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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責任險和團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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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責任險和團意外險

僱主責任險指的是僱傭的員工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地點患有在保單上保障的疾病範圍內的疾病,或者所受到的傷害符合保單的理賠條件,僱主會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和經濟理賠,其中還包括了訴訟的費用。本站和大家分享僱主責任險和團意外險資料,歡迎參閲。

僱主責任險和團意外險

材料一

團體意外險是集體的方式進行投保的,屬於人身意外保險。團體意外傷害險保費率取決於被保險的職業情況,不取決於其身體健康狀況和年齡。

僱主責任險

僱主責任險指的是僱傭的員工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地點患有在保單上保障的疾病範圍內的疾病,或者所受到的傷害符合保單的理賠條件,僱主會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和經濟理賠,其中還包括了訴訟的費用。

僱主責任險和團意的區別

1、被保險的人不同

僱主責任險保障的人是僱主,而團體意外險保障的是僱員(員工)。

2、保障範圍不同

團體意外險是給予僱員在遭受意外之後一份保障,不論意外發生的時間是否在上班期間,僱員都能得到保障,與僱員自身所購買的意外險相類似。一般情況下,僱主責任險保障的前提是在上班時間或者工作地點所發生的意外,公司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並且僱主意外險是包含了職業病、猝死、訴訟費用等等的責任。

3、賠付方式不同.

如果不幸發生意外,要進行理賠獲得經濟賠償時,僱主責任險是先將理賠款付給僱主,通過僱主給僱員。而團體意外險則是直接將理賠款賠付給僱員。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僱主責任險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只需要將經濟賠償付予出事故的員工即可。團體意外險僱主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僱員在得到賠償之後還可以對僱主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

5、納税政策不同

從税收政策上分析,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因屬於福利性保險,是企業自願為員工贈送的保險,因此需要進行納税申報。而僱主責任險可以列入企業成本進行開銷,無需額外申報納税。

6、作用不同

僱主責任險最大作用便是緩和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糾紛,主要保障的是僱主的利益,比較注重風險的嫁接。而團體意外險是為了給員工以及員工的家屬一份保障,注重的是對員工的保障和福利。

材料二

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形式,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團體保險應該把老闆利益和員工利益分別考慮。團體保險是由公司出錢保個人的險種,所以和我們為自己個人上保險還是有區別的,但不幸的是我看到的團體保險都是按個人險的思路選擇方案的,最典型的就是老闆出錢把員工利益保全了,而把老闆利益保少了。其實在保險利益中,有員工身故、傷殘、門診、住院、手術等多項具體利益,其中員工身故、傷殘是老闆利益,而員工門診、住院、手術等是員工利益,這一點是大家、包括很多資深的保險代理人都沒注意到的。因為當員工發生身故和傷殘的時候,公司老闆在賠償費用上是無法推脱的。

二者的區別

01

保險標的不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當被保險人因意外而受傷害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而“僱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僱主承擔的賠償責任,僱主只有對僱員履行了賠償義務後,保險人才對僱主賠償。構成“僱主責任險”的前提是僱主與僱員之間簽訂的書面僱用合同所確認的直接僱傭關係,而“人身意外傷害險”並不侷限於這種僱傭關係,只要投保人認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利害關係就可以為他投保,這種利害關係包括親友關係、同事關係等。

2

保障的範圍不同

①對職業病的保障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對職業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賠償的,而“僱主責任險”對僱員在受僱期間因職業病導致的損害給予承保和賠償。

②對第三人侵權的保障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僅對被保險人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侵權致有損害需要賠償時,適用侵權行為法的規定,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僱主、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僱主責任險”則不同,當僱員在完成僱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務時,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導致第三人損害的,僱主與僱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賠償給第三人的損失可向保險人索賠。

3

保障的期間不同

在保單有效期內,“僱主責任險”只保障僱員在受僱並且在執行任務期間;雖然在保險期間,但僱員所受傷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權益並不是發生在執行僱主安排的任務,或者與完成安排的任務有關的活動期間,僱主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也就當然地不承擔對僱主的賠償義務。

而“人身意外傷害險”不同,只要在保單有效期內,排除合同規定的除外責任的情形,無論被保險人是在受僱期間並執行任務,還是受僱期間不執行任務,還是不受僱也不執行任務,被保險人由於意外事故受到傷害都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

4

投保人的範圍不同

“僱主責任險”的投保人是僱主。僱主為了自己的利益購買僱主責任險;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職能部門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也願意為本地區高風險行業的僱員投保“僱主責任險”,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也是“僱主責任險”的投保人;僱員不能為自己購買“僱主責任險”,不能成為“僱主責任險”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是多樣的。僱主可以為自己買,也可以為僱員購買,還可以為與他有關係的第三人購買,僱主就是投保人;僱員也可以為自己購買,僱員自己是投保人;當然與被保險人有關係的第三人也可以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這時與被保險人有關係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

由於“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單具有商品屬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

5

被保險人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指明的具體的人,雖然是同一個單位或者是同一個企業甚至是同一條船的人,如果某僱員的名字不在保險名單中,這個人不是被保險人;

而“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僱主,雖然僱主在投保時按規定向保險人提交了與僱員簽訂的勞動保險合同或者提交了簽訂勞動合同的全體僱員名單,確定的僱員名單不是保險項下的被保險人。

6

保險受益人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指定與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事故中傷殘的,保險金一般由被保險人自己享受。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那麼被指定的人是保險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

“僱主責任險”的受益人只能是僱主。僱主如果先於僱員死亡,那麼僱主的法定繼承人在處理完與僱員的賠償後是“僱主責任險”賠償金的法定繼承人;如果僱主在投保時指定了受益人的,那麼被指定的人就是“僱主責任險”賠償金的受益人。由於僱員不是“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因此,僱員不能指定第三人為保險賠償金的受益人。

7

兩種賠償金的處理方式不同

事故賠償金與保險賠償金是兩個不同的賠償金。“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賠償金是由保險人支付給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繼續向僱主或其他肇事者提出人身傷害賠償請求,請求事故賠償金,僱主或其他肇事者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賠償金不在事故賠償金中扣除;

而“僱主責任險”的保險賠償金不是支付給受害的僱員或者他的法定繼承人的,而是支付給僱主的,或者支付給僱主指定的受益人或者他的法定繼承人的,僱員只能得到僱主的事故賠償金,不能得到“僱主責任險”的保險賠償金。

如果僱主在賠償僱員時的事故賠償金低於僱主購買保險時的保險金額或賠償約定,保險人只在僱主與僱員的賠償協議範圍內賠償,不能超額賠償,否則僱主就屬不當得利,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如果僱主在賠償僱員時的事故賠償金超過了僱主購買保險時的保險金額或賠償約定,保險人不賠償超出的部分或者超出賠償約定以外的損失,保險人的承保金額也就是“僱主責任險”的賠償限制。

我國沒有立法強制實施僱主責任保險,只是規定某些行業必須為從業人員購買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建築業、高危行業等。業內人士認為與其他保險險種相比,僱主責任險具有更強的社會屬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業主在遭遇員工工傷事故時所需擔負的責任風險,還可以有力維護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正常、有序的社會關係,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能,企業應當購買僱主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