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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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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

北海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

 

1 總則

1.1 目的

健全北海海上應急反應機制,迅速、科學、高效地組織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最大限度減少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海上搜尋救助條例》《廣西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等。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等。

1.3 適用範圍

1)北海搜救責任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的搜救應急行動。(海上搜救責任區東界限:自21°2730N/109°4615E向西南延伸至21°1330N/109°2000E處,再向正南延伸至20°0700N/109°2000E。西界限:自20°0700N/108°4930E向正北延伸。南界限:自20°0700N/109°2000E20°0700N/108°4930E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組織、指揮、協調的搜救應急行動中參與搜救應急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

1.4 工作原則

1)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範。

政府領導:市人民政府對海上搜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形成高效應急反應機制,及時、有效地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

社會參與:依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加,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應對海上突發事件機制。

依法規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部門、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範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行為。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

統一指揮:對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實行統一指揮,保證搜救中心組織的各方應急力量行動協調,取得最佳效果。

分級管理: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實施分級管理。

屬地為主: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實施應急現場指揮,確保及時分析判斷形勢,正確決策,相機處置,提高應急反應行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3)防應結合,資源共享,團結協作。

防應結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災害的防範預警工作,減少自然災害引發的海上突發事件的可能;“應”是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對海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減少損失。

資源共享:加強應急資源建設,建立共享機制,避免重複建設。

團結協作: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

以人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險人員。

科學決策:充分發揮專家的諮詢作用,果斷決策,保證應急指揮的科學性。

快速高效:加強海上應急體系建設;建立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保證指揮暢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動,提高效能和水平。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北海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的領導機構。

2.2 指揮機構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的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全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工作。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副祕書長和北海海事局局長擔任。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北海海事局,負責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

2.2.1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職責

1)執行海上搜救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在北海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廣西海上搜救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協調、指揮全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

3)指定海上搜救力量,指導搜救分中心工作。

4)建立和完善全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保障機制。

5)編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年度預算。

6)組織開展海上搜救應急演練和相關培訓。

7)審定搜救獎勵和補償方案;表彰和獎勵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

8完成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廣西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要職責

1)建立健全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工作程序。

2)負責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制定、運行、更新和管理。

3)負責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值班工作,負責海上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的收集、核實、報送、分析和研判,組織、協調海上搜救應急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搜救應急工作。

4)建立全市搜救力量數據庫並定期更新;對海上搜救專家組進行動態管理。

5)組織開展海上搜救應急行動後評估工作。

6)擬定搜救獎勵和補償方案。

7)完成北海海上搜救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

1)南海救助局北海救助基地:負責組織本單位專業救助力量對海上遇險的船舶、設施、航空器及人員實施救助;為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指揮協調提供技術支持。

(2)市委宣傳部(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開展輿情監控、輿情收集與分析、互聯網輿論管理、突發事件現場媒體記者管理等相關工作,引導社會輿論。統一協調海上搜救的新聞報道工作,適時召開新聞發佈會。

(3)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指導海上搜救資源建設規劃的制訂和搜救設施建設工作,及時下達搜救資源基本建設項目計劃,並協調建設所需資金的籌措。

(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負責重特大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維護海上搜救應急現場治安秩序;為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行動人員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務;負責獲救外籍人員和港澳台人員的遣送和聯絡;負責對死難者身份及死亡原因進行確定。

5)市民政局:負責協調落實死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協助做好死亡外籍人員和港澳台人員的善後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海上搜尋救助條例》和《北海市海(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保障海上搜救和獎勵補償資金,監督資金的規範使用。

(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提供海上搜救應急資源的運輸保障工作;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搜救行動,提供必要的搜救應急資源和技術支持。

(8)市水利局:負責提供水庫水位變化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聯繫廣西沿海水文中心,協助提供江河、湖泊的水文變化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提供必要的救助資源和技術支持

9)市旅遊文體局:負責組織協調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區域旅遊團隊和比賽人員的安置和疏散工作;組織開展涉水旅遊文體活動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10)市衞生健康委:負責指派專家提供遠程海上醫療諮詢,必要時組織醫療隊伍隨船開展海上醫療救援,指定醫療機構收治傷病員。

1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組織協調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協調消防救援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組織防汛搶險船艇參加內河水域搜救應急行動;協助獲救中國籍船員所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以及獲救人員所在單位,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區、縣(委)做好安置工作。

