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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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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勞動模範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先進模範作用,更好地激發全市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性,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舟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舟山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由舟山市勞動模範評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負責。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加強對勞動模範的評選和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的黨政工應重視並認真做好對勞動模範的培養、選樹、宣傳、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舟山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遇浙江省和全國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的年份一般不評選表彰市勞動模範)。如遇特殊情況,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遲評選。
在市勞動模範評選間隔期間,對做出特殊貢獻的先進人物,經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審核,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舟山市勞動模範稱號。
  第二章評選組織機構
  第四條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由市委分管副書記擔任組長,市政府聯繫工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漁農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地税)局、市人勞社保局、市人口計生委、市審計局、市環保局、市安全監督局、市國税局、市工商局、市總工會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市勞動模範候選人名單,研究提出全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負責全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和處理勞動模範日常管理工作,檢查有關勞動模範政策的落實情況,提出調整勞動模範政策的建議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市勞模評選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
  第三章評選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市勞動模範的評選範圍:在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行各業各階層人員。
  第七條市勞動模範評選的基本條件:熱愛祖國,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模範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優秀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立足本職、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勇於奉獻,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於改革和建設事業,工作成績突出,在全市各行各業處於領先地位,有廣泛的羣眾基礎。
  違反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基本國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八條勞動模範是時代精神的體現者,具有時代特色,應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制定具體的評選條件。
  第九條市勞動模範評選名額要嚴格控制,重點向一線傾斜。每次評選的具體名額及

分配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確定。
  第四章評選原則和程序
  第十條市勞動模範的評選推薦嚴格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推薦,接受羣眾監督,採取“自下而上、逐級審查”的辦法進行,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併兼顧各行各業,充分體現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條評選推薦市勞動模範的程序:
  一、基層單位推薦。所在單位在廣泛徵求羣眾意見的基礎上由黨、政、工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並在本單位公示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初審。
  二、主管部門初審。縣(區)、市產業、系統、有關單位黨、政、工對推薦人選初審同意後,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彙總上報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審核。
三、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審核。經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對推薦人選審核同意,報市委、市政府審批,並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示無異後,由市委、市政府命名錶彰,頒發證書和獎章。
  四、推薦浙江省和全國五一勞動獎章以及省和全國勞動模範(含全國先進工作者,下同)人選按規定程序辦理經市委、市政府審核同意後上報。
對我市榮獲浙江省五一勞動獎章的個人,同時授予舟山市勞動模範稱號。
  五、浙江省勞動模範一般從市勞動模範或具備相當榮譽人員中推薦;全國勞動模範一般從省勞動模範或具備相當榮譽人員中推薦。
  第五章獎勵和待遇
  第十二條對勞動模範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以精神鼓勵為主,同時給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質生活方面待遇。
  第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要研究完善有關勞動模範的待遇政策,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不斷提高和改善勞動模範的學習、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四條市、縣(區)應建立勞動模範特殊困難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補助患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災害等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勞動模範。
  第十五條凡調離舟山工作的勞動模範,從調離次月起不再享受舟山市有關勞動模範的待遇。
  第十六條勞動模範因各種原因未享受待遇的,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查實確認後的次月起享受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勞動模範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按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市勞模評選辦公室負責對全市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各縣(區)勞模評選辦公室,市產業工會、工委及有關單位工會負責對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本單位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的基層工會為主。
  對未經過市勞動模範評選組織申報的,不納入市勞模評選辦公室管理範圍,由原評選表彰部門和推薦單位負責管理,並落實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各級工會要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勞動模範的工作、生活情況,建立健全勞動模範動態管理檔案和電子檔案,協助、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好勞動模範的各項政策。
  第十九條建立勞動模範管理動態情況報告制度。當勞動模範出現工作變動、職務升降、違紀處分、突發困難、遭遇災禍、住院治療、去世等情況,所在單位工會應及時逐級上報,直至市勞模評選辦公室。
  第二十條勞動模範退休後關係轉入街道(鄉鎮)、社區或各類管理中心的,轉出單位工會應做好與轉入單位的銜接工作,做到關係不斷、服務不斷,並逐級上報至市勞模評選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各級黨政工組織要關心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聯繫、走訪制度,組織開展各種有益活動,及時聽取勞動模範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政工及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勞動模範的先進事蹟,大力弘揚勞動模範愛崗敬業、無私奉獻、艱苦奮鬥、勇於創新的優秀品質和時代精神,形成關心勞模、愛護勞模、尊重勞模、學習勞模、爭當勞模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二十三條各級黨政工要依法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堅決反對歧視、刁難、打擊、壓制勞動模範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勞動模範評選、獎勵、管理、活動費用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章撤消榮譽稱號和終止享受待遇
  第二十五條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撤消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蹟,騙取榮譽的;
  二、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留用察看處分的;
  四、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在羣眾中和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第二十六條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終止享受勞動模範有關待遇:
  一、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被撤消的;
  二、被黨紀、政紀撤職處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的;
  四、被勞動教養的;
  五、自動離職、單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適合繼續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
  第二十七條凡撤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和終止享受勞動模範有關待遇,須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並附相關資料逐級上報評選機構批准。經批准後,撤消榮譽稱號的應收回榮譽證書、獎章,終止享受勞動模範有關待遇的從宣佈次月起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縣(區)或市產業、系統、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市委、市政府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