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確定。
第四章評選原則和程序
第十條市勞動模範的評選推薦嚴格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推薦,接受羣眾監督,採取“自下而上、逐級審查”的辦法進行,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併兼顧各行各業,充分體現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條評選推薦市勞動模範的程序:
一、基層單位推薦。所在單位在廣泛徵求羣眾意見的基礎上由黨、政、工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並在本單位公示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初審。
二、主管部門初審。縣(區)、市產業、系統、有關單位黨、政、工對推薦人選初審同意後,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彙總上報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審核。
三、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審核。經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對推薦人選審核同意,報市委、市政府審批,並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示無異後,由市委、市政府命名錶彰,頒發證書和獎章。
四、推薦浙江省和全國五一勞動獎章以及省和全國勞動模範(含全國先進工作者,下同)人選按規定程序辦理經市委、市政府審核同意後上報。
對我市榮獲浙江省五一勞動獎章的個人,同時授予舟山市勞動模範稱號。
五、浙江省勞動模範一般從市勞動模範或具備相當榮譽人員中推薦;全國勞動模範一般從省勞動模範或具備相當榮譽人員中推薦。
第五章獎勵和待遇
第十二條對勞動模範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以精神鼓勵為主,同時給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質生活方面待遇。
第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要研究完善有關勞動模範的待遇政策,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不斷提高和改善勞動模範的學習、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四條市、縣(區)應建立勞動模範特殊困難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補助患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災害等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勞動模範。
第十五條凡調離舟山工作的勞動模範,從調離次月起不再享受舟山市有關勞動模範的待遇。
第十六條勞動模範因各種原因未享受待遇的,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查實確認後的次月起享受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勞動模範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按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市勞模評選辦公室負責對全市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各縣(區)勞模評選辦公室,市產業工會、工委及有關單位工會負責對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本單位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的基層工會為主。
對未經過市勞動模範評選組織申報的,不納入市勞模評選辦公室管理範圍,由原評選表彰部門和推薦單位負責管理,並落實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各級工會要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勞動模範的工作、生活情況,建立健全勞動模範動態管理檔案和電子檔案,協助、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好勞動模範的各項政策。
第十九條建立勞動模範管理動態情況報告制度。當勞動模範出現工作變動、職務升降、違紀處分、突發困難、遭遇災禍、住院治療、去世等情況,所在單位工會應及時逐級上報,直至市勞模評選辦公室。
第二十條勞動模範退休後關係轉入街道(鄉鎮)、社區或各類管理中心的,轉出單位工會應做好與轉入單位的銜接工作,做到關係不斷、服務不斷,並逐級上報至市勞模評選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各級黨政工組織要關心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聯繫、走訪制度,組織開展各種有益活動,及時聽取勞動模範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政工及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勞動模範的先進事蹟,大力弘揚勞動模範愛崗敬業、無私奉獻、艱苦奮鬥、勇於創新的優秀品質和時代精神,形成關心勞模、愛護勞模、尊重勞模、學習勞模、爭當勞模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二十三條各級黨政工要依法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堅決反對歧視、刁難、打擊、壓制勞動模範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勞動模範評選、獎勵、管理、活動費用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章撤消榮譽稱號和終止享受待遇
第二十五條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撤消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蹟,騙取榮譽的;
二、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留用察看處分的;
四、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在羣眾中和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第二十六條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終止享受勞動模範有關待遇:
一、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被撤消的;
二、被黨紀、政紀撤職處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的;
四、被勞動教養的;
五、自動離職、單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適合繼續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
第二十七條凡撤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和終止享受勞動模範有關待遇,須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並附相關資料逐級上報評選機構批准。經批准後,撤消榮譽稱號的應收回榮譽證書、獎章,終止享受勞動模範有關待遇的從宣佈次月起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縣(區)或市產業、系統、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市委、市政府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