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實用文 書信 面試 實習 實習報告 職場 職責 勵志 名言 熱點

農民工拖欠工資調研報告

欄目: 調查實習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86W

  為什麼農民工工資是年年清年年欠的現狀沒有從根本上轉變,甚至有愈清愈多,越清越難呢?就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本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民工拖欠工資調研報告,僅供參考。

農民工拖欠工資調研報告

農民工拖欠工資調研報告一:

  為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今年第一季度我們按省廳統一部署對全市範圍內使用民工較集中的建築、餐飲、服裝等行業工資拖欠情況進行了調查。主要利用開展專項檢查的契機採取隨機抽查、發放調查表等方法,共抽查了1069家企業,涉及職工總數5.4萬人,其中農民工1.2萬人。調查結果表明,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在餐飲服務、服裝行業中雖然存在,但情況不嚴重,但在建築行業拖欠工資現象比較嚴重。

  一、農民工拖欠工資基本情況

  據有關部門統計,在我市(含四縣)打工的農民工大約20萬人,其主要分佈在建築業、餐飲業、輕紡行業等。據不完全統計,建築行業使用農民工約15萬人,約佔全市使用農民工的四分之三。經我們調查統計,我市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户數974個,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數為1.1萬人,分別佔抽查企業户數和人數的91%和20%,累計拖欠農民工工資420.8萬元,人均拖欠工資385.55元。

  (一)拖欠工資的單位以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為主。在拖欠工資企業中,國有及集體企業佔拖欠單位總數的60%;股份制企業佔拖欠單位總數的10%;其他類型企業佔拖欠單位總數的30%。

  (二)拖欠工資的企業以建築行業為主。從抽查結果看,欠薪現象在建築行業最為嚴重,拖欠農民工數為9000餘人,拖欠總額316.8萬元,分別佔抽查拖欠總數的75%和82%。

  (三)企業拖欠工資時間較長,數額較大。從抽查結果看,拖欠時間平均一個月以上,有的長達1年,其中有的被拖欠達3年以上。

  二、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主要原因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既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也有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主觀或客觀等原因,生產、經營不正常,資金週轉困難,造成企業停產、半停產,發生虧損,不能依法正常履行向職工支付工資的義務,確實沒有能力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這是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主要原因。

  (二)在工程建設方面,由於部分開發商資金不足,盲目立項、開工,造成項目建設資金先天不足,導致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而導致總包單位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價款,從而造成建築工程施工專業或勞務分包企業拖欠民工工資。

  (三)少數企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將承建工程非法轉包或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包工頭)施工,造成民工工資發放無保障,無故拖欠或剋扣職工工資行為時有發生。這類用工也是造成的拖欠職工工資的原因之一。個別包工頭鑽法律空子,不予民工簽定勞動合同,隨意剋扣、拖欠民工工資,導致民工投訴時缺乏法律依據。另外,不按月發工資也是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原因之一。

  (四)監察機構人員不足,影響了監察工作開展。目前我市有專職監察員45人(經省培訓發證),其中有部分專職監察員還從事其它工作。由於監察機構人員不足,監察案件逐年遞增,迫使監察人員長年處於疲於應對狀態,嚴重影響勞動監察工作的開展。

  (五)職工用法律手段自我保護的意識淡薄。在勞動關係主體中,勞資雙方是平等的參與者,但實際上勞動者明顯處於弱者的地位,加上多數職工不學法、不懂法,致使絕大部分勞動者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不懂、也不敢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從另一方面助長了一些企業無故拖欠或剋扣職工工資的行為。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一)規範建築市場管理。非法分包是建築市場用工形式混亂主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建築工程非法分包等行為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嚴禁建築施工企業使用無資質勞務隊或包工頭。同時應把建築市場監督檢查情況與市場信用等級評定、資質年檢和升級、評先創優掛鈎,對有不良欠資記錄的單位堅決降級其資質處理,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證等進行限制。

  另外,我市目前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制度,有效解決了農民工追討欠薪過程中遇到的舉證難問題。制度實行三個月來,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民工中有部分人能拿出《勞動計酬手冊》舉證,希望有關部門加快該項制度的實施。

