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
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深刻吸取棲霞市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笏山金礦“1·10”事故教訓,按照《全省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方案》部署要求,決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全省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落實1月13日全國安全防範工作緊急視頻會議、1月8日省委國家安全委員會擴大會議和1月12日全省安全生產電視會議要求,結合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組織開展拉網式、起底式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基層、深入一線、深入企業、深入現場,採取有力有效措施,強化安全責任落實、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堅決遏制非煤礦山事故發生。
二、排查整治重點
(一)共性排查整治重點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重點排查是否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和實際控制人是否親自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是否組織企業職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是否掌握企業重大安全風險“底數”,是否掌握企業隱患整改情況,是否落實隱患整改責任人、整改資金、整改措施;是否按許可資質生產經營、是否無資質生產經營,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非法建設、非法轉包等行為。
2.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重點排查是否及時修訂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情況,是否有照抄照搬行為;是否設立專(兼)職安全員,是否依法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管理人員、重點崗位、班組和一線作業人員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是否配齊並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
3.雙重預防體系建設運行情況。重點排查是否建立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全員參與對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進行辨識並分級管理;是否建立風險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是否逐一制定風險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採用信息化技術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4.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重點排查年度培訓計劃是否分層次、分類別、分崗位制定並組織實施;是否足額提取安全培訓費用並專款專用;作業人員是否經培訓合格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在崗人員是否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後,是否及時進行崗前教育和培訓。
5.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點排查是否針對同行業領域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訓;是否建立隱患線索蒐集、職工查隱患獎勵制度並有效執行;對於排查出的隱患問題是否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解決;存在的重大隱患是否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6.應急準備情況。是否編制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是否依法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實戰化演練並及時評估演練效果、改進應急措施、修訂應急預案;是否配齊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相關崗位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佩戴和熟練使用特殊防護裝備。
7.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情況。是否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工程地質複雜、嚴重地壓條件或開採深度超過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壓監測系統;二等、三等尾礦庫是否安裝在線監測系統並有效運行。
(二)專項排查整治重點
1.防範地下礦山採空區坍塌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對礦區範圍內採空區位置、體積、積水、形成時間、地質條件等情況是否清楚,是否繪製採空區現狀圖,採空區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2)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採空區進行處理。
(3)相鄰礦山開採錯動線重疊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4)開採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5)是否擅自開採各種保安礦柱或保安礦柱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6)是否嚴格執行採空區監測預報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2.防範地下礦山火災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審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並經礦長簽字批准後實施。
(2)有自然發火危險的,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煙,違規使用電器,違規使用電爐、燈泡等進行防潮、烘烤、做飯和取暖等行為。
(4)井下油品是否單獨存放在安全地點並嚴密封蓋。
(5)井下消防設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設施。
(6)是否制定火災事故現場處置方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3.防範地下礦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摸清礦區範圍內的其他礦山、廢棄礦井、老採空區,含水層、巖溶帶等詳細情況,掌握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係,並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
(2)是否按照設計和規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統,並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
(3)相鄰礦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貫通;是否存在開採隔水礦柱等各類保安礦柱等違規行為。
(4)露天轉地下開採,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5)地表水系穿過礦區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7)是否嚴格落實探放水制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複雜的,是否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超前探放水等專用設備;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的,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4.防範地下礦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設計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確標示避災路線。
(2)是否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
(3)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班組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為每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並確保隨身攜帶。
(4)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安裝主要通風機,並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築物;是否及時封閉廢棄井筒和巷道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風速、風量、風質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5)主要通風機是否安裝開停傳感器和風壓傳感器,在迴風巷是否設置風速傳感器。
(6)礦井機械通風系統是否能實現反風,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並保留試驗記錄。
(7)獨頭採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採場是否安裝局部礦用通風機,是否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現象。
(8)是否定期對入井人員進行通風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專題培訓、開展防中毒窒息事故應急演練。
5.防範地下礦山墜罐跑車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所有一級負荷是否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
(2)提升運輸設備是否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是否違規使用帶式制動器的提升絞車作為主提升設備。
(3)是否存在超員、超載、超速提升人員行為。
(4)罐籠、安全門、搖台(託台)、阻車器等是否與提升機信號實現連鎖,提升信號是否與提升機控制閉鎖。
(5)提升礦車的斜井是否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是否設阻車器或擋車欄,斜井下部車場是否設躲避硐室,傾角大於10°的斜井是否設置軌道防滑裝置。
(6)斜井人車是否裝設可靠的斷繩保險器,每節車廂的斷繩保險器是否相互連結,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是否還附掛保險鏈。
(7)斜坡道運輸是否採用濕式制動的無軌膠輪車替換乾式制動的或者改裝的車輛運輸人員、炸藥、油料。
(8)提升機、提升絞車、罐籠、防墜器、斜井人車、斜井跑車防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主要提升裝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9)是否將乘載人數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籠每半年一次的鋼絲繩檢驗報告(平衡用鋼絲繩和摩擦式提升機的提升用鋼絲繩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統檢測報告報送屬地應急管理部門。
(10)是否嚴格按照要求加強提升運輸設備維護保養,建立健全設備檔案管理。
6.防範露天礦山邊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作業前是否對工作面進行檢查,清除危巖和其他危險物體;是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開採境界內的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超前進行處理;節理、裂隙等地質構造發育、容易引起邊坡垮塌事故的,是否採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邊坡。
(3)是否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採。
(4)工作幫坡角是否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台階(分層)高度是否超過設計高度。
(5)是否擅自開採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6)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採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是否對高度200米及以上邊坡進行在線監測;邊坡是否存在滑移現象。
(8)是否有在排土場撿拾礦石的情況。
7.防範尾礦庫潰壩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設立專門的尾礦庫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2)是否按法規、國家及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3)是否按照要求設置人工和在線安全監測設施,並有效運行。
(4)是否存在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5)壩體是否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範圍管湧、流土變形,壩體是否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6)壩體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幹灘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7)壩體是否超過設計壩高,是否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8)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是否大於設計堆積上升速率,浸潤線埋深是否小於控制浸潤線埋深。
(9)是否定期對排洪系統進行檢查,排洪構築物是否堵塞、坍塌。
