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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備管理制度3篇 優化建築設備管理,提升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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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備管理制度是指建築工地對其設備進行有效管理的規章制度,目的是確保設備使用安全並儘可能減少損壞和浪費。該制度中包括設備維護、保養、維修、使用規範等方面的規定,並與相關法規法律相適應。

建築設備管理制度3篇 優化建築設備管理,提升工程質量

第1篇

隨着現代化生產的發展要求,施工企業的設備、機具更新改造進一步加快,機具的數量也相應的增加,為此建立施工機具和大型機械使用維護保養和管理制度就更加突出,使用維修和保養。

1、設備和機具使用前,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熟練操作規程,瞭解設備的原理專人使用。材料科指派人員對機具或大型機械設備的`、維修人員對設備做好日常的維修保養,並列入和日常的班前、班後的檢查和維修。

2機具的安全裝置嚴禁亂拆、亂裝,更不能為了方便而拆除,機具的維修應由專人維修,維修人員在維修完成後,必須進行運行操作,維修人員不得在機械設備運行中維修、保養、潤滑緊固等工作。

3、工作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束緊袖口;女工髮辮要挽入工作帽內,旋轉機牀嚴禁戴手套操作。操作前要查機械各項部件和安全裝置,並進行運行,確認完好方可正式操作。

4、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部門培訓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起重機械、起吊指揮、掛鈎作業人員、電梯駕駛等)必須按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監察局的要求培訓和考試,取得省、市安全生產監察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並按歸家規定的要求和期限進行審證。嚴禁酒後作業,全體作業人員必須協同作業,服從指揮。

5、機械使用必須貫徹“管用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實行定人、定機、定崗位的崗位責任制操作,並應明確各自責任,機械設備不得“帶病”運轉或超負荷作業。

6、凡用汽油發動的機械,操作人員禁止吸煙,並不得用明火照明。

7、起重吊裝機械應裝各種安全保險裝置,起重吊機在停工休息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懸在空中。,鋼絲繩的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起重機的規定要求。

8、各種機具必須做到保護接零和安裝漏電保護器,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機械設備應實行人定機制度。

9、所有施工現場的機管員、機修員和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機械設備的保養規程,應按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進行操作,必須嚴格執行定期保養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後的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反腐工作。

10、新購機械設備必須由項目部申請,工程處安全設備科審核,工程處主任審批後方可購置,新購的設備必須具有製造商的生產和經銷許可證,並附有檢驗報告和相關資料,經工程處安全設備科驗收確認後方可購進使用,並及時建立新的台帳。

建築設備管理制度3篇 優化建築設備管理,提升工程質量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着、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後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於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説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並於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一)審核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説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説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並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説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説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後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並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並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築物密集、多台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

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範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後)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築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並形成記錄,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複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並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築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3篇

用於指導工程管理人員對建築設備安裝工程進行全面質量控制,確保建築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全過程處於受控狀態。

適用於建築設備安裝工程施工過程各階段的質量控制。

3.1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本規程的制定、修改、分發及解釋;

組織施工、監理和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並形成會議紀要。

5.1.2協調安裝單位與土建總包單位之間的配合工作,在安裝工作開工前明確配合工作和費用,並簽定書面協議。

5.1.3提供設備部件安放場地,臨時工具房,臨時施工用電、施工用水等配套工作,並要求安裝單位對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確認。

5.1.4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將審查意見填寫在《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上,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安裝單位,對組織設計中不合理及錯誤之處,必須要求安裝單位及時組織修改,並重新報審。

5.1.6審查監理人員上崗資質,檢查監理人員到崗情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不符合要求時通知監理單位進行整改。

5.1.7瞭解施工單位人員的`素質和施工經驗,審查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工程中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時,施工人員須進行必要的培訓後才能上崗操作。不能滿足要求時,立即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5.1.8會同監理人員核查進場材料是否符合設計、合同要求及相關技術標準,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限期退場。

5.1.9要求安裝單位上報所用規範清單,審查其有效性,並在《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上註明審查結果。

5.2.1主體施工階段混凝土澆注前檢查預埋件位置、數量、規格是否正確,預埋件固定是否牢固牢靠;預留孔洞位置、尺寸是否正確。在混凝土澆築過程中,監督施工單位安排人員隨時檢查預埋件、預留孔洞,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必要時組織監理、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會檢。

5.2.2檢查預埋管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位置是否合理準確。

5.2.3設備到場後,檢查設備合格證和隨機文件是否齊全;核對設備型號、規格、數量是否正確,隨機配件、工具是否齊全。檢查設備外觀和包裝是否完好,確認設備在運輸過程中是否損壞。

5.2.4設備安裝前,組織安裝單位、監理對土建條件進行驗收。檢查是否已具備設備安裝條件,並書面確認。

5.2.5檢查設備安裝的位置、方向是否正確,設備水平度是否符合要求。

5.2.6檢查管道連接是否正確,是否符合管道安裝規範要求。

5.2.8檢查設備與基礎連接是否可靠,設備緊固件是否可靠緊固。檢查設備轉動部分是否盤動靈活。

5.2.9按相關技術要求進行試車運轉和調試,測定設備運行各項數據是否符合設計和相關技術文件要求。做好資料記錄。

5.3.1設備安裝完工後,及時督促相關單位做好成品保護工作。

6.1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xx42-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