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實用文 書信 面試 實習 實習報告 職場 職責 勵志 名言 熱點
當前位置:人人簡歷網 > 職場 > 活動策劃

天峨縣2021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

欄目: 活動策劃 / 發佈於: / 人氣:8.3K

天峨縣2021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

天峨縣2021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

大排查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各類事故教訓,紮實推進非煤礦山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切實管控非煤礦山安全風險,有效防範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21〕3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全面深入開展非煤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大排查的通知》(礦安〔2021〕1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全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應急發〔2021〕29號)、《河池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2021年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的通知》(河應急發〔2021〕22號)等文件要求,決定從2021年4月上旬至2021年底,結合當前全縣上下正在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和嚴格非煤地下礦山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同時,組織開展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具體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自治區應急廳、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部署要求,結合全縣非煤礦山安全基礎薄弱,事故易發的實際,組織開展拉網式、起底式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圍繞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紮實推進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礦山事故隱患,嚴懲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穩定,以實際行動和實際成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為慶祝建黨100週年營造良好氛圍。

二、大排查時間和範圍

(一)大排查時間:2021年4月上旬至2021年底。

(二)大排查範圍:對全縣所有非煤礦山(含非煤地採礦山、地下探礦、露天礦山)進行全面徹底大排查。

三、大排查整治重點內容

(一)安全生產問題隱患

對照《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嚴防採空區坍塌、火災、透水、中毒窒息、墜罐跑車等事故為重點,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礦山事故隱患,強化事故防範措施落實。(序號前標*為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1.防範地下礦山(含地下探礦)採空區坍塌和冒頂片幫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對礦區範圍內採空區位置、體積、積水、形成時間、地質條件等情況是否清楚,是否繪製採空區現狀圖,採空區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2)是否落實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回採、掘進作業前進行“敲幫問頂”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巷道或者採場頂板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支護措施。

3)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採空區進行處理。

4)相鄰礦山開採錯動線重疊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5)開採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6)是否擅自開採各種保安礦柱或保安礦柱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7)工程地質複雜、嚴重地壓條件或開採深度超過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壓監測系統,並嚴格執行採空區監測預報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8)新建地下礦山未選用充填採礦法的,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或專家論證並出具論證材料。

2.防範地下礦山(含地下探礦)火災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審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並經礦長簽字批准後實施; 是否由具備資質條件的電焊(氣割)工入井動火作業。

2)有自然發火危險的,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煙,違規使用電器,違規使用電爐、燈泡等進行防潮、烘烤、做飯和取暖等行為。

4)井下油品是否單獨存放在安全地點並嚴密封蓋。

5)井下消防設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設施。

6)是否制定火災事故現場處置方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7)在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時,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是否撤出迴風側所有人員。

8)是否使用非阻燃風筒、輸送帶、電纜等材料。

3.防範地下礦山(含地下探礦)透水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摸清礦區範圍內的其他礦山、廢棄礦井、老採空區,含水層、巖溶帶等詳細情況,掌握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係,並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

2)是否按照設計和規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統,並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

3)相鄰礦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貫通;是否存在開採隔水礦柱等各類保安礦柱等違規行為。

4)露天轉地下開採,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5)地表水系穿過礦區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7)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是否嚴格落實探放水制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發現透水徵兆立即停產撤人。

*8)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複雜的,是否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超前探放水等專用設備;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的,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4.防範地下礦山(含地下探礦)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設計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確標示避災路線。

2)是否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

*3)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班組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為每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並確保隨身攜帶。

*4)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安裝主要通風機,並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築物;是否及時封閉廢棄井筒和巷道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風速、風量、風質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5)主要通風機是否安裝開停傳感器和風壓傳感器,在迴風巷是否設置風速傳感器。

6)礦井機械通風系統是否能實現反風,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並保留試驗記錄。

7)獨頭採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採場是否安裝局部礦用通風機,是否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現象。

8)是否定期對入井人員進行通風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專題培訓、開展防中毒窒息事故應急演練。

5.防範地下礦山(含地下探礦)墜罐跑車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所有一級負荷是否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是否採用中性接地。

*2)提升運輸設備是否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是否違規使用帶式制動器的提升絞車作為主提升設備。

3)是否存在超員、超載、超速提升人員行為。

4)罐籠、安全門、搖台(託台)、阻車器等是否與提升機信號實現連鎖,提升信號是否與提升機控制閉鎖。

5)提升礦車的斜井是否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是否設阻車器或擋車欄,斜井下部車場是否設躲避硐室,傾角大於10°的斜井是否設置軌道防滑裝置。

