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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某某縣生豬定點屠宰場檢疫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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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分散經營”是減少環境污染,提高檢疫質量,有效防控動物疫病,保障動物食品安全,讓人民吃上“放心肉”的重大舉措。針對某某縣生豬定點屠宰場存在的屠宰污染嚴重、設施設備不健全、檢疫監管乏力、檢疫力量薄弱等諸多問題,提出了對策建議。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某某縣生豬定點屠宰場檢疫監管工作。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歡迎你的閲讀。 
淺談某某縣生豬定點屠宰場檢疫監管工作
        1現狀
        該屠宰場距賭咒河30m,場區面積3000餘m2。設有屠宰加工車間 1間160m2,生豬待宰廄2棟 240m2,內設待宰廄 30格,可容存欄生豬200餘頭;污水處理池 18m3。採用半機械化操作,代作加工對象為縣城經營鮮豬肉的所有屠商。2011至2016年,檢疫員累計開展宰前檢疫生豬和宰後檢驗白條豬各220905頭(具),檢出病害肉屍524頭(具),摘除局部病變組織7588頭(份)。對檢出的病害肉按《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和《GB16548-2006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處理8112頭(具、份),無害化處理率達100%。採用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檢測試條檢測豬尿液1015頭,抽檢結果均為陰性。
        2存在問題
        2.1場址位置、佈局不合理、設施設備不健全,存在較大的屠宰污染和安全隱患
        一是距居民生活區,河流太近,水源污染和動物疫病防控困難;二是由於原引用的水源枯絕,該場不經處理和相關部門的檢測直接引用賭咒河的水作為屠宰加工用水,勢必對所加工的產品形成二次污染;三是未經相關管理部門批准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審查,盲目投資,以致於2013年投資新建的生產線,由於設計不標準,相應設施不配套,檢疫人員需用凳子墊上才能實施同步檢疫;四是生豬待宰間狹窄、擁擠和屠宰車間無檢疫操作枱,且光線暗淡,不利於對入庫待宰生豬進行復查檢疫和開展宰後檢驗。
        2.2病畜隔離室、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不健全,消毒制度不完善
        2016年屠宰生豬已達42429頭,平均日屠宰量為116頭,耗水35m3(以每頭豬用水0.3m3計算),相對於較小的污水處理池而嚴,屠宰污水幾乎是直接排放進入河流;使用作坊式的鐵鍋對病害豬肉進行高温處理時,經常只是達到皮爛肉生;缺乏衞生消毒制度,以致於整個屠宰場日常消毒患得患失,加工車間、豬舍、運動場等雜亂無章,髒、亂、差現象時有發生,這樣勢必為疫病的傳播埋下隱患。
        2.3工作任務繁重,技術力量薄弱,檢疫隊伍急需加強
        某某縣動物衞生監督所編制18人,現有人員14人,人力資源嚴重不足。2013年以來,檢疫人員又進行電子出證工作,到2016年,日平均屠宰檢疫量達到116頭。繁重的工作量,勢必會使檢疫人員簡化檢疫程序來完成工作任務。因此,屠宰場急需增加檢疫人員。
        2.4缺乏業務培訓,業務知識老化嚴重
        屠宰場現有檢疫人員長期沒有參加培訓和外出學習的機會,知識更新困難,知識老化現象突出,距現代檢疫檢驗工作的要求相差較遠。
        2.5監督執法不力,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水平的提高。2016年底在屠宰場加工經營的屠商已達92人,生豬入庫量最高日達220頭,相關管理部門對屠宰場和鮮肉市場監管力度不夠,以致私屠濫宰行為時有發生。
        3對策建議
        3.1 監督機構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屠宰場督促指導
        應嚴格要求屠宰場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的獸醫衞生防疫標準,加以督促解決。一是監督屠宰場修建60-100m3的污水處理池3個,以解決屠宰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流的嚴重污染問題。二是督促其建立衞生消毒制度並履行制度,保持清潔衞生,堅持每天消毒一次;三是督促其購置梵燒爐和蒸氣鍋等,增設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徹底解決目前無害化處理皮爛肉生的現象,減少或杜絕疫病傳播。
        3.2加大經費投入,完善檢疫檢驗設備
        目前動物衞生監督部門的檢疫診斷及化驗設備簡陋不全,甚至沒有設備,為能更好地開展必要的臨牀診斷及化驗工作,政府及主管部門要加大資金投入,屠宰場至少要配備1-2台旋毛蟲投影儀,1-2台顯微鏡、3-5個快速檢疫檢驗箱和必要檢測試劑,用科學的方法定性診斷結論,讓屠商心服口服。
        3.3加強檢疫執法隊伍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職能部門要開展職業教育和業務操作知識培訓,提高檢疫技能和執法水平,規範檢疫和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檢疫執法形象。建立一支技術過硬,作風正派,紀律嚴明,業務精湛,領導滿意,羣眾讚揚的檢疫執法隊伍,為人民羣眾吃上“放心肉“奠定堅實的技術服務基礎。
        3.4加大監督力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切實做好檢疫檢驗工作
        動物衞生監督所領導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屠宰場進行督查,督促檢疫疫人員依法做好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工作,確保上市豬肉質量安全。
        3.4.1宰前檢疫
        檢疫員必須嚴格執行宰前檢疫規程,把好檢疫入庫關。生豬入場(廠)時,必須查證驗物,查驗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和佩戴的標識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檢查生豬羣體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等情況,經檢查合格的生豬,須按產地分類將生豬送入待宰間,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羣。同時監督貨主在卸載後對運輸工具與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屠宰前2小時,檢疫員要認真做好入庫家畜的複查檢疫,對待宰的生豬觀察3-4次,若發現豬肺疫、豬支原體肺炎、豬副傷寒等症狀的病豬應及時隔離觀察並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發現國家界定的一類和二類傳染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及時上報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處置。避免潛伏期內的傳染病擴散、漫延和傳播。
        3.4.2宰後檢驗
        檢疫員必須嚴格執行宰後檢驗規程,按“五部十三刀”的剖檢部位逐項進行檢查和摘除三腺(病變淋巴結、甲狀腺和腎上腺)。對檢出病害肉屍和摘除的病變組織,按《GB16548-2006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等有關規定處理;發現一、二類傳染病時,處理方式同宰前檢疫。
        3.4.3做好檢疫記錄
        按照《動物檢疫工作記錄》的要求規範填寫檢疫記錄,檢疫員應認真填寫《動物產地檢疫工作記錄單》、《動物產地檢疫工作情況日彙總表》、《動物屠宰檢疫工作情況日記錄表》、《動物屠宰檢疫情況日彙總表》、《動物屠宰檢疫無害化處理情況日彙總表》等工作記錄。記錄必須保存12個月以上,以備統計查考和了解疫情動態,促進防疫檢疫工作進一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