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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幕牆工程合同3篇 精準合同書寫,幕牆工程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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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幕牆工程合同是指建築幕牆工程中,業主或施工方與幕牆工程承包商之間簽訂的合同。幕牆製造商將負責生產、安裝和維護建築幕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該合同是建築幕牆工程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於確保項目按時完工並保證質量。

建築幕牆工程合同3篇 精準合同書寫,幕牆工程得心應手

第1篇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對本合同工程的幕牆進行施工圖設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工程設計合同》文本(gf-20xx-0209)及其它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2.4 設計採用的技術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建築結構荷載規範》、《鋼結構設計規範》、《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金屬與石材幕牆工程技術規範》、《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玻璃幕牆光學性能》、《建築幕牆物理性能分級》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相互説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3 有關設計事宜的函件 第四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乙方對 項目進行幕牆設計,設計費按 元/m2收取;甲方選擇乙方優先參加發包人的施工招標工作,如果設計人中標,本合同的設計費作為乙方的優惠條件,免收設計費,自動轉為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的一部分,並在工程 預付款(進度款)總額中抵扣。

8.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負責。

8.1.3 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錯誤,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但是同設計人自身原因,造成設計修改或返工的除外。

8.1.4 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8.2.1 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供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接受發包人和相關設計院及審圖公司對圖紙的審核。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8.2.3 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六條規定的內容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8.2.4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期限至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為止。

8.2.5 設計人在工程施工期間需派專人負責與施工方、發包人等相關單位進行配合與解決問題。

9.1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開始設計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時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2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百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9.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9.3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9.4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百分之二。

9.5 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10.1 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自行解決。本合同第六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合同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10.2 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10.3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10.4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0.5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整,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0.8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建築幕牆工程合同3篇 精準合同書寫,幕牆工程得心應手 第2張

第2篇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對本合同工程的幕牆進行施工圖設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工程設計合同》文本(gf-20__-0209)及其它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2.4 設計採用的技術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建築結構荷載規範》、《鋼結構設計規範》、《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金屬與石材幕牆工程技術規範》、《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玻璃幕牆光學性能》、《建築幕牆物理性能分級》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相互説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3 有關設計事宜的函件 第四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乙方對 項目進行幕牆設計,設計費按 元/m2收取;甲方選擇乙方優先參加發包人的施工招標工作,如果設計人中標,本合同的設計費作為乙方的優惠條件,免收設計費,自動轉為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的一部分,並在工程 預付款(進度款)總額中抵扣。

8.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負責。

8.1.3 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錯誤,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但是同設計人自身原因,造成設計修改或返工的除外。

8.1.4 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8.2.1 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供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接受發包人和相關設計院及審圖公司對圖紙的審核。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8.2.3 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六條規定的內容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8.2.4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期限至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為止。

8.2.5 設計人在工程施工期間需派專人負責與施工方、發包人等相關單位進行配合與解決問題。

9.1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開始設計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時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2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百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9.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9.3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9.4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百分之二。

9.5 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10.1 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自行解決。本合同第六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合同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10.2 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10.3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10.4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0.5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整,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0.8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3篇

為了明確雙方在合同期中的權利與義務,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本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2.1、向乙方提供水、電、氣等設備,並提供施工現場辦公室、工人住宿與材料倉庫給乙方使用。

2.2、指派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如確定需要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2.4、負責保護周圍建築物及裝修、設備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並承擔相應費用。

2.5、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護、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3.1、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或作法説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3.2、指派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施工中發生傷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負。

3.4、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拆改原建築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本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徵得乙方同意,並支付乙方因趕工所產生的相應費用。

4.2、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

4.3、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

4.4、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週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4.5、因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

5.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説明、設計變更和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範規定製作為質量驗收標準。

5.3、甲方對乙方進場材料和施工過程的質量及時檢查和驗收,乙方配合。甲方不及時檢查,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

5.4、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第6條 關於工程價款、工程結算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約定

6.2、合同初定價款為:¥rmb)單價為320.36元/m2(不含面板),以上造價含税金,但不包含總包配合費。

6.3、工程結算時按石材面板展開面積計算,其綜合單價不變。

第1次:雙方簽訂合同後,甲方在三天內支付合同總額的30%預付款,即金額為 萬元;

第2次:鋼架安裝完畢後,在三天內支付合同總額的30%工程款,即金額為 萬元;

第3次:面板進場安裝後,在三天內支付合同總額的25%工程款,即金額為 萬元;

第4次:面板板安裝完畢,清洗乾淨後,在一週內支付合同剩餘工程款。

7.4、鋼材:採用q235鋼,成品外露面表面熱鍍鋅處理。

7.6、其他主要部件材料:均從正規廠家採購,並有質量保證書和相關資料。

8.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如果合同文本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及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8.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