(10)冬季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用冰下放礦作業。
(11)採用上游式築壩的,是否在壩前均勻放礦,是否未經論證在庫後或一側岸坡放礦。
8.防範尾礦庫排洪系統損毀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1)排洪系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2)是否嚴格按照規範和設計要求建設排洪系統,製作拱板、蓋板;是否存在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設計參數的行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統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檔案,保留隱蔽工程施工、監理記錄及相應影像資料。
(4)從事排洪設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裝)的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5)是否嚴格控制拱板安裝質量,安裝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對拱板的質量逐一檢查;安裝時拱板兩端砂漿是否填充飽滿、密實,拱板的施工及安裝過程是否留存隱蔽工程照片,建立驗收檔案。
(6)是否定期對排洪系統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隱患是否及時處理。
9.淘汰落後工藝與設備情況。
是否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安監總管一〔2015〕13號)要求,強制淘汰採用乾式制動的無軌膠輪車或者改裝車輛運輸人員、炸藥、油料等28項落後工藝及設備。
10.基建礦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設計建設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
(2)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3)是否壓縮工期,編制的進度計劃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4)建設單位是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技術交底。
(5)施工單位是否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報監理單位審核;現場人員、設備、設施等是否與施工組織設計一致;是否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施工單位是否存在將採掘工程違法分包或者轉包的行為。
(7)施工單位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8)施工單位是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9)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通風,獨頭掘進工作面的風質風量是否滿足要求;在通風和排水系統形成前,是否進行其他掘進作業。
(10)監理單位是否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是否編制監理規劃;現場人員、設備、設施等是否與監理規劃一致。
11.生產礦山採掘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1)礦山企業是否與採掘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2)礦山企業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單位納入統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對採掘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況。
(3)礦山企業應急救援方案是否與各個採掘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有效銜接,是否定期組織包括採掘施工單位的聯合應急演練。
(4)採掘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礦山企業是否對採掘施工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組織安全培訓。
(5)採掘施工單位“三項崗位”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6)採掘施工單位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班組配備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為每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並確保隨身攜帶。
具體檢查標準詳見《非煤礦山大排查大整治檢查表》(附件2)。
(三)嚴打非法違法行為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履行不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
2.安全生產、風險防控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其他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或安全風險辨識評估不全面,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合理、落實不到位。
5.不按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未及時填繪圖紙,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6.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測檢驗。
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規範,以包代管。
8.應急預案體系不完善,缺少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9.《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中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方法步驟
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分三個層面交叉進行、同步開展:
(一)企業自查自糾、立查立改
1.各市要迅速將大排查、大整治行動的有關要求傳達到各企業,督促各企業深刻吸取笏山金礦“1·10”事故及相關行業領域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開展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查、大整治實施方案經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後上報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2.各非煤礦山企業都要召開大排查、大整治動員大會,傳達、學習、貫徹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方案和企業具體實施方案,企業動員大會召開情況要作為企業自查的重點內容,確保讓每一個車間、每一個班組、每一個崗位的員工都瞭解大排查、大整治內容和要求,確保全員、全崗位參與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3.要通過觀看事故警示片、現身説法等方式開展全員警示教育,強化安全教育培訓;要結合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全員參與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對排查發現的隱患,要建立台賬,逐項落實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時限、預案,形成自查報告,經經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後,每半月一次上報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要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診斷式”檢查,精準把脈,解決問題。
(二)市縣集中檢查、嚴格執法
1.各市、縣(市、區)要認真梳理分析企業上報的自查報告,精準制定執法計劃,採取“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交互檢查等方式開展集中執法檢查,確保查真查實;
2.各市要由分管負責同志帶隊,組織業務骨幹及行業專家深入企業開展隱患排查,確保查準查深。對企業隱患應查未查、應報未報、應改未改的,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內頂格處罰,形成有力震懾。對存在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產整頓直至關閉。
(三)省級重點督查、追責問責。省廳組織工作人員、安全專家組成若干督查核查組,對各市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實效進行督導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要求開展自查自糾或隱患整改不徹底的,一律依法從重處罰、並取消所有優惠政策;對各市檢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過場,造成重大後果的,嚴肅追責問責。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組織實施。各市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制定實施方案,要從講政治的高度抓好大排查、大整治行動;要嚴格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加強對排查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突出問題和目標導向,摸清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狀況,制定針對性的措施,落實責任,確保大排查、大整治實效。
(二)強化整改落實。各市要堅持邊整邊改、整改結合,加強對排查整治的監督檢查,定期督查梳理排查整治工作,加強研判分析和信息歸集,及時發現並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和不足,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解決,確保排查整治紮實推進,確保隱患問題全部整改到位,重大隱患必須於4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督促企業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着力構建安全自查自糾長效機制。
(三)提高執法效能。各市要嚴格標準,規範程序,切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對各類事故及事故發生前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打到痛處。一經查實,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內進行頂格處罰,公示執法處罰結果,並推送到“信用山東”平台;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的失信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四)強化宣傳引導。各市要充分藉助主流新聞媒體,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加大行動宣傳報道力度,形成全社會深入開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動的濃厚氛圍。要廣泛宣傳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規和政策,及時曝光一批關閉、停產、處罰案例和重大隱患排查整改情況,為排查整治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
請各市於2月5日前將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報省應急廳;2月至5月每月月底前,將排查整治情況彙總表(附件1)、地下礦山隱患排查整治台帳(附件3)報省應急廳;6月底前形成書面排查整治工作總結報告連同附件1、3一併報省應急廳。
聯繫人:孫常鬆;聯繫電話:0531-81792076、81792195(傳真);郵箱:sdyjjcc@。
附件:1.非煤礦山大排查大整治情況彙總表
2.非煤礦山大排查大整治檢查表
3.地下礦山隱患排查整治台帳
附件1
非煤礦山大排查大整治情況彙總表
市: 填表時間:2021年 月 日
類別 | 執法檢查情況 | 執法處置情況 | |||||||||||||
派出 檢查 小組 | 出動 執法 人員 | 聘請 安全 專家 | 檢查 企業 數量 | 發現 問題 數量 | 重大事故隱患數量 | 現場 立即 整改 | 責令 限期 整改 | 現場 緊急 處置 | 暫時 停產 停業 | 擬立案處罰企業數 | 擬立案違法行為數 | 當場 簡易 處罰 | 其他 處置 措施 | 下達 整改 文書 | |
個 | 人次 | 人次 | 家 | 項 | 項 | 項 | 項 | 項 | 家 | 家 | 項 | 項 | 項 | 份 | |
尾礦庫 | |||||||||||||||
露天礦山 | |||||||||||||||
陸上油氣開採企業 | |||||||||||||||
生產(擴能、擴界)地下礦山 | |||||||||||||||
新建地下礦山 |
審核人: 填報人: 聯繫電話:
説明:1.請填寫累計數據。2.地下礦山發現問題數量應與附件3中排查發現的問題隱患數量一致。
附件2
非煤礦山大排查大整治檢查表
表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表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配備
表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
表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表5:安全資金投入
表6:安全標準化
表7: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
表8: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表9:安全生產承包租賃
表10:生產安全應急管理
表11:安全生產許可證
表12:現場作業管理
表12-1:地下礦山現場作業管理
表12-2:露天礦山現場作業管理
表12-3:尾礦庫現場作業管理
