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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簽訂合同下午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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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簽訂合同下午解除合同
《勞動法》規定,政府職能部門也三令五申:用工單位與所聘用的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位於金州區的大連某產品有限公司不但拒絕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還演出了這樣一齣戲:在員工工作兩年後,上午與員工簽訂了合同,下午又解除了合同。

  最近,該企業被法院判決其續簽勞動合同,並補發拖欠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2002年5月上旬,大連某產品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招聘銷售人員,胡某便於同月27日到該公司應聘。經過面試考試等程序,胡某過五關斬六將終於被該公司錄用了,當上了一名推銷員。可是,他上班已經幾個月了,仍不見公司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胡某多次找到公司領導,要求籤訂勞動合同,而公司卻以種種理由推託或拒絕,胡某在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堅持工作了近兩年。

  2004年4月8日上午,公司終於與胡某簽訂勞動合同了,胡某十分高興。可是,還沒等他把這一好消息告訴親朋好友,當日下午便接到了公司《關於對銷售部問題的處理決定》,宣佈與他解除勞動合同,責令其次日離開公司。胡某當即表示異議和不服,在多次請求無效的情況下,胡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又向金州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胡某認為自己在被告單位工作近兩年,已構成事實勞動關係,被告隨意地解聘職工,違反了有關規定,要求被告應支付自2004年4月9日起至續簽合同之日止的工資及一切福利待遇,並要求被告與其續簽勞動合同不得少於1年,安排起其回原工作崗位工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被告未訂立勞動合同,但雙方當事人之間其實質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原告要求與被告續訂合同在原告沒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如原、被告雙方對續訂合同期限協商意見不一致,被告從合同續訂之日起應與原告簽訂不少於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判決被告大連某產品有限公司與原告續簽勞動合同;自2004年4月9日起至與原告續簽勞動合同之日止,支付給原告工資及其福利待遇。

  來源:大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