  (二)健全勞動關係調整制度,規範企業的用工行為。有些企業用人行為不規範,用工不籤勞動合同,解決勞動爭議無憑無據,這就為一些企業提供了無故拖欠或剋扣職工工資的可乘之機。因此,要堵塞漏洞,就應健全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包括勞動報酬、工資支付、違犯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的有關條款。這樣才能為職工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提供書面依據,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於及時解決。

  (三)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工資是勞動者維持家庭生活的直接收入來源,關係到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加大執法力度,一經發現企業無故拖欠或剋扣職工工資的,不僅要求企業依法補發,還要給予職工經濟補償,並進行經濟處罰。只有讓經營者感到無故拖欠或剋扣職工工資的行為不僅不會有利可圖,而且會得不償失時,用人單位才有可能自覺地遵守《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規定,主動地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四)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意識。要廣泛宣傳,重點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這關係到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要深入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守法和維權的自覺性。要逐步提高農民工的自我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增強農民工的維權信心。媒體應多向其宣傳維權知識、方法、程序,加強勞動法的宣傳等,使其人人皆知。農民工對企業拖欠行為要及時投訴、舉報;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以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好的典型及時曝光和宣傳,增強新聞輿論監督力度。

  (五)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制度。面對日益增加的拖欠工資事件,如何由被動應付變為主動預防。由滯後的政府幹預轉變為規範的企業守法行為。從長遠看,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去年,我市已在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築行業實行欠薪保證金制度,但由於種.種原因欠薪保證金無法使用,沒有發揮出應作用。政府部門應結合本地特點,制定便於操作的有關法規政策,在所有企業或建築等部分行業儘快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

農民工拖欠工資調研報告二:

  一、 前言部分

  近些年來,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隨意剋扣、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十分突出。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有效防範、杜絕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行為的發生與蔓延,同時也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定團結,構建和諧社會,促進中國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亟待解決。這就需要我們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尋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的長效機制,通過法律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

  調查人:朱龍生 調查時間:__年4月

  調查地點:銅陵縣鐘鳴鎮所屬企業 調查方法:走訪企業、鎮社保所、部分職工

  二、事實部分

  我國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就目前統計,鐘鳴鎮管轄內的企業176家,規模以上企業8家,勞工總人數5380人。據統計,__年長順服飾、金盛服飾等企業欠薪事件,追討回農民工工資23萬餘元,寶莉菲服飾已通過信訪代理,銅陵縣法院已向市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金額5萬餘元。從統計上看,拖欠工資問題越演越烈,主要原因是因為勞工和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導致追要工資方面比較困難。

  三、分析部分

  (一) 拖欠勞工工資的原因分析

  1.立法方面存在缺漏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夠配套和完善, 缺乏法律保駕護航, 是拖欠工資問題難以根除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在:

  第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勞動行政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的職權規定得過於靈活,不利於嚴格執法,不能有效制裁、扼制用人單位的拖欠工資行為。

  第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形成勞動關係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未作行之有效的規定,不利於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也不利於農民工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及時舉證,反倒容易助長用人單位的欠薪行為。

  2.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方面存在不足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執法監察不嚴,有隙可乘,是部分用人單位屢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現在兩點:一是對用人單位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熟視無睹,不能及時責令其改正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二是勞動行政執法中對國家有關規定大打折扣。

  3. 工會方面尚不完善

  從誕生之日起,工會一直在為提高工人工資和改善勞動條件而不懈奮鬥,是代表和維護工人利益的特殊社會組織。雖然 《工會法》 逐漸臻於完備,但實際生活中,工會在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仍存在不足。具體表現在:

  第一,目前非公有制企業中大多尚未建立工會組織,嚴重製約着 工會職能的發揮。 第二,個別工會受用人單位影響太大,根本無法擔負為農民工維護的責任。因此, 工會在經濟上對用人單位的依賴性較大,也易淪為企業行政的附庸。

  第三,由於工會既有錯誤認識的存在以及宣傳組織力度不夠,致使農民工入會積極性不高。

  4. 用人單位自身的急功近利

  企業用人單位勞動法律意識淡薄,不能正確處理企業利潤與勞動工資之間的合理分配關係,總想通過拖欠工資以降低生產成本,進而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並控制員工流動。“當違法成本低於違法者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時,違法者肯定會選擇後者” 。

  5. 農民工自身的弱點

  農民工處在弱勢地位,法律意識淡漠,依法維權意識差。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不知訂立勞動合同。而在工資被企業拖欠時,不知道或不敢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審判機關申訴、起訴,及時主張自己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二) 解決思路及對策