表12-4: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現場檢查表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依據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1.安全預評價 | 是否進行安全預評價。 | 查閲安全預評價報告。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七條。 | 1)未進行安全預評價。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
2.安全設施設計 | 是否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 查閲資料。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條第一款。 | 1)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擅自開工。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
2.安全設施設計 |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 | 查驗批覆文件。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二條第一款。 | 2)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或審查不合格。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二條第一款“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
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管理。 | 查驗資料。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五條。 | 3)重大設計變更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十五條“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77號令修訂)第二十九條“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安全設施驗收 | 是否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 查閲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 | 1)未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
是否進行安全驗收。 | 查閲驗收資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2)安全設施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依據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配備 |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 查閲機構設置文件。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 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置情況。 | 查閲機構設置文件。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三條 | 2)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總監的; | |
安全總監設置情況 | 查閲人員設置文件。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二條 | 3)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總監。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總監的; | |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配備 | 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 查閲相關資料。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九條 | 4)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九條“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依據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1.安全生產責任制 | 安全生產責任制材料。 | 查閲資料、抽查詢問有關人員。(不結合崗位實際照搬照抄的,視為未建立) |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 1)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規程 |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材料。 | 查閲資料、抽查詢問有關人員。(不結合生產實際照搬照抄的,視為未制定) |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 1)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1.從業人員培訓 | 安全培訓情況。 | 查閲培訓記錄、抽查相關從業人員。(不瞭解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或不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視為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 1)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新招井下作業人員上崗情況。 | 抽查相關人員。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十三條第二款。 | 2)新招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期不滿即上崗作業。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十三條第二款“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 |
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 | 培訓考核情況。 | 查驗考核合格證明材料。(不掌握基本安全生產知識,視為考核不合格。)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培訓或培訓不合格。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培訓考核的真實性。 | 查驗培訓考核記錄。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 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書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合格證。”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自撤銷其相關合格證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 |
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 培訓取證情況。 | 查驗特種作業操作證。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 1)特種作業人員未進行特種作業培訓或培訓不合格。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實性。 | 查驗特種作業操作證。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2)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查驗特種作業人員與證件的一致性。 | 查驗特種作業操作證。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3)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總局令第30號,80號令修訂)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安全培訓檔案 | 培訓記錄及培訓檔案。 | 抽查檔案記錄。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 1)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或編造安全培訓檔案。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 |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 | 查閲相關資料。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六條、第三十一條“非煤礦山開採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 1)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
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 | 查閲相關資料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八條。 | 2)不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存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安全標準化 | 安全標準化開展情況 | 查閲相關資料。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八條。 | 1)不按規定開展安全標準化。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的;”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 | 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情況。 | 查閲相關資料。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條。 | 1)未按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按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1.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 是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 查閲相關資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1)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及時、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2.事故隱患排查 |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情況。 | 查閲有關資料。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第十四條第二款。 | 1)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第十四條第二款“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
2.事故隱患排查 |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 查閲有關資料。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十八條。 | 2)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並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及告知情況。 | 查閲有關資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3)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1.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 是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 查閲有關文件。 (以包代管、轉嫁安全生產責任的協議,視為未簽訂) | 《生產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 1)未按照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 《生產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2.分包工程管理 | 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 查閲有關資料。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十二條。 | 1)生產運行期間,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十二條“金屬非金屬礦山總髮包單位對地下礦山一個生產系統進行分項發包的,承包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3家,避免相互影響生產、作業安全。 前款規定的發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不得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五條“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2.分包工程管理 | 發包單位對外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 | 查閲有關資料。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十一條。 | 2)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十一條“金屬非金屬礦山分項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地下礦山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病防護等管理,並對外包工程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四條“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的;”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1.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 | 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 查閲有關資料。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 | 1)未按照規定製定事故應急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演練。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應急預案備案情況。 | 查閲備案記錄。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88號令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 2)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88號令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88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 |
