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實用文 書信 面試 實習 實習報告 職場 職責 勵志 名言 熱點
當前位置:人人簡歷網 > 熱點 > 其他文案

鎮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工作彙報

欄目: 其他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3.98K
鎮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工作彙報

鎮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工作彙報


通 知 各村支部、駐鎮單位:

為及時掌握全鎮社會治安形勢,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科學決策提供客觀依據,我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我鎮的社會管理和社會穩定工作,根據我鎮實際特制定《**鎮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工作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準確及時地掌握社會治安動態,預測社會治安發展趨勢,分析研判各種不穩定因素,牢牢掌握控制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的主動權,提高駕馭治安局勢的能力,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科學決策提供客觀依據,現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鎮、村均要建立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制度。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的組織領導:

1、鎮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工作由鎮綜治工作中心負責召集,中心各組成部門負責同志必須參加,必要時可通知有關村負責人蔘加,也可根據形勢需要通知各村、有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蔘加。

2、鄉鎮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工作由鎮綜治工作中心負責召集,轄區司法所負責人蔘加,必要時可通知轄區機關單位或村負責人蔘加。

3、各村、各單位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工作由各村負責人負責召集,相關人員參加。

第三條 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工作重點:

1、當地社會治安的總體形勢、主要特點及發展趨勢;

2、研判期限內當地社會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及表現形式;

轄區內各地、各行業單位社會治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3、羣體性事件的基本情況、發展趨勢,以及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的不穩定因素;

4、刑事、治安案件高發的區域分佈和類型特徵。公安機關掌握的重大刑事案件、系列案件、多發性案件發案情況;

區域性或階段性普遍出現的治安問題;

案件高發的部位分佈情況,違法犯罪人員的構成及特點;

公共安全領域的重大事件可能引發的社會治安問題;

治安防範中的薄弱環節以及發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等等;

5、綜治中心掌握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重要問題;

6、對策建議。包括對黨委、政府的工作建議,對一些重點類型案件和重點發案區域進行重點打擊和防範、對一些治安混亂地區和治安突出問題進行重點整治的對策措施,對一些部門和單位加強內部安全保衞和防範工作的建議,等等;

7、羣眾對社會治安的滿意程度及安全感受。

第四條 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的基本原則:

1、宏觀把握的原則。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要從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大局着眼,宏觀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與社會治安得內在聯繫,深入剖析影響當地社會治安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預測可能出現的社會治安趨勢,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2、突出重點的原則。治安形勢分析要突出一個地方一段時間社會治安的主要問題,並圍繞主要問題提出對策建議,找準工作着力點,提高部署和指導工作的針對性。

3、具體深入的原則。治安形勢分析要有觀點、有分析、有依據,越是到基層,越要具體深入。治安問題和發案情況,要具體到區域、到單位、到部位、到時段、到案件類型、到犯罪高發人羣;

分析查找原因要切合實際,對策建議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4、注重實效的原則。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要着力改進和加強工作,推動解決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因此,分析研判要側重於深入查找問題,研究好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分析研判報告中提出的對策建議,要採取聽取彙報、專項督查等形式督促各村各單位認真抓好落實,切實改進工作。對未完成工作任務、未落實防範措施的村和單位要進行責任查究。

第五條 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的組織形式。一般採取工作例會方式進行,每季度進行一次。遇有重要敏感時期、重大活動、或出現帶有傾向性的治安熱點問題,可適時組織專題分析,及時指導部署工作。

第六條 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的組織準備。會前,召集單位應通知參會各村、單位進行充分準備,提前收集相關信息,及時梳理社會治安形勢的規律特點,並形成初步研判意見,最後在集體討論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應對措施。 第七條 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按照季度、半年、全年的制度要求形成專題報告,各村、駐鎮單位應在每個季度的最後一個月的月底前將社會治安形勢分析報告報鎮綜治工作中心。如遇特殊情況,經鎮綜治中心負責人同意後方可緩報。

第八條 參加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工作的相關部門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積極參與,從各自的工作範圍出發對當地治安形勢提出分析研判意見,併為綜合分析研判及時提供準確的信息、數據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嚴格實行社會治安形勢分析責任制。各村、單位由主要負責人負責此項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情況收集彙總,抓好有關部門整改措施的督查落實。各單位在工作中不得弄虛作假,一旦發現將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鎮綜治工作中心、村、駐鎮單位應將社會治安分析研判情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必要時可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進行公開。對一些地方一段時間內高發多發的案件,視情況在一定範圍公開預警,以提高公眾防範意識,減少可能受到的危害。

第十一條 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制度的落實情況,將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對不按規定及時分析研判或研判工作質量不高的,將予以通報批評並從嚴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