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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暑期實習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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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暑期實習報告
法律專業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暑期實習報告

20XX年7月6日至8月2日,已經進行了兩年專業的法律學習的我有幸在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進行了約四周的暑期實習,這是我第一次近距離的感受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運作,在這一段時間裏,我學到了很多東西,也有很多的感觸,尤其感覺到自己這兩年所學的法律知識的貧乏,與法律實踐的脱節。現在回過頭來作總結,希望能用文字記錄下這段特別的日子,也希望能真正以一個法律人的思維去思考這段時間遇到的一些問題。

(博士教育網整理)

我是懷着既興奮又忐忑的心情走進海淀檢察院的,興奮的是我終於開始期待已久的實習工作,能夠真正以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去運用我學到的知識,忐忑的是我有太多不懂的東西,很怕自己會出什麼差錯,給大家帶來麻煩,我不禁在心裏後悔以前學習的時候該更努力一點,但天下沒有後悔藥賣,懷揣着一本法條書,我終於走進了海淀檢察院,從此,也拉開為期一個月實習工作的序幕。

海淀檢察院離我們學校很近,就在廠窪路,因此走路或騎自行車去上班都很方便,但我和幾個朋友第一次去海檢時卻費了一點周折,到了廠窪路卻怎麼也找不到海淀檢察院的牌子,後來才知道原來海淀檢察院沒有一棟獨立的辦公大廈,而是和很多小公司合用一棟寫字樓——海劍大廈,海淀檢察院就在這棟樓的10—15層,現在想起自己當時東張西望到處找海淀檢察院這塊招牌時的樣子仍覺得好笑。

進入海淀檢察院,我被分配在公訴一處的涉黃組的辦公室,顧名思義,涉黃組就是專門處理強姦和猥褻案件的專案組,組裏是三個年輕的女孩子,兩個助理檢察員,負責組裏的主要工作,即案件的審查起訴;一個書記員,主要工作是整理案卷資料並協助助理檢察員開展其它工作。由於都是年輕的女孩子,我很快就拋掉了剛來時的拘謹和忐忑,和三個姐姐混熟了,負責帶我的李姐姐在簡單的向我介紹了組裏的主要工作及一些注意事項之後,就開始給我分配工作。

主要工作:寫案件的審查報告

我們知道,公安局在對一個案件偵查終結之後,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要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此時檢察院通過審查這些移送過來的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意見等步驟之後,即要整理出一份案件審查報告,之後再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因為寫審查報告都是有相應的模板的,不同的案件都可以按照一個套路來寫,對於我們這些剛進檢察院的新人來説,只要多看幾份以往案件的審查報告,熟悉了格式,一般很快就能上手了,因此實習生們最主要的工作都是寫案件的審查報告。我也不例外。在我剛剛熟悉了檢察院的環境,並在小小的辦公室裏那個屬於自己的位置坐定之後,姐姐們就給了我一本楊××涉嫌強姦的案卷,讓我仔細審閲這些公安局送過來的案卷、證據材料等,並根據這些材料寫出該案件的審查報告。於是,我的工作真正開始了!

寫審結報告看起來簡單,其實也有很多學問,首先就是必須遵守相應的格式,比如它的主體部分就必須先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然後才能寫證人證言,羅列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等,最後再寫分析意見並作出審查結論。因為有相應的模板作為參照,所以這些我一般都不會出錯,但是,在如何摘取口供這個環節上,我卻頗費了一番心思和周折。公安機關移送過來的案卷都是分門別類的訂好後再送到檢察院的,一般來説是會分為證據卷,口供卷和法律手續卷等,而我們在摘取口供時都是使用口供卷,這本來是沒有什麼爭議的,但問題是審問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有四、五堂,碰到案件複雜或犯罪嫌疑人翻供時口供更是有十多堂之多,而我們在寫案件的審查報告時又不可能把這麼多堂的口供都照抄上去,那到底應該選那一堂呢?這時姐姐就告訴我,應該把所有的口供全都看一遍,然後就從中摘選一堂最詳細的口供寫上去,這樣工作量固然比較大,但為了不遺漏任何一個可能有用的信息點,我們一定要這樣做,不止這樣,有時即使我們已經採用了最詳細的那一堂口供,但是如果其他幾堂的口供中有這一堂口供中沒有的信息點,(即使是可能沒有多大作用的信息)那麼這些信息還必須被補充進去,並且還不能簡單的把它們糅合進我們所摘取的那堂口供中,必須要另起一段,寫明這些信息點來源於另外的哪一堂口供,是由誰提取的,在證據卷的哪一頁,只有都寫清楚這些,才便於公訴人或者檢察官將來進行翻閲和比對。我剛開始就因為這方面的錯誤而被姐姐們糾正過幾次,後來越來越熟練,也就再也沒有犯過了。