1.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 | 應急預案變更管理。 | 查閲有關資料。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88號令修訂)第三十七條。 | 3)未按照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並重新備案。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88號令修訂)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88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並重新備案的;” |
2.應急救援組織 | 是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 查閲有關資料。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 1)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77號令修訂)第四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依據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有無證照。 | 檢查證照。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 |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證件有效性。 | 查驗證照有效期。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 2)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繼續進行生產。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 |
證照變更情況。 | 對比營業執照。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78號令修訂)第二十一條。 | 3)安全生產許可證未按規定變更。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78號令修訂)第二十一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變更單位名稱的;(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三)變更單位地址的;(四)變更經濟類型的;(五)變更許可範圍的。”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78號令修訂)第四十四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未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證照真實性。 | 查驗證照。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 | 4)轉讓、冒用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
表12-1:地下礦山現場作業管理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1.基本圖紙 | 有無基本圖紙及圖紙真實性。 | 查看圖紙。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4.16“地下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 1)無基本圖紙或圖實不符。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2.安全出口 | 地表安全出口設置情況。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於30m。” | 1)礦井未按規定設置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
3.保安礦柱 | 保安礦柱的留設。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5號)。 | 1)未按規定留設或開採保安礦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4.防中毒窒息管理 | 機械通風系統設置情況。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礦井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對於自然風壓較大的礦井,當風量、風速和作業場所空氣質量能夠達到6.4.1的規定時,允許暫時用自然通風替代機械通風。” | 1)未建立機械通風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主通風機運行情況。 | 查閲運行記錄。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正常生產情況下,主扇應連續運轉。當井下無污染作業時,主扇可適當減少風量運轉;當井下完全無人作業時,允許暫時停止機械通風。當主扇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並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 | 2)主通風機未運行或長期故障。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4.防中毒窒息管理 | 局部通風設備安裝使用情況。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採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 3)掘進面和通風不良採場未按規定安裝局部通風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主通風機房的監控儀表設置情況。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主扇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温度等的儀表。” | 4)主通風機房未按規定設置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温度等儀表。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配備。 | 現場抽查。 | 《山東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規範》15.6“入井人員應配備並隨身攜帶符合要求的自救器,防護時間不少於30分鐘,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自救器。井下每個作業班組應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 | 5)未配齊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4.防中毒窒息管理 | 是否仍在使用ZH15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和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 | 現場抽查。 | 《關於發佈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 | 6)使用應當淘汰的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5.防火管理 | 是否仍在使用木支護、非阻燃風筒、油斷路器、非阻燃電纜(含強、弱電)和非阻燃輸送帶。 | 現場抽查。 | 《關於發佈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 | 1)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動火作業管理。 | 查看動火工作票。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條“在井下進行動火作業,應制定經主管礦長批准的防火措施。” | 2)動火作業未辦理動火工作票。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5.防火管理 | 是否違規使用電爐和燈泡。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井下不得使用電爐和燈泡防潮、烘烤和採暖。” | 3)違規使用電爐和燈泡。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是否存在吸煙行為。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有易燃氣體的作業場所,不應吸煙。” | 4)井下有人吸煙。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油品管理情況。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井下各種油類,應單獨存放於安全地點。裝油的鐵桶應有嚴密的封蓋。應採用輸油泵或唧管輸油,儘量減少漏油。儲存動力油的硐室應有獨立迴風道,其儲油量應不超過三晝夜的需用量。” | 5)油品管理不符合規定。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6.防透水 管理 | 水害隱患排查。 | 查有關圖紙及資料。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礦山企業應調查核實礦區範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採空區,現有生產井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並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 | 1)未查清水害隱患。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探放水作業管理。 | 查制度結合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可能與水體有聯繫的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編制探水設計。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鑽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巖石結構與硬度等條件在設計中規定。” | 2)未實施超前探放水。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77號令修訂)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排水系統設備配備情況。 | 查閲設計結合現場抽查。 |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條文説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7號)“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 7.必須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統,按照設計和 | 3)未建立排水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6.防透水 管理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建立排水系統,加強對排水設備的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 |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排水泵運行使用。 | 查閲技術資料結合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台泵組成。工作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湧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 | 4)排水泵數量及排水能力不滿足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防水門安裝使用。 | 查閲技術資料結合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一般礦山的主要泵房,進口應裝設防水門。” | 5)未按規定設置防水門。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7.防墜罐跑車管理 | 提升裝置、罐籠及鋼絲繩等安全設備。 | 查驗證書。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提升系統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豎井與各中段連接處的柵欄、阻車器等。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豎井與各中段的連接處,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設置高度不小於1.5m的柵欄或金屬網,並應設置阻車器,進出口設柵欄門。” | 2)提升系統未按規定設置柵欄和阻車器等。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過卷保護裝置及防墜裝置。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豎井提升系統應設過卷保護裝置,過卷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 3)提升系統未設置過卷保護裝置及防墜裝置。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7.防墜罐跑車管理 | 提升系統的保護和閉鎖連鎖裝置。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提升裝置的機電控制系統,應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護與電氣閉鎖裝置:” 《山東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規範》10.8”提升系統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應齊全、動作靈敏可靠。井口及各提升中段的安全門、搖台(託台)、阻車器應與提升機信號實現聯鎖,安全門的打開與罐籠的位置實現閉鎖,在提升過程中,以上各操車設備非法打開時,提升機應實現減速並實施安全制動。提升信號應與提升機控制實現閉鎖。” | 4)提升系統未設置或設置的保護和閉鎖連鎖裝置不符合規定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提升設備定期維保及檢測檢驗情況。 | 查有關資料。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提升系統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 | 5)提升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保與檢測檢驗。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 | |
