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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鎮街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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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鎮街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

委託鎮街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鎮街安全生產工作,規範提升鎮街安全生產監管及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借鑑深圳等先進地區工作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開展委託鎮街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健全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體系,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通過委託鎮街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督促鎮街明確機構、配齊人員、配全裝備、提升能力,促進鎮街有力有效履行屬地安全監管職責,實現安全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做到最早發現、最快整治,將安全風險隱患防控消除在最基層,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二、委託處罰工作事項

(一)委託事項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

2.對個人處以 2 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 5 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各區市可結合本轄區監管工作實際在以上幅度內自行確定委託事項和具體清單。

(二)委託雙方主體

委託主體為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受委託主體為本轄區內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鎮街接受委託後,由其具體承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職責的機構具體實施,行使委託權限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各鎮街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加蓋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執法專用章的執法文書,以區(市)應急管理部門的名義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條件

1.受委託鎮街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經批准依法設立的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

2)具有2名以上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行政執法證件的正式在編工作人員; 

3)具備滿足工作需要的辦公場所和辦理處罰案件所需的執法裝備。

  2.受委託鎮街的行政執法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受委託鎮街的正式在編工作人員;

  (2)熟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3)無違法違規記錄。

(四)委託方式

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以書面方式將安全生產部分行政處罰權限委託給本轄區具備條件的鎮街,分別和本轄區受委託鎮街簽訂《行政處罰委託書》(見附件)《行政處罰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方和受委託方名稱、委託事項和權限、委託雙方責任、委託期限等內容。

  (五)委託程序

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委託程序,首先徵求相關鎮街同意,報本區(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與鎮街簽訂書面《行政處罰委託書》。委託書簽訂後,分別報市應急管理局和本級司法部門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六)委託期限

一次性委託行政處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委託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實施委託行政處罰的,重新履行委託程序

各區市可結合本轄區監管工作實際自行確定委託期限。

三、實施步驟

結合我市目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和鎮街執法力量配備、執法業務水平等情況,委託鎮街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培訓籌備階段(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各區市應首先綜合評估本轄區各鎮街執法力量配備、執法人員業務水平等情況。根據評估情況制定委託實施處罰的有關制度、程序等文件,集中組織開展包括執法理論和實操在內的業務培訓,同時根據司法部門安排及時組織轄區各鎮街應急辦人員報名參加省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培訓考核取證工作,確保在崗人員100%持證,為實施委託處罰打好基礎。

(二)實施委託階段(自2021年7月15日始)。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各區市可先行在轄區內選取部分鎮街開展委託行政處罰試點,做好指導監督工作,及時對試點鎮街委託行政處罰的成效開展評估,總結工作經驗。同時督促本轄區其它鎮街配齊執法力量和裝備,結合鎮街力量增配和業務培訓情況,按照“成熟一個、委託一個”的原則,逐步擴大委託範圍,直至全面展開。各區市可根據本轄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實際自行把握工作進度,原則上3年內實現委託處罰全覆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委託鎮街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是我市應急管理領域貫徹落實鎮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決策,是夯實我市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強化基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成立專門小組,確定專門領導、專門科室、專門人員全程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要深入研究相關法規政策,向轄區鎮街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解釋工作,積極協調本區(市)編制、司法等有關部門,依法按程序做好委託處罰的報批、實施、備案、指導、監督等各項工作,確保委託處罰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強培訓指導。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督促轄區鎮街安監人員報名考取省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確保“在崗必有證”。要按照“誰委託、誰培訓”的原則,加強對接受委託的鎮街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按照“手把手教”“扶上馬、送一程”的原則認真組織開展受委託鎮街執法人員業務知識培訓和執法實操培訓,並將正確使用省統一執法系統和行政處罰公示等納入培訓範圍,確保其全面掌握行政處罰業務知識、熟練使用行政處罰各類執法文書,做到敢處罰、能處罰、會處罰。在此基礎上,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應對受委託鎮街執法人員每年開展不少於2周的再培訓,確保委託處罰工作持續高質量開展。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要督促轄區各鎮街嚴格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的意見》(青政辦字〔2019〕62號)要求,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投入,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執法力量和執法裝備。每個鎮街專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不少於2個執法小組,每個執法小組至少配備2名在編且持有省政府辦法的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同時按照“在崗必有證”“調離一個補充一個”的原則,保持在崗執法人員數量相對穩定。按要求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需要的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儀、執法終端、執法服裝等執法裝備。督促鎮街組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執法業務知識,安排定期參加各類培訓學習,提升執法隊伍業務能力和水平。各區市可探索建立對鎮街應急辦人員實行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和鎮街雙重管理機制,創新工作激勵措施,確保在崗人員相對穩定。

