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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參考9篇 完美起訴,專業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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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是民事訴訟中起訴人向法院提出的正式文書,用於向法院闡述起訴理由和請求,是民事訴訟程序中關鍵的一步。本篇文章將為您提供民事起訴狀的參考,幫助您更好地撰寫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參考9篇 完美起訴,專業模板!

第1篇

第一原告:張(系張之父),男,漢族,生於1947年8月29日,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花園。電話:

第二原告:郭(系張之母),女,漢族,生於1952年3月6日,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花園。

第三原告:白(系張之妻),女,漢族,生於生於1981年10月30日,家住陝西省xx市華縣。電話:

第四原告:張(系張之子),男,漢族,生於x3年9月14日,家住xx市臨渭區。

第一被告:田,男,42歲,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鄉某某村東組。電話:

一 、請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四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喪葬費19521.5 元,死亡賠償金80478.5元,車輛損失費x0元,共11x0元:在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金x000元。以上共計31x0元。

二 、請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84421.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22825.5,車輛損失40900元,車輛價格鑑定費1000元,共計:349147元。

x2年10月21日19時10分,田駕駛陝e**133小型客車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路口與由北向南張駕駛的陝e**016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渭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無責任。

死者張,生於 1978年 9月13 日,為某某局在崗職工,為城鎮户口,死亡賠償金應為: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喪葬費:x1年度陝西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043元÷12個月×6個月=19521.5 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 張有兒子張,生於x3年9月14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18-9)÷2=620xx.5元。

張是張父親,生於x年8月29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是張母親,生於x年3月6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只因目前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x2年11月6日,原告收到xx市價格認證中心關於陝e**016的鑑定價格報告,鑑定該車事故損失價格為42900元。鑑定費為1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被告應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據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事起訴狀參考9篇 完美起訴,專業模板! 第2張

第2篇

1、要求四被告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共計人民幣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

20xx年11月13日03時42分,被告某某某駕駛贛g02562號“乘龍”牌貨車運載水泥管,由官渡區大板橋前往盤龍區石關村,原告某某某乘坐與副駕駛位置。被告某某某駕車延昆明市x003線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醫院附近路段時,遇違章臨時停放於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駕駛的雲a96007號貨車,某某某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某某某臨危發現避讓不及,與某某某車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傷,腿部當場離斷。事後查明,被告某某某駕駛贛g02562號“乘龍”牌貨車超載,並且車輛超期未車檢(車檢有效期至20xx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後經過第六交警大隊(昆公交認字[20xx]第00399號)認定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某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某某某無責任。

原告某某某受傷後被120急救車送往五三三醫院救治,而原告經濟能力有限,致使無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長期的護理,此處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損失。後經雲南正大法醫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 五(伍)級傷殘,並且喪失勞動能力、後期醫療費用為4000元、傷殘器具費鑑定為20xx0元(每3年換一次);經過本次事故,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原告某某某喪失了大部分勞動力,而家庭內有老父母需要其贍養,兩子女需要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原告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3、護理費:120元×67天= 80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67天 = 6700 元;營養費:100元×67天= 6700元;此項共計:21440元

5、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上一年度武漢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本項按被撫養人的住所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告父母(母錢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週歲以上)= 47250元;原告兒子沈某某(20xx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 ×0.6 = 23625元;原告女兒沈某(1999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3÷2×0.6 =14175元,本項合計:85050元(根據)

6、誤工損失費:(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 =59304元。(按照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2772元計算,計算定殘之日前一天)

9、殘疾輔助器具費:20xx0元×12=240000元(現年43歲,計算至75週歲,每3年換一次)

依據昆公交認字[20xx]第0039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對於上述賠償總額,作為車主某某某提供的車輛未檢測合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與被告某某某承擔相應連帶責任,被告某某某應該按照交通責任認定書上認定的次要責任對原告進行賠償。

另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於上述的總賠償額,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原告與四被告就相關費用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無奈,只得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望貴院能依法裁判,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第3篇

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3318元,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共計217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

