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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怎麼休,未休的婚假可以補休嗎?

欄目: 權益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4.94K
婚假怎麼休,未休的婚假可以補休嗎?
結婚生育是人生的一件大事,當然不能草率為之。我國最早頒佈的法律不是憲法而是婚姻法,可見國家對此的重視。1959年,勞動部在《對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中規定: “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一規定,現在仍然有效,因此,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給予員工一至三天的婚假。員工可以在領取結婚證後向用人單位申請婚假,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並不得以請婚假為由扣減工資。

  為鼓勵晚婚,國家規定符合晚婚條件的,可以增加婚假,但具體增加多少天各省、市、地區可以自行決定。在上海,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妻增加婚假一週”。其他地區的員工可以向當地計劃生育委員會或勞動部門諮詢。法定增加的婚假天數是依法必須給予的,用人單位無權自行修改晚婚婚假的天數。

  哪些人符合晚婚條件呢?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為準。且增加的晚婚婚假,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不可另外單獨使用。

  大多數白領結婚時,或者處於事業的開始,或者處於事業的頂峯,他們大多工作很忙,而且對自己的要求也很嚴格,不願意多休假。因此很多白領都沒有休婚假,或者只休了其中的一部分。沒有休的那部分婚假可以在自己方便的時候再休嗎?

  關於婚假的具體執行程序,在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各單位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的情況自行制定,但是不能任意剝奪員工的婚假。

  員工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定申請休婚假,一旦獲得批准,就成為員工的應得假期。如果員工因用人單位工作需要沒有休完婚假就上班工作了,應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應給予補休。 發佈日期:2005-07-05  作者/轉載:   來源:東方勞動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