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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學金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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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激勵我院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學生獎學金實施方案

第一條 獎學金評定對象

凡在我院註冊取得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全面發展,表現突出,均有資格申請獎學金。

第二條 獎學金等級、金額和比例

(一)特等獎學金人數佔學生總數的1%,金額為3000元。

(二)一等獎學金人數佔學生總數的2%,金額為2000元。

(三)二等獎學金人數佔學生總數的4%,金額為1200元。

(四)三等獎學金人數佔學生總數的6%,金額為800元。

第三條 獎學金評定條件

一等獎學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綜合素質測評優秀;

(二) 本學年各科成績平均分達到85分以上,其中單科成績不低於80分;

(三)考查課優秀以上;

(四)任課教師評定優秀;

二等獎學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綜合素質測評優秀;

(二)本學年各科成績平均分達到80分以上,其中單科成績不低於75分;

(三)考查課優秀以上;

(四)任課教師評定優秀;

三等獎學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綜合素質測評優秀;

(二)本學年各科成績平均分達到75分以上,其中單科成績不低於70分;

(三)考查課優秀以上;

(四)任課教師評定優秀;

第四條 獎學金評定辦法

(一) 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評定後一次性發放。

(二) 獎學金原則上以班為單位進行評定,在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中按綜合測評分由高到低擇優評定,嚴格堅持標準,高等級名額不滿時可在低等級中相應增加名額,適當調整各班的比例,但不得突破本系總名額。

(三) 獎學金評定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決杜絕不夠條件弄虛作假者獲獎的現象。

(四) 學生的綜合測評分由操行成績(30%)、學習成績(60%)、任課教師鑑定(10%)組成。

(五)綜合素質測評按學校的綜合素質評價方案執行。

(六)學習成績為學校必修課的分數。

(七)任課教師簽定為任課教師對參評者學年內課堂紀律、完成作業、考試成績等情況的總評。

(八)綜合測評分相同的,學生幹部優先;都是學生幹部或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分相同,學習成績列前者優先。

(九)符合上一等級評比條件的學生,如因名額限制和排序沒有評上,進入下一等級評比。

第五條 獎學金評定程序

(一) 新學年開學第一週,各班召開班會作個人總結,本人申報等級。

(二) 輔導員根據教務處提供的各科成績及操行考核情況確定獲獎學金學生名單及等級。

(三) 各系對各班上報材料進行復核,複核後報學生處審定並報校長辦公會批准。(四)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典禮時由院領導統一頒發。

第六條 限制條件

(一)受處分的學生學年處分沒有解除的不能參加獎學金的評定。

(二)無故不參加社會實踐及各項規定活動者不能參加獎學金的評定。

(三)未經批准不按規定繳費者不能參加獎學金的評定。

(四)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優秀,但學期累計遲到早退五次或曠課三次以上者不能參加獎學金的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