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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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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材料
      人民調解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繼承和發揚我國民間調解的歷史傳統,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重要的社會民主法律制度。它即是人民羣眾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服務的一項民主管理,也是解紛息爭、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法律制度。要實現社會的穩定發展,就必須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理性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而人民調解工作以“調防結合,預防為主”為原則,着眼於化解人民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矛盾,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中能發揮其特有的功效。近年來,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元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社會矛盾更加複雜,各種糾紛大量增加,如:徵地拆遷、土地扭轉、宅基地等一系列新型矛盾出現,這些矛盾糾紛如果得不到及時化解,就可能引發矛盾轉移或升級,釀成羣體性事件,甚至激化為刑事犯罪案件。五年來,上窯鎮按照省、市、區的部署和要求,始終把人民調解作為建設“平安鎮”的“第一道防線”,建立健全組織網絡,立足於“抓小、抓早、抓苗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有力地維護了地區與社會穩定。我們的具體做法是:
      一、加強組織網絡建設,努力提高基層調解隊伍素質
      首先,上窯鎮黨委、政府以司法所為依託,成立了“上窯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服務全鎮人民調解工作。由鎮黨委書記擔任調委會主任,鎮各部門負責人擔任調委會成員,明確調委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原則,做到制度上牆、辦事公開、接受羣眾評議,並加強對調委會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明確調委會應遵守的調解範圍和調解紀律,掌握調解程序,提高調解水平,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維護地區社會穩定。為便於調解民間糾紛,我鎮還專門設力了民間糾紛調解室,把調解程序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公諸於眾。
      其次,我們在全鎮11個村、1個社區和8個地區單位共建立了20個人民調解組織,我們在做好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的規範化建設的同時,大膽創新,開拓人民調解新的領域,先後建立了跨區域性調解組織、集貿市場調解組織。經過幾年的努力,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紮根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體系已基本形成。
      第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整體素質。由於我鎮83名調解員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調委會和村民小組的調解員,業務不熟悉,法律水平不高。針對這種情況,鎮調委會採取多種形式,不斷把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做細做實。鎮調委會每月召開一次調解例會,對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及調解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行講解,並就疑難糾紛進行分析,以便及時得到調處。我們按照“三懂一會”即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會做羣眾工作的目標要求,對全鎮83名調解人員進行了培訓,由鎮司法所為主進行每季度一次的以會代訓,併為全鎮調解人員提供內容較完整的學法材料。五年來我們共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20餘次,共普訓了1500餘人次,進一步提高了廣大人民調解員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二、落實工作措施,全面夯實基層基礎
      我鎮調委會以落實基層基礎為切入點,全面貫徹“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一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我鎮調委會一方面利用黨委、政府每週一次的學習例會,學習《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促進調解幹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利用廣播、專欄、橫幅、標語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羣眾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把法律知識普及到千家萬户,增強廣大羣眾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二是開展經常性的糾紛排查。我們認真執行矛盾糾紛排查的各項制度,村、社區每半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議,鎮每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議,聽取彙報,制定糾紛預防方案和調處措施。在此基礎上,針對農忙時節,土地、水利糾紛較多,冬春季家庭、宅基地、債務糾紛相對突出;
春節期間鄰里、親屬之間糾紛易發生的特點做到因時預防;
根據各個自然村的不同情況做到因地預防;
根據不同人的年齡、性格做到因人預防;
根據易發生糾紛的重點人、重點場所做到重點預防。堅持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控制,儘量把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化解在村組。2005年8月,我們在排查中瞭解到,窯河村後台孜村民組村民李某、洪某等對原電廠徵地有意見,準備聯絡整個村民組的人上訪。瞭解到這一信息後,我們及時設立處置預案,主動把立某、洪某等人找來,把當時徵地的情況及下一步如何處置等向他們作了詳盡的宣講、解釋,使他們懷着怨氣而來,帶着滿意而歸,有效的化解了一起集體上訪事件。
       三、不斷強化防範機制,努力構築“大調解”工作格局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農業、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我鎮的農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斷提高,但隨之而來的是人民內部矛盾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呈現出複雜性、多發性、羣體化和深層次等特點,特別是一些涉及法律問題、幹羣關係和百姓利益的社會矛盾糾紛已成為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XX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材料

針對人民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必須未雨綢繆,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

