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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村初級衞生保健條例山東省衞生監督條例2篇 農村衞生管理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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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村初級衞生保健條例》和《山東省衞生監督條例》是山東省針對農村地區衞生保健和衞生監督方面的法律文件。這兩個條例的實施,將為農村居民提供規範、科學、高效的基層醫療衞生服務,並加強衞生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督。

山東省農村初級衞生保健條例山東省衞生監督條例2篇 農村衞生管理新規範。

第1篇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改水、改廁、垃圾處理和環境衞生綜合整治納入村鎮建設規劃,並給予經費支持。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利部門應當將農村飲用水工作納入水利工作總體規劃,確保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衞生。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改水工作的衞生技術指導。

第三十條 農村新建改建學校、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並同時設計、修建衞生廁所。

鼓勵和指導農村居民在新建改建住房時同時修建衞生廁所。

第三十一條 各級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改水、改廁的規劃實施;開展改水、改廁新技術的交流、推廣,負責農村環境衞生的綜合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防治農村環境污染,推行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和綜合利用,開展除害滅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農村環境狀況和室內居住環境的監測和評價,加強對工礦企業污染、農作物農藥殘留、農產品安全性檢測和農村飲用水源的監督管理,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 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毒農藥和劇毒殺鼠劑的管理以及對人畜共患疾病的預防控制,加快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避免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產品流入市場。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農村居民健康消費,倡導科學文明的衞生習慣和生活方式,開展健身活動,增強農村居民衞生防病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提高農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衞生機構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衞生服務全過程,做好健康教育的指導和服務。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中國小素質教育的內容,在農村中國小校普遍開設健康教育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公益宣傳。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與農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衞生經費主要用於發展農村衞生事業,包括用於農村傳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婦幼保健、衞生監督、健康教育等公共衞生。

山東省農村初級衞生保健條例山東省衞生監督條例2篇 農村衞生管理新規範。 第2張

第2篇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公共衞生管理職能,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衞生服務體系,調整農村衞生機構佈局,優化衞生資源配置,完善縣、鄉、村三級衞生服務網絡功能。

第九條 縣級衞生機構按照職能分工承擔區域內農村預防保健、基本醫療、基層轉診、急救以及對基層衞生人員的培訓及業務指導職責

每個鄉(鎮)應當設置一所由政府舉辦的衞生院,其人員、業務、經費等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管理。鄉(鎮)衞生院以公共衞生服務為主,提供預防保健、基本醫療、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康復等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性服務,負責對村衞生室的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

每個行政村可以設置一所村衞生室。村衞生室主要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衞生院舉辦。村衞生室承擔疾病預防、婦幼保健、健康教育、殘疾人康復、計劃生育等工作,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和轉診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衞生機構支援農村衞生工作的制度,完善鄉村衞生服務管理一體化,鼓勵縣、鄉、村三級衞生機構開展縱向業務合作,提高農村衞生服務網絡的整體功能。

實行和規範農村衞生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也可由鄉(鎮)衞生院為村衞生室統一代購藥品,確保農村居民用藥安全、價格合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政府舉辦的'農村衞生機構的預防保健、基本醫療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和人員培訓的經費予以重點補助,改善農村衞生機構的設施和裝備水平。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應當根據財力情況,對農村衞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縣級財政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農村公共衞生基本項目,安排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

縣級財政對鄉(鎮)衞生院的預防保健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全額撥付,其他在職人員按照省有關規定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