6)斜井人車是否裝設可靠的斷繩保險器,每節車廂的斷繩保險器是否相互連結,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是否還附掛保險鏈。

*7)斜坡道運輸是否採用濕式制動的無軌膠輪車替換乾式制動的或者改裝的車輛運輸人員、炸藥、油料。

*8)提升機、提升絞車、罐籠、防墜器、斜井人車、斜井跑車防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主要提升裝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9)是否將乘載人數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籠每半年一次的鋼絲繩檢驗報告(平衡用鋼絲繩和摩擦式提升機的提升用鋼絲繩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統檢測報告報送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10)是否嚴格按照要求加強提升運輸設備維護保養,建立健全設備檔案管理。

6.防範露天礦山邊坡垮塌等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作業前是否對工作面進行檢查,清除危巖和其他危險物體;是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開採境界內的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超前進行處理;節理、裂隙等地質構造發育、容易引起邊坡垮塌事故的,是否採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邊坡。

*3)是否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採。

*4)工作幫坡角是否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台階(分層)高度是否超過設計高度。

*5)是否擅自開採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6)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採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是否對高度200米及以上邊坡或排土場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是否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是否大於設計坡度10%以上。

*10)是否在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1)是否有在排土場撿拾礦石的情況,排土場是否屬危險級。

*12)是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13)相鄰露天礦山之間,以及露天礦山與周邊生產生活設施之間安全距離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規定。

(二)安全生產風險防控

全面摸排礦山內部各生產區域、工序的安全風險,突出重大事故風險防控,建立安全風險清單,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完善安全風險公告,規範安全操作。

1.企業是否組織力量對所有生產工藝、所有作業場所中容易造成人員傷亡的風險進行全面摸排,建立風險清單。

2.企業是否針對摸排出的每一項安全風險,從工程技術、管理制度、個體防護、應急處置等方面制定落實管控措施,明確風險管控責任人,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於受控範圍內。重點抓好容易引發冒頂片幫、中毒窒息、火災、透水、爆炸、墜罐跑車、高處墜落、邊坡垮塌等事故的風險管控措施制定,制定的措施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3.企業是否將將摸排出的風險和制定的管控措施納入日常安全教育培訓中,提高員工安全風險意識,切實掌握風險管控和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將摸排出的風險和制定的管控措施在礦山入井(坑)口、交接班室醒目位置和各作業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將危險有害因素、管控措施等信息標識清楚,並結合各工種崗位制定安全風險告知卡。

4.企業是否將摸排的風險及相應的管控措施落實情況作為日常檢查的重要內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1.基建礦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

1)建設項目“三同時”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設計建設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2)設計單位是否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科學合理編制基建工程進度計劃,地下礦山是否明確優先貫通安全出口和儘快形成主要供電、通風、排水系統的要求。

3)建設單位是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技術交底,是否對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

4)施工單位是否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報監理單位審核;現場人員、設備、設施等是否與施工組織設計一致;是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有序施工;是否隨意壓縮工期,盲目趕超進度。

5)施工單位是否存在將採掘工程違法分包或者轉包的行為,是否掛靠施工資質。

6)施工單位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7)施工單位是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8)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通風,獨頭掘進工作面的風質風量是否滿足要求;在通風和排水系統形成前,是否進行其他掘進作業。

9)監理單位是否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是否編制監理規劃;現場人員、設備、設施等是否與監理規劃一致。

10)是否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1)地下礦山豎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後,是否集中在一箇中段貫通,形成礦井全負壓通風系統和兩個直通地表的出口。貫通前,不得在豎井內安裝剛性井筒裝備。

12)地下礦山形成全負壓通風系統和兩個直通地表的出口後,是否抓緊建設井下主要供電、排水系統,是否在供電、排水系統建成前進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

13)是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提升、通風、排水設備和器材,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有效應對。

2.生產礦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證照手續不全或者證照到期不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擅自組織生產。

2)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是否宣傳、培訓、落實到位。

3)是否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4)礦山企業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單位納入統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對採掘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況。

5)礦山企業是否超能力組織生產。

6)礦山企業是否與採掘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採掘施工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存在掛靠、違規發包轉包分包工程現象。

7)礦山企業應急救援方案是否與各個採掘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有效銜接,是否定期組織包括採掘施工單位的聯合應急演練。

8)採掘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礦山企業是否對採掘施工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組織安全培訓。

9)是否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0)採掘施工單位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班組配備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為每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並確保隨身攜帶。

11)是否按規定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系統是否正常運行的,是否存在修改、刪除及屏蔽系統數據信息逃避監管行為。