7.防墜罐跑車管理 | 台(或託台)、裝卸礦設施、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機的各部分,包括捲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裝置和閉鎖裝置等,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應由礦機電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 |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
斜井防跑車裝置、阻車器或擋車欄。 | 查閲技術資料結合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提升礦車的斜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並經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應設阻車器或擋車欄。阻車器或擋車欄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後關閉。” | 6)斜井提升未按規定設置或防跑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欄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8.防冒頂坍塌管理 | 頂板分級管理及管控。 | 查管理制度。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應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採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 | 1)未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或未落實管控措施。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頂板支護。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應進行支護。在鬆軟或流砂巖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 | 2)不穩固巖層採掘未及時支護。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77號令修訂)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頂板現場管理。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井巷砌碹支模,應遵守下列規定: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時,應及時清理頂、幫浮石,並採取臨時護頂措施;砌碹後應將頂、幫空隙填實;” | 3)砌碹前拆除支架未清理頂、幫浮石。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77號令修訂)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8.防冒頂坍塌管理 | 地壓監測系統設置。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工程地質複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下列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 4)未安裝地壓監測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是否仍在採用橫撐支柱採礦法及進行空場法採礦(無底柱採礦法)採場內人工裝運作業。 | 現場抽查。 | 《關於發佈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 | 5)採用禁止使用的採礦工藝。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
8.防冒頂坍塌管理 | 生產作業區採空區處理。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採用留礦法、空場法採礦的礦山,應採取充填、隔離或強制崩落圍巖的措施,及時處理採空區;較小、較薄和孤立的採空區,是否需要及時處理,由主管礦長決定。” 《山東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技術與管理規範》9.8” 金屬礦山禁止採用崩落法、空場法(不含嗣後充填)採礦;” 9.11“石膏礦山採空區管理:對現存大面積採空區,企業應至少每年組織專家或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安全穩定性論證(評估)。具備放頂條件的,制定放頂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組織實施強制性放頂;對不具備放頂條件的,由總工程師組織制定採空區管理制度和監控措施。” | 6)未按規定處理採空區。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 監測監控系統。 | 現場檢查 | AQ2031-2011 4.4“監測監控中心設備應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護裝置。” AQ2031-2011 4.5“主機應安裝在地面,並雙機備份,且應在礦山生產調度室設置顯示終端。” AQ2031-2011 5.1“地下礦山應配置足夠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 AQ2031-2011 6.1“井下總迴風巷、各個生產中段和分段的迴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AQ2031-2011 8.1“對於在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鐵路、水體下面開採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地壓或變形監測,並應對地表沉降進行監測。”AQ2031-2011 8.2“存在大面積採空區、工程地質複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地壓監測。” AQ2031-2011 9.2“應指定人員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 1)未安裝使用檢測監測監控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 人員定位系統。 | 現場檢查 | 《山東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規範》15.2“所有地下礦山都應建立完善人員定位系統。” AQ2032-2011 4.6“主機應安裝在地面,並雙機備份,且應在礦山生產調度室設置顯示終端。” AQ2032-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人員定位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 2)未安裝使用人員定位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緊急避險系統。 | 現場檢查 | AQ2033-2011 4.4“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於30min的自救器,並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自救器。” AQ2033-2011 4.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AQ2033-2011 5.6“緊急避險設施外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標識牌中應明確標註避災硐室或救生艙的位置和規格。” | 3)未安裝使用緊急避險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 壓風自救系統。 | 現場檢查 | AQ2034-2011 4.10“壓風自救裝置、三通及閥門安裝地點應寬敞、穩固,安裝位置應便於避災人員使用;閥門應開關靈活。” AQ2034-2011 4.11“主壓風管道中應安裝油水分離器。” AQ2034-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壓風自救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 4)未安裝使用壓風自救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供水施救系統。 | 現場檢查 | AQ2035-2011 4.4“施救時水源應滿足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要求。” AQ2035-2011 4.11“三通及閥門安裝地點應寬敞、穩固,安裝位置應便於避災人員使用;閥門應開關靈活。” AQ2035-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供水施救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 5)未安裝使用壓風自救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 通訊聯絡系統。 | 現場檢查 | AQ2036-2011 4.4“安裝通信聯絡終端設備的地點應包括:井底車場、馬頭門、井下運輸調度室、主要機電硐室、井下變電所、井下各中段採區、主要泵房、主要通風機房、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提升機房、井下爆破器材庫、裝卸礦點等。” AQ2036-2011 4.5“通信線纜應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備,其中任何一條通信線纜發生故障時,另外一條線纜的容量應能擔負井下各通信終端的通信能力。” AQ2036-2011 5.1“應指定人員負責通信聯絡系統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 | 6)未安裝使用通訊聯絡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表12-2:露天礦山現場作業管理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1.基本圖紙 | 有無基本圖紙及圖紙真實性。 | 查看有無各圖紙。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15條“礦山必須具備:地形地質圖、採剝工程年末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佈置圖。” | 1)無基本圖紙或圖實不符。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2.開採方式 | 分台階開採情況。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1.2“露天開採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採順序,分台階開採,並堅持“採剝並舉,剝離先行”的原則。” | 1)未採用自上而下的分台階開採方法。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台階參數。 | 結合設計資料和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生產台階高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開採結束,並段後的台階高度超過表1的規定時,應經過技術論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由設計確定。” | 2)台階參數不符合規定。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開採方式 | 小型露天採石場分層開採情況。 | 現場抽查。 |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第十五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採用台階式開採。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採。” | 3)未採用台階式或自上而下分層開採方法。 |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78號令修訂)第十五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採用台階式開採。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採。……” |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小型露天採石場分層參數。 | 查設計資料結合現場抽查。 |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78號令修訂)第十五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採用台階式開採。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採。 分層開採的分層高度、最大開採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後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採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 | 4)分層參數不符合規定。 |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78號令修訂)第十五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採用台階式開採。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採。 分層開採的分層高度、最大開採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後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採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採高度不得超過60米。 |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開採方式 | 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採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分層開採的鑿巖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米。 分層開採的底部裝運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台寬度要求。” | 分層開採的鑿巖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米。 分層開採的底部裝運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台寬度要求。” | ||||
