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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和業主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3篇 消防安全責任書:物業與業主共同守護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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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主要介紹了物業與業主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該責任書是保障住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文件。在責任書中,物業承擔起保障小區消防安全的義務,而業主則需積極參與和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通過簽訂該責任書,旨在增強雙方的消防安全意識,共同維護小區的火災防控工作。

物業和業主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3篇 消防安全責任書:物業與業主共同守護火線

第1篇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災害,保護居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下稱《消防法》)、《 市消防條例》(下稱《條例》)的消防管理規定,特制定業主消防安全責任書,並確定業主(住户)負責人 為 幢 單元住宅的自然防火責任人,其責任如下:

一、嚴格遵守《消防法》、《條例》、《規定》條款,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對本住宅的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防火責任人應經常教育本住宅人員樹立防火意識,使用完電器、燃氣用具後要關閉開關(閥門)。

三、經常對本住宅人員進行消防意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使住宅使用人員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及火災發生逃生、自救的技能。

四、定期對本住宅電器、燃氣具、電器線路和配備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檢修),加強安全性能維護,並配合管理處對本單元的消防安全檢查、監督。

五、維護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擅自運用消防水源;不得擅自佔用防火間距、疏散天面,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和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

七、動員本住宅人員參與管理處組織的消防宣傳活動或演練。

八、防火責任人在緊急情況下組織人員參加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當有公安機構或義務消防隊撲救火災時,應當服從調動和指揮。

九、有責任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協助物業管理處和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十、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防火安全責任人所應有的權力、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保證本責任書的有效執行,對發現有違反上述條款造成火災或存在火險隱患等,物業管理處有權提請政府消防機關追究責任人責任或按《消防法》、《條例》、《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或處罰。本責任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該物業更換業主時為止,業主中間更換責任人則另行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更換責任人,未重新簽訂責任書的,其前任住宅負責人承擔當然責任人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物業和業主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3篇 消防安全責任書:物業與業主共同守護火線 第2張

第2篇

為進一步加強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絕各類消防安全事故發生,現由湛江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xx城物業服務中心(甲方)與本物業當然防火責任人(乙方: 棟單元室業主xx)共同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如下:

一、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消防條例,將安全消防措施納入日常生活或工作之中。

二、乙方在家居裝修期間,施工現場及及消防安全,由乙方及乙方委託的施工單位共同負責。甲方實施監督和協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乙方要教育施工單位遵守消防管理有關規定,並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共同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法律責任。

三、乙方必須加強對同住親人、來訪朋友或暫住人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及注意事項的宣傳和教育,使其瞭解火險特點和防火要求,以確保室內防火安全。並有義務參加服務中心、消防主管部門的消防學習和宣傳活動。

四、乙方必須作到在家居範圍內,有防火器材。嚴禁堵塞防火通道,嚴禁在消防通道違章搭建。

五、乙方務必使所有同住人員在思想上對消防安全工作引起高度重視並會使用消防器材。同時,注意安全使用煤氣、家用電器,並定期檢查,以防止發生事故。嚴禁在室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品。

六、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規和規定的各類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和及時糾正。在火警發生情況下,組織撲救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火災發生時應服從現場統一指揮,有責任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協助服務中心和消防主管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七、乙方協助甲方保護好本住宅區公共場所的消防設備、設施及消防器材。

八、甲方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進行消防安全管理檢查監督。原則上每季度全面檢查一次。乙方要以嚴肅認真的態度接受並配合甲方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乙方要及時地、自覺地進行整改糾正,甲方可採取合法措施監督乙方整改糾正。

九、乙方如若因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而不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一切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十、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每户室內配置有效滅火器2瓶。經常對住宅使用人進行消防知識及火警發生後逃生、自救技能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和使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十一、責任書一經簽訂,甲乙雙方要認真加強配合,加強領導,按責任要求,共同把有關工作切實做好。

十二、此責任書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以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3篇

(一)建立本物業單元(住宅、商鋪、寫字間)以防火責任人為領導、物業單元(住宅、商鋪、寫字間)物業使用人員共同參與的消防安全小組,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辦法》和《手冊》、《管理規約》、《協議》的規定,並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防火責任人應經常教育物業單元(住宅、商鋪、寫字間)物業使用人員樹立防火意識:

1、按照設計功能要求使用燃器,使用完燃器用具後關閉開關;

2、保持公共樓梯、走道和出入口暢通,不得佔用或封堵;

4、嚴格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用後關閉電器開關,以防事故發生;

5、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員進行防火教育,並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三)防火責任人須按照有關部門規定配置必要的消防滅火器及相應的消防器材,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加強安全性能維護。消防滅火器在有效期結束前或使用後應及時更換需更換的材料,使消防器材始終保持在良好狀態。

1、裝修現場、辦公室、會議室須按每50平方米建築面積配備1只2kg磷酸氨鹽乾粉滅火器,不足50平方米配備2只2kg滅火器,並放置於易於取用的固定位置;

2、進行餐飲經營的廚房或其他使用明火的場所,必須按上述標準加倍配置滅火器。

1、業主/物業使用人進行室內裝飾裝修,裝修方案須報物業服務中心審核並經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涉及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改動的,應事先報所管轄區域的消防大隊審批通過,施工完畢後,需經消防大隊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否則,後果自負;

2、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電線;

3、業主/物業使用人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如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必須經消防機關批准,並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

4、業主/物業使用人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應要求裝修/施工單位在現場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凡現場需動火作業(如電焊、切割)時,必須具備動火作業資格並經物業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

(五)不得非法儲存、銷售或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六)根據物業服務中心發出的消防方面存在問題的《告知單》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七)經常對物業單元(住宅、商鋪、寫字間)物業使用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及火警發生後逃生、自救技能的學習,使物業單元(住宅、商鋪、寫字間)物業使用人員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八)定期對物業單元(住宅、商鋪、寫字間)內部消防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同時主動配合有關消防監督機關和物業服務中心對本物業單元消防工作的檢查、監督。

(九)有義務參加和發動物業單元(住宅、商鋪、寫字間)物業使用人員參加與消防主管部門及物業服務中心組織的消防演習及宣傳活動。

(十)火警發生時,立即通知監控中心或撥打火警電話“119”,關閉煤氣閥門,迅速撤離所處物業現場。

(十一)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在緊急情況下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火災發生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

(十二)發生火災後,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清理、撤除火災事故現場。

(十三)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防火安全責任人所應有的權力、義務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物業服務中心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或報相關政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1、佔用防火間距,堵塞、佔用消防通道、消防車道,影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2、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埋壓、圈佔消防栓;

4、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5、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消防備用水源;

三、為保證本承諾書的有效執行,對發現有違上述條款造成火險或存在火災隱患等情況,物業服務中心有權報公安消防機關進行處理,對已造成後果的,將由公安消防機關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

四、本承諾書有效期自簽字之日起至該物業更換業主/物業使用人時為止,業主/物業使用人中途更換責任人則另行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更換責任人未重新簽訂承諾書的,其前任住宅(商鋪、寫字間)責任人承擔當然責任人責任。

五、本承諾書一式兩份,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中心雙方各持一份,經業主/物業使用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