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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督查室職責整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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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督查室職責整理大全

       一、工作職責

㈠負責中央、省、市委和縣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

㈡負責縣委全會、縣委常委會、書記辦公會以及其他重要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

㈢負責縣委主要領導指示的督促落實;

㈣負責上級黨委及領導同志、縣委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的專項查辦;

㈤負責縣委及領導同志開展督促檢查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

㈥負責專兼職督查員的管理、各督查聯繫點的組織協調及督查工作運行機制的落實;

㈦負責督查工作有關檔案資料的保存和督查網絡的基礎建設;

㈧負責指導、推動全縣督促檢查工作的有效開展;

㈨負責編髮《督查情況》和《督查專報》;

㈩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和科室之間的配合任務。

二、工作標準

㈠準確理解、認真貫徹上級黨委和縣委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指示精神;

㈡及時反饋決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建議,為領導制定決策提供有效服務;

㈢圍繞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和中心工作,抓好督促落實並及時反饋;每年上報市委《督查專報》不少於12期,上報省委不少於2期,採用率達50%以上;

㈣《督查情況》要及時準確地反映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切實推進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督查專報》要全面迅速地向上級黨委反映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問題和建議;

㈤專項查辦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為準繩,認真負責,不枉不縱,妥善處理,做到不拖不壓不延誤,快辦快結快反饋,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迴音;

㈥督查運行機制運行完好,充分發揮專兼職督查員及重點工作聯繫點的作用;

㈦檔案資料保存完好,督查網絡基礎紮實。

三、工作程序

㈠決策督查

決策督查主要是組織對縣委和以縣委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精神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對以縣委、縣委辦公室名義下發的重要文件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對上級領導重要指示在我縣落實情況的督查反饋;對縣委常委會、書記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認真搞好督查調研、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適時提出建議,為領導決策和再決策提供服務。

1、立項。根據縣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會議和主要領導的指示,對需要開展的督查事項進行分解立項,明確立項事由、辦理要求、承辦單位、完成時間等,擬定督查方案,填寫立項單呈領導審批。

2、承辦。通過《督促檢查事項通知單》下達給承辦單位,明確主辦、協辦,按規定提出時限要求和反饋形式。

3、催辦。通過電話、發函或派人面談等形式及時催辦,瞭解進展情況,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

4、評估。在掌握情況的基礎上,對決策落實的情況進行階段性或終結性的評估,形成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報告。

5、通報反饋。將督查評估結果及時向領導反饋。中央和省、市文件明確要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或市委辦公室要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可撰寫《督查專報》上報;其他經分管領導批准,編髮《督查情況》。

㈡專項查辦

專項查辦是對領導批示的事項,按要求通知有關單位調查處理;對重要批示件,縣委督查室會同受件單位一同辦理,並進行督促、檢查、落實。

1、立項。對領導批示要求查處的問題,列為領導批示查辦件,可自動立項;對督查部門看到、聽到、查到的而又無人過問的帶有典型性、傾向性的問題經請示領導同意後,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查處的,列為主動查辦件,經領導批准後可予立項。

2、登記。專項查辦事項經領導批示同意後,應進行編號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查辦內容、領導批示、承辦單位、辦理時限和要求、順序編號、發文時間等。如果是上級黨委轉來的查辦事項,還要註明交辦單位、交辦事項等。如果是主動查辦件,要註明批示領導、交辦時間等。

3、擬辦。立項或登記後,立即填寫督查請示籤,提出擬辦意見和辦理期限,同文稿一起呈領導閲批。

4、辦理。領導閲批後,以轉辦、協辦、自辦形式予以辦理,並下發《中共範縣縣委專項查辦通知單》。視查辦件的輕重緩急,明確辦結時限,緊急重要件要堅持急事急辦,一般要在一週內報送初步辦理情況,20天內辦結;由於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查辦時間的,也要先報告初步辦理情況,然後跟蹤催辦,每週調度一次進展情況,直到辦結。平件辦結時限應控制在30—45天之內。

5、催辦。查辦通知發出後,要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定期進行催辦,要採取電話、發函或派人面談等形式及時催辦,並記錄查處進展情況。如查處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向領導或上級交辦單位反映。

6、審查。對有關單位上報的辦進結果要視情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審查。審核辦理結果主要看:事實是否查清;問題是否解決;任務是否落實;結論是否準確;處理是否符合政策、法律規定;文書格式是否規範等。對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見,經分管主任同意後,退回承辦單位重新查報;對逾期不報或在辦結報告中弄虛作假的,在經過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要向承辦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反饋,並要求追查責任。縣委辦公室對各單位辦理領導批示件情況實行計分考核,對未按期報送辦理結果的,以及反饋情況不實或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單位,予以扣分,並責成重新辦理,半年和年終進行通報。對批示件辦理經常逾期甚至不報結果的,要通報承辦單位主要領導。

7、反饋。問題查處後,要及時寫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領導審查同意並加蓋公章,迅速向領導或上級交辦單位報告結果。

8、保密。領導批示件要妥善保管,嚴格保密。查辦人員不得攜帶批示件出入公共場所,不得向無關人員、當事人泄露批示件內容,不得給無關人員、當事人借閲、查處,不得擅自複印領導批示件,擴散範圍。

9、存檔。查處結果反饋後,如交辦單位或領導沒有新的批示意見,即可歸檔,要將全套材料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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