  為有效地防範、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一現象的發生和繼續蔓延,必須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解決拖欠工資問題是一項關係到社會穩定和民心安定的重要任務。針對前述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成因,結合學術成果和實踐經驗,筆者提出以下幾項具體應對方案:

  1. 完善勞動立法,加大處罰力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首先應從立法入手,建立完善配套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體系,加大對拖欠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改變以往立法中存在的 “有規定,沒處罰,有職責,無手段” 的漏洞。具體來説,有以下解決手段:

  (1)加快建立起完備的勞動法律體系, 儘早出台專門調整勞動報 酬關係的法律,如 《工資法》、《農民工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障法》等,並及時修改《勞動法》和相應法律法規,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經驗,使我國勞動關係的法律調整趨於統一,構成一個完善的立法體系,從而使農民工的權益得到全方位的保護。

  (2)加大對惡意拖欠工資者的懲治力度,在刑法中可以增設侵佔工資罪,將惡意欠薪行為規定為犯罪,給予有力打擊,使惡意欠薪者付出得不償失的代價,從而不敢再侵吞農民工的血汗錢,從源頭上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3)加大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經濟處罰力度,加重用人單人因拖欠工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改變《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的彈性規定,增大用人單位實施該行為的違法成本,使之得不償失。如南京市的《工資支付條例》就規定,當用人單位出現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時,勞動行政部門除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外,還應“責令其按相當於被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總和的一至五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全面規範各類企業,尤其是私營、外資、港澳台投資企業和包工單位的勞動用工行為,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完善勞動合同管理,以立法形式,強調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強調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進行勞動審檢,如年審、季審,對用人單位未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處罰。

  2.加強勞動行政執法工作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勞動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重點,提高地方勞動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律意識,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 採取有力措施,積極預防和認真查處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具體而言,一是建立和加強用人單位勞動年審和勞動規章備案制度,把用人單位工資發放等情況作為勞動年審的重點內容, 逐步建立並推廣“勞動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將長期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錄入系統,向社會曝光。二是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工資發放監控制度。對經常拖欠工資的企業要進行備案,列入“黑名單”,限制其銀行貸款、工程投標等行為資格。

  3.增強農民工法律意識,建立合作自助組織。各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加大對農民工的宣傳和培訓,普及勞動法律知識,加強勞動合同觀念,培養維權意識,鼓勵其在發生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主動向勞動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或司法機構尋求權益的法律救濟。

  4.改革完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完全脱離行政機關, 建立類似於仲裁機構的勞動仲裁機關,並用類似於仲裁法的法律法規規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保證其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應當建立或裁或審、裁審分軌的爭議處理機制,以解決勞動爭議處理耗時耗力,不利於勞動者維權的問題。在此種制度下,農民工可以申請仲裁, 可以直接起訴,也避免了因勞動仲裁機構久拖不決, 導致仲裁期限延誤的情況。

  總而言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一項系統工程, 需要有關各方共同努力。 完善勞動立法,強調行政執法,發揮工會作用,強化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法律意識,改革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努力消滅拖欠工資問題所滋生的 “土壤”,還農民一片晴朗的天空。 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拖欠工資問題將不再成為農民工的煩惱和政府的困擾。

農民工拖欠工資調研報告三: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全國普遍存在的現象,國家對此給予高度重視並出台各項措施規範且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近年來此類問題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仍然存在。今年以來由於受整體經濟形勢下行的影響,我旗各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頻繁發生,主要集中在建築和酒店餐飲行業,且解決的難度較大。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僅不利於保護農民工本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城市建設的推進和城市經濟的繁榮,甚至,有的農民工在討薪過程中由於情緒過於激動,可能採取一些過激行為激化矛盾、擴大糾紛,容易引發集體上訪和羣體性事件,甚至導致惡性案件,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為全面、系統地掌握我旗拖欠民工工資案件的具體情況,更好地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針對我旗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從掌握此類問題的基本現狀入手,分析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的原因,從而提出通過各種途徑妥善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的若干思考,以更好地保護民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

