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提高鎮黨委會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結合鎮黨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鎮黨委會在鎮黨代會閉會期間是全鎮黨組織的領導機關,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和鎮黨代會的決議,領導全鎮的工作。
1、組織實施上級黨委、政府和鎮黨代表大會的決議。
2、對全鎮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社會事業發展、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問題做出決定。
3、審定全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建設項目。項目建設資金收支及相關事項須提交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4、聽取鎮人大、鎮政府和鎮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彙報,並及時對其請示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
5、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幹部;負責教育和監督幹部。
6、以鎮黨委名義向區委請示、報告工作,向所屬組織發佈指示、通知、通報,制定以鎮黨委名義發出的其它重要文件。
7、決定召開鎮黨代表大會和黨代表會議的重要事項。
8、對必須由黨委會議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做出決定。
1、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2、黨委會議的議題由書記確定,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確定,會議召開前通知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3、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