3.地下礦山(含地下探礦)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項目部人員配備情況

1)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項目部是否根據所承攬工程內容,配備採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2)項目部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取得礦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礦山安全類、建築施工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3)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與項目部或其上級法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4.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措施落實情況

1)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新入礦工人是否經三級教育培訓,熟悉作業風險和應急處置措施;每年復工前是否對全體員工集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允許上崗。

3)是否加強日常教育、培訓,每月開展不少於一次安全教育,確保所有人員熟悉和掌握作業風險點和管控措施。

4)是否在作業規程編制中對每個作業點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具體的防範措施,組織企業員工特別是現場一線工人學習掌握。

四、大排查方式方法

大排查分企業自查自糾級集中大排查、市級督導檢查等三個層面交叉進行,自20214上旬2021年年底同步開展。

(一)非煤礦山企業自查自糾全覆蓋。

1.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上述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大檢查實施方案,全面開展隱患大排查(具體檢查標準詳見《非煤礦山大排查檢查表》(附件5對本企業各個系統、環節、重點部位、主要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深入、細緻、徹底的大檢查,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列出清單,建立台賬,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實”要求立查立改。大排查實施方案經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後上報縣應急管理部門

2.及時召開大排查動員大會。各企業按照要求組織召開大排查動員大會,傳達、學習、貫徹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和企業具體實施方案,企業動員大會召開情況要作為企業自查的重點內容,確保讓每一個車間、每一個班組、每一個崗位的員工都瞭解大排查內容和要求,確保全員、全崗位參與大排查工作。

3.組織開展全員警示教育各企業要通過組織員工觀看事故警示片、講解典型事故案例、本單位事故責任人現身説法等方式開展全員警示教育,強化安全教育培訓;要結合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制定和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全員參與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發現和整改事故隱患;對排查發現的隱患,要建立台賬,逐項落實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時限、預案形成自查報告,自查報告經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後,每月15日前上報縣應急管理部門同時企業要將檢查情況、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在本單位醒目位置公佈,接受職工監督。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要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診斷式”檢查,精準把脈,解決問題。

4.嚴格審核外包工程施工隊伍相應問題形成審核報告並按時上報。企業對本單位外包工程施工隊伍(包括基建施工隊伍和採掘施工隊伍)的相關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逐一重新審核,形成審核報告,於2021530日前上報審核報告,其中:地下礦山(含地下探礦)企業報縣應急管理部門轉報市應急管理部門,露天礦山企業縣應急管理部門備查。經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必須全部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項目部必須根據所承攬工程內容,配備採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項目部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取得礦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礦山安全類、建築施工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與項目部或其上級法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二)縣、鄉級安全大排查全覆蓋。

1.認真梳理企業相應方案和報告,精準開展執法檢查。鄉鎮和縣有關部門要認真梳理分析企業上報的具體實施方案、自查報告和審核報告結合實際情況精準制定執法計劃,採取“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交叉檢查”等方式開展執法檢查,做到檢查全覆蓋,不漏一礦一井,確保查真查實。2.大排查做到查真查實,着力發揮震懾作用。鄉鎮和縣有關部門要由分管負責同志帶隊,組織業務骨幹及行業專家深入企業開展集中排查,確保查準查深。對企業隱患應查未查、應報未報、應改未改的,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內頂格處罰,形成有力震懾。對存在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產整頓直至關閉。

(三)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導檢

市應急管理部門將組織工作人員專家組成督查核查組,對我縣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實效進行督導檢查和督促指導。發現企業未按照要求開展自查自糾或隱患整改不徹底的,一律依法從重處罰;對我縣、鄉檢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過場,造成重大後果的,嚴肅追責問責。

、工作要求

(一)精心制定方案,認真組織實施。鄉鎮和縣有關部門及企業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制定本鄉鎮本部門本企業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要加強對排查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摸清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狀況,制定針對性的安全監管措施,落實監管責任,確保貫徹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嚴防搞形式、走過場。

(二)聚焦重點問題,全面紮實整治。鄉鎮和縣有關部門要以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集中整頓清理為突破口,推進大排查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切實解決基建礦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採掘施工隊伍資質掛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亂等突出問題,認真審核非煤礦山企業上報的審核報告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審核報告必須全部清退。

(三)強化整治攻堅,推動整改落實鄉鎮和縣有關部門及企業要將此次大排查作為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集中攻堅階段的重要舉措,將排查發現的突出問題、深層次問題和擬採取的整改措施等納入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兩個清單”並動態更新。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逐項建立檔案並掛牌督辦,確保排查、整改、驗收、銷號閉環管理。針對重點難點問題,要通過召開現場推進會、經驗交流會等措施,加大專項整治攻堅力度,抓好整改措施落實。

