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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誠信政府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請求書(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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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政府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請求書(之二)  

關於建立誠信政府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請求書(之二)

  

尊敬的***書記:  

尊敬的***縣長:  

您們好!  

 2010年7月7日 ,我們呈報了《建立誠信政府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請求書》,今天感到意猶未盡,特向您們作如下補充:  

一  

**縣政府分別於 2005年9月5日 和 2007年1月22日 出台了兩個議事紀要(城府議【2005】23號和2007【2】號,以下稱兩個議事紀要),決定:“同意示範幼兒園進行體制改革,以股份合作推動示範幼兒園擴園工程建設;
股份可由國家企業、自然人投資組成,並准予自然人或企業法人控股。”“為確保示範幼兒園的正常運轉和教師的待遇,原有教師的人頭經費財政預算繼續安排,作為支持改制後示範幼兒園財政補助,在投資者本金未有收回之前,財政原有的公業務費不減少。”“將重建後的示範幼兒園教師定編為人60人(3年之內陸續到位),實行財政全額撥款,不因自然減員而減編,今後幼兒園新增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縣政府上述兩個議事紀要,從民法的角度講,是城口縣政府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我們相信,這兩個議事紀要,是當時的城口縣政府領導人在神智清醒的狀態下形式的意思表示,不是虛假的“謊言”,也不是神經錯亂時的“胡言”。  

**縣政府的兩個議事紀要,是吸引我們投資的根本前提,也是完全符合國家教育政策的。  

**縣教委於 2010年3月5日 向**縣人民政府呈報的《關於理順縣示範幼兒園管理體制等相關工作情況的報告》(城教育文〔2010〕41號),用大量的篇幅駁斥**縣政府的兩個議事紀要的內容,其主要的用意在於要更改過去**縣政府的承諾。這讓我們想到兩個典型而又簡單的法律案例:一個是市場上的“假一賠 十” ,另一個是市場上的“偷一罰十” 。“假一賠十” 之所以在法律上有效,是因為店主為自己增設了義務;
“偷一罰 十” 在法律上之所以無效,是因為店主為自己了增設了權利。  

**縣政府的兩個議事紀要是單方的意思表示,也是對我們投資**縣示範幼兒園的承諾。我們在兩年半之前就完成了**縣示範幼兒園的建設任務,現在**縣兑現承諾時,一個簡單的法律常識是,只能為自己增設義務,而不能為自己增設權利。  

由於**縣教委為**縣政府提供的決策依據是錯誤和過時的,嚴重影響了**縣政府及時和準確決策。  

二  

**縣示範幼兒園自2008年2月投入使用至今,人權、財權、物權全在原示範幼兒園園長***的掌控之中。財務管理一片混亂,把幼兒園的收入存在私人户頭,一年招待費高達數十萬元。同時,大勢揮霍國家的資金和我們的“血汗錢”,2009年春節期間給相關部門送去“拜年費”高達20多萬元,這是 2009年正月十八 ,***親口告訴給***和***的,至於送沒送?送給了誰?因為我們沒掌握財務,我們不清楚。她的“大權”為什麼牢牢掌握在手?是誰在指使和操控?請求尊敬的***書記和尊敬的***縣長安排***縣相關部門對此立案調查,以避免其腐敗行為的蔓延和擴大。  

  

此致  

敬禮!  

請求人:***   ***

 201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