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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企業合同範文集合3篇 "契約文庫:企業合同範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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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我們的公文網站!本文集合提供豐富多樣的企業合同範文,涵蓋了各類合同的模板及實用範例,無論您是新手還是經驗豐富的企業家,都能在這裏找到合適的合同寫作榜樣。我們希望通過這些範文,幫助您提高合同起草的效率和準確性,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明確性。快來開始探索吧!

有關企業合同範文集合3篇

第1篇

在企業股份制改革中,甲方為申請改組及上市發行股票,為使該項工作中的有關法律事項得到專業人士的幫助,甲方特委託乙方辦理該項工作的有關法律事務,乙方將對甲方的改制及上市發行股票之有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為此雙方特議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中國註冊律師完成甲方委託的事務。

二、乙方律師應本着實事求是、對社會公眾負責的.原則認真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核。

三、甲方應全面、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本合同,依約收取的費用不子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律師費應雙倍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乙方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

5.與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就重大問題進行磋商,若有必要得簽署一項備忘錄;

六、如乙方在辦理上述事項中違反事實作出明顯錯誤的結論,致第三人對甲方提出索賠,乙方願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乙方賠償額度不超過乙方依本合同收取甲方律師費的叁倍。如在辦理該事務中出現的錯誤是因甲方的原因所致,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七、乙方完成本合同事項,甲方須於合同訂立後30天內支付律師費,律師費按_________標準收取。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訂立之日起至招股説明書見報之日止。

有關企業合同範文集合3篇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固定期限:自勞動合同簽定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三 年(36個月)

2. 乙方保證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和工藝操作製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領導交派的日常工作。

1. 勞動報酬:公司採用計件制,多勞多得,核算工資。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並告知乙方,計件單價以甲方的制定的標準為準。

2.乙方在日常工作中應發揮積極主動性,進行日常工作創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能使甲方增加效益和減少損失的,甲方會給予獎勵。

3. 甲方於每月 31 號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4. 甲方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可以調整變更乙方日常工作崗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2.乙方應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書面解除合同,在乙方辦理了日常工作交結後可以解除合同。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並終止本合同:

2.以暴力、威脅、監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段強迫勞動的。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當場解除並終止本合同。

1.乙方不能勝任日常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日常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日常工作的;

2.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未完成甲方日常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並終止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日常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日常工作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符合下列情形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薪水與任何經濟補償:

1. 乙方擅自離職的.;2. 乙方曠工十天以上的;3.由他人代領薪水的;4.乙方上班怠工以消極思想給生產帶來嚴重影響的;4.偷竊;5.屬於技術骨幹,承擔某項重點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或科研項目而任務未結束的;6、因生產特殊性乙方在合同期間均要接受甲方提供的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為甲方服務的期限為合同簽定之日起36個月。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參照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償付甲方培訓費用。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日常工作交接等手續,並向甲方出具終止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後,結清應支付的報酬,結清工資後雙方合同自動失效。

1.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乙方在簽訂本《勞動合同時》應向甲方如實告知自己身體的重大疾病,已患其它傷痛的基本情況,甲方許諾保證不歧視。如有隱瞞,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本企業相應規章制度視同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員工進廠前必須認真閲讀,理解企業制度。合同簽定時,視同乙方對企業相關制度知悉並認可。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摘要】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一般具有履行期限長、合同條款多而複雜等特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必定會引發這樣那樣的實際理由,變更和索賠(反索賠)在所難免。變更和索賠會轉變原合同的範圍、價款和工期,並嚴重影響着建設工程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瞭解、處理好變更與索賠及其風險制約的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變更與索賠既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又是建築工程實施階段不可避開的,也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工作。如何規範工程變更和索賠並對其進行風險制約,不僅是維護合同各方的權益的保證,同時也是保證工程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的關鍵。因此在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工程參與各方均應時刻保持高度的重視。

1、變更的定義、風險制約策略及在具體工作中的注意事項

1.1、變更的簡單定義:變更是有決策權的一方根據需要,向接受方提出的轉變合同項下某項工作的要求。其特徵是:(1)接受方必須無條件執行;(2)事前發出;(3)按工作程序辦事。

設計變更常常會引起工程延期和工程量變更的增 在施工合同的實施過程中,

減造成的工程造價的變化,雙方所發生的工程款結算糾紛以及工程質量爭議經常與設計變更相關,因此設計變更的風險制約應注意以下方面:

a、合同雙方對所發生的設計變更要以書面形式加以記載,防止承包人僅憑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施工,無書面證據。

b、發生工程設計變更情況,嚴格按照通用條款第31條的規定執行,如有必要,可在專用條款中進一步明確。

c、發生質量爭議,交由有資質的質量鑑定機構鑑定,分清質量責任。d、特別注意監理工程師的職務權限,弄清楚其是否有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簽證權,一般發包人將該兩項權利收回,授予發包人駐工地代表。