3.邊坡現場管理 | 採場工作幫和高陡邊幫。 | 結合管理制度和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對採場工作幫應每季度檢查一次,高陡邊幫應每月檢查一次,不穩定區段在暴雨過後應及時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處理。” | 1)未按規定檢查採場工作幫和高陡邊幫。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幫。 | 查工作記錄。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對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幫,應定期進行安全穩定性檢查(雨季應加強),發現坍塌或滑落徵兆,應立即停止採剝作業,撤出人員和設備,查明原因,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報告礦有關主管部門。” | 2)未對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幫進行工作穩定性檢查。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3.邊坡現場管理 | 是否存在掏採行為。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露天採場各作業水平上、下台階之間的超前距離,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不應從下部不分台階掏採。採剝工作面不應形成傘檐、空洞等。” | 3)從下部不分台階掏採,形成傘檐、空洞等。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邊坡治理及穩定性分析。 | 查有關資料。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性大的礦山,除應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還應每5年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 | 4)未進行邊坡治理或穩定性分析。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處理及警示標誌設置。 | 查礦山平面圖是否標註有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現場是否設置警示標誌。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開採境界內和最終邊坡鄰近地段的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應及時標在礦山平面圖上,並隨着採掘作業的進行,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 5)礦山平面圖未標註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或現場未設置警示標誌。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 |
4.邊坡監測監控 | 邊坡監測。 | 邊坡觀測資料及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邊坡監測系統設計,應根據最終邊坡的穩定類型、分區特點確定各區監測級別。對邊坡應進行定點定期觀測,包括坡體表面和內部位移觀測、地下水位動態觀測、爆破震動觀測等。” | 1)未進行邊坡監測。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在線監測及穩定性專項分析。 | 現場抽查在線監測設施及查看穩定性專項分析資料。 | 《非煤礦山領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60號)“6.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場,必須進行在線監測,定期進行穩定性專項分析。” | 2)未進行在線監測及穩定性專項分析。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5.採掘作業管理 | 穿孔作業行為。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鑽架頂作業。不應雙層作業。” | 1)打雷暴雨等惡劣天氣下進行穿孔作業。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5.採掘作業管理 | 鏟裝作業行為。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兩台以上的挖掘機在同一平台上作業時,挖掘機的間距:汽車運輸時,應不小於其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且應不小於50m;機車運輸時,應不小於二列列車的長度。” | 2)同一平台作業挖掘機間距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上、下台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應沿台階走向錯開一定的距離;在上部台階邊緣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的挖掘機,應超前下部台階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3倍的距離,且不小於50m。” | 3)上下台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距離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護欄、擋車牆等設置情況。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山坡填方的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側應設置護欄、擋車牆等。” | 4)未按規定設置護欄、擋車牆。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排土場安全管理 | 排土場汛期管理。 | 現場抽查。 | 《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 2005-2005)7.5“汛期應對排土場和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進行巡視,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防止連續暴雨後發生泥石流和垮壩事故。” | 1)汛期未對排土場發現的問題及時修復。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排土場監測系統建設情況。 | 現場抽查。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非煤礦山領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60號)一(四)6“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場、三等及以上等級的尾礦庫,必須進行在線監測,定期進行穩定性專項分析。” | 2)排土場未按規定建立監測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表12-3:尾礦庫現場作業管理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1.庫區周邊活動 | 庫區爆破、採砂、地下采礦作業活動情況。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6.7.2“嚴禁在尾礦壩上和庫區周圍進行亂採、濫挖和非法爆破等。” | 1)在庫區從事亂採、濫挖、非法爆破等。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外來尾礦、廢石、廢水和廢棄物排入,放牧和開墾。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7.3.3“檢查庫區範圍內危及尾礦庫安全的主要內容:違章爆破、採石和建築,違章進行尾礦回採、取水,外來尾礦、廢石、廢水和廢棄物排入,放牧和開墾等。” | 2)有外來尾礦、廢石、廢水和廢棄物排入,放牧和開墾的。 | |||
2.壩體管理 | 堆積壩。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6.3.2“尾礦壩堆積坡比不得陡於設計規定。”。 | 1)尾礦壩堆積坡比陡於設計規定。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6.3.4“上游式築壩法,應於壩前均勻放礦,維持壩體均勻上升,不得任意在庫後或一側岸坡放礦。應做到:a) 粗粒尾礦沉積於壩前,細粒尾礦排至庫內,在沉積灘範圍內不允許有大面積礦泥沉積;b)壩頂及沉積灘面應均勻平整,沉積灘長度及灘頂最低高程必須滿足防洪設計要求;c) 礦漿排放不得沖刷初期壩和子壩,嚴禁礦漿沿子壩內坡趾流動沖刷壩體。” | 2)上游式築壩法,不是均勻放礦,在庫後或一側岸放礦。 | ||||
3)沉積灘範圍內有大面積礦泥沉積。 | ||||||
4)礦漿排放沖刷初期壩和子壩,礦漿沿子壩內坡趾流動沖刷壩體。 | ||||||
2.壩體管理 | 擋水壩。 | 現場抽查。 (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量)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5.3.11“尾礦庫擋水壩在設計洪水位時安全超高不得小於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風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風浪爬高三者之和。” | 5)安全超高小於設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壩面排水溝。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6.3.10“尾礦壩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積水坑。” | 6)尾礦灘面及下游坡面上有積水坑。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6.3.13“壩體出現沖溝、裂縫、塌坑和滑坡等現象時,應及時妥善處理。” | 7)壩坡出現沖溝、裂縫、塌坑、和滑坡等現象。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壩體管理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6.5.4“當壩面或壩肩出現集中滲流、流土、管湧、大面積沼澤化、滲水量增大或滲水變渾等異常現象時,可採取下列措施處理:” | 8)壩面或壩肩出現集中滲流、流土、管湧、大面積沼澤化、滲水量增大或滲水變渾等異常。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壩肩截水溝。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5.3.24“尾礦堆積壩下游坡與兩岸山坡結合處應設置截水溝。” | 9)壩肩未按要求設置截水溝。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7.2.9“檢查壩面保護設施。檢查壩肩截水溝和壩坡排水溝斷面尺寸,沿線山坡穩定性,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淤堵等;檢查壩坡土石覆蓋保護層實施情況。” | 10)壩肩截水溝出現斷裂、淤堵等。 | ||||
3.安全監測 | 在線監測系統。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38號,78號修訂)第八條。 | 1)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未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38號,78號令修訂)第八條“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應用尾礦庫在線監測、尾礦充填、乾式排尾、尾礦綜合利用等先進適用技術。 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應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38號,78號令修訂)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安全監測 | 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情況。 | 查運行記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 2)在線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或長期故障。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4.防汛管理 | 汛期排洪設施運行情況。 | 現場抽查。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第6.4.3條 汛期前應對排洪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確保排洪設施暢通。根據確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將排洪底坎以上1.5倍調洪高度內的擋板全部打開,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 1)汛期前未對排洪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尾礦庫險情記錄及處理記錄。 | 查工作記錄。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38號,78號令修訂)第二十一條。 | 2)尾礦庫出現重大險情未及時報告搶險。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38號,78號令修訂)第二十一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權限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湧、流土等現象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38號,78號令修訂)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表12-4: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現場檢查表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標準 | 違法行為 | 違法條款 | 處罰依據 | |
