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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書申請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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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的質量和邏輯結構對於獲得批准至關重要,申請書有助於申請人展示他們的學術或職業成就,本站小編今天就為您帶來了土地確權書申請書6篇,相信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土地確權書申請書6篇

土地確權書申請書篇1

申請人:xxx,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依法對位於xxx村xxx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於申請人現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於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後。

現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 致

土地確權書申請書篇2

申請人:______(性別、年齡、籍貫、詳細住址)

被申請人:______(性別、年齡、籍貫、詳細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____鎮政府依法確認位於____村____組與____村____組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使用權屬於我所有。

事實與理由:

該地塊屬於我村____組所有。70年代,在____路的西邊開挖一條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組的土地一分為二,之後,經村、組幹部同意,從70年代開始,我家就在該土地上進行種植樹木,後因架設高壓線路,樹木被砍伐後,我家繼續在該土地上種植其他植物至今,沒有任何人提出過異議。

______年春天,被申請人______在該土地上種植瓜果,被我母親毀壞,後經人調解無果,被申請人又把草堆在訴爭的土地上。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我的權利,我多次找當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處理,均無結果。

被申請人______作為外村人,強行侵佔我的土地,該土地與他無任何關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現申請____鎮政府依法對該訴爭的土地作出確權認定。

此致

____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確權書申請書篇3

申請人:

莫x傑,六十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團,五十八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羣,五十五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維,四十七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被申請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長

潘x送,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 潘x永,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 莫x善,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

潘x秀,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

莫x興,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

申請人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政府將

定歸申請人所有。 x x六隊借用的土地使用權確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羣未曾得到國土主管部門批准,將原x x六隊的曬穀坪鏟成平地,在施工過程中與x x屯六隊羣眾因土地權屬問題產生糾紛。雙方都未能就權屬糾紛問題達成協議,雙方為此請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解決。

經查:該爭議土地在x x屯村邊,落實生產責任制前是x x屯第六生產隊的曬穀坪。在此之前該地中間有一部分由莫xx(申請人莫xx之父)在解放前開墾了這塊土地作菜園,具體面積不詳,當時四周圍有樟樹、荊棘等,外圍至水田邊還有荒地和糞坑,該地在土改時仍舊劃分給莫顯福耕種,當時並未頒發有土地所有證給莫xx,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之初,社員們將原來土解時分得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交歸集體所有並由生產隊統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員自由耕種,期間,xxxx六生產隊將原莫x福x種的這塊土地和四周的樟樹、荊棘清除以及填平旁邊的一些糞坑、荒地等整出一塊坪地的用來修建了生產隊的曬穀坪。申請人稱當時生產隊長因隊裏沒有曬穀坪以集體的名義向父親借用的。由於自1950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的頒佈實施期間,生產隊的生產活動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書面證據材料,所以,申請人請求事項缺少證據依據,申請人提出的爭議土地四際界限也只能是一個模糊的界線。1981年國家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x xx六x將谷坪按人口分給生產隊羣眾曬穀,莫

x福家也分得一份。當時莫x

福也曾提出過要求要回該祖宗地,生產隊通過社員大會集體討論,後來一致通過將谷坪邊南邊原生產隊的三間倉庫的地皮劃分給莫

調換,留下谷坪給羣眾曬穀子,後莫

給莫xx福作福家人已將調換來的倉庫地轉x龍,後莫x龍又將該地轉給妹夫朱x斌建房。現申請人稱該整

x福借用的,現申請人塊地原是生產隊因沒有集體曬穀坪而向父親莫

要求要收回原屬於自己家的自留地。綜合以上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於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後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於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根據這一規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到長塘屯對羣眾的調查瞭解,可以認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請人之父親莫

認為莫x福確實在該爭議土地上開墾了一塊菜地。土地改革時確x福的原耕土地繼續由莫x福耕種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產時確定為莫x福的自留地。1962年後合併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實行小隊核算時,生產隊向莫x福借了該自留地修建了生產隊谷坪雖沒有文字證據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認的.歷史事實,但在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生產隊考慮到羣眾需要谷坪曬穀而用谷坪邊的倉庫地與莫x福調換了谷坪中間的祖宗地,作為社員,莫顯福也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長塘屯第六生產隊已不存在侵佔莫顯福土地的行為。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

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按照我們國家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依據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本府對莫x傑等四兄弟與x x屯第六生產隊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各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所有權應屬於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所有。

2、在19xx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後,生產隊將原來分給農民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收歸集體所有並由生產隊統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農民自由耕種,對於長塘第六生產隊後來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產隊曬穀坪之事,生產隊於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已用倉庫地來與莫x福調換,且莫x福作為生產隊社員,也

x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產資料,所以生產隊不存在侵佔莫

福土地的行為。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

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繼續由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管理使用;申請人認為該地是國有土地、祖宗地沒有法律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4、莫寬傑等未經批准擅自佔用集體土地施工建房等屬違法行為,應停止一切施工、將土地交還集體。所造成一切損失由莫

弟自行承擔。

5、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 x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30日內直接向x 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的,本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土地確權書申請書篇4

申請人:趙天倫 男 漢族 國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趙玉莊157號

被申請人:趙天現 男 漢族 國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趙玉莊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於趙玉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天現、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住趙玉莊,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和被申請人趙天現的父親趙金拔是親兄弟。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在世時,因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小時候給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趙玉村橋西路南燒吊窯,佔用趙集寨瞿金佳組的荒地,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畝,和同村村民趙天山的可耕地(東地大園子)進行調換,趙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趙錦金的可耕地(在趙集寨後)進行調換,趙錦金又和瞿金佳進行調換。這樣經過四次調整,就把趙集寨瞿金佳組在趙玉村東頭的可耕地調到了趙集寨後。xxxx年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不燒吊窯時,又把此1、7畝可耕地,退還給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xxxx年因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塊交給被申請人趙天現代耕代種至今。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死後,有申請人趙天倫一人出錢出物辦的喪事,其他人沒有出過一分錢,因為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仍然在世,

申請人趙天倫並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於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受益,現在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天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天現協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天現,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説)和此地塊已經曹美榮調到樑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天倫。經村幹部、鎮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王集鎮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xxxx年地改時趙玉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趙天現與趙華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天現説xxxx年之前已調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人民政府

土地確權書申請書篇5

__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__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於20__年以文府[20__]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__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後,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於1975年__縣重新進行政區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後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併成為茂山鄉人民政府,並由鄉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後歸還,這才引起爭議。

20__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_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_]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__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__]第045號行政複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於20__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複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_]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覆,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儘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__]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__市__鎮茂山村委會

__經濟合作社

年8月4日

土地確權書申請書篇6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鬆洲區夏家鄉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後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於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於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於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春天,為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並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燬。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餘棵,現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________年____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説已發包給鄉幹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説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説了算,願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包給了鄉幹部王清,承包期限為________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於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户村民隔為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________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徵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峯市土地管理局於________年土地勘查時製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為一組的土地直到現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在這麼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着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嚴重,現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麼寬、這麼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於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於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後,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為代價而形成的。

這裏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條溝(前洞溝)位於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為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為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為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於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為一組村民所有。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