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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優化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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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優化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實施方案

攀枝花市優化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

 

按照省委、市委關於做好兩項改革後半篇文章部署要求,根據省鄉鎮行政區劃和村級建制調整改革“後半篇”文章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省《優化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工作方案(川兩改組〔20212號)、省委編辦《關於進一步優化鄉鎮自然資源、生態文明、村鎮建設、農業農村等相關領域機構職能的指導意見》(川編辦發〔202139號),為進一步優化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聚焦助推鄉鎮提升發展質量、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治理效能,進一步向鄉鎮擴權賦能,優化配置機構編制資源,健全完善運行機制,努力推動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到2021年底,建立鄉鎮權責一致的職能體系、簡約精幹的組織架構、務實高效的用編用人制度,實現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

二、重點任務

(一)紮實推進擴權賦能工作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和相關要求,各縣(區)要規範制定鄉鎮權責清單、屬地事項責任清單,釐清鄉鎮與縣直部門的職責邊界。各縣(區)權責清單管理機構要牽頭組織鄉鎮權責清單的統籌編制、動態調整工作,鄉鎮負責本單位責任清單的編制工作。各縣(區)要根據全省統一的法定和賦權指導目錄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編制形成本縣(區)的鄉鎮行政權力清單,逐一明確各項行政權力事項的對應責任,並按程序進行動態調整。鄉鎮行政權力清單需經縣(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後按程序報縣(區)政府批准並以縣(區)為單位統一公佈,鄉鎮行政權力責任清單由縣(區)委編辦、司法局、行政審批局審核後以縣(區)為單位統一公佈。縣(區)要綜合考慮鄉鎮工作條件、承接能力和實際需求,進一步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村鎮建設、農業農村等相關領域中由鄉鎮執法監督更有力、管理服務更有效且鄉鎮承接意願更強的審批服務執法等權限依法依規賦予鄉鎮,推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的有關管理服務職能向鄉鎮科學延伸,確保鄉鎮在基層治理中“看得見、管得着”。各縣(區)要明確縣鄉屬地管理事項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嚴格落實鄉鎮屬地責任清單制度。各縣(區)要進一步優化鄉鎮各類機構職責關係,實現權責清單、屬地事項責任清單與鄉鎮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的有機銜接。(完成時限:20219月底前)

(二)健全完善派駐機構管理體制。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可在鄉鎮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縣(區)要健全完善納入鄉鎮統一指揮協調的工作機制,其主要負責同志任免應當書面徵求所服務鄉鎮的意見。以原鄉鎮國土資源所為基礎,優化設置鄉鎮自然資源所,原則上作為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並以駐地鄉鎮命名。根據經濟區和行政區適度分離的特點,自然資源所可按區域或鄉鎮設置。按區域設置的自然資源所,要結合實際與所服務鄉鎮機構有機整合;按鄉鎮設置的自然資源所,日常工作由鄉鎮管理。要優化派駐機構職責,鄉鎮自然資源所協助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並配合鄉鎮做好有關工作,主要負責協助開展轄區內耕地保護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劃區定界、表土剝離再利用等工作,協助開展自然資源綜合利用、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等工作,協助開展轄區內自然資源等執法動態巡查,配合做好違法案件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置工作,參與編制、監管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規劃,鄉村相關建設用地的初審,以及鄉村建設規劃的審核,參與集體土地徵收等工作。在派駐機構進行工作考核時,鄉鎮的評價結果一般不低於考核權重的50%,其中鄉鎮自然資源所工作考核應聽取所服務鄉鎮黨委意見。在鄉鎮實行派駐體制的縣直部門進行年度績效考核時,鄉鎮的評價結果一般不低於考核權重的30%。(完成時限:20217月底前)

(三)優化鄉鎮相關領域機構職能。縣(區)要結合鄉鎮類型、編制規模、工作需要等因素,採取限額內單獨設置、掛牌設置、明確鄉鎮相關機構承擔職責等方式,進一步加強鄉鎮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村鎮建設、農業農村等機構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可根據工作實際,整合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耕地保護、鄉村規劃等有關機構及職能,綜合設置機構或合署辦公。縣(區)要釐清縣鄉職責關係,進一步明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縣直有關部門之間、縣直有關部門與鄉鎮之間在鄉鎮振興、耕地保護、鄉村規劃、農村宅基地管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與應急、農村垃圾治理、生活污水處理、“廁所革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村莊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及農房設計建設等方面的牽頭責任和配合責任。強化鄉鎮職責,縣(區)要在釐清縣鄉職責關係基礎上,結合制定鄉鎮權責清單、屬地事項責任清單,以及鄉鎮主要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方案工作,進一步明確並強化鄉鎮抓好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耕地保護、鄉村規劃工作涉及的有關職責。縣(區)要建立健全鄉鎮在轄區範圍內統籌自然資源所等縣鄉機構職能的指揮協調機制,實現縣鄉一體、上下聯動。縣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業務指導、行業監管和服務等職責,加強對鄉鎮有關機構及人員的業務培訓,做好日常工作對接。鄉鎮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運行機制,優化業務流程,推進相關工作屬地管理、落實屬地責任。(完成時限:202110月底前)

