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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工傷的賠償標準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32W

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這個話題一直是大家所關心的,但是很少有人具體瞭解,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下面來看看!

未籤勞動合同工傷的賠償標準


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一、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未籤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籤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未籤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後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二、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一、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從而使原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在《勞動合同法》未實施前,由於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則沒有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不一樣,沒有勞動合同終止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的規定。

三、根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方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失業人員户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

失業人員自原單位簽發有關證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户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拓展:

  企業工傷事故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同時,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工)單位的法定義務。就工傷保險來説,工傷保險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當前,我國境內相當一部分用工單位和個人還沒有樹立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律意識,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又往往採取逃避或者推卸責任的方法,從而給企業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給社會和諧帶來不安定因素。為此,凡用工單位都應當本着為員工利益、為企業發展、為社會和諧着想的原則,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在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時,依法及時為員工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否則,將承擔有關費用的負擔責任。

那麼,用工單位或員工個人該如何應對和處理工傷事故呢?

一是要明確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下列情形可以認定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視同工傷情形的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是要熟悉工傷申報、認定的相關程序。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等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三是要清楚社保部門工傷認定流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保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保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四是要了解職工工傷治療費用的負擔內容。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是必須承擔工傷保險相關責任。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員工發生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承擔;而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員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同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參加工傷保險,並且補交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那麼,《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員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費用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於員工來説,不存在實際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