工程其他變更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的規定,既不得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質量、價格和工期)內容不一致。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般對工程其他變更不做約定,發生爭議時無適用條款加以解決。因此,雙方應對工程其他變更情況作出原則性、程序性約定。

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導致工程量和質量標準變化,因而產生工程價款的變化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理由的解釋》第16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 價款的確定可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策略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而其他變更導致的工程量和質量標準的變化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同時注意並非所有的工程變更都導致工程價款變更,承包人未在確定變更後14日內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價款的報告以及承包人自身理由導致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因此如何在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導致費用變化時準確及時的確定變更價款應採取如下風險制約的策略:

a、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日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出書面的變更價款的報告,並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確認。

b、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工程變更價款所執行的價格加以約定。c、當工程師不予答覆和確認的情況,按照通用條款第31.3、31.4款規定處理,即逾期不答覆或確認的,視為同意。

1.3.1、不能直觀地理解“執行指示”的含義,為防止一項變更演變成索賠,合同相對方應善意地提醒對方變更令的法律後果。

1.3.2、關於總價承包工程合同變更費用的結算理由,要在具體合同中約定不同的程序和方式,一般採取的方式是:對工程範圍的變更採取一事一議,採取事前支付的方式;因為合同有增或減量變化幅度的規定,因此對工程量變更採用的是先計價後決算的方式,並在竣工決算時僅對超出合同規定幅度部分進行價格調整,並不是做了工作就能得利。

如果合同中將工程範圍變更與工程量變更都列為變更的範疇,就不要將 a、

二者的.工作程序混淆,按不同的方式進行管理,並認真做好工程量變更記錄的保管;

b、工程量變更屬合同風險管理範疇,其變更幅度上限所計算出的費用值,應小於或等於工程不可預見費。

2、索賠的定義、風險制約策略及在具體工作中的注意事項

索賠是在合同框架下,自認為權利遭到損害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承擔損害責任的要求。其特徵是:(1)不主張不賠償;(2)事後提出;(3)依法解決的過程。

實踐中,索賠時經常遇到因未保存有效證據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提出索賠超過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因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使索賠沒有合同依據等因此在索賠過程中應採取如下風險制約的策略:a、在工程各個環節中注意保存證據,特別是由於情況緊急,工程師提出口頭指令後及時將工程師的口頭指令以書面形式確認;

b、提出索賠要求不要超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時限;

c、雙方合同約定明確,特別是違約責任的約定要進一步詳細,不要只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而對違約的處理不做約定或含糊不清。

索賠的具體操作遠比變更復雜得多,特別是一項索賠的目的是得到補償費用時,因此儘管需要以平常的心態對待索賠

,但是由於以下方面的理由,所以能夠避開提出索賠報告,就應該儘量避開:

2.3.1、索賠並不是主張就能夠得到,如果是以仲裁/訴訟為最後解決方式的話,索賠的結果就將取決於仲裁員和法官的裁決和判決,因此如果事先已經知道屬於以下幾個方面,最好就不要再提出索賠報告:(1)無合同文件或法律的依據。(2)屬於己方責任的(如:招、投標文件漏項,低價中標,組織不利等);(3)索賠事件發生時,未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造成的項目損失。

2.3.2、提出索賠報告前要分析其可能帶來的後果,特別是要從商務角度出發考慮權利是否主張這個理由,不主張的情況有:(1)市場戰略;(2)仲裁或訴訟往往會牽涉大量的人力、財力資源,應將訴訟或仲裁的成本考慮進去;(3)對

方無力賠償。(4)提出索賠方應注意認真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即保質保量的履行合同,來對抗防止反索賠等等。

總之,建築工程的變更和索賠是不可避開的,在建築合同漫長的履行過程中,沒有變更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索賠也是非常正常的合同履行過程,是實現當事人追求公平的一種方式,沒有公平的合作是沒有生命力的。所以,正確認識、理解、應用變更和索賠的關係並做好風險制約來解決建築合同中的實際理由,使所建設的工程順利完成是承包方和發包方所共同追求的目標。

[1] 白均生,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與變更索賠實務,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xx[2] 張寶嶺,建設工程索賠及案例分析, 機械工業出版社,20xx

[3] 汪金敏,工程索賠100招,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