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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

欄目: 職場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16W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減少各類建築安全事故的發生和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結合我市建築施工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預警提示。
第二條 我市規定以下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和施工高峯期之前、或其它地區突發重大安全事故時,根據上級指示、氣象預報、或者以往發生事故的經驗,及時發出本地區、本單位關於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預警提示,並督促施工企業做好預警工作。
1、重大節日:元旦、春節、“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
2、重要會議:重大的國際性會議,國家、省、市召開黨代會、人大、政協會議等;
3、特殊季節:夏季、雨季、汛期、冬季;
4、惡劣天氣:颱風、冰雹、連降暴雨、連續高温、連續嚴寒等;
5、施工高峯期之前;
6、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3人及以上重特大建築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多起1人死亡事故;外地發生有特別影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等。
第三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應認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區、本單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薄弱環節,深刻吸取以往各地發生事故的教訓,有針對性地提出符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安全生產工作佈置。
第四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採取召開會議、下發預警通知、約見、羣發短信、上網公示等方法進行安全生產預警提示。
第五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預警提示發出後,要組織抽查,監督預警提示的落實情況。 督促各建築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對建築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實、有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並做好記錄檔案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佈狀況,強化對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建築工程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公示和跟蹤整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引發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隱患;2、建設部建質[20XX]213號文規定的“危險性較大工程”;3、施工現場存在的符合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分類中規定的重大危險源。
第三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如實申報擬建工程的重大危險源,並提交對擬建工程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監控和應急預案。
第四條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和台帳。專項施工方案除應包括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按規定提供專家論證審查意見、監控措施、應急預案以及緊急救護等內容,在施工前報當地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第五條 施工企業應建立重大危險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階段、不同時段的重大危險源,並在施工工地設置危險源的警戒線和警示標記。醒目位置掛設“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公示牌應註明危險源、施工部位、防護措施和責任人等內容,並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況報送當地安全監督機構。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對工程中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監督施工單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的公示、監控、整改以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 監督部門應建立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台帳,對列入監控範圍的重大危險源,應重點跟蹤監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專項督查和抽查,並每季向蘇州市建設局報告重大危險源(建設部建質〔20XX〕213號文規定的“專家論證審查項目”)的普查登記、社會公示、監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況。
第八條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將本地區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的情況通過網絡、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示,並結合督查的實際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或者通報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的跟蹤檢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況。
第九條 附件:
1、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公示牌
2、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XX〕2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