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生態公益林管護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市生態公益林的保護管理,保障生態公益林安全,根據《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青海省生態公益林管護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依據《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劃定的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條 生態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類管理、責權統一,科學經營、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二章 生態公益林管護
第四條 市林草主管部門與林權權利人,林權權利人與管護人員應當簽訂管護責任書或管護協議,明確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中各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管護責任。
權屬為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單位為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農墾集團及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
權屬為集體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單位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
權屬為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責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無管護能力、自願委託管護或拒不履行管護責任的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可委託其他人員代為履行管護責任。
第五條 市林草主管部門和管護單位、管護單位和管護員要層層簽訂委託管護協議。管護單位與管護員確定為勞務關係。
第六條 公益林管護單位負責生態公益林管護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生態公益林管護實施方案要根據管護任務和森林資源變化情況由市林草主管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縣級年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實施方案。
第八條 生態公益林管護單位要劃定責任區,落實管護人員。管護單位要按照生態公益林分佈位置、交通、人畜情況以及管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管護人員數量。國有林管護原則上按照天然灌木林6000畝至7000畝/人、人工林地500畝/人、封山育林地3000畝/人確定管護人員。管護責任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地塊分散、管護難度大的區域予以調整。集體和個人林地管護按實際情況確定。家庭合同制管護按照各鄉鎮實際情況確定管護人員。
第九條 管護人員實行聘任制,一年一聘,並簽訂委託管護協議,實行動態管理。管護報酬實行“基礎管護報酬+績效管護報酬”方式,按照基礎管護報酬70%,績效管護報酬30%的比例進行發放。基礎管護報酬原則上按月發放,績效管護報酬由林草主管部門或管護單位考核合格後一次性兑現。管護單位應與管護員簽訂委託管護協議,明確管護區域、管護責任、報酬支付以及獎懲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嚴格控制勘查、開採礦藏和工程建設使用國家級公益林地。確需使用的,嚴格按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使用林地手續。涉及林木採伐的,按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林木採伐手續。
第十一條 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管護單位要開展公益林管護情況年度自查和不定期檢查。
第三章 管護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管護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市林草主管部門或管護單位負責組織管護人員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安排公益林管護專項資金用於選聘護林員開展公益林管護工作。護林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素質良好,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2、熱愛公益林管護事業,自願從事護林員工作;
3、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4、16週歲以上,男55週歲、女50週歲以下;具有勞動能力,並勝任野外巡護工作;
5、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夠填寫管護日誌等。
第十四條 護林員選聘程序:
1、推薦。因公益林管護工作需要,可由村、鄉鎮、城區、各管護單位、林草系統幹部職工(含護林員)按照選聘條件推薦至市林草部門,推薦單位或個人對推薦人信息真實性負責。護林員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補聘。
2、複核。根據推薦資料和選聘條件,市林草部門結合管護需求組織對推薦人員資料進行復核。通過後,納入護林員隊伍。
第十五條 加強對護林員選聘的管理,對弄虛作假、有嚴重問題的人員,市林草部門可取消其護林員資格。