1.硫化氫防護 | 人員培訓情況 | 查培訓記錄和現場詢問作業人員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1條“在含硫化氫油氣田進行施工作業和油氣生產前,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應接受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硫化氫防護的培訓。對臨時人員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員進行硫化氫防護知識的教育。” | 生產作業人員未接受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的培訓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硫化氫監測系統安裝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2條“含硫化氫生產作業現場應安裝硫化氫監測系統,進行硫化氫監測。含硫化氫作業環境應配備固定式和攜帶式硫化氫監測儀;重點監測區應設置醒目的標誌、硫化氫監測探頭、報警器;硫化氫監測儀應定期校驗,並進行檢定” | 含硫化氫生產作業現場未安裝硫化氫監測系統,進行硫化氫監測 | 《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1.硫化氫防護 | 防護裝備配備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3條“含硫化氫環境中生產作業時應配備防護裝備。在鑽井過程,試油(氣)、修井及井下作業過程,以及集輸站、水處理站、天然氣淨化廠等含硫化氫作業環境應配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及與其匹配的的空氣壓縮機;配備的硫化氫防護裝置應落實人員管理,並處於備用狀態;進行檢修和搶險作業時,應攜帶硫化氫監測儀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 含硫化氫環境中生產作業時未配備防護裝備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警示標誌的設置情況和防爆通風設備使用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4條“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氫和二氧化硫聚集處應有良好的通風、明顯清晰的硫化氫警示標誌,使用防爆通風設備,並設置風向標、逃生通道及安全區” | 未設置警示標誌和防爆通風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 |
1.硫化氫防護 | 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6條“含硫化氫環境中生產作業時應制定防硫化氫應急預案,鑽井、井下作業防硫化氫預案中,應確定油氣井點火程序和決策人” | 硫化氫環境中生產作業時未制定防硫化氫應急預案或預案中未確定油氣井點火程序和決策人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天然氣處理裝置腐蝕監測和控制情況 | 檢查監測記錄和控制措施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9條“應對天然氣處理裝置的腐蝕進行監測和控制,對可能的硫化氫泄漏進行檢測,制定硫化氫防護措施” | 對天然氣處理裝置的腐蝕未進行監測和控制,對可能的硫化氫泄漏未進行檢測或未制定硫化氫防護措施。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2.石油物探 | 地震隊營地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1.2條“地震隊營地應設置在地勢開闊、平坦,避免洪水、泥石流、滑坡、雷擊等自然災害的影響;交通便利,易於車輛進出;遠離噪聲、劇毒物、易燃易爆場所和當地疫源地;保證與臨時民爆器材庫、臨時加油點的安全距離;營區設置標誌旗(燈),設有“緊急集合點”,設置應急報警裝置” | 地震隊營地設置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2.石油物探 | 地震隊現場施工作業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1.3條“炎熱季節施工,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嚴寒地區施工,應有防凍措施;雷雨、暴風雨、沙暴等惡劣天氣不應施工作業;在葦塘、草原、山林等禁火地區施工,禁止攜帶火種,嚴禁煙火,車輛應裝阻火器。放炮點周圍無障礙物,25m內無高壓電線,8m內無閒雜人員,炮點與附近的重要設施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雷雨、暴風雨和沙暴等惡劣天氣要停止一切鑽井作業,並放下井架” | 地震隊現場施工作業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涉爆人員持證情況 | 現場查看涉爆人員相關證件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涉爆人員應經過單位安全部門審查,接受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知識、專業技能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相關證件,持有效證件上崗。” | 涉爆人員未接受培訓或未持證上崗。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
2.石油物探 | 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單位持證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民用爆破器材的長途運輸單位,應持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相應證件;運輸設備設施達到安全要求後按有關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及安全要求運輸。中途停宿時,須經當地公安機關許可,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並有專人看守;到達規定地點後,按民用爆破器材裝卸搬運安全要求和程序裝卸搬運” | 民用爆破器材長途運輸單位,未持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證件或未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臨時炸藥庫安全管理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臨時炸藥庫與營區、居民區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關於地震勘探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要求,並設立警戒區,周圍加設禁行圍欄和安全標誌,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庫區內 | 臨時炸藥庫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
2.石油物探 | 無易燃物品、無雜物堆放,炸藥、雷管分庫存放且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爆破器材不超量、超高存放,雷管應放在專門的防爆保險箱內,腳線應保持短路狀態,有嚴格的安全制度、交接班制度和24h值班制度;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進出賬目登記、驗收和檢查制度、做到賬物相符;嚴禁宿舍與庫房混用或將爆破器材存放在宿舍內” | |||||
3.鑽井 | 鑽井地質設計情況 | 現場檢查資料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應提供區域地質資料、本井地層壓力、漏失壓力、破裂壓力、坍塌壓力、地層應力、地層流體性質等的預測及巖性剖面資料” | 未提供區域地質資料、本井地層壓力、漏失壓力、破裂壓力、坍塌壓力、地層應力、地層流體性質等的預測及巖性剖面資料。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3.鑽井 | 現場檢查資料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應提供鄰井的油、氣、水顯示和複雜情況資料,並特別註明含硫化氫、二氧化碳地層深度和預計含量” | 未提供鄰井的油、氣、水顯示和複雜情況資料,並特別註明含硫化氫、二氧化碳地層深度和預計含量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
現場檢查相關資料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應對高壓天然氣井、新區預探井及含硫化氫氣井擬定井位周圍5000m、探井周圍3000m、生產井周圍2000m範圍內的居民住宅、學校、公路、鐵路和廠礦等進行勘測,在設計書中標明其位置,並調查500m以內的人口分佈及其它情況” | 未進行相關勘測,並在設計書中標明其位置,未調查500m以內的人口分佈及其它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
3.鑽井 | 鑽井液設計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探井、氣井和高壓及高產油氣井,現場應儲備一定數量的高密度鑽井液和加重材料,儲備的鑽井液應經常循環、維護” | 鑽井液設計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井控裝置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防噴器組合、節流管匯及壓井管匯的壓力等級和組合形式滿足壓力要求,含硫化氫的井要選相應壓力級別的抗硫井口裝置及控制管匯” | 防噴器組合、節流管匯及壓井管匯的壓力等級和組合形式不滿足壓力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井控裝置情況 | 現場核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高壓天然氣井、新區預探井、含硫化氫天然氣井應安裝剪切閘板防噴器” | 高壓天然氣井、新區預探井、含硫化氫天然氣井未安裝剪切閘板防噴器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3.鑽井 | 井控裝置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高壓天然氣井的放噴管線應不少於兩條,夾角不小於1200,出口距井口應大於75m;含硫化氫天然氣井放噴管線出口應接至距井口100m以外的安全地帶,放噴管線應固定牢靠,排放口處應安裝自動點火裝置” | 高壓天然氣井的放噴管線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井控裝置的安裝情況 | 現場核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井控裝置防噴器四通兩翼應各裝兩個閘閥,緊靠四通的閘閥應處於常開狀態;蓄能器完好,壓力達到規定值,並始終處於工作壓力狀態” | 鑽井井口裝置和防噴器遠程控制枱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3.鑽井 | 井控裝置的安裝情況 | 現場核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鑽具內防噴工具的額定工作壓力應不小於井口防噴器額定工作壓力;應使用方鑽桿旋塞閥,並定期活動;鑽台上配備與鑽具尺寸相符的鑽具止回閥或旋塞閥;鑽台上準備一根防噴鑽桿單根(帶與鑽鋌連接螺紋相符合的配合接頭和鑽具止回閥)” | 鑽具內防噴工具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值班和坐崗制度落實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落實24h輪流值班制度和“坐崗”制度,指定專人、定點觀察溢流顯示和循環池液麪變化,檢查所有井控裝置、電路和氣路的安裝及功能是否正常,並按設計要求儲備足夠的加重鑽井液和加重材料,並對儲備加重鑽井液定期循環處理” | 未落實24h輪流值班制度和“坐崗”制度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按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 | |
3.鑽井 | 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4.測井 | 個人放射性劑量檢查記錄 | 檢查記錄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從事放射性的測井人員每人應配備個人放射性劑量計,定期檢查並記錄” | 從事放射性的測井人員未配備個人放射性劑量計,或未定期檢查並記錄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放射源領取和運輸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測井隊應配押源工;配備運源專用車;運源車應按指定路線行駛” | 放射源領取和運輸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
4.測井 | 放射源安全使用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放射源的專用貯源箱應設有“當心電離輻射”標誌;施工返回後,應直接將放射源送交源庫,並與保管員辦理入庫手續;測井作業完後應將污染物帶回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 放射源的使用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火工品的領取、運輸和使用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配備專門的護炮工;押運員負責火工品從庫房領出、押運、使用、現場保管及把剩餘火工品交還庫房;押運員領取雷管時應使用手提保險箱,由保管員直接將雷管導線短路後放入保險箱內;運輸射孔 | 火工品的領取、運輸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
4.測井 | 彈和雷管時,應分別存放在不同的保險箱內,分車運輸,應由專人監護。運輸火工品的保險箱,應固定牢靠;火工品應採用專車運輸;運輸火工品的車輛應按指定路線行駛,不許無關人員搭乘;火工品運輸途中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放在離建築物200m以外的空曠地帶。” | |||||
火工品的領取、運輸和使用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檢測雷管時應使用爆破歐姆表測量;不應在大霧、雷雨、七級風以上(含七級)天氣及夜間開始射孔和爆炸作業;施工結束返回後,應直接將剩餘火工品送交庫房,並與保管員辦理交接手續” | 火工品的使用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
