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長春市家用燃氣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台,其中2台作為檢驗樣品,1台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氣密性 | GB 16410-2007 |
2 | 熱負荷 | GB 16410-2007 |
3 | 離焰 | GB 16410-2007 |
4 | 熄火 | GB 16410-2007 |
5 | 回火 | GB 16410-2007 |
6 | 幹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 | GB 16410-2007 |
7 | 温升 | GB 16410-2007 |
8 | 耐熱衝擊 | GB 16410-2007 |
9 | 耐重力衝擊 | GB 16410-2007 |
10 | 熄火保護裝置 | GB 16410-2007 |
11 | 熱效率 | GB 16410-2007 |
12 | 燃氣導管 | GB 16410-2007 |
備注:檢驗項目針對標準中強制性條文要求。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氣灶具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