(四)注重監督管理,着力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鄉鎮和縣有關部門及企業要在抓好問題隱患整改、鞏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時,深入系統分析問題隱患存在的深層次原因,結合本鄉鎮、本部門、本企業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特點,重點在提高安全准入門檻、淘汰落後工藝及設備、分級分類監管、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民用爆炸物品、基建礦山、外包工程施工隊伍的安全監督和管理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推動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五)嚴格規範精準執法,全面提升監管效能鄉鎮和縣有關部門要將安全大查與打非治違和專項整治結合起來,要與專家會診和安全風險分級工作結合起來要科學研判風險、強化精準執法,提升執法質量和效能,以高質量執法推動大排查工作落實,切實解決“屢罰不改、屢禁不止”問題。每次現場檢查前要編制好檢查方案,重大事故隱患必須納入重點檢查範圍;現場檢查時,要對上一次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對發現的隱患問題,必須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罰;要按照“誰執法、誰督辦”的原則,健全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切實督促整改措施落實,消除事故隱患。要堅持逢查必考,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不具備履行崗位職責能力的不準上崗。

(六)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鄉鎮和縣有關部門要將督促排查整改36項重大事故隱患和嚴厲打擊10類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附件4)貫穿大排查全過程,始終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發現企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要依法採取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等措施,並給予嚴肅處罰。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礦山企業及其有關人員,要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範圍。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國有礦山企業,要及時向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七)全面排查整改,嚴格落實工作責任。鄉鎮和縣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轄區或監管範圍內非煤礦山按照本實施方案,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大排查實施方案,深入開展全系統各環節安全大排查,既要查現場作業管理,更要查安全責任制度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同時,組織專家逐礦逐庫進行督查,確保做到非煤礦山自查自改100%、上級企業檢查下級礦山100%縣鄉檢查礦山企業100%。長期停產停建非煤礦山在恢復生產建設前,必須完成自查自改、上級企業檢查、縣鄉檢查,否則不得恢復生產建設。

(八)強化督導檢查,形成強大震懾安委辦要加強對企業自查自改和鄉鎮、部門檢查情況的督促檢查應急管理定期對我縣進行督導抽查,及時協調解決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發現企業不認真開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責令重新開展自查自改;對在2021530日前沒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隊伍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重新審核的非煤礦山,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對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得力的鄉鎮、部門和企業,要約談通報相關負責人。各鄉鎮和縣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報道,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公開執法處罰結果,形成強大的震懾

(九)嚴格規定時限,按時報送實施方案和相關表格。鄉鎮和縣有關部門及企業於2021410日前將本鄉鎮本部門本企業大排查實施方案報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監管股;20214月起,每月1日前以掃描件和電子版形式報送《企業自查自改情況彙總表》(附件1)、《縣、鄉級非煤礦山檢查情況彙總表》(附件2)、《重大隱患明細表》(附件3)等工作進展情況表格202213日前報送大排查工作總結

聯繫人及電話:蔡宗樹0778-6858968;電子郵箱:teyjajg@163

 

附件:1.企業自查自改情況彙總表

   2.縣、鄉級非煤礦山檢查情況彙總表

    3.重大隱患明細表

   4.10類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5.非煤礦山大排查檢查表


 

附件1

企業自查自改情況彙總表

 

填報單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轄區內非煤礦山

數量(座)

已完成自查非煤礦山數量(座)

企業自查發現

一般隱患數量(項)

企業自查發現

重大隱患數量(項)

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隊伍數量(個)

已完成排洪系統質量檢測尾礦庫數量(座)

露天

礦山

地下

礦山

露天

礦山

地下

礦山

露天

礦山

地下

礦山

露天

礦山

地下

礦山

 

 

 

 

 

 

 

 

 

 

 

 

填報人:                                                               聯繫電話:

 

注:填報數據為累計數據。

 

 

附件2

縣、鄉級非煤礦山檢查情況彙總表

填報單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數量

(座次)

單班入井超過30人地下礦山會診

井深超過800米地下礦山會診

“頭頂庫”

會診

檢查發現一般隱患數量(項)

檢查發現重大隱患數量(項)

下達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

罰款

(萬元)

責令停產整頓(座次)

責令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台套)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納入“黑名單”()

提請關閉數量()

媒體曝光()

露天礦山

地下礦山

總數

完成會診數量

總數

完成會診數量

總數

完成會診數量

露天礦山

地下礦山

 

 

 

 

 

 

 

 

 

 

 

 

 

 

 

 

 

 

 

 

 

 