二、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20691元。

三、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係後的工傷繼續治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共計10000元。

以上四個方面共計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還應支付46265元。

五、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原告朱x於x5年10月入職被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為木業有限公司,於x7年8月13日進行了企業變更登記),雙方之間有着明確的勞動合同關係。x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鬆在上班期間工作時,被公司倒退的叉車壓傷右腿,隨即被送往欖核鎮人民醫院和何賢醫院接受治療。x6年7月24日,經xx區勞動局番勞社工認字[x6]第1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原告屬於工傷。x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療後出院(共住院114天),遵醫囑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術治療。x7年6月12日至x7年7月25日,原告朱鬆到何賢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治療,共住院44天,兩次住院共計158天。

原告朱鬆的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先後經xx區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和xx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兩次鑑定,最後被確定為傷殘捌級,醫療終結期共計11個月零4天。

現在原告朱鬆在第二次手術出院後,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傷進行合理賠償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但是由於原告朱鬆遵醫囑在一年之後還須進行一次取鋼板內固定手術,需要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誤工損失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時還應一次性支付原告工傷繼續治療費和其它費用不低於10000元。

綜合上述事實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認為自己本案中應該得到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1、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期間工資21780元(工資標準按1089元/月計算,時間自x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開始,至x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之日止,共計20個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0691元(1089元/月×19個月)

6、工傷繼續治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5000元+護理費誤工費5000元)

由於原告與被告就工傷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x7年8月,原告朱鬆向xx市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x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勞仲字[x7]第2070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對原告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2、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3、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4、被告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等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原告對此《仲裁裁決書》不服,認為該裁決書對原告的部份請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理由是: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請之前,雙方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原告在治療期間和休息期間,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應同樣享受工資待遇;2、原告朱鬆在兩次住院期間,因都是手術治療,生活無法自理,確需護理人員,因此被告單位應負責護理人員的工資,況且被告單位已認可應支付親屬護理費,並且已實際支付護理費4342元;3、原告在一年之後還必須做一次取內固定手術,在此次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並取得一次性賠償之後,原告已不便於再向被告索取有關費用。並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傷繼續治療費用有醫療證明作為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對原告提出的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4、本案的勞動鑑定費用和仲裁費用是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的。

由於被告現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傷待遇,至使原告現在流落異鄉,生活無着落。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予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

第4篇

原告任,男,漢族, 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x市xx區路x號x棟xx室,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馮,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s省m市xx縣xx鄉xx村號,身份證號:,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駕駛員,電話。

被告王,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s省t市xx區xx街x號號,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車主。電話。

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住所地:s省t市xx區路號。電話。

1、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xx元、誤工費xx元,護理費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xx元,交通費xx元,處理交通事故費用xx元,車輛維修費xx元,以上共計x元;

2、判令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責任;

x年1月x日時分許,原告駕駛q號小型轎車, 由f市駛往k縣,當行至國道線km時,與被告馮駕駛的s解放牌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和q號車輛零部件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

x年2月x日,k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k公交認字[]第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駕駛人馮違法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為由,認定:駕駛員馮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員任無過錯責任。

被告王作為s解放牌重型貨車車主及被告馮僱主,依法應當對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查,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已參加機動車輛保險和商業保險,保險人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對於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保險人應當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5篇

原告:,男,x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x縣人,公司職員,住xx市xx區x路,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女,xx年xx月xx日生,x族,xx店銷售員,住xx市xx區/縣xx鎮xx村組,電話:

二、判決原告享有座落於xx市xx區xx鎮xx村x組的共有房屋一層的使用權,二層使用權歸被告;

xx年x月 x日,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一段時間後,登記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

xx年x月和xx年xx月,雙方共同修建了一棟兩層樓房,共花費建設費用約14萬元。

其間,雙方向被告親友借款2.2萬,向原告親友借款約4萬元。

由於雙方婚前接觸時間少,互相瞭解不夠,婚後又由於性格不合,愛好、志趣不一,時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發生衝突,從而導致雙方的感情日漸淡漠,最終形成了夫妻感情破裂、難以和好,無法維持現有婚姻的局面。

x年8月初,被告與原告達成了口頭離婚協議,並讓原告搬家出去居住。然而,她至今未與原告辦理離婚登記。

因此,為妥善處理此事,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儘快判決如前所訴為盼!