(四)充分發揮編制使用效益。除東區、西區外,仁和區、米易縣和鹽邊縣原則上要採取3+X模式因地制宜設置主要指標和附加指標權重,科學測算、合理核定鄉鎮編制,實行動態調整。3”即人口數量、幅員面積、經濟實力3個因素為主要指標;“X”即鄉鎮類型、發展定位、產業特色、交通條件、重大任務等因素為附加指標,由縣(區)結合實際自行設置。支持鄉鎮機構滿編運行,縣(區)清理鄉鎮編制空缺情況,加強空編補員,鼓勵實行“一崗多責、一專多能”。認真清理借用鄉鎮和派駐機構工作人員,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原則上不得從任務繁重且人員緊張的鄉鎮借用人員。支持鄉鎮統籌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重點在鄉鎮自然資源所與鄉村振興、生態環境保護、村鎮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機構範圍內實行編制分類管理、人員統籌使用。可從鄉鎮現有行政和事業編制中調劑工作力量,重點保障鄉鎮抓好農村生態環境治理、耕地保護、鄉村規劃等工作。按區域設置的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少於5名,其工作人員可按服務權重合理分配到所服務的鄉鎮;按鄉鎮設置的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少於3名。鄉鎮自然資源所有關編制原則上從2007年省委編辦核定的國土資源所編制總量中調劑解決,具備條件的可根據工作需要調劑充實事業編制。健全完善機構編制監測評估、編制動態調整機制。支持從上往下跨層級調整編制,推動人員力量下沉。科學合理分配鄉鎮編制,重點加強對鄉村振興任務重、因歷史原因編制偏少的鄉鎮以及經濟發達鎮、中心鎮的編制保障,兼顧規模較小、發展相對滯後鄉鎮的編制需求,確保工作力量適應鄉鎮發展、服務和治理需要。探索縣(區)鄉鎮科級領導職數總量控制、動態調整和統籌調劑機制。(完成時限:20217月底前)

(五)建立健全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做實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選優配強不低於2人從事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支持執法機構負責人由具有綜合行政執法資格的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兼任。強化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職能職責,省政府統一賦權並經縣(區)政府批准公佈後,依法承接並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行使相關行政執法事項。健全縣鄉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落實縣直部門行業管理主體責任,建立鄉鎮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強化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加強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逐步提高執法人員持證率。(完成時限:20219月底前)

(六)提升機構編制“扁平化”管理水平。圍繞進一步統籌縣鄉條塊力量,推動基層治理制度創新和能力建設,積極推進縣(區)開展鄉鎮機構編制“扁平化”管理,探索將鄉鎮職責歸類劃分為黨政綜合、基層黨建、經濟發展、社會事務、社會治理、便民服務、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整合鄉鎮行政和直屬事業機構,以及職能相近、協作密切的縣直部門派駐機構力量,建立工作整體聯動機制,人員統籌使用、分類管理,推動鄉鎮機構力量“平台化”、管理扁平化”、人員“多崗化”(完成時限:20219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優化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工作作為做好兩項改革“後半篇”文章的重要任務,切實履行領導責任,強化工作統籌。各縣(區)要發揮主責作用,結合實際細化落實措施,制定任務清單,明確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

(八)穩妥有序推進。各縣(區)要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優化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有關工作。20216月底前,各縣(區)要完成優化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有關工作,對照鄉鎮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有關政策要求(見附件),調整完善各鄉鎮主要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方案,報市委編辦備案;202112月底前,市委編辦要組織開展優化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評估工作。

(九)強化督促指導。市委編辦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督促指導作用,切實加強政策指導和檢查督促。市直相關部門要結合職能職責,加強政策支持和資源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把防範風險放在突出位置,將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全過程,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按時圓滿完成優化調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