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人民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必須未雨綢繆,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
為強化基層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能力,把調解組織延伸到各村民小組,聘請村民組長、老黨員、老村幹部擔任調解信息員,截至目前,我鎮共有調解信息員128名,五年來共上報各類矛盾糾紛180餘件,重大矛盾糾紛6件。調解信息員隊伍的建立,拓寬了信息反饋渠道,在糾紛預防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較好地解決了新形勢下日益突出的各類社會矛盾,成功地構築了“大調解”工作格局,實現了傳統的調解方式的新轉變。在調解形式上,也從過去的“村頭、田頭”調解,發展為在司法所建立人民調解庭,進行開庭式調解,運用鎮調解庭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展,並逐步向法制化、規範化方向發展。人民調解庭的建立,較好地解決了新形勢下日益突出的各類社會矛盾,解決了許多“村裏管不了,法院管不着,部門管不好”的棘手問題,找到了一種依法運用人民調解手段來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途徑和工作機制。事實證明,由於鎮人民調解庭調處大量的複雜矛盾和糾紛,強化了超前預防功能,使種種不安定因素明顯下降,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和維護基層的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五年來,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 起,成功率達 %,防止民轉刑案件 起,預防上訪案件 起。
四、搞好三個結合,強化人民調解工作職能
(一)把人民調解工作同普法工作相結合,使人民調解員同時成為普法活動宣傳員。針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產生於羣眾中、工作在羣眾中,是人民羣眾自治組織這一特點,首先對人民調解員進行社會主義道德、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道德水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佔有量;
其次在人民調解過程中,強調要隨調解、隨進行普法宣傳。在一個簡單的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要使雙方當事人如同上了一堂法律知識課;
在一個複雜糾紛依法調解的過程中,要使一個羣體受到法律教育。由於是當事人雙方的切身體會,矛盾糾紛的產生和調解發生在老百姓身邊,這樣的普法宣傳效果遠勝於發放宣傳單、聽廣播。上窯鎮馬崗村村民李大爺,今年已經86歲了,老伴去逝多年,生育了1個女兒、6個兒子,而且一身病痛,獨自一人居住在草棚,無人問津,老人生活無着落,其間村調解人員也進行了調解,由於6個兒子的意見不統一,未見成效。於是老人又拄着枴杖來到鎮司法所,講了自己的悲慘遭遇。面對老人無聲的哭泣,我們及時陪同老人把他送回家,並在其家中把他的6個兒子全部找到場,從社會的公德、法律的規定、做人的道理等方面,多角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他們進行法律知識的宣講。通過法律教育、倫理道德感化,終於使老人的幾個兒子低下了頭,當場向老父親賠理道歉,併發誓以後再也不虐待老人了,對老人的生活居住也作出了妥善的安排。
(二)把人民調解工作同刑釋解教工作相結合,使人民調解員同時成為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輔導員。截至目前為止,我鎮刑釋解教人員共有26名,重新安置和在過渡性實體臨時安置的只佔少數,農村的“兩放”人員大部分回到村裏。他們回到家鄉後,家庭問題、土地問題、鄰里的歧視問題、生存能力問題隨之產生,解決這些問題僅靠鎮的幫教組織是很難完成的,如處理不好極易引發重新犯罪,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幾年來,我鎮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特別是村級組織在“兩放”人員的幫教工作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於都是鄉里鄉親,人熟地熟情況熟,在一個村、一個組中生活工作多年,調解員多數都能和村民沾上點兒親戚,工作開展起來更方便,也更有效。
(三)把人民調解工作同法律服務工作相結合,使人民調解員成為村民農户生產生活中涉法活動的指導員。農村的各類矛盾糾紛複雜多樣,尤以土地糾紛為多,特別是中央“一免兩補”政策出台後,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矛盾糾紛時有發生。前些年很多農户把土地轉包給他人,價錢低,時間長,簽訂的合同條款不明晰,權利義務不明確,內容不規範。有的土地已轉包了數次,現在原承包人卻想收回土地承包權,並要求修改合同。對這類糾紛,先由人民調解員把雙方當事人找來,耐心細緻地做調解工作,後由鎮法律服務所無償提供法律服務,幫助修正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依法重新訂立合同,據統計幾年來全鎮共調解各類土地糾紛達19件。,有力的維護了老百姓的合法權利。
通過採取有效措施,我鎮的人民調解工作在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項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取得了一定成績,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強,社會公信力不斷提高,真正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但我們也要清醒的看到,我們的工作和上級領導的要求和其他兄弟單位還有一定的差距,比如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管理不到位、規範化程度底、經費不足等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今後,我們要從工作實際出發,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把握機遇、克服困難,不斷創新,努力開創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