第十六條 建檔立卡生態護林員的選聘條件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個人自願申請、村、鄉鎮、城區、扶貧辦逐級審核後,推薦至市林草部門。
第十七條 管護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巡護期間禁止飲酒,如發現立即解除委託管護協議,因個人違規違法行為(酗酒滋事、無證駕駛以及其他應負主要責任的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等不良後果的,市林草部門或管護單位有權解除管護協議,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追償,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無故不履行職責連續3日或月無故不履行職責15日視為自動終止委託管護協議。
第十九條 護林員因個人原因單方面解除委託管護協議的,應提前15日書面告知管護單位,完成工作交接、已領管護物資歸還等工作,如若發現領取的物資尚未歸還或損壞的應照價從個人管護報酬中扣除。
第四章 管護人員責任和任務
第二十條 管護人員應對管護責任區進行巡護,每月巡護不少於22天,並對巡護情況詳細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報告。
第二十一條 管護人員要熱愛公益林管護工作,認真學習重點公益林管護的相關政策、條例、辦法等,管護時認真落實管護要求及措施。
第二十二條 管護人員應準確掌握管護責任區的四至界線,瞭解民情、林情,認真填寫考勤表、管護日誌等。
第二十三條 管護人員工作職責:
1、及時制止盜伐濫伐、毀林開墾、亂佔林地、違規用火、亂捕濫獵等違法行為;
2、對發生在責任區內的森林火情、火災,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
3、及時對森林病、蟲、鼠害、有害植物等林業有害生物進行監測預報和防治;
4、發現病、殘珍稀野生動物,及時採取措施救援並上報;
5、有效落實管護責任避免公益林資源遭受損失,配合管護單位監督檢查、技術指導;
6、因工作需要,配合、參與森林撫育、資源調查和監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植樹造林、檔案管理等管護工作;
7、配合對公益林區發生的非法佔用徵收林地、濫砍盜伐、開墾林地等案件查處工作;
8、對發生在相鄰責任區內的破壞重點公益林的行為,必須進行制止並及時報告管護單位。無條件接受、服從管護單位及林草主管部門對重點公益林管護的安排指導、監督、檢查及其他管護工作。
9、維護巡護道路,保護林業管護、生產建築物、網圍欄、標示(宣傳)牌等設施設備;對破壞宣傳牌、標誌牌、界樁、界碑、網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立即制止並上報。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
1、積極管護生態公益林,森林資源數量、質量明顯提高的;
2、嚴格保護生態公益林,在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
3、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檢查,成績突出的;
4、市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管護責任落實不到位,經月考評不合格的給予批評,並扣發當月績效管護報酬。
第二十六條 對生態公益林區內發生的非法佔用徵收林地、濫砍盜伐、開墾林地等案件制止、查處不力,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管護責任不到位,致使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和嚴重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造成森林資源嚴重損失的,應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管護人員未按委託管護協議履行職責,工作失職,造成森林資源破壞、森林質量下降的,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扣減管護報酬、解除委託管護協議,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格爾木市國家重點公益林
管護員上崗巡護與績效考核辦法
(徵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格爾木市國家重點公益林管護員(以下簡稱“護林員”)管理,實現護林員規範化管理,落實工作責任,維護管護區森林、野生動物等資源安全,根據《青海省生態公益林管護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護林員是由中央財政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支持購買勞務,受聘參加森林資源管護服務的人員。護林員與管護單位確定為勞務關係。
第二條 嚴格按照程序選聘的護林員,由格爾木市農墾(集團)有限公司、格爾木市國有林場等管護單位與本區域內護林員簽訂委託管護協議,負責護林員日常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委託管護協議中明確管護範圍、職責、勞務報酬標準及發放方式、違約責任等。護林員一年一聘,委託管護協議一年一簽,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管護期滿,委託管護協議自動終止。
第三條 護林員因健康及年齡原因、違反協議、績效考核不合格、主動要求退出、觸犯法律等,應當予以解聘,同時,按照選聘程序及時補聘,杜絕“輪流坐莊”“吃空餉”“冒名頂替”的行為。護林員單方提出解除委託管護協議的,須提前15日向協議簽訂單位提出申請。如未提前通知,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委託管護協議,扣減當月績效管護報酬。不履行職責,不服從管護單位安排的,市林草主管部門或管護單位可電話、口頭告知管護人員解除委託管護協議。
第四條 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縣級護林員績效考核細則,由市林草主管部門或管護單位負責本轄區內護林員的考核工作。
第五條 護林員應嚴格遵守《格爾木市生態公益林管護細則(試行)》中的職責,做好巡護記錄或工作記錄。護林員每月巡護不少於22天,做好考勤和巡護記錄。