為強化基層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能力,把調解組織延伸到各村民小組,聘請村民組長、老黨員、老村幹部擔任調解信息員,截至目前,我鎮共有調解信息員128名,五年來共上報各類矛盾糾紛180餘件,重大矛盾糾紛6件。調解信息員隊伍的建立,拓寬了信息反饋渠道,在糾紛預防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較好地解決了新形勢下日益突出的各類社會矛盾,成功地構築了“大調解”工作格局,實現了傳統的調解方式的新轉變。在調解形式上,也從過去的“村頭、田頭”調解,發展為在司法所建立人民調解庭,進行開庭式調解,運用鎮調解庭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展,並逐步向法制化、規範化方向發展。人民調解庭的建立,較好地解決了新形勢下日益突出的各類社會矛盾,解決了許多“村裏管不了,法院管不着,部門管不好”的棘手問題,找到了一種依法運用人民調解手段來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途徑和工作機制。事實證明,由於鎮人民調解庭調處大量的複雜矛盾和糾紛,強化了超前預防功能,使種種不安定因素明顯下降,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和維護基層的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五年來,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 起,成功率達 %,防止民轉刑案件 起,預防上訪案件 起。


      四、搞好三個結合,強化人民調解工作職能
     (一)把人民調解工作同普法工作相結合,使人民調解員同時成為普法活動宣傳員。針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產生於羣眾中、工作在羣眾中,是人民羣眾自治組織這一特點,首先對人民調解員進行社會主義道德、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道德水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佔有量;
其次在人民調解過程中,強調要隨調解、隨進行普法宣傳。在一個簡單的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要使雙方當事人如同上了一堂法律知識課;
在一個複雜糾紛依法調解的過程中,要使一個羣體受到法律教育。由於是當事人雙方的切身體會,矛盾糾紛的產生和調解發生在老百姓身邊,這樣的普法宣傳效果遠勝於發放宣傳單、聽廣播。上窯鎮馬崗村村民李大爺,今年已經86歲了,老伴去逝多年,生育了1個女兒、6個兒子,而且一身病痛,獨自一人居住在草棚,無人問津,老人生活無着落,其間村調解人員也進行了調解,由於6個兒子的意見不統一,未見成效。於是老人又拄着枴杖來到鎮司法所,講了自己的悲慘遭遇。面對老人無聲的哭泣,我們及時陪同老人把他送回家,並在其家中把他的6個兒子全部找到場,從社會的公德、法律的規定、做人的道理等方面,多角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他們進行法律知識的宣講。通過法律教育、倫理道德感化,終於使老人的幾個兒子低下了頭,當場向老父親賠理道歉,併發誓以後再也不虐待老人了,對老人的生活居住也作出了妥善的安排。
     (二)把人民調解工作同刑釋解教工作相結合,使人民調解員同時成為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輔導員。截至目前為止,我鎮刑釋解教人員共有26名,重新安置和在過渡性實體臨時安置的只佔少數,農村的“兩放”人員大部分回到村裏。他們回到家鄉後,家庭問題、土地問題、鄰里的歧視問題、生存能力問題隨之產生,解決這些問題僅靠鎮的幫教組織是很難完成的,如處理不好極易引發重新犯罪,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幾年來,我鎮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特別是村級組織在“兩放”人員的幫教工作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於都是鄉里鄉親,人熟地熟情況熟,在一個村、一個組中生活工作多年,調解員多數都能和村民沾上點兒親戚,工作開展起來更方便,也更有效。
     (三)把人民調解工作同法律服務工作相結合,使人民調解員成為村民農户生產生活中涉法活動的指導員。農村的各類矛盾糾紛複雜多樣,尤以土地糾紛為多,特別是中央“一免兩補”政策出台後,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矛盾糾紛時有發生。前些年很多農户把土地轉包給他人,價錢低,時間長,簽訂的合同條款不明晰,權利義務不明確,內容不規範。有的土地已轉包了數次,現在原承包人卻想收回土地承包權,並要求修改合同。對這類糾紛,先由人民調解員把雙方當事人找來,耐心細緻地做調解工作,後由鎮法律服務所無償提供法律服務,幫助修正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依法重新訂立合同,據統計幾年來全鎮共調解各類土地糾紛達19件。,有力的維護了老百姓的合法權利。
通過採取有效措施,我鎮的人民調解工作在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項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取得了一定成績,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強,社會公信力不斷提高,真正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但我們也要清醒的看到,我們的工作和上級領導的要求和其他兄弟單位還有一定的差距,比如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管理不到位、規範化程度底、經費不足等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今後,我們要從工作實際出發,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把握機遇、克服困難,不斷創新,努力開創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