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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民事起訴狀範文7篇 債務乏人償,訴訟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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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是民事訴訟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案件類型。在起訴欠款案件時,需要提交一份欠款民事起訴狀。本文將為大家提供欠款民事起訴狀範文,幫助大家瞭解起訴狀的格式和內容,以及如何選擇合適的起訴狀模板進行修改。

欠款民事起訴狀範文7篇 債務乏人償,訴訟不可少

第1篇

原 告:楊某,男,1xx3年x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 號.

被告人:李某,男,1xx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x組12號.

x4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1x元用於週轉,寫下並約定x個月後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後,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注:1、本訴狀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原告、被告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確實 不知的,可寫其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被告是法人、 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

欠款民事起訴狀範文7篇 債務乏人償,訴訟不可少 第2張

第2篇

原告:顏某,,男,漢族,1x年8月29日生,隆回縣人,住xx省隆回縣某某鎮。

被告:劉某,男,漢族,1x年2月27日生,住xx省汕頭市某某區.

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建設工程欠款60000元整,並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追討該筆欠款花費差旅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合計8000元整。

被告劉某從韓江北橋總包中鐵十三局承包該橋東岸引橋工程。原告顏某經人介紹與被告劉某認識,原、被告達成承包協議,原告承包被告承包的東岸引橋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原告從20xx年初開始施工,到20xx年初完工。到20xx年8月27日,被告與原告結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萬元,被告當天寫下欠條。該欠條約定被告於20xx年春節還原告2萬元整,20xx年7月前將餘下欠款付清,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給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電話催討,被告總是藉口不給。為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特向貴院起訴,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第3篇

原告:胡,女,漢族,x年3月2日出生,籍貫:廣東梅州市**縣**鎮 現住:廣州市*3x1房,電話:

被告: 蔡,男,漢族,x年1月x日出生,住址:廣東省**縣**鎮永*街*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1x1221

被告祖籍廣東海豐,現住廣州越秀區。 x年1月我和被告在廣州相識,後來通過電話聯繫,唱歌、約會,相互瞭解了一些情況。x年3月,雙方在廣州天河區同居。由於雙方接觸瞭解較少,我又年紀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語所矇騙,誤以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闆,對其死心塌地,不惜拋棄幾個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後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來。被告以欺騙無知女性為業,好逸惡勞,以打理生意為由經常在外地出差,對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勸他,就遭到他的辱罵和毆打。被告素質低下,脾氣暴躁,道德極其敗壞,採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間經常對我進行身體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識期間,被告蔡以生意失敗需要週轉為由,在x年x月22日至x3年2月1x日期間,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幣1x3x元(拾伍萬叁仟元整)。其中轉賬x3x元(玖萬叁仟元整),現金萬(陸萬元整)。截止x3年4月21日,被告已歸還(伍萬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x元(玖萬捌仟元整)。針對欠款(玖萬捌仟元整),原被告於x3年4月21日補充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以人民幣x元為基準,每月按3%作為利息,即為2x4x元/月。針對尚欠的款項,原被告約定分三期付清:在x3年4月3x日之前還款x元整,第二期x3年x月1x日還款4x元整,第三期x3年x月3x日歸還3x元整;所產生的利息人民幣3萬元整,借款人應在x3年x月3x日支付完畢。

此後,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還款,但直至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之日,被告都沒有再向原告償還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間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約還款,但被告不見蹤影,手機也逾半個月無法打通。 後來經過一番查找,發現被告的真實身份竟是一個專門欺騙女性的騙子,有婦之夫,還育有兒女!!當初原告對被告有深厚的感情,為了被告的生意,也為了兩人的將來,相信真愛無敵、時間改變一切,所有的付出都會證明是值得的。我於是傾其所有,向親朋戚友借貸,甚至專門辦理信用卡為其透支取現,節衣縮食,這一年期間,面對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們的不理解,飽嘗了人情冷暖,已不記得多少夜,多少次為他流下過多少淚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後,拒不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逾期未按約支付第一、第二期應還款,且存在逃避債務傾向,又有其他纏身債務未能按期償還,對第三期應還款依法構成預期違約。原告現要求被告歸還全部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第4篇

原告:,男,漢族,x年12月8日出生,住xx省日照市莒縣店子集鎮姜莊村。

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市中區路號,聯繫電話:。

被告: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號,聯繫電話:

1、依法判決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5.8928萬元及利息2.31083萬元,被告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承擔給負責任;

20xx年11月1日和20xx年3月1日原告與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簽定《20xx年基建室外設備施工合作合同》與《合作協議》,由原告負責臨沂、青島地區的基建室外系統硬件工程施工及系統維護。該工程發包方為被告技術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9月3日原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確認臨沂工程款為22.1128萬元,20xx年8月17日確認青島工程款為6.78萬元,合計總價款為28.8928萬元。原告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工程,現已投產使用。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於20xx年4月19日給付臨沂合同部分工程款2萬元,20xx年5月31日給付青島合同部分工程款1萬元,剩餘工程款25.8928萬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無故拒絕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決。

第5篇

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x元、利息 x元(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順延至實際還款日);

2、判令被告按照原被告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履行辦理抵押登記義務;

3、判決被告不能按照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原告對拍賣、變賣被告抵押房地產價款優先受償;

20xx年12月30日,被告與原告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一份,從我社借款1筆金額x元,借款期限1年,以其享有合法權利的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屬物提供抵押擔保,並在抵押登記主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後因建設步行街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被拆遷,拆遷主管部門與被告達成協議,用即將建成的部分門面房置換進行補償。20xx年4月14日,原告與被告就拆遷補償門面房為貸款設定抵押的相關事宜簽訂協議書。該協議第二條約定甲乙雙方均同意甲方以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門面房(在建的位於xx縣城步行街中排北端東西各4間共8間)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代替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為甲方(即被告)20xx年12月30日從乙方(即原告)的231萬元貸款提供補充抵押。該協議第四條約定本協議約定的門面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竣工驗收辦理權利證書完畢之日起90日內,由甲乙雙方簽訂正式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併到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該協議第七條約定:甲方(即被告)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六條約定的,除另行提供相當價值財產抵押外,須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貸款金額0.1%的違約金。

後被告在20xx年底辦理權利證書。借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主張權利,被告既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也未按補充協議約定履行重新辦理登記義務。

原告認為:被告從原告處借款,依法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義務;原被告所籤補充協議合法有效,被告負有依照協議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定義務;被告違反雙方補充協議約定未及時辦理抵押登記,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對於被告提供抵押的房產土地,依法具有優先受償的法定權利。

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6篇

原告:張,男,漢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xx市泰山區xx街8號,現住xx市岱嶽區xx小區x號樓x單元xx室。

被告:鄭,男,漢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現住xx市宿舍樓東單元2層東户,身份證號:

被告:鄭,女,漢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現住xx市宿舍樓東單元2層東户,身份證號:

被告:鄭,男,漢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現住xx市宿舍樓東單元2樓東户,身份證號:電話: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鄭、鄭立即償還原告借款 60萬元,被告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x年3月10日,被告鄭、鄭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如到期不還,自願將商場巷-宿舍南樓東單元2層東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賠付給張永,擔保人為被告鄭。有字據為證。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種種不當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從速判決。

第7篇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18000元用於週轉,寫下並約定6個月後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後,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注:1、本訴狀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原告、被告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確實 不知的,可寫其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被告是法人、 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