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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陽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暑期實習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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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陽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暑期實習報告
淮陽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暑期實習報告



為了讓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得到鞏固和提高,邊理論邊實踐,我在被評為“全國先進檢察院”的淮陽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實習了一個月。在此期間,我收穫了很多東西,懂得了實踐的重要,認識到理論和實踐是學習和理論的左膀右臂,學到了做人、處事、生活的道理,進一步深入瞭解了社會。實習期間,我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整理

(1)先完成04年所有偵查卷和檢察卷的登記工作,並且匯成表,以絕密文件存檔。其次是做好個別案卷的補充、完善工作,裝訂成冊,便於保存、查閲。

(2)相對不起訴的案件

如尋釁滋事:1、公安機關的偵查卷:有受理案件登記、立案報告表、呈請拘留報告書、拘留證、對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提訊證、呈請逮捕報告書、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提請逮捕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書、鑑定書

2、檢察院的檢察卷: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詢問提綱及筆錄、補充偵查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糾正違法通知書、移送起訴案件審查報告、討論案件筆錄、起訴書及送達回證、出庭通知書、答辯提綱、出庭筆錄、刑事判決書

貪污案:1、檢察院反貪局的偵查卷:立案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對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書、贓款清單(書證)、委託鑑定書、檢察技術鑑定書、提押證、釋放通知書、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書證

2、檢察院的檢察卷:檢察院反貪局的起訴意見書、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及送達回證、閲卷筆錄、詢問提綱及筆錄、補充偵查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糾正違法通知書、移送起訴案件審查報告、討論案件筆錄、起訴書及送達回證、出庭通知書、答辯提綱、出庭筆錄、刑事判決書、對法院刑事案件判決、裁定審查表、辦案時限登記表

二、自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

三、寫閲卷筆錄

其內容有受案時間、案件來源、被告人姓名、案件性質、閲卷人、閲卷目的、閲卷時間。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2、偵查機關提請認定的犯罪事實3、閲卷意見

四、提審犯罪嫌疑人、做詢問筆錄

筆錄內容有時間、地點、檢察員、記錄人、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民族、文化程度、籍貫、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職業、有無前科、詢問內容、簽名、按手印

五、出庭公訴

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同梅芳副科長一起出庭公訴,案件是一起李某搶劫、尋釁滋事的重審案件,參照數罪併罰,原判2年6個月。經過新的舉證、指證、質證、認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我認為維持原判。結果維持原判。

六、實習心得

1、自學能力的提高

我自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理論、法條及其相關解釋等內容。

2、做人、處事的能力提高

説話方式、説話的內容認真注意,在適當的場合講適當的話。我積極參與研討案件、分析案情、調查取證。發揮年輕、有敏鋭洞察力的優勢。我認為執法人員應尊重法律事實定罪量刑。

3、我感覺到知識的嚴重缺乏,發誓一定要學好法律

4、問題的嚴重性:懂法、執法人員違法和法盲的違法行為太嚴重了!

深深感謝淮陽縣人民檢察院及其公訴科的人員!尤其是蘇凌、李永清、梅芳、楊連霞。



此致

河南理工大學

萬方科技學院04法學一班:葉li亞

20XX年8月26日

實習期間收集整理常用法律知識

1、公安、檢察院、法院的分工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2、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決定逮捕的期限

應當在10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1日至4日。

3、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如何處理?

應當做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消案件的決定。

4、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做出決定?

應當在1個月以內做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5、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書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7、刑事責任年齡的界定

(1)不滿14週歲的人,其行為雖然造成損害結果,但是不構成犯罪;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8、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因特殊原因流產),不適用死刑。

9、強姦婦女罪?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同婦女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婦女罪。對罪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從重處罰。

10、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以出賣為目的,有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對罪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1、檢查婦女身體應當由誰進行?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12、詢問犯罪嫌疑人由誰進行?

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詢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1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1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如何處理?

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詢問。再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提請批捕的期限?

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可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接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16、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上述措施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行使。

17、哪些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監護人、監護人。

18、犯罪嫌疑人從何時開始可委託辯護人?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19、刑事證據包括哪幾種?

(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鑑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材料

(文祕範文整理)

20、哪些人不能作證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