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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視野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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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視野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摘要: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要求。回顧歷史,新中國成立至今已50多年了,2008年又是改革開放30週年。為此,文章在新農村建設提出的背景、新農村建設的目標、新農村建設與經濟法的關係、新農村建設在經濟法的調整下的前景進行了全面綜合地分析。展望未來,在經濟法的有效調整和積極配合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前景一片曙光。
 
    關鍵詞:經濟法;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前景分析
 
    一、引言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來的,它要求做到:“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全面推進農村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任務重大、內涵豐富、意義深遠,尤其對於經濟法來説提出了新的挑戰,更有它未來的新的前景。
 
    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的背景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20世紀50年代提出的。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我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人集體勾畫出來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宏偉藍圖,並且將它全面付諸實踐。毛澤東同志曾經用“為有犧牲多壯志,敢叫日月換新天,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陽”這樣的浪漫詩篇來表達他對我國農村五穀豐登、豐衣足食等美好景象的感慨與憧憬。“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奮鬥目標的提出,以及它美好的明天,使全國人民特別是廣大農民煥發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熱情,從此以後,在黨和國家的文件、領導人的文章和講話中,都反覆地出現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話題。
 
    回顧第一代領導人集體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艱辛歷程,有助於我們更好地把握黨的農業、農村政策的歷史變遷,從而更好地完成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正式提出來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宏偉目標。
 
    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標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包括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綜合概念。其實現的目標是: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
 
    所謂“生產發展”,就是要打牢物質基礎,既要有較快的增長速度,更要注重增長的質量效益,這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物質基礎。
 
    所謂“生活寬裕”,就是要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它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具體體現。
 
    所謂“鄉風文明”,就是要在農村形成文明健康的精神風貌,培養較高素質的新型農民,這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思想基礎。
 
    所謂“村容整潔”,就是要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使農村的發展得到合理規劃,這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環境氛圍。
 
    所謂“管理民主”,就是要加強和完善農村民主法制建設,這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體制保障。
 
    中共十六大明確提出解決“三農”問題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十六屆三中全會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的思想,並置於“五個統籌”之首。在十六屆五中全會上,中央提出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體現了黨和國家以人為本的理念。統籌城鄉發展是調整城鄉關係的戰略思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落實城鄉統籌發展,實現以工哺農、以城帶鄉的戰略舉措,是縮小城鄉差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和重要組成部分。
 
    由上述可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的是建立城鄉統籌的長效機制。
 
    四、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經濟法的關係
 
    經濟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保障的核心,依據我國《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農村篇中,將推進農業結構調整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村環境整治作為戰略實施的重點,這些重點目標的實現需要經濟法發揮核心作用。
 
    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係即物質利益關係的,其目的在於為各個經濟法主體之間物質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的是為了能在生產過程中獲得物質利益,就是需要經濟法在這個過程中為其提供法律保障。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根據改革開放的需要,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發展生產力的需要來確定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在2005年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上正式提出來的,改革開放是在1978年提出來的,距今已有30年的歷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順應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所以説建設好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經濟法的調整。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其本身即為彌補農村、農業發展的應有利益、平衡農業與工業及其他產業之間的發展差距,從而實現國民經濟與社會和諧發展的戰略舉措。經濟法從制度規範而言與新農村建設在主旨、志趣及終極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實現實質性的公平。在新農村建設中,經濟法的實質公平觀主要表現在:宏觀層次的實質公平觀和微觀層次的實質公平觀。宏觀層次的實質公平觀是指經濟法在法律制度設計上努力實現農業與工業及其它產業之間經濟利益的基本平衡,在整體上努力實現農村與城鎮、農村經濟主題與城鎮經濟主體在實體權利和實體義務上的基本平衡;
微觀層次的實質公平觀是要求經濟法通過法律制度設計實現農業產業內部以及農村經濟主體之間實體權利與義務協調。
 
    五、經濟法調整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未來前景分析
 
    經濟關係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它同思想關係或思想意志關係是整個社會關係的兩大組成部分。經濟法律關係、經濟權利和義務關係或者其他權利和義務關係視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起到了調整農民權利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在調整過程中經濟法通過計劃法保障農業、農村的發展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的編制實施過程中的適當地位;
經濟法通過財政税收法保障國家對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以及税改後的各項優惠制度實施。經濟法就是通過各項法律規章制度來調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下的“農業”、“農村”、“農民”等一些相關性問題的。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正處在一個從傳統的“舊”農村向“新”農村轉型的階段。在傳統“舊”農村時期,人們之間的經濟關係就只是簡單的市場交易,沒有法律的限制和約束。在新農村時期,國家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新農村經濟建設中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主導作用。經濟法的主體和客體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明確之後,其能夠更加有效的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
 
    可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核心是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農村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經濟法的調整。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不僅僅需要在農業內部進行調整,着力於發展農村第一產業,更加需要對農村二、三產業進行調整,諸如:物流、商貿、通信、網絡等,以及各類現代產業、技術、科技進行調整。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歷史賦予我們的重大使命。要實現這一偉大目標,最主要的是要落實科學發展觀。既要緊扣“三農”為工作重心,實現農村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實現社會的穩定。又要着眼於城鄉統籌的發展,積極地承接城市帶動農村發展,以工業輔助農業,大力發展農村的二、三產業為實現目標。這樣,社會主義新農村在經濟法的調整下有着美好的前景。
 
    六、結論
 
    從“三農”到“城鄉統籌”再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它們的最終目標都是為了解決“農村”、“農民”、“農業”問題,新農村建設涵蓋了農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各個領域。筆者就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所提出來的背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所要實現的目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經濟法的關係、經濟法調整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未來前景分析進行了闡述、分析、探索、研究,並對其發表了自己的一些獨到見解。學術界有很多研究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學術作品,參閲了諸多研究者的作品,筆者認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問題的研究範圍廣泛;
內涵豐富;
意義深遠;
實現目標有一定的挑戰性。
 
    古人云:“天道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順之則昌,逆之則亡”。意思就是説:自然界變化發展是有規律的,無論什麼朝代和君主,順應了規律就能昌盛,反之就會衰敗,甚至滅亡。百川皆有淵,諸果皆有因。任何事物都具有矛盾性,所以這就需要制度等的約束來規範。經濟法適應的社會的發展,經濟法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為建設好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了貢獻,在經濟法的調整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前景一片曙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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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劉雲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探索與思考[J].山西農業科學,2008(8).
    5、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作者單位:重慶文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