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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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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範文

2020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範文

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這一原則的要求,一是糾紛的受理,必須基於當事人自願,而且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或者不願意接受某個組織和個人的調解,或者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均不能強迫之;二是在調解的過程中,對當事人必須進行耐心細緻的勸解、開導、説服,不允許採取歧視、強迫、偏袒和壓制的辦法;三是經調解達成協議,其是非界限、責任承擔、權利義務內容,必須由當事人自願接受,不得強加於人。

二、合法合理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這一原則要求,一是人民調解活動必須合法,其調解範圍、程序步驟、工作方法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行為規範、公正、合理;二是調解民間紛紛的主要方式是以國家法律、黨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對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使當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責任;三是糾紛調解的結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不得違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與情理髮生牴觸的時候違背法律的規定,無原則地求得糾紛的平息。

三、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民間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因未經調解而限制其訴訟權利。在調解民間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中斷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當事人仍然有權利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糾紛及其協議予以裁判。如:有的調解協議註明“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起訴訟”,這一條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當然,當事人也負有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定義務,不得隨意反悔。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以人民調解協議起訴。一方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以人民調解協議抗辯。

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發生糾紛,可以向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要求調解。民間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因未經調解而限制其訴訟權利。如果你情況比較複雜,華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