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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組的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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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查組的督查工作制度

督查組的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瞭解和反映真實情況,既總結經驗,又反映問題,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領導負責。嚴格按照工作程序開展督查工作,正確處理好督查和承辦的關係。

(三)突出重點。要緊緊把握各個時期組織部門的中心工作,特別要把了解和反映組織工作中帶有普遍性和苗頭性的問題作為工作重點。要做到舉一反三,通過對某一事項的查辦,促進同類或類似事項、問題的解決。

(四)注重實效。凡列入督查的事項,要做到件件有迴音,事事有結果,講求工作質量和效率,力戒形式主義。
 

二、督查工作的內容

(一)中央、自治區黨委、呼倫貝爾市委和陳巴爾虎旗委關於組織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中組部、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呼倫貝爾市委組織部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和年度工作計劃、階段性工作安排的貫徹情況。

(三)中央、自治區黨委和呼倫貝爾市委領導同志及組織部門領導同志有關組織工作的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部長辦公會、部務會及全體職工大會決定和宣佈的重要事項的執行、落實情況和年初確定的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五)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辦理情況,以及新聞媒介、內部刊物、來信來訪中所反映與組織工作有關的重要意見、建議的辦理和採納情況。

(六)下級黨委、各直屬單位有關組織工作請示的答覆辦理情況。

(七)有關部門轉來的重要事項的辦理和完成情況。
 

三、督查工作的分工

(一)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及本部關於組織工作的重大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由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科室(中心)辦理。

(二)部長辦公會、部務會決定事項、領導批辦、交辦件和信訪件,由辦公室負責督辦。

(三)下級黨委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落實和完成情況,由各科室(中心)考評,提交部務會議研究確定排列名次。

(四)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轉來的批辦件,領導同志轉來的批示、交辦事項,下級機關及本級直屬機關各單位的請示、報告等,由辦公室按科室(中心)工作職責,負責轉辦、督辦,由有關科室(中心)承辦並回報結果;有關部門轉給各科室(中心)或有關人員承辦的事項,由承辦科室(中心)負責督辦落實。

(五)科室(中心)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專項會議、下發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由主辦科室(中心)負責督辦並回報結果。

(六)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或部領導直接交有關科室(中心)辦理的事項,由承辦科室(中心)辦理並回報結果。督辦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科室(中心)的,由辦公室協調,明確牽頭科室(中心)落實並向辦公室回報結果。

(七)信訪件由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負責督辦並回復結果。
 

四、督查方式

(一)定期報告。在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及本部的有關組織工作的重要決定下達或重大工作部署之後,已明確要求報告日期的,要督促按期報告,凡未規定報告日期的,一般半年要報告一次。

(二)日常催辦。對本部年度工作計劃和階段性主要工作安排的進展情況,本部決定的重要事項,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及部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每週各科室要開展自查工作,每月各副部長至少聽取一次分管科室工作進展情況彙報,每季度辦公室要按年初確定的《重點工作推進表》對各科室進行督查。緊急事項要及時催辦。辦公室要定期彙總落實情況,向部領導或交辦部門報告。

(三)信息反饋。充分利用組織部門的信息網絡,及時收集和反饋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有關組織工作的重要決定和組織部門重大工作部署貫徹落實的情況。對下級黨委報送的情況,要認真整理、分析和綜合,及時向部領導報告。

(四)實地督查。辦公室要根據部領導要求或工作需要,針對組織部門的中心任務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選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調研能力的同志深入工作第一線進行實地督促檢查,瞭解掌握第一手材料,在實地督查的基礎上,要向部領導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專題或綜合報告。

(五)督查通報。對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重點工作任務和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促進工作的落實。對一些帶有全局性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辦結報告,可在《陳巴爾虎黨建網》上登載。具有普遍意義,需對廣大黨員、幹部進行宣傳教育的,可通過報刊廣播宣傳。
 

五、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立項。凡需督查的事項,均應填寫《督促檢查事項登記表》,根據事項內容和重要程度,寫明來文時間、單位(或交辦人)、份數、責辦事項內容等,並填寫《查辦件呈報單》,由辦公室提出辦理意見和督查意見,報部長辦公會、分管部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批後正式立項,再由辦公室通知有關科室(中心)辦理。

(二)承辦。督查事項立項後,按照審批意見,辦公室和承辦科室(中心)要及時辦理或轉辦、協辦。緊急督辦件,要及時督查完畢;一般督辦件的轉辦不得超過3天;協辦件要明確主辦單位或牽頭單位,有時限要求的應按時限要求辦理,對逾期未報的,應查明情況,及時向部領導報告;沒有時限要求的,應根據具體內容提出報送要求,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對嚴重影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貫徹落實、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的查辦件一般在兩個月內辦結。對突發性事件要立即查辦,並及時向發出查辦通知的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報告查辦結果。

(三)催辦。督辦件轉辦後,要及時掌握辦理情況,根據事項的難易或有關要求,適時催辦。對下級黨組織要及時填發催辦單,逾期未報或久拖不辦的,要查明原因、追查督促,並及時採取措施督辦。對重要的催辦情況,要及時向部領導報告。

(四)辦結。事項辦結後,有關承辦科室(中心)應及時綜合情況並報告。凡業務工作任務的查辦結果應以本部名義和正式文件向呼倫貝爾市委組織部和旗委報告;凡一般批辦、交辦件以本部名義和督查專報形式向呼倫貝爾市委組織部和旗委或有關領導報告。

(五)歸檔。《督查呈報單》、領導的批示意見、督促工作辦結報告等開展督查工作過程中的一系列重要材料,要及時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檔案資料要實行微機管理,做到及時登記,及時歸檔,不漏不缺,能隨時統計、查閲、調用。要保守祕密,查辦工作情況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祕密材料必須妥善保存。
 

六、督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督查工作是各級組織部門領導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要切實加強領導和指導,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經常給督查工作人員出題目、交任務,加強具體指導。

(二)督查工作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部長主管,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綜合、管理工作。辦公室要把這項工作作為重要的政務工作內容來抓,切實加強同有關業務科室(中心)的聯繫,做好重要事項督查的組織工作。

(三)部務會、部長辦公會要定期討論、研究督查工作,聽取督查工作彙報,協調解決疑難問題,提出任務要求,加強工作指導。

(四)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網絡。理順工作關係,加強上下聯繫,認真開展工作。

(五)要加強經常性聯繫。採取多種方式通報督促檢查要點,注意溝通情況,交流經驗。

(六)加強督查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培訓,提高督查工作人員的素質。健全督查工作制度,不斷提高督查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