12)市外事辦(港澳事務辦):負責協調獲救外籍人員和港澳人員的遣送和聯絡,以及死亡、失蹤外籍人員和港澳人員的善後工作;協助提供涉外和涉港澳海上突發事件對外發布口徑,會籤涉外和涉港澳海上重特大突發事件報道和稿件;管理外國記者、港澳記者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採訪活動。

13)市台辦:負責協調獲救台灣籍人員的遣送和聯絡,以及死亡、失蹤台灣籍人員的善後工作;提供涉台海上突發事件對外發布口徑,會籤涉台海上重特大突發事件報道和稿件;管理台灣籍記者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採訪活動。

14)市海洋局:負責對海洋氣象(風暴、潮汐、海嘯等)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提供海上搜救應急行動所需的海況信息;對涉漁船舶的搜救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漁業船舶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置;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15)北海軍分區:負責組織海上民兵等所屬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16)海軍護衞艦第十八支隊:負責組織所屬有關部隊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17北海海警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18)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中長期氣象預報,熱帶氣旋信息,惡劣天氣的短期預報,日常天氣預報以及海上搜救應急行動涉及的實時氣象信息。

19)北部灣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協助提供港口、碼頭基礎資料;負責海上搜救應急行動港口碼頭支持協調工作。

20)北海海事局:承擔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21)北海航標處: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負責提供轄區航標信息,按規定為轄區應急增設、移動或者撤除航標提供技術支持與服務,提供岸基AIS系統數據。

22)合浦縣、海城區、銀海區、鐵山港區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本轄區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組織屬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海上搜救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行政轄區海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負責本轄區海上搜救行動的後勤保障工作和搜救分中心經費保障工作。

23)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負責組織本系統船舶、設施、設備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24)北海新繹遊船有限公司:按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求組織所屬船舶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25)北部灣港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港分公司:負責組織所屬設備、人員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為海上搜救應急行動提供碼頭支持。

26)北部灣拖輪公司北海分公司:負責組織所屬船舶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27)北海機場:負責協助做好航空器發生海上突發事件的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為航空器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提供支持。

28)北海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組織保障海上搜救應急通信,協調電信企業提供海上遇險人員報警的定位數據和技術支持。

29)北海市海上搜救志願者協會:組織所屬航空器、船艇、人員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2.3 搜救專家組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組建海上搜救專家組,為海上突發事件提供決策諮詢建議和技術服務。

搜救專家組主要職責:

1)負責為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工作建議和技術支持。

2)根據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參加應急監測、預警、響應、保障、善後處置等工作。

3)參加海上搜救應急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

4)提供海上搜救法制建設、體系建設、發展規劃的諮詢。

3 監測預警

3.1 信息監測與通報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對海洋氣象、水文變化、天氣形勢、航道和航標進行監測分析,並將可能導致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及時通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3.2 預警預防行動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1)準備或直接實施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2)轉移船舶和設施上的人員並妥善安置。

3)組織海上搜救力量進入待命狀態。

4)調集、籌措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及設備。

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要求的其他防禦措施。

3.3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公共信息播發系統、海上安全信息播發系統等組成,相關風險信息發佈責任部門應制定預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播發。

4 海上突發事件的分級與上報

4.1 海上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將海上突發事件分為四級。

4.1.1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4)載員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

510000總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6)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的海上突發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4.1.2重大海上突發事件(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

4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4.1.3較大海上突發事件(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4)中國籍海船或有中國籍船員的外輪失蹤;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4.1.4一般海上突發事件(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其他海上突發事件。

4.2 海上突發事件信息核實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接到海上突發事件報警後,通過各種渠道盡可能收集核實以下信息:

1)常規信息:船舶或航空器名稱、國籍;當前位置、聯繫方式;所有人、經營人名稱及聯繫方式;救生器具數量和狀態。

2)事件信息: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事件性質和初步原因;

船舶的狀態和損壞情況;載貨情況(貨物種類和數量、國際海上危險貨物〔IMDG〕編碼、包裝綁紮系固情況);污染狀況。

3)船員、旅客信息:船員、旅客數量;傷病、死亡、失蹤、被困人員數量和狀態,船上醫療救助能力。

4)救助情況:已採取的自救、醫療救助措施和效果,外來力量的救助情況,救助需求。

5)現場信息: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浪高、氣温、水温、能見度、水深、海底底質。