第六條 績效考核作為護林員的日常管理、管護成效、管護勞務報酬兑現、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績效考核對象與原則
第七條 績效考核對象為管護單位管理的護林員。
第八條 護林員的考核實行日常工作考評與年終績效考核、重點防火時段考核與月考核相結合、管護勞務報酬發放與工作實效相結合、獎勵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章 考核內容與評分標準
第九條 對護林員實行百分制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優秀(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60分以上,84分以下,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三個檔次。
(一)日常巡護(35分)
每月巡護不少於規定的天數,有詳細準確巡護記錄的,得35分;遲到、早退的,每次5分;無故聯繫中斷、通信失聯的,1次扣20分;每月無故不履行管護職責少於規定的天數,每少一天扣3分。無故不履行管護職責連續3天或月無故不履行管護職責15天的,解除委託管護協議。應當加強巡護,遇事必須向林草管護單位有關負責人請假,經批准後方予准假,無故不參加培訓、集體會議或集體巡護,每缺席1次扣3分。
(二)資源管護(65分)
1、做好森林資源管理工作(10分)。發現亂砍濫伐林木現象及時制止並報告得10分,未及時發現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生態管護員監守自盜的,立即解除委託管護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切實加強野外火源管理(10分)。嚴格制止違規用火,及時消除各種火災隱患,全年無違規野外用火、無森林草原火災得10分。未及時上報的,每發生一起森林火情扣10分。每發生一起違規野外用火扣5分。未及時上報,過火面積超過15畝的,當月考核視為不合格。
3、做好森林草原病蟲害監測(10分)。監測森林資源動態變化,發現森林病蟲害及時報告。未及時發現的,每發生1次扣10分。發現後不報告、不制止、不作為的,解除委託管護協議。
4、做好林地、草原、濕地、沙化土地保護工作(10分)。發現非法侵佔或毀壞林地、草原、濕地、沙化土地行為,及時制止並報告得10分;未發現或發現後不報告、不制止、不作為的,直接解除委託管護協議。發現在林地、草原內挖沙取土、傾倒垃圾等造成林地、草原破壞、林地草地環境衞生差等行為不報告、不制止、不作為的,直接解除委託管護協議。
5、做好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管理工作(10分)。發現亂捕濫獵、亂採亂挖野生植物行為及時制止並報告得10分。發現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採亂挖野生植物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解除委託管護協議。
6、維護好各種管護設施(15分)。每發現損壞一處扣2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護單位可解除委託管護協議、扣發當月績效報酬:
1、散佈詆譭黨和政府言論的;
2、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3、在網絡和公共場所散佈詆譭單位、林草部門形象言論的;
4、在危難險重任務中不服從工作安排,畏難退縮的,消極應付的;
5、惡意控告、舉報他人或單位,內容不實的;
6、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罰的;
7、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8、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9、惡意越級報告有關事項的;
10、工作期間飲酒、鬥毆的;
11、從事邪教活動、黃、賭、毒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條 各管護單位負責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兩部分,分別作為月基礎管護勞務報酬和績效管護勞務報酬發放的依據。
(一)月考核作為月績效管護勞務報酬發放的依據。每月月底前由管護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轄區內護林員進行月考核,並填寫考核評分表,由考核組成員共同簽字,並經管護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報市林業和草原局。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支付當月管護報酬或扣發當月績效管護報酬。
(二)請假8天(含8天)的,從當月輪休中扣除,不再安排當月輪休,不作為請假時間計算。連續請事假超過15天的,解除管護協議。
(三)年度綜合考核綜合成績按照月平均考核結果計算。年度綜合考核綜合成績作為“績效管護勞務報酬”發放的依據。考核時間為每年12月底以前。
第五章 管護勞務報酬兑現及獎懲
第十三條 管護勞務報酬標準。護林員勞務報酬按照每人每年規定的標準發放。管護勞務報酬以基礎勞務報酬70%+績效勞務報酬30%,基礎勞務報酬按月發放,績效勞務報酬在年底考核合格後一次性兑現,均以“一卡通”形式發放。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各管護單位要做好護林員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包括文件資料、選聘檔案、名冊、護林員日常管理、管護協議、勞務報酬發放、培訓等資料收集和歸檔,重視和加強電子檔案的管理,做到專人管理。檔案管理人員變動時,做好檔案資料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格爾木市國家重點公益林
管護專業技術人員選聘辦法
為加強全市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和年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項目實施方案,需選聘部分公益林管護專業技術人員充實公益林管護隊伍,全面提升公益林保護治理能力治理體系現代化,鞏固公益林建設成果,根據格爾木市公益林管護實際需要,特制訂本辦法。