5.試油(氣)和井下作業 | 井控裝置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試油(氣)和井下作業的井均應安裝井控裝置,高壓高產油(氣)井應安裝液壓防噴器及(或)高壓自封防噴器,並配置高壓節流管匯” | 油(氣)和井下作業的井未安裝井控裝置,高壓高產油(氣)井未安裝液壓防噴器及(或)高壓自封防噴器,並配置高壓節流管匯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現場檢查設備清單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含硫化氫、二氧化碳井,井控裝置、變徑法蘭應具有抗硫化氫、抗二氧化碳腐蝕的能力” | 含硫化氫、二氧化碳井,井控裝置、變徑法蘭不具備抗硫化氫、抗二氧化碳腐蝕的能力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現場核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井控裝置(除自封防噴器外)、變徑法蘭、高壓防噴管的壓力等級應與油氣層最高地層壓力相匹配,按壓力等級試壓合格” | 井控裝置(除自封防噴器外)、變徑法蘭、高壓防噴管的壓力等級與油氣層最高地層壓力不匹配,按壓力等級試壓不合格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5.試油(氣)和井下作業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在鑽台上應配備具有與正在使用的工作管柱相適配的連接端和處於開啟位置的旋塞球閥” | 在鑽台上未配備具有與正在使用的工作管柱相適配的連接端和處於開啟位置的旋塞球閥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井場佈置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油、氣井場內應設置明顯的防火防爆標誌及風向標;施工中進出井場的車輛排氣管應安裝阻火器。施工車輛通過井場地面裸露的油、氣管線及電纜,應採取防止碾壓的保護措施;井場的計量油罐應安裝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井場、井架照明應使用低壓防爆燈具或隔離電源;井場應設置危險區域、逃生路線、緊急集合點以及兩個以上的逃生出口,並有明顯標識” | 井場佈置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
5.試油(氣)和井下作業 | 井下安全閥等井下作業工具、地面安全控制系統和井口測温裝置安裝情況 | 現場核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井下作業中,對有工業油(氣)流的高温、高壓、高產及含硫化氫井應安裝井下安全閥等井下作業工具、地面安全控制系統和井口測温裝置” | 有工業油(氣)流的高温、高壓、高產及含硫化氫井未安裝井下安全閥等井下作業工具、地面安全控制系統和井口測温裝置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壓裂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 現場核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5.13條“壓裂作業中的地面與井口連接管線和高壓管匯,應按設計要求試壓合格,各部閥門應靈活好用;壓裂施工時,井口裝置應用鋼絲繩繃緊固定” | 壓裂作業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6.採油採氣 | 自動關井裝置設置情況 | 現場核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6.1條“高壓、含硫化氫及二氧化碳的氣井應有自動關井裝置” | 高壓、含硫化氫及二氧化碳的氣井無自動關井裝置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採氣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6.2條“油氣井站投產前應對抽油機、管線、分離器、儲罐等設備、設施及其安全附件,進行檢查和驗收” | 油氣井站投產前未對抽油機、管線、分離器、儲罐等設備、設施及其安全附件進行檢查和驗收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6.採油採氣 | 壓力設備、管道設施安全管理情況 | 現場核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6.3條“運行的壓力設備、管道等設施設置的安全閥、壓力錶、液位計等安全附件齊全、靈敏、準確,應定期校驗” | 運行的壓力設備、管道等設施設置的安全閥、壓力錶、液位計等安全附件不完好,未定期校驗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6.採油採氣 | 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情況及防火防爆制度落實情況 | 現場檢查相關制度制訂情況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6.4條“油氣井井場、計量站、集輸站、集油站、集氣站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建立嚴格的防火防爆制度” | 油氣井井場、計量站、集輸站、集油站、集氣站無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未建立嚴格的防火防爆制度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井口裝置安全管理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6.5條“井口裝置及其它設備應完好不漏,油氣井口閥門應開關靈活,油氣井進行熱洗清蠟、解堵等作業用的施工車輛施工管線應安裝單流閥;施工作業的熱洗清蠟車、污油(水)罐應距井口20m以上” | 井口裝置及其它設備不完好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7.油氣處理 | 生產現場情況 | 檢查相關工作記錄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投產前應掃淨管道內雜物、泥沙等殘留物,並按投產方案進行試壓和預熱;投油時應統一指揮並按程序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並確保泄壓裝置完好,對停用時間較長的管線應採取置換、掃線和活動管線等措施;計量站和管線各閥門、容器不滲不漏” | 投產管道內有殘留物,未按投產方案進行試壓和預熱;投油時未統一指揮並按程序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泄壓裝置不完好,對停用時間較長的管線未採取置換、掃線和活動管線等措施;計量站和管線各閥門、容器不完好。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集輸管線運行情況 | 檢查安全管理制度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集輸管線不得超壓運行。管線解堵時不應用明火烘烤” | 集輸管線超壓運行。管線解堵時應用明火烘烤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7.油氣處理 | 工作人員安全管理情況 | 檢查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原油計量工作人員不應穿釘鞋和化纖衣服上罐;上罐應用防爆手電筒,且不應在罐頂開閉;每次上罐人數不應超過5人;雨雪天后應及時排放浮頂罐浮船盤面上的積水” | 原油計量工作人員作業時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77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原油穩定作業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原油穩定裝置不應超温、超壓運行;壓縮機應有完好可靠的啟動及事故停車安全聯鎖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壓縮機吸入管應有防止空氣進入的安全措施;壓縮機間應有強制通風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誌” | 原油穩定作業不符合要恰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7.油氣處理 | 輸油泵房安全管理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輸油泵房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泵和不防爆電機之間應設防火牆” | 輸油泵房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泵和不防爆電機之間未設防火牆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儲油罐安全管理情況 | 現場檢查並核對相關監測記錄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儲油罐安全附件應經校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儲油罐液位檢測應有自動監測液位系統,放水時應有專人監護;儲油罐應有溢流和抽癟預防措施,裝油量應在安全液位內,應單獨設置高、低液位報警裝置;浮頂罐的浮頂與罐壁之間應有兩根截面積不小於25mm2的軟銅線連接;儲油罐應有符合設計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 | 儲油罐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7.油氣處理 | 油罐區安全管理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油罐區閥門應編號掛牌,必要時上鎖;防火堤與消防路之間不應植樹;防火堤內應無雜草、無可燃物” | 油罐區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然氣處理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壓縮機的吸入口應有防止空氣進入的措施;分離器應有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報警及放空等設施;壓縮機應有完好的啟動及事故停車安全聯鎖並有可靠的防靜電裝置;壓縮機間宜採用敞開式建築結構,當採用非敞開式結構時,應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或超濃度緊急切斷聯鎖裝置;機房底部應設計安裝防爆型強制通風裝置,門窗外開,並有足夠的通風和泄壓面積;壓縮機間電纜溝宜用砂礫埋實,並應與配電間的電纜溝嚴密隔開;壓縮機間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巡迴檢查點和檢查卡” | 天然氣增壓作業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7.油氣處理 | 然氣處理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天然氣原料氣進脱水器之前及天然氣容積式壓縮機和泵的出口管線上,截斷閥前應設置安全閥;天然氣脱水裝置中,氣體應選用全啟式安全閥,液體應選用微啟式安全閥。安全閥彈簧應具有可靠的防腐蝕性能或必要的防腐保護措施” | 天然氣脱水作業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然氣處理情況 | 現場檢查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條“酸性天然氣脱硫、脱水作業中,要落實防凍傷、防中毒和防化學傷害等措施;設備、容器和管線與高温硫化氫、硫蒸氣直接接觸時,應有防止高温硫化氫腐蝕的措施;進脱硫裝置的原料氣總管線和再生塔均應設安全閥;連接專門的卸壓管線引入火炬放空燃燒;液硫儲罐最高液位之上應設置滅火蒸汽管,儲罐四周應設防火堤和相應的消防設施;在含硫容器內作業,應進行有毒氣體測試,並備有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 天然氣脱硫殛尾氣作業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8.應急管理 | 應急預案編制情況 | 現場檢查應急預案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6.1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系統地識別和確定潛在突發事件,並充分考慮作業內容、環境條件、設施類型、應急救援資源等因素” | 應急預案未系統地識別和確定潛在突發事件,未充分考慮作業內容、環境條件、設施類型、應急救援資源等因素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應急組織和應急物資配備情況 | 現場檢查並確認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6.3條“建立應急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應急人員或與專業應急組織簽定應急救援協議,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施和物資等資源” | 未建立應急組織,未配備專職或兼職應急人員或與專業應急組織簽定應急救援協議,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施和物資等資源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77號令修訂)第四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 |
8.應急管理 | 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情況 | 檢查相關記錄 |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6.6條“進行應急培訓,員工應熟悉相應崗位應急要求和措施;定期組織應急演習,並根據實際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 未進行應急培訓,員工不熟悉相應崗位應急要求和措施;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習,未根據實際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88號令修訂)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88號令修訂)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並重新備案的;” |
附件3
地下礦山隱患排查整治台帳
序號 | 所在市 | 縣 (市、區) | 礦山名稱 | 礦山地址(縣、鄉、村) | 水文地質條件(簡單、中等、複雜) | 採礦許可證 | 安全生產 許可證 | 目前狀態(生產、停產、基建) | 生產/停產礦山 | 基建礦山 | 排查發現的問題隱患 | 整改時限 | 整改責任人 | 是否完成整改 | ||||||||||
有效起止期 | 許可證編號 | 有效起止期 | 許可證編號 | 批覆的許可範圍(與許可證載明的範圍一致) | 井口與竣工驗收最低開採水平垂深(米) | 井下單班最大作業人員數量(人) | 井下最大施工人數(人) | 設計井口與最低開採水平垂深(米) |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 | 安全設施設計批覆時間 | 批覆單位 | 批覆文號 | 批覆基建有效起止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