 

 

 

 

 

 

 

 

 

 

填報人:                                                               聯繫電話:                                                                          

注:填報數據為累計數據。

 

 

附件3

重大隱患明細表

填報單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地市

礦山名稱

重大隱患內容

掛牌督

辦單位

整改情況

(已整改/正在整改)

採取的主要防範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寫)

 

 

 

 

 

 

 

 

 

 

 

 

 

 

 

 

 

 

 

 

 

 

 

 

 

 

 

 

 

 

 

 

 

 

 

填報人:                                                               聯繫電話:                                                                          

注:1.重大隱患應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進行判定。

    2.填報內容包括企業自查上報、上級企業檢查和監管部門檢查發現的所有重大隱患。


 

附件4

10類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1. 整合後的礦山管理不規範 納入整合的生產系統仍然各自為政”。

2.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履行不嚴格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

3. 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

4.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其他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5. 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或安全風險辨識評估不全面,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合理、落實不到位。

6. 不按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未及時填繪圖紙,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7.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測檢驗。

8.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規範,以包代管。

9. 應急預案體系不完善,缺少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未按規定蛆織開展應急演練。

10.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中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

附件5

非煤礦山大排查檢查表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26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配備 29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 30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1 

5:安全資金投入 35 

6: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6

7:安全生產承包租賃 38

8:生產安全應急管理 40 

9:安全生產許可證 43

10:現場作業管理 45 

10-1:地下礦山現場作業管理 45 

10-2:露天礦山現場作業管理 61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依據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1.安全預評價

是否進行安全預評價。

查閲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七條。

1)未進行安全預評價。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安全設施設計

是否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查閲資料。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條第一款。

1)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擅自開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2.安全設施設計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

查驗批覆文件。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二條第一款。

2)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或審查不合格。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二條第一款“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管理。

查驗資料。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五條。

3)重大設計變更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五條“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二十九條“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設施驗收

是否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查閲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

1)未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是否進行安全驗收。

查閲驗收資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2)安全設施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配備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依據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配備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查閲機構設置文件。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查閲相關資料。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2)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依據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1.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材料。

查閲資料、抽查詢問有關人員。(不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於進一步建立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清單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不結合崗位實際照搬照抄,視為未建立)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1)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規程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材料。

查閲資料、抽查詢問有關人員。(不結合生產實際照搬照抄的,視為未制定)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1)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標準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1.從業人員培訓

安全培訓情況。

查閲培訓記錄、抽查相關從業人員。(不瞭解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或不掌握本崗位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視為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1)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新招井下作業人員上崗情況。

抽查相關人員。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十三條第二款。

2)新招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期不滿即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十三條第二款“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

培訓考核情況。

查驗考核合格證明材料。(不掌握本崗位基本安全生產知識,視為考核不合格。)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培訓或培訓不合格。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培訓考核的真實性。

查驗培訓考核記錄。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書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合格證。”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自撤銷其相關合格證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培訓取證情況。

1)查看礦山生產系統及工藝流程,瞭解礦山勞動組織和崗位安排,掌握應當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種類和數量。

2)查看有在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看是否在有效期內。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1特種作業人員未進行特種作業培訓或培訓不合格。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實性。

通過登錄應急管理部官網--服務--查詢服務---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系統查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2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查驗特種作業人員與證件的一致性。

對照證件查看在崗人員考勤記錄和工資發放記錄。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3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安全培訓檔案

培訓記錄及培訓檔案。

抽查檔案記錄(一人一檔)。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1)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或編造安全培訓檔案。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5:安全資金投入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標準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

查閲相關資料。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六條、第三十一條“非煤礦山開採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1)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6: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標準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1.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是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查閲相關資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1)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及時、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事故隱患排查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情況。

查閲有關資料。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第十四條第二款。

1)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第十四條第二款“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2.事故隱患排查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查閲有關資料。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十八條。

2)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並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及告知情況。

查閲有關資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3)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7:安全生產承包租賃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標準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1.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是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查閲有關文件。

(以包代管、轉嫁安全生產責任的協議,視為未簽訂)

《生產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1)未按照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生產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分包工程管理

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查閲有關資料。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十二條。

1)生產運行期間,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十二條“金屬非金屬礦山總髮包單位對地下礦山一個生產系統進行分項發包的,承包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3家,避免相互影響生產、作業安全。

前款規定的發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不得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五條“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分包工程管理

發包單位對外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

查閲有關資料。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十一條。

2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十一條“金屬非金屬礦山分項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地下礦山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病防護等管理,並對外包工程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四條“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的;”


8:生產安全應急管理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標準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1.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