在這20多天的時間裏,我一共用電腦打了九個案子的案件審結報告,算是比較多了,因為姐姐交給我的案子相對是比較簡單一些的,所以我基本上是三天完成一本案卷,在處理這些案子的過程中,我頗有一些感觸,從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



(一)辦案效率低下,時間一拖再拖。

我們知道,一般來説,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也就是説一般的案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沒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那麼公安機關最多在對其拘留七天後,就必須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審查批准,但是在我翻閲公安機關送來的案卷時,我發現不論是哪一個案件,即使非常簡單,公安機關都把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延長至30日了,而且原因無一例外的寫着“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記得我在寫第一份審查報告,處理楊××涉嫌強姦的案子時,我就覺得很奇怪,因為我翻遍整個卷宗也沒有發現有關楊×ד流竄作案”的任何記錄,而且案卷裏也寫明這個楊××並沒有前科,但是公安局卻以“流竄作案”為由向檢察院提請對其延長了拘留期限,我問辦公室的姐姐是怎麼回事,她説因為公安局案子太多,而且相對公安局的辦案效率又比較低,所以他們總是想方設法的拖延時間,但又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所以就只好利用這個法律的漏洞了,反正也沒有人管。所以無論當我們翻閲哪一個案件時,上面都寫着犯罪嫌疑人因“流竄作案”或“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而被延長了拘留期限。

不僅僅公安局這樣,檢察院在處理案件時,也總是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儘量的拖延時間。學過刑事訴訟法我們就知道,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是我在檢察院工作時發現,沒有一個案子能在一個月之內辦完的,再簡單的案子,檢察官們也會讓它在檢察院裏呆夠一個半月才向法院提起公訴,很多時候並不是因為案子太多忙不過來,而是大家好像已經形成了一種認識,覺得能拖就拖,審查起訴的期限在大家的眼裏根本就不是一個月,而是一個半月!也許這就叫法律人的麻木吧。另外一件讓我大跌眼鏡的事是關於補充偵查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檢察院認為有疏漏之處,證據不足等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完畢,並且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補充偵查完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我算了一下,按照這個規定,一個案子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的話,最多可以在檢察院裏停留六個半月!一個案子的審查起訴週期竟然有這麼長!這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連罪名都還沒有確定、甚至可能不是真正的犯罪者就已經被關押在看守所達六個半月之久!萬一發現是冤假錯案怎麼辦呢?我覺得這對於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保護是一個很大的缺口,雖然姐姐們都説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出現,因為公安局在抓人時也比較謹慎,但萬一真出錯了怎麼辦呢?我想作為一個法律人不應該總是抱着僥倖心理。另外關於補充偵查的問題就是,我發現補充偵查有被濫用的現象,我們辦公室就發生過這樣的事,一個姐姐手頭的案子一個半月的審限眼看就要到期了,但她因為前一段時間忙於其他的事所以沒有完成,於是姐姐就在那個卷宗裏隨便挑了個無關緊要的毛病,以此退回公安機關去要求補充偵查,於是,對這件案子的公訴就又可以被推遲兩個半月了,我估計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已經等的心急如焚了。檢察院的工作效率由此可見一斑。



(一)犯罪嫌疑人請律師的少,律師所享有的權利少

在我處理的九份案卷中,只有一個案子中的犯罪嫌疑人請了辯護律師,我開始覺得挺奇怪的,怎麼大家都不請律師呢?後來詢問姐姐們才恍然大悟,中國的刑事辯護律師本來就比民辯律師少很多,因為刑辯律師的風險很大,一不小心就可能被扣上偽證罪的帽子,而且賺的錢也沒有民辯律師多,所以很多人在法律專業畢業後都不願意從事邢辯律師的工作,甚至有很多形辯律師轉攻民事,而同時犯罪的人又以社會底層的人們佔絕大多數,這些人往往文化水平比較低,沒有穩定的工作和經濟來源,很多時候甚至是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態,一旦犯罪他們根本就沒有錢來負擔昂貴的律師費,於是刑事案子中律師少的局面也就見怪不怪了。

説到律師,我不禁又要為他們鳴不平,我一向對律師這個行業是非常向往的,但是中國的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實在是太少了,中國社會似乎從古至今都不怎麼喜歡律師這個行業,認為律師是喜歡無事生非的一羣人,律師直到現在還揹負着“訟棍”惡名,現今中國的法律對律師也特別的苛刻,尤其是刑辯律師,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雖然説他享有閲卷權,但他能看到的不過是一些起訴書、技術性鑑定資料,逮捕證等一些無關緊要的東西,對於案件的事實材料和證據是根本看不到的,因此所謂的閲卷權實際上根本是個空名,在法院開庭時,律師手中掌握的資料往往很少,為了更多地瞭解案情,他們不得不花費大量的時間去做很多調查取證工作,非常辛苦,在律師高收入的風光背後,他們在四處奔走。