一、目的意義
切實加強全市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選聘一批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業務水平高、經驗豐富的護林員充實公益林管護隊伍,全面提升公益林保護治理能力治理體系現代化,鞏固公益林建設成果。
二、選聘條件
(一)從事公益林管護專業技術工作,需具備以下條件:
1、中專及以上學歷;
2、森林資源管理類、園林、動物保護、計算機類、會計、檔案管理、文祕類、測繪類等相關專業。
(二)已獲得林業、草業、園林類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受專業和學歷限制。
(三)確有特殊技能或具備較強工作能力的人員,能夠勝任林草部門安排的專業技術工作,可不受專業和學歷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為專業技術人員:
1、從事其他工作(村三委成員、其他單位臨時工等),並領取報酬的;
2、退休,並領取社會保障金的(含正常退休、病退人員);
3、散佈詆譭黨和政府言論的;
4、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5、在網路和公共場所散佈詆譭單位、林草部門形象言論的;
6、在危難險重任務中不服從工作安排,畏難退縮的,消極應付的;
7、惡意控告、舉報他人或單位,內容不實的;
8、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罰的;
9、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10、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11、惡意越級報告有關事項的;
12、工作期間飲酒、鬥毆、賭博的;
13、從事邪教活動、黃、賭、毒的。
14、不適宜聘為專業技術人員的其他情形;
三、選聘程序
(一)公告。因工作需要,市林業和草原局通過網絡、宣傳欄等渠道發佈選聘公告,明確崗位需求、專業、學歷、工作經驗等要求,規定試用期、報名截止日期、報名方式等信息。
(二)報名。申請者需根據公告要求及時提供個人工作簡歷及相關佐證資料。
(三)面試。市林草部門組織對報名者進行篩查。
(四)體檢。面試合格後,到正規醫院體檢,合格後按程序辦理聘用手續。
(五)聘用。技術員一年一聘,實行動態管理。聘用時,簽訂委託管護協議,並約定試用期,試用期1個月。試用期不合格,發放當月管護報酬的70%,扣除管護報酬的30%,並解除委託管護協議。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格爾木市國家重點公益林管護員選聘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選聘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解決選聘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二)嚴肅工作紀律。在選聘工作中,要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厲查處選聘工作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為選聘工作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
(三)強化監督考核。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力度,對考核不合格,無法勝任專業技術崗位的,經選聘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取消公益林管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附件4
格爾木市國家重點公益林
專業技術人員績效考核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格爾木市國家重點公益林管護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筒稱“技術員”)管理,實現技術員規範化管理,落實工作責任,根據《青海省生態公益林管護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技術員是由中央財政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支持購買勞務,受聘參加森林資源管護服務的人員,技術員名額根據格爾木市年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項目實施方案確定。
第二條 林草系統各用人單位負責技術員日常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技術員一年一聘,選聘續聘管護勞務協議一年一簽,實施實名制、動態管理。技術員與管理單位確定為勞務關係。
第三條 技術員因健康及年齡原因、違反協議、績效考核不合格、主動要求退出、觸犯法律等,應當予以解聘,同時,按照選聘程序及時補聘。技術員自願提出解除管護勞務協議的,須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第五條 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安排專門機構負責對技術員績效考核進行監督。
第六條 技術員應嚴格遵守《格爾木市生態公益林管護細則(試行)》中的職責,認真圓滿完成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績效考核作為技術員的日常管理、勞務報酬兑現及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技術員管理責任,加強對林草系統技術員的管理和監督。借用技術員的部門應對所借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第二章 績效考核對象與原則
第九條 績效考核對象為格爾木市國家重點公益林管護技術員。
第十條 技術員的考核實行日常工作考評與年終績效考核。
第十一條 試用期考核結果作為是否正式聘用的依據。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予聘用。