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查閲有關資料。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

1)未按照規定製定事故應急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演練。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應急預案備案情況。

查閲備案記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二、第三㰪。

2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二、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前款所列單位屬於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於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

應急預案評審、評估、修訂、應急物資及裝備管理。

查閲有關資料。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二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

3未按照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估、修訂、對應急物資及裝備進行管理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二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2.應急救援組織

是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查閲有關資料。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1)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77號令修訂)第四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9:安全生產許可證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依據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安全生產許可證

有無證照。

檢查證照。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件有效性。

查驗證照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2)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繼續進行生產。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證照變更情況。

對比營業執照。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78號令修訂)第二十一條。

3)安全生產許可證未按規定變更。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78號令修訂)第二十一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變更單位名稱的;(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三)變更單位地址的;(四)變更經濟類型的;(五)變更許可範圍的。”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78號令修訂)第四十四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未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安全生產許可證

證照真實性。

查驗證照。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

4轉讓、冒用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10:現場作業管理

10-1:地下礦山現場作業管理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標準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1.基本圖紙

有無基本圖紙及圖紙真實性。

查看圖紙。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4.16“地下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1)無基本圖紙或圖實不符。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2.安全出口

地表安全出口設置情況。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於30m。”

1)礦井未按規定設置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3.保安礦柱

保安礦柱的留設。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5號)。

1)未按規定留設或開採保安礦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防中毒窒息管理

機械通風系統設置情況。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礦井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對於自然風壓較大的礦井,當風量、風速和作業場所空氣質量能夠達到6.4.1的規定時,允許暫時用自然通風替代機械通風。”

1)未建立機械通風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主通風機運行情況。

查閲運行記錄。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正常生產情況下,主扇應連續運轉。當井下無污染作業時,主扇可適當減少風量運轉;當井下完全無人作業時,允許暫時停止機械通風。當主扇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並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

2)主通風機未運行或長期故障。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4.防中毒窒息管理

局部通風設備安裝使用情況。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採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3)掘進面和通風不良採場未按規定安裝局部通風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主通風機房的監控儀表設置情況。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主扇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温度等的儀表。”

4)主通風機房未按規定設置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温度等儀表。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配備。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範AQ2031-201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範AQ2033-2011》“5.1地下礦山應配置足夠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應能測量一氧化碳、氧氣、二氧化氮濃度,並具有報警參數設置和聲光報警功能。

”“4.4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於30min的自救器,並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自救器。4.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5)未配齊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4.防中毒窒息管理

是否仍在使用ZH15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和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

現場抽查。

《關於發佈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

6)使用應當淘汰的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5.防火管理

是否仍在使用木支護、非阻燃風筒、油斷路器、非阻燃電纜(含強、弱電)和非阻燃輸送帶。

現場抽查。

《關於發佈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

 

1)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動火作業管理。

查看動火工作票。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條“在井下進行動火作業,應制定經主管礦長批准的防火措施。”

2)動火作業未辦理動火工作票。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5.防火管理

是否違規使用電爐和燈泡。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井下不得使用電爐和燈泡防潮、烘烤和採暖。”

3)違規使用電爐和燈泡。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是否存在吸煙行為。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有易燃氣體的作業場所,不應吸煙。”

4)井下有人吸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油品管理情況。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井下各種油類,應單獨存放於安全地點。裝油的鐵桶應有嚴密的封蓋。應採用輸油泵或唧管輸油,儘量減少漏油。儲存動力油的硐室應有獨立迴風道,其儲油量應不超過三晝夜的需用量。”

5)油品管理不符合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6.防透水

管理

水害隱患排查。

查有關圖紙及資料。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礦山企業應調查核實礦區範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採空區,現有生產井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並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

1)未查清水害隱患。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探放水作業管理。

查制度結合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可能與水體有聯繫的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編制探水設計。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鑽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巖石結構與硬度等條件在設計中規定。”

2)未實施超前探放水。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77號令修訂)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排水系統設備配備情況。

查閲設計結合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台泵組成。工作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湧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

3)未建立排水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防透水

管理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建立排水系統,加強對排水設備的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防水門安裝使用。

查閲技術資料結合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一般礦山的主要泵房,進口應裝設防水門。”

4)未按規定設置防水門。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7.防墜罐跑車管理

提升裝置、罐籠及鋼絲繩等安全設備。

查驗證書。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提升系統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豎井與各中段連接處的柵欄、阻車器等。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豎井與各中段的連接處,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設置高度不小於1.5m的柵欄或金屬網,並應設置阻車器,進出口設柵欄門。”