  一、我旗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現狀

  舉報投訴案件居高不下,勞動關係錯綜複雜。__年以來,我旗勞動監察大隊共受理舉報投訴案件95件,涉及農民工1281人次,追還拖欠工資2610多萬元。其中羣體性來訪案件逐漸攀升,主要是外來務工人員,尤其以江蘇、四川、陝西、寧夏以及東三省勞動者居多,而且勞動關係錯綜複雜,建築領域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包工頭及掛靠現象非常普遍。勞務分包企業註冊資金低下,抗風險能力較差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普遍存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保險,出現勞資糾紛後勞動者掌握依據不足,勞動監察大隊協調解決難度較大。

  二、產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原因

  (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執行的不完善。目前我旗尚未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按照制度在建築施工企業預存保證金後方可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各蘇木鎮、工業園區的大量建設項目並未預存保證金,預存保證金的建設項目較少,產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主要集中在未預存保證金和無建築審批手續的項目。

  (二)建築市場管理不規範。一是建設項目墊資現象普遍。房地產開發項目多為施工企業墊資建設,開發商按進度給建築方付款,建築方再按進度給勞務公司付款,勞務公司再把錢給包工頭,包工頭支付農民工的工資。由於受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及整體經濟形勢下行的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壓力較大,導致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繼而引發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設工程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施工等現象。由於建設項目層層轉包、分包,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導致最下游的農民工拿不到工資;建築領域掛靠聯營現象普遍,部分不具備建設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通過使用大企業資質承攬工程,一旦發生問題必然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勞務公司註冊資金少,抗風險能力差。農民工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合同,由過去的散兵遊勇成為實行公司化管理的員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勞動權益。但目前勞務公司大多註冊資金少,抗風險能力差,一旦發生上游企業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根本沒有能力墊付農民工工資,目前我旗工商登記註冊的勞務公司有35家,大部分註冊資金較少,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極為普遍。另外,部分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時未充分考慮人工成本的上漲因素,出現勞動力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時,公司無力支付人工工資,便會出現公司負責人攜款逃逸或工人工資被拖欠的問題;還有部分企業負責人在此情況下,煽動工人情緒,借討薪之名討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惡意討薪。

  (四)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責任主體不明確。按照現行法律,農民工是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發生工資拖欠時應該是勞務公司的責任,但追根溯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多是由於建築企業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結算糾紛造成的,勞務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時必然會拖欠農民工工資,因此責任主體很難界定。而且作為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業與勞務公司之間是經濟合同關係,不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整範圍,勞動監察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往往缺乏依據,這也是造成“討薪難”的重要原因。

  (五)勞動監察人員力量薄弱、執法手段單一。目前,我旗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1個,人員10名,承擔着對全旗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户及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任務,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難以對用人單位進行全面有效監管,同時勞動監察執法缺乏強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最終必須通過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移交公安機關,難以對農民工的權益做好有效保護。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議

  (一)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是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治本之措,今後我旗將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建立防範制約機制。一是嚴格新建項目的審批程序,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立項、不辦理項目審批;對於施工企業過度墊資而引發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連帶責任。二是施工企業原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未解決的,一律嚴禁參與新建工程的招投標;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程,問題未解決前一律不予辦理驗收備案手續。三是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施工企業,給予其限制承接新項目、停業整頓直至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並計入企業信用檔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加強對勞務公司的監管,規範用工行為。要研究制訂具有較強操作性和約束力的勞務企業管理制度,明確勞務企業市場準入條件,按註冊資金的大小、信譽度的高低對勞務公司設臵不同的等級,按等級承攬相應的工程量,以增強勞務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還可引導、扶持有實力的施工企業自己設立勞務公司,避免勞資糾紛。要規範勞務合同簽訂及監督要求、工人工資支付方式、解決拖欠工人工資方式或途徑等,對發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吊銷其相關資質。

  (四)加強法制宣傳,提升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加強法制宣傳,從幫助農民工樹立基本的法律意識入手,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是一項必須長抓不懈的工作。一方面,要通過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訴訟知識,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使他們變被動為主動,勇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通過法制宣傳督促用工單位自覺規範自己的用工行為,防止主觀上出現偏差,這也有利於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的發生,有利於從根本上維護廣大農民工的根本利益。

  (五)明確責任,互相配合,協同解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行政職能承擔具體責任,要密切配合,做到信息靈通,上下聯動,反應靈敏,防止和糾正相互扯皮、互相推諉、不負責任等問題的發生。勞動爭議仲裁院、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要採用簡易程序審理,確保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處理及時,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平安綠色的烏審旗貢獻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