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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規章制度不合理,可以申請無效?

欄目: 職場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3.1W
單位規章制度不合理,可以申請無效?

  
  
   問:我想請問一下,我覺得單位對於工作人員的規章制度中有些不太合理合法,我想在仲裁中一併主張無效,但是在我和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是説: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這樣的話我還能主張嗎?
  
  答:我們首先要肯定地回答,你當然可以要求裁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無效的。
  
  所謂企業規章制度,是指由企業有權部門制定的以書面形式表達的並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針對個別事務的處理的規範總稱。企業規章制度是由企業自己制訂的,但又能夠象法律一樣約束企業內的所有員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對企業規章制度的有效性作出限制,並不是説企業規章制度一制訂出來就是有效的。那怎麼樣的規章制度是無效呢,我們如何判斷規章制度是不是有效呢?由於法律並未對規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規定,專家們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其體現的法律精神以及基本法理,歸納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所謂合法,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體現了規章制度必須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指規章制度的制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就決定了對於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過的規章制度還必須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規章制度是用人單方單方面制定的,單位不能通過規章制度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設定,即使規章制度由職代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衝突不一致,或增加勞動者的義務,除非勞動者認可,否則無效。另外企業規章制度不得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不能通過規章制度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
  
  三、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該規章制度無效,造成侵權的,可提起訴訟。
  四、向勞動者公示公示原則是現代法律法規生效的一個要件,作為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更應對其適用的人必須公示,未經公示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職工無所適從,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如果企業規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的條件,員工就完全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定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網友chiky6240還擔心他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是不是阻礙他的權利行使。其實按照法學理論來説,無效即是指自始無效,通俗地説就是從來就沒有發生過效力。沒有發生過效力的“規章制度”就不是規章制度了。因此勞動合同中的這條規定一點也不妨礙chiky6240的,儘可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