2)提升系統未按規定設置柵欄和阻車器等。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過卷保護裝置及防墜裝置。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豎井提升系統應設過卷保護裝置,過卷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3)提升系統未設置過卷保護裝置及防墜裝置。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7.防墜罐跑車管理

提升系統的保護和閉鎖連鎖裝置。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提升裝置的機電控制系統,應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護與電氣閉鎖裝置:”

 

4)提升系統未設置或設置的保護和閉鎖連鎖裝置不符合規定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提升設備定期維保及檢測檢驗情況。

查有關資料。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提升系統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

5)提升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保與檢測檢驗。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

7.防墜罐跑車管理

 

 

(或託台)、裝卸礦設施、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機的各部分,包括捲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裝置和閉鎖裝置等,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應由礦機電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斜井防跑車裝置、阻車器或擋車欄。

查閲技術資料結合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提升礦車的斜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並經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應設阻車器或擋車欄。阻車器或擋車欄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後關閉。”

6)斜井提升未按規定設置或防跑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欄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8.防冒頂坍塌管理

頂板分級管理及管控。

查管理制度。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應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採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

1)未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或未落實管控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頂板支護。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應進行支護。在鬆軟或流砂巖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

2)不穩固巖層採掘未及時支護。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77號令修訂)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頂板現場管理。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井巷砌碹支模,應遵守下列規定: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時,應及時清理頂、幫浮石,並採取臨時護頂措施;砌碹後應將頂、幫空隙填實;”

3)砌碹前拆除支架未清理頂、幫浮石。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77號令修訂)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8.防冒頂坍塌管理

地壓監測系統設置。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工程地質複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下列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4)未安裝地壓監測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是否仍在採用橫撐支柱採礦法及進行空場法採礦(無底柱採礦法)採場內人工裝運作業。

現場抽查。

《關於發佈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

5)採用禁止使用的採礦工藝。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8.防冒頂坍塌管理

生產作業區採空區處理。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採用留礦法、空場法採礦的礦山,應採取充填、隔離或強制崩落圍巖的措施,及時處理採空區;較小、較薄和孤立的採空區,是否需要及時處理,由主管礦長決定。”

 

6)未按規定處理採空區。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監測監控系統。

現場檢查

AQ2031-2011 4.4“監測監控中心設備應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護裝置。”

AQ2031-2011 4.5“主機應安裝在地面,並雙機備份,且應在礦山生產調度室設置顯示終端。”

AQ2031-2011 5.1“地下礦山應配置足夠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

AQ2031-2011 6.1“井下總迴風巷、各個生產中段和分段的迴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AQ2031-2011 8.1“對於在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鐵路、水體下面開採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地壓或變形監測,並應對地表沉降進行監測。”AQ2031-2011 8.2“存在大面積採空區、工程地質複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地壓監測。”

AQ2031-2011 9.2“應指定人員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1)未安裝使用檢測監測監控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人員定位系統。

現場檢查

AQ2032-2011 4.6“主機應安裝在地面,並雙機備份,且應在礦山生產調度室設置顯示終端。”

AQ2032-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人員定位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2)未安裝使用人員定位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緊急避險系統。

現場檢查

AQ2033-2011 4.4“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於30min的自救器,並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自救器。”

AQ2033-2011 4.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AQ2033-2011 5.6“緊急避險設施外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標識牌中應明確標註避災硐室或救生艙的位置和規格。”

3)未安裝使用緊急避險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壓風自救系統。

現場檢查

AQ2034-2011 4.10“壓風自救裝置、三通及閥門安裝地點應寬敞、穩固,安裝位置應便於避災人員使用;閥門應開關靈活。”

AQ2034-2011 4.11“主壓風管道中應安裝油水分離器。”

AQ2034-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壓風自救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4)未安裝使用壓風自救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供水施救系統。

現場檢查

AQ2035-2011 4.4“施救時水源應滿足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要求。”

AQ2035-2011 4.11“三通及閥門安裝地點應寬敞、穩固,安裝位置應便於避災人員使用;閥門應開關靈活。”

AQ2035-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供水施救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5)未安裝使用壓風自救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通訊聯絡系統。

現場檢查

AQ2036-2011 4.4“安裝通信聯絡終端設備的地點應包括:井底車場、馬頭門、井下運輸調度室、主要機電硐室、井下變電所、井下各中段採區、主要泵房、主要通風機房、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提升機房、井下爆破器材庫、裝卸礦點等。”

AQ2036-2011 4.5“通信線纜應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備,其中任何一條通信線纜發生故障時,另外一條線纜的容量應能擔負井下各通信終端的通信能力。”

AQ2036-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通信聯絡系統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