第三章 考核內容與評分標準
第十二條 對技術員實行百分制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優秀(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60分以上,84分以下,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三個檔次。
(一)日常管理(40分)
不參加單位安排的培訓、會議或活動,每缺席1次扣3分;未及時完成單位安排的工作,造成工作延誤的,每延誤1天扣3分;遲到早退的,1次扣1分;因工作失誤,被上級部門通報的,1次扣30分。
(二)業務能力(60分)
工作完成質量不高,1次扣5分;工作時出現差錯,每發現1次扣5分;工作未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中途撒手不管的,扣10分;工作推諉扯皮的,1次扣30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條 技術員各管理部門負責考核工作。
第十四條 考核分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兩部分,分別作為月管護勞務報酬和績效管護勞務報酬發放的依據。
(一)月考核作為管護勞務報酬發放的依據。
(二)年度綜合考核綜合成績按照月平均考核結果計算。年度綜合考核綜合成績作為“績效管護勞務報酬”發放的依據。考核時間為每年12月底以前。
第五章 管護勞務報酬兑現及獎懲
第十五條 管護勞務報酬標準。技術員勞務報酬按照毎人每年規定的標準發放。管護勞務報酬以基礎勞務報酬70%+績效勞務報酬30%,基礎勞務報酬按月發放,績效勞務報酬在年底考核合格後一次性兑現,均以“一卡通”形式發放。
第十六條 年度綜合績效考核成績為優秀、合格的,一次性發放本人全額績效勞務報酬;年度綜合績效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核發績效勞務報酬,並解除聘用,予以辭退。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減管護報酬或解除委託管護協議: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管護單位有權解除管護協議;
(2)年度考核結果末位的,管護單位有權解除管護協議;
(3)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所屬部門認為不適合從事技術員工作的;
(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所屬部門規章制度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或勞務關係的;
(7)以篡改、欺詐、隱瞞等手段,提供不真實的個人有關材料的;
(8)違反規定私自工作的;
(9)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10)違抗上級命令的;
(11)弄虛作假,知情不報,欺騙領導的;
(12)泄露國家祕密或業務祕密的;
(13)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14)參與吸毒、賭博、色情等活動的;
(15)在工作時間飲酒、酒後駕車的;
(16)參與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經營活動或受僱於其他個人組織的;
(17)受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18)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19)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20)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21)因法律、政策調整或上級機關要求需要解除勞務關係的;
(22)無故連續不履行職責3日,無故超過15天不在崗工作的;
(23)其他不適合從事技術員工作的;
(24)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5)不能勝任工作的;
(26)管護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管護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管護協議達成協議的。
(27)在網絡、微信等傳播負能量信息、散步謠言、污衊詆譭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的;
(28)違反公益林管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 管護協議到期後不再續簽的或提前解除委託管護協議的,委託管護協議終止。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用人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技術員應對配備的電腦、桌椅以及其他設施等資產合理規範使用,因個人原因損毀的,應照價賠償。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作為當年績效管護費發放的依據。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管護協議。
(3)年度考核結果末位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管護協議。
(4)月考評作為當月管護費發放的依據。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各管護單位要做好技術員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包括文件資料、選聘檔案、名冊、技術員日常管理、管護協議、勞務報酬發放、培訓等資料收集和歸檔,重視和加強電子檔案的管理,做到專人管理。檔案管理人員變動時,做好檔案資料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格爾木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