(四)嚴格委託執法行為。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委託鎮街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配套工作制度,要將委託鎮街實施處罰的內容、環節、步驟、時限等全部程序化、制度化,確保受委託鎮街執法有統一計劃,檢查有統一清單,立案有統一標準,調查有統一程序,取證有統一規範,案件有統一審核,處罰有統一裁量。凡受委託鎮街擬作出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的,須在案件調查結束形成案件調查報告後報委託的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受委託各鎮街應建立健全受委託執法相關工作制度,執法人員依法實施檢查、複查、立案、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相關執法工作時,應衣着整潔、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受委託執法活動,正確使用各類法律文書,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公平公正執法,確保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違法事實清楚、主體適格、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案件辦理完畢,及時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將案件材料歸檔保存。

(五)強化執法監督。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受委託鎮街在委託範圍內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接受委託的鎮街超越委託權限範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鎮街自行承擔。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受委託鎮街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定期對本轄區受委託鎮街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或者撤銷受委託鎮街實施的不適當或者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執法人員主體資格、程序合法性、調查取證充分性、文書使用規範性、處罰依據正確性、裁量權使用合理性等。要制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將委託行政處罰工作納入對鎮街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受委託鎮街在委託權限範圍內的行政執法行為有過錯的,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法律責任後,可以根據受委託鎮街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解除委託協議。

各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委託本轄區內經濟功能區、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實施部分行政處罰權相關事宜可參照本方案執行。

 

附件:行政處罰委託書(樣本)

 

 

                              


附件

行政處罰委託書(樣本)

 

委託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受委託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託方與受委託方的權利義務,依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山東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方現將其行使的安全生產領域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委託給受委託方行使。

一、委託事項和權限

受委託方在委託權限範圍內以委託方的名義履行下列執法職權:

(一)實施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

(二)實施對個人處以 2 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 5 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委託雙方責任

(一)委託方責任

1.指導、協調和監督受委託方在委託權限內以委託方名義實施行政處罰行為;

2.及時提供受委託方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所需要的行政執法文書和委託行政處罰專用章

3.定期組織受委託方的執法人員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

4.對受委託方立案處罰的案件履行行政處罰告知前和決定前兩次審核程序,被處罰主體提出聽證要求的,及時組織聽證。

5.承擔受委託方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同時可以根據受委託方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6.糾正或者撤銷受委託方實施的不適當或者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受委託方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委託方可以解除委託執法協議。

(二)受委託方責任

1.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在受委託權限和範圍內積極履行行政處罰職責,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主動接受委託方的指導和監督;

2.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行為,以委託方的名義規範使用統一格式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做到嚴格、公正、廉潔、文明

3.案件調查結束形成調查報告,於2個工作日內報委託方進行法制審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執法文書報委託方備案

4.案件辦理完畢,及時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將案件材料歸檔保存。

5.保證行政執法人員相對穩定,保證執法經費和有關執法裝備,落實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崗位津貼;

6.發現無權處理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報請委託方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7.安排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參加各類專業學習和業務培訓

8.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超越委託權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受委託方自行承擔。

三、委託期限

本次委託自        日至          日止。

四、其它事宜

(一)對委託事項實施中產生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委託方承擔名義主體責任,受委託方應予以配合,指派工作人員出庭,提供相關工作材料。

(二)本委託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滿需繼續委託的,應重新簽訂委託書;委託期間因法律依據調整、執法體制改革等原因導致委託方無法繼續委託的,本委託書自動終止。

(三)本委託書一式四份,委託方和受委託方各執一份,報市應急管理局和本級司法部門分別備案一份。

 

 

委託方(蓋章)                 受委託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備註:本委託書僅為參考樣本,各區市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完善。

 

 

 

 

 

 

 

青島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