6)未安裝使用通訊聯絡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10-2:露天礦山現場作業管理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檢查標準

違法行為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

1.基本圖紙

有無基本圖紙及圖紙真實性。

查看有無各圖紙。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15條“礦山必須具備:地形地質圖、採剝工程年末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佈置圖。”

1)無基本圖紙或圖實不符。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2.開採方式

分台階開採情況。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1.2“露天開採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採順序,分台階開採,並堅持“採剝並舉,剝離先行”的原則。”

1)未採用自上而下的分台階開採方法。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台階參數。

結合設計資料和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生產台階高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開採結束,並段後的台階高度超過表1的規定時,應經過技術論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由設計確定。”

2)台階參數不符合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開採方式

小型露天採石場分層開採情況。

現場抽查。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第十五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採用台階式開採。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採。”

3)未採用台階式或自上而下分層開採方法。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78號令修訂)第十五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採用台階式開採。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採。……”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小型露天採石場分層參數。

查設計資料結合現場抽查。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78號令修訂)第十五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採用台階式開採。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採。

分層開採的分層高度、最大開採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後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採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

4)分層參數不符合規定。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78號令修訂)第十五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採用台階式開採。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採。

分層開採的分層高度、最大開採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後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採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採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開採方式

 

 

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採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分層開採的鑿巖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米。

分層開採的底部裝運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台寬度要求。”

 

分層開採的鑿巖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米。

分層開採的底部裝運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台寬度要求。”

 

3.邊坡現場管理

採場工作幫和高陡邊幫。

結合管理制度和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對採場工作幫應每季度檢查一次,高陡邊幫應每月檢查一次,不穩定區段在暴雨過後應及時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處理。”

1)未按規定檢查採場工作幫和高陡邊幫。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幫。

查工作記錄。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對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幫,應定期進行安全穩定性檢查(雨季應加強),發現坍塌或滑落徵兆,應立即停止採剝作業,撤出人員和設備,查明原因,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報告礦有關主管部門。”

2)未對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幫進行工作穩定性檢查。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3.邊坡現場管理

是否存在掏採行為。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露天採場各作業水平上、下台階之間的超前距離,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不應從下部不分台階掏採。採剝工作面不應形成傘檐、空洞等。”

3)從下部不分台階掏採,形成傘檐、空洞等。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邊坡治理及穩定性分析。

查有關資料。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性大的礦山,除應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還應每5年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

4)未進行邊坡治理或穩定性分析。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處理及警示標誌設置。

查礦山平面圖是否標註有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現場是否設置警示標誌。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開採境界內和最終邊坡鄰近地段的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應及時標在礦山平面圖上,並隨着採掘作業的進行,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5)礦山平面圖未標註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或現場未設置警示標誌。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4.邊坡監測監控

邊坡監測。

邊坡觀測資料及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邊坡監測系統設計,應根據最終邊坡的穩定類型、分區特點確定各區監測級別。對邊坡應進行定點定期觀測,包括坡體表面和內部位移觀測、地下水位動態觀測、爆破震動觀測等。”

1)未進行邊坡監測。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在線監測及穩定性專項分析。

現場抽查在線監測設施及查看穩定性專項分析資料。

《非煤礦山領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60號)“6.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場,必須進行在線監測,定期進行穩定性專項分析。”

2)未進行在線監測及穩定性專項分析。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5.採掘作業管理

穿孔作業行為。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鑽架頂作業。不應雙層作業。”

1)打雷暴雨等惡劣天氣下進行穿孔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5.採掘作業管理

鏟裝作業行為。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兩台以上的挖掘機在同一平台上作業時,挖掘機的間距:汽車運輸時,應不小於其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且應不小於50m;機車運輸時,應不小於二列列車的長度。”

2)同一平台作業挖掘機間距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上、下台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應沿台階走向錯開一定的距離;在上部台階邊緣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的挖掘機,應超前下部台階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3倍的距離,且不小於50m。”

3)上下台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距離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護欄、擋車牆等設置情況。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山坡填方的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側應設置護欄、擋車牆等。”

4)未按規定設置護欄、擋車牆。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排土場安全管理

排土場汛期管理。

現場抽查。

《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 2005-20057.5“汛期應對排土場和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進行巡視,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防止連續暴雨後發生泥石流和垮壩事故。”

1)汛期未對排土場發現的問題及時修復。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土場監測系統建設情況。

現場抽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非煤礦山領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60號)一(四)6“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場、三等及以上等級的尾礦庫,必須進行在線監測,定期進行穩定性專項分析。”

2)排土場未按規定建立監測系統。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