6)現場附近救助力量信息:事發現場附近的商船、公務船、漁船、軍事艦船、設施、航空器情況。

4.3 海上突發事件信息報告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核實確認險情後,按照一般、較大海上突發事件接報後30分鐘內,重大、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接報後5分鐘內電話報告;書面報告2小時內的時限要求報告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和廣西海上搜救中心。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5 海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

5.1 分級響應

根據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分別對應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當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在重要海域、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可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5.1.1 Ⅳ級、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較大海上突發事件,經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或授權人員同意,及時啟動Ⅳ、Ⅲ級響應,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領導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成員單位救助力量開展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5.1.2 Ⅱ級應急響應

啟動條件:

發生重大海上突發事件,經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副指揮長或授權人員同意,及時啟動Ⅱ級響應。

響應行動:

1)副指揮長或其授權人員進入指揮位置,指揮救助力量開展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性質和搜救應急行動的需要,通知相關成員單位成員、搜救專家參與搜救應急行動。

3)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到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協調搜救應急行動。

4)相關成員單位成員、搜救專家組執行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5.1.3 Ⅰ級應急響應

啟動條件:

發生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經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指揮長或授權人員同意,及時啟動Ⅰ級響應。

響應行動:

1)指揮長或其授權人員進入指揮位置,指揮救助力量開展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通知相關成員單位成員、搜救專家進入應急響應狀態。

3)副指揮長到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協調搜救應急行動。

4)北海市人民政府在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成立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組織召開應急處置會商會,並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性質和搜救應急行動的需要成立綜合協調、應急指揮、新聞輿情、專家諮詢、醫療救助、善後處置等工作組,相關成員單位成員、搜救專家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開展工作。

5)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駐守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協調搜救應急行動,指定各工作組聯繫人、協調各工作組有序開展搜救應急行動。

5.2 應急處置

5.2.1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

1按照海上突發事件響應等級,通知有關人員進入響應位置。

2)根據險情評估結果,確定搜救區域,明確工作任務和具體措施。

3)調集相關海上搜救應急力量和裝備、物資等,執行搜救任務。

4)向實施海上搜救的力量明確告知海上突發事件概況、搜救任務及目的和已指定的現場指揮、現場通訊要求等事項。

5)掌握事發現場動態情況,協調附近船舶參與搜救。

6)加強應急通信保障,建立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與現場指揮及各海上搜救應急力量之間可靠的通信聯絡。

7)根據現場搜救和處置的需要,指定現場指揮。搜救行動開始後,在未指定現場指揮的情況下,由最先到達現場或承擔主要任務的搜救船舶船長自動承擔現場指揮職責。

8)必要時,協調相關醫療急救機構派出適任的專業人員,配備必要設備前往現場或指定地點,並做好海上遠程醫療諮詢和接收救治傷員等應急準備工作。

9)必要時,協調發布航行通(警)告,組織實施海上交通管制。

10)密切跟蹤搜救應急行動進展,查明海上突發事件因素,控制危險源,及時分析評估應急措施和方案,並進行調整完善。

11)因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受到影響的船舶、設施和人員,要採取告知、疏散、撤離等安全措施。

5.2.2 現場指揮

1)執行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海上搜救應急力量開展行動。

2)確定現場通信方式,保持與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各搜救力量間的聯繫,及時反饋現場搜救動態情況。

3)安排人員收集現場搜救和處置行動的照片、錄像等資料,並及時向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傳遞相關資料。

4)根據現場情況,對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動中(終)止提出參考意見或建議。

5.2.3 海上搜救應急力量

1)按照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及時抵達事發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

2)向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報告本搜救力量的名稱、位置、出發和抵達時間等信息。

3)抵達事發現場後,接受現場指揮的統一指揮。

4)保持與現場指揮的通信聯絡,及時反饋有關信息。

5.2.4 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中止

受氣象、海況、技術等客觀條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無法繼續進行,或者繼續搜救可能嚴重危及搜救人員、船舶、航空器、設施等自身安全的,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以決定中止海上搜救應急行動。中止條件消失後,應當立即恢復搜救應急行動。

當作出中止或者恢復搜救應急行動決定後,應將該決定向參與搜救應急行動的單位、部門及相關人員通報。對較大等級(Ⅲ級)以上海上突發事件作出中止或者恢復搜救應急行動的決定後,應以書面形式報備廣西海上搜救中心。

5.2.5 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以決定終止海上搜救行動(必要時,報請北海市人民政府決定):

1)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已搜尋完畢。

2)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温、水温、風、浪等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4)海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擴展或復發的可能。

5.2.6 信息發佈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授權人員擔任,負責一般或較大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發佈工作。