第6篇

原 告:××,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上海市××區××路××弄××號××室

被 告:××,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上海市××區××路××弄××號××室

二、請求依法確認上海市××區××路××弄××號××室房屋為原告與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佔2/3份額;

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係,原告為女兒(見證據一)。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資購買上海市××區××路××弄××號××室房屋一套【產證號:××】(見證據二),三人為共同權利人,各佔1/3份額。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書遺囑,遺囑載明本人××,女,生於××年××月××日,居住××路××弄××弄××號××室,為產權房,產權證號為××,本人佔有三分之一份額,本人百年以後(去世以後)我的產權份額全部歸女兒××(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見證據三)

天有不測風雲,原告之母××於x年5月2日因病醫治無效,不幸去世(見證據四)。現原告依遺囑欲辦理更名手續,但是遭到被告的無理阻撓,萬般無奈之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7篇

原告 (受害人 的女兒),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原告 (受害人 的配偶),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1. 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xx元;其中:死亡賠償金 xx元、喪葬費 x元、被撫養人撫養費 x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x萬元、;以上各項共計:xx元。

200x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鍛造廠職工醫院,在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醫院的主治醫師工作極不負責任,在明確診斷受害人為支氣管哮喘的情況下,不按照醫療常規按時為患者解痙、平喘;x月 x 日凌晨,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慌了手腳,呆滯在病房裏,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屬的反覆督促下,才對患者進行了處理;被告醫院的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反而一再延誤疾病的診斷治療。當患者家屬意識到被告醫師的醫療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時候,患者家屬主動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此時患者已經進入深度昏迷狀態,呼之不應,不省人事,對外界刺激無反應,基本的生命體徵逐漸微弱!被告醫院此時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雖然經過多方搶救治療,但是患者始,症狀進一步加重,終因沒有及時處理、病情進一步發展、錯過了搶救時機,患者因呼吸、循環衰竭,經搶救無效於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認為,被告醫院違反醫療規範與常規,在事先知道受害人為哮喘患者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醫療規範作平喘治療,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延誤了患者搶救的時機,導致患者死亡。被告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後果,醫療過錯行為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十分明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xx元、喪葬費 元、被撫養人撫養費xx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xx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xx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處理辦法,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鑑定。患方不鑑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為對院方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衞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衞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醫患雙方本着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衞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第8篇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住遵義縣南白鎮白龍社區六小區。

被告:黃××,男,40歲,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遵義縣公安局幹警,住遵義縣南白鎮西大街遵義縣公安局家屬樓。聯繫電話:

被告:王××,女,35歲,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遵義市電線杆廠職工,住址同上。

一、判令二被告連帶清償原告借款30萬元,並支付原告相應利息(利息按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其中8萬元從20××年×月×日起算,10萬元從本案起訴之日起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系朋友關係。20××年12月1日,被告黃宏在遵義市紅花崗區老城紅軍街向原告借款1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未約定還款期限。

20××年×月××日,被告黃××在××市紅花崗區再次向原告借款20萬元,出具借條一張,約定20××年×月××日前還款8萬元,20××年×月××日前還款7萬元,××月××日前還款5萬元。

上述兩筆借款發生後,原告僅收到被告黃××還20××年所借款項2萬元。20××年×月××日,原告向被告催告還款無果。此後,原告通過多種途徑找被告催告還款,但被告採取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也未向原告提供債務履行的擔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實現,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將面臨無法實現的局面。因被告黃××與王××系夫妻關係,黃××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欺間,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對原告承擔共同清償的連帶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債權的實現,特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關於不安抗辯權之規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關於借款合同之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9篇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18000元用於週轉,寫下並約定6個月後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後,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1、本訴狀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原告”、“被告”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確實 不知的,可寫其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被告是法人、 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