工作二:參與開庭

在這次的實習過程中,我有機會和辦公室的姐姐參與了幾個強姦案件的開庭審理工作,並且有一個非常大的收穫,那就是接觸到了一種特殊的案件審理程序——普通程序簡易審。

本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強姦案件來説,我是不可以去旁聽的,但是因為姐姐幫我向她的同事借了一套檢察院的制服,於是我就可以大大方方的作為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參與開庭審理了。當時感覺真是不錯,好像自己真的是檢察官了。有種很威嚴的感覺,但老實説,興奮是興奮,庭審的過程卻是相當的無聊,我因為不太熟悉這些程序,所以姐姐也只是讓我坐在她的旁邊,沒讓我做什麼事情,雖然我是坐在公訴人的位置上,但實際也就是個旁聽者,聽着他們模式化宣佈開庭,念起訴書,出示證據之類,都是四平八穩的樣子,一點也沒有我想象中脣槍舌劍的雄辯場面,我差點就聽得睡着了,但幸好還算細心,發現了庭審時所適用的程序似乎與我們在課堂上學到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都有一些差異,回來一問姐姐,才知道這是一種特殊的案件審理程序,叫做普通程序簡易審,它是在司法實踐中大量被採用的一種案件審理程序,但很奇怪我們在大學的課堂卻從來沒有學到過。也許是我們使用的教材版本太老了吧。

所謂普通程序簡易審,是指在現有刑事訴訟法律的框架內對部分使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前提下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採取簡化部分審理程序,快速審結案件的一種庭審方式,它的法律依據則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在20XX年3月聯合制定的《用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這個司法解釋,它的主要內容就是庭審前法官可以閲卷,庭審中對事實的認定程序簡化,被告人一般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優待等等,根據《試行意見》,得規定,普通程序簡易審可以省略的程序包括: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公署,公訴人、辯護人和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詢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深略,控辯雙方只對有爭議的證據進行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合議庭可以當庭認證,雙方只對確定罪名、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等等。

對於普通程序簡易審來説,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它仍然屬於普通程序,只是比較特殊,它是追求司法效率的產物,據資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僅1998年至20XX年5年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83萬件,比前5年上升16℅,判處犯罪分子322萬人,上升18℅,案件的劇增給司法機關帶來了相當的壓力,但是很多案件的性質又決定了其不能採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所以,普通程序簡易審也就順應而生了,從這幾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它確實在案件審理階段起到了一個泄洪口和減壓閥的作用。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普通程序簡易審也不例外,在肯定它對提高司法效率所發揮的作用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它的消極的一面:程序的簡化導致有些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無法在訴訟中得到體現,如直接言辭原則,辯論原則等等,同時,採用普通程序簡易審對於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保障也可能產生不利的影響。



工作三:訊問犯人

在檢察院實習的這四個星期裏,我還參與過去看守所訊問犯人的工作,想想當時確實是懷着很興奮很緊張的心情去的,畢竟我這一輩子還從來沒有和犯人打過交道,並且總是對他們、對看守所有一種很畏懼又很好奇的感情,沒想到有一天我居然可以以一個檢察官的身份去訊問他們(雖然只是臨時的),真正到了看守所後,才發現其實他們大部分也都是一些普通人,只是不小心動了邪念犯了罪,於是就被關在了那高牆之內(當然也有少數犯罪分子是處心積慮、罪大惡極的),他們法律意識的淡薄讓我覺得心痛,我一直記得我訊問過的一個搶劫犯,是一個眉清目秀的二十歲男生,因為過年的時候沒有錢花了,就去搶了一箇中年男子的包,裏面有100多塊錢和一箇舊手機,手機太舊他就扔掉了,100多塊錢就和朋友吃飯花掉了,直到警察找到他,他還根本沒有意識到這就是搶劫,不知道這是多嚴重的事情。一個年輕孩子的前途就這麼毀掉了,看着他還很稚嫩的臉,我挺難受,真的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在訊問犯人的過程中,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要在全社會大力的宣傳法律常識,增強人民的法制觀念,尤其是那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人們,更加需要我們對其進行法律的教育和啟蒙,告訴他們怎樣做才能不觸犯法律,做一個守法的公民。

(博士教育網整理)

四周的時間眨眼就過去了,雖然每天早起騎車去上班有些辛苦,但卻不覺得後悔,檢察院的實習工作真的讓我學到了很多在課堂上、書本上永遠也學不到的東西,使我深深的體會到了理論與實踐的差距,現實縱使有千般無奈,我也不能隨波逐流。希望將來有一天,我能以一個法律人的身份,為中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貢獻一份微薄之力。最後要説的,就是要感謝所有的人,不論是檢察院裏把我當妹妹一樣關愛的檢察員姐姐,還是每天和我一起上下班的同事們,謝謝你們!
(5900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