2)重大或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發佈工作,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例行新聞發佈制度》執行,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提供發佈口徑,市委宣傳部(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市委網信辦)予以協調配合。

5.3 後期處置

5.3.1 傷病員救治

由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區、縣(委)醫療衞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5.3.2 獲救人員安置

獲救人員的臨時安置,一般由獲救人員所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以及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區、縣(委)協助安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員由市外事辦(港澳事務辦)、市台辦等部門協調安置。必要時,由市民政局給予救助和臨時安置。

5.3.3 死亡人員安置

由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區、縣(委)民政部門處置遇難者遺體,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市外事辦(港澳事務辦)、市台辦協助配合外國或港澳台遇難人員的處置。對死因持有疑義的,由公安部門根據相關單位、個人的委託進行檢驗。

5.3.4 船舶、民用航空器殘骸打撈

現場處置後需要對船舶、民用航空器殘骸進行打撈的,由其所有人、經營人按照有關程序聘請專業打撈隊伍打撈;對航行安全具有風險隱患的,海事、港口管理部門可按規定強制打撈清除。

5.3.5 歸還與補償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在搜救應急行動中緊急徵調的單位和個人船舶、航空器、設備、設施應當及時予以歸還;造成損壞(耗)或無法歸還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2)對參加搜救應急行動的社會力量,按照《北海市海(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給予獎勵補償。

6 應急保障

6.1 人員安全防護

參與海上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對搜救應急行動進行安全防護工作指導,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要及時協調解決。涉及載運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搜救行動,要做好搜救人員的現場出入登記、醫學檢查等防護工作。

6.2 應急資源保障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海上搜救應急資源數據庫,主要包括南海救助局北海救助基地、北海海警局、北海海事局、北部灣拖輪公司北海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北海新繹遊船有限公司、北海市海上搜救志願者協會等所屬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可以用於海上搜救的船舶、設施和民用航空器。

6.3 通信保障

1)北海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按照職責,協調電信企業保障海上應急通信暢通。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配備保障海上搜救行動的通信設備;各成員單位、有關應急力量要將通信方式告知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並保障與其聯繫暢通。

6.4 醫療保障

醫療衞生部門應指導海上緊急醫學救援中心配備適應海上醫療諮詢、醫療救援、醫療轉移和傷病員收治任務的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加強與海上緊急醫學救援船的演習演練,確保必要時快速出動開展海上緊急醫學救援行動。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應為海上搜救應急行動提供治安保障,包括安排警力進行道路交通管制和維護海上搜救應急現場治安秩序等。

6.6 經費保障

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海上搜尋救助條例》第二十九條、《北海市海(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第五章執行。

6.7 宣傳、培訓與演練

6..1 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眾瞭解海上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增強應對海上突發事件能力。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組織編制海上突發事件預防、應急等安全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開展海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公佈海上應急預案信息,介紹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常識

3)各成員單位應結合各自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應急演習。教育部門要督促學校加強中國小生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學習,培養學生海上公共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4)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海上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6..2 培訓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掌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

2)被指定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關人員的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由各自單位組織,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相關指導工作。

6..3 演練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應開展必要的海上搜救演練與演習,提高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水平和應急指揮能力。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批准、備案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及修訂,預案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2)本預案報廣西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7.2 預案評審、修訂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根據預案運行情況組織人員不定期對預案進行評審,當預案中涉及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評審認為預案存在重大缺陷時,應及時修訂本預案。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8 獎勵與責任追究

8.1 在參加海上應急反應中犧牲的軍人或其他人員,由軍事部門或北海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批准為革命烈士,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撫卹優待;致殘的,由相關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撫卹優待。

8.2 對海上應急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公務員,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報請北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8.3 對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協調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搜救力量,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按規定給予適當的獎勵或補償。

8.4 對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或現場指揮的協調指揮存在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信息發佈規定的單位、責任人,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報,並建議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説明

1)海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產損失的事件。

2)搜救責任區是指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承擔的處置海上突發事件的責任區域。

3)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本預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內河水域。

9.2 客船與搜救中心合作計劃、大規模人命救助行動計劃

已經與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制定了合作計劃的客船在發生海上突發事件時,海上搜救應急行動可參照合作計劃有關內容執行。需要立即撤離船上人員數量超過100人的,還可參照大規模人命救助行動計劃有關內容執行。

9.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1112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印發的《北海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2011年修訂版)》(北政辦〔20112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