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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協議書模板3篇 "精選勞動協議書模板,助你簽訂合法合規的協議!"

欄目: 其他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9.39K

勞動協議書是勞動雙方就僱傭關係內容所訂立的書面協議。相較於口頭協議,勞動協議書具有明確、具體、可資證明等優點。本文提供有關勞動協議書模板,方便用人單位和員工在簽訂勞動協議時參考使用。

有關勞動協議書模板3篇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

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於天津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因生產經營的需要,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但不得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並支付加班費。

(三)甲方保證乙方按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具體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對繳納社會保險的方式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衞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持證上崗。

(三)乙方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甲方按規定定期免費為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在協議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二)甲方有權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的內容可以變更或解除。

(三)雙方就本協議解除條件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勞動協議書模板3篇

第2篇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僱用乙方從事_____工作,經協商雙方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乙方自願到甲方從事________(崗位)工作,並保證遵守甲方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及工作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本協議期限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解除本協議,乙方對此完全認可。

__乙方工作崗位工資為____ 元/月。因乙方已正式退休並領取養老保險金。所以甲方無義務為其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各項保險。

(一)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和必要的勞保用品。

(二)乙方保證工作期間遵守勞動、安全衞生常識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確保安全操作。

(一)協議期間,因乙方個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及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並按照甲方及用人單位要求,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中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協議:

1、違反本協議,以致嚴重影響雙方的經濟效益及合法權益的。

七、乙方認可在工作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疾病發作等一切後果,責任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用人單位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3篇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____________ (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_______( 方)於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範本《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按規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