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廉政教育,築嚴拒腐防變的思想政治防線,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實行同領導幹部廉政教育誡勉談話制度,是以變事後監督為事前監督,關口前移,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領導幹部進行教育、保護和監督的重要措施。
(一)職務晉升或者工作調動時,進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實現定期工作目標,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鬧無原則糾紛,搞不團結,影響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潔行為或者違紀苗頭,需要提醒或教育幫助的;
(五)對羣眾反映或舉報經調查有輕微違紀,不夠黨政處分的;
(六)對羣眾反映舉報失實,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過誡勉談話瞭解或解決的問題。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分別進行。
對正科級領導幹部的談話由紀委書記負責;對副科級領導幹部的談話由紀委副書記負責。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領導同志委託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一)承辦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談話對象,報有關領導同意。
(二)承辦部門應當提前以適當方式將談話時間、地點通知談話對象。
(三)需要談話對象對有關問題作出書面答覆或者説明的,可以要求談話對象提供書面材料。
(四)談話對象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可以採納的,應當採納,並及時將採納情況告知談話對象。
(五)談話結束後,承辦部門應做備忘性記錄,記錄談話的時間、地點、次數、談話人員、談話對象等基本情況,不記錄談話內容。受領導委託、指定進行談話的,事後應將談話情況向授權的領導報告。
(一)宣傳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具體內容;
(二)進行黨風黨紀黨性教育,樹立正確權力觀,遵紀守法,嚴格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
(三)增強主動接受黨組織和職工羣眾監督的意識;
(四)聯繫違紀案例和職工羣眾反映的意見進行警示教育;
(五)需要告誡被談話者注意的有關問題及要求;
(六)其他有關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內容。
(一)將談話的內容、要求明確地告訴談話對象。
(二)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不準挾嫌報復,不準假公濟私,不準提不正當要求。
(四)不準向談話對象泄露舉報信訪人的單位和姓名,不準將舉報信訪件或者談話對象不宜閲看的其他材料給談話對象閲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談話內容。
第九條 對科級以下黨員、骨幹的廉政談話,由各部門監察室參照本制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