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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範文簽定用工合同範本3篇 用工合同範本:規範用工合同簽定,40字以內

欄目: 其他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4.65K

本文主要介紹用工合同的簽訂及範本,包括常用的用工合同條款、用人單位應注意的事項等內容,旨在為企業用工提供參考。

用工合同範文簽定用工合同範本3篇 用工合同範本:規範用工合同簽定,40字以內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入職後交元的押金(離職時見押金單退還)

(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本店規章制度執行。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1、固定工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四)合同期內,甲方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3)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4)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並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5)雙方簽訂本合同後,因個人原因操作不當造成本店的損失及不按本店的規章制度執行造成人員傷亡由肇事者負全責。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

用工合同範文簽定用工合同範本3篇 用工合同範本:規範用工合同簽定,40字以內 第2張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任務。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應達到 標準,保質保量完成工作(施工生產)任務。

l、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第九條 甲方於每季末或每月15日前計付當季或上月應領工資。如因甲方資金困難,甲方可先按時支付乙方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剩餘部分最遲不超過三個月支付。其工資標準執行 。

第十條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甲方支付給乙方試用期的工資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低於依法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二條 甲方支付的工資中已包含其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乙方應按照國家、企業所在省以及統籌地有關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等,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相關待遇按國家和企業所在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和企業所在省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八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所列法定條件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 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二十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由雙方簽字。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方因工作任務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註冊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向甲方註冊所在地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3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 天。

第四條 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 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 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 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衞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 元。

第十條 甲方應給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是:。第十二條 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十四 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 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 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3、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十條 甲方出現本合同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以及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