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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管理規章制度(模板)

欄目: 職場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08W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所確信以人為本,任人唯賢的管理,建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機制,保證會所之高效用作,營造良好的工作氣氛,並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特制定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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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制度亦希望創造一個員工滿意度高的工作環境。唯有滿意度高的員工,才會有滿意度高的顧客。

第二章 任用

第一條:新進入員經錄用後,辦理試用手續,建立檔案。原則上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成績優良者或情況特殊者,核准後可縮短試用期或免予試用。

第二條:試用人員如有品行不良,服務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立即予以解僱,試用期不滿七

日者,不給予工資。

第三條:新進人員報到時,應交驗下列表件:

1、員工詳細資料表

2、居民身份證、學歷證件複印件

3、一寸照片兩張

第四條:試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將正式上崗,並註明工作時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凡在本會所的學員經考核後正式錄用交付學費800元,分3個月在工資里扣完。須上班滿一年後,在正常情況下離職,本會所全額退還員工學費。如中途離職,學費均不予退還。

第三章 員工準則

第一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尊奉美容會所的一切規章制度,維護本會所的信譽與威望。

第二條:具有高度的敬業精神和企業榮譽感,以及強烈的工作責任心,不斷提高自已的工作能力和文化修養。

第三條:以本會所的利益為最高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或從事其它不法利益,凡違反此規定者將嚴加懲處。

第四條:對人謙和有禮,熱忱大方,不得有傲慢、懈怠的行為。不説服務禁語,不能當着客人的面爭論或爭吵,更不能與客人爭吵或產生債務關係,一經發現,即予開除。

第五條:嚴禁議論客人之隱私及缺陷。努力做好最佳服務品質,培養客户關係,累積最大經營資源。

第六條:客户的疑問與要求,應即時處理,如有未能克服之情形,應立即告知店長協助處理。遇有不正常事情發生時,應適時與有關人員聯絡。

第七條: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遇事請假。

第八條:同事之間要相互協作,相互尊重,不搬弄是非,挑撥離間或辱罵他人:不做其他任何擾亂秩序的事情。

第九條:下級必須按上級的要求做好工作,允許保留不同意見,但須先執行,更不得有敷衍的行為。

第四章 出勤及考勤

第一條:美容會所實行周6天工作制度,週一中午12點半全體員工召開週會,每位員工必須參加,不得無故缺席。

第二條:會所營業時間為9:30—22:30,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第三條:會所員工應按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打考勤時會所員工正常上下班的基礎,員工必須每天按時打考勤。

第四條:若有工作需要加班,員工應全力配合。

第五條:加班可以補休或補加班費。

第六條:補休須提前申請,根據當日營業情況再做安排,補休員工必須聽從前台安排。

第五章 行為規範

第一條:儀表規範

(一) 立姿

A、代表會所精神,應遵守16字原則:“姿勢端莊,眼觀四方,面帶微笑,”“歡迎光臨”。

標準動作:腳後跟成小八字形,倆手掌相握下垂於小腹,眼睛平視於前方。

B、帶領客 人要走客人的斜前方,有進出時一定要幫客我將門打開。

C、注意事項:1、身體不得傾斜在門外或櫃枱。

2、不得圍堆在前台,不得在前台嬉笑打鬧。

3、操作時間內不允許打接電話。

(二)坐姿

標準動作:脊背挺直,端正坐姿,雙腿交叉或併攏。

第二條:上班紀律:

(一)上班時一律佩戴胸牌,穿統一工作服,工作鞋,前台顧問着黑色皮鞋、絲襪,一律用黑色髮夾或膠圈挽髮髻,禁帶閃亮髮飾,化適當淡粧,並保持服飾整潔,鞋面亮淨。

(二)更換的衣物,必須放置在指定的區域內,不得在會所內隨意擱置。

(三)上班時間不得無故離崗,睡覺,更不能為自已做護理,洗澡等項目。

(四)不得破壞本會所環境的整潔、整齊和美觀。

(五)不得損壞本會所內的一切公共設施。

(六)不得在會所內大聲喧譁、吵鬧、打架或大聲喊叫他人、不得妨礙他人辦公。

(七)不得使用接待客人的沙發、洗手枱、洗手間,不得使用護理產品、不能坐或躲在美容牀上。

(八)節約水電、減少損耗、愛護公物、損壞公物須照價賠償。

(九)會所電話用於業務聯繫和供客人使用,禁止用於私人電話。

(十)下班前如有客人光臨,應熱情招待,必須認真完成自已的工作,絕不能因下班而拒絕為客人服務或中途離去。

(十一)如發現客人遺忘在會所的物品, 應將其交至收銀台或主管處並由前台及時通知失主,任何人不得將物品隱匿佔為已有。

(十二)每天下班前,必須關閉各種設施電源。前台須將顧客資料,工作單收入抽屜。

第六章 工作服

第一條:除特殊場合外員工上班時必須穿工作服,主管上級有指導與監督的責任。

第二條: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服樣式。

第三條:工作服應保持整潔,如有污損,自費處理。

第四條:工作服丟失,應由本人全額賠償。

第五條:在下列情況下,員工需交還工作服。

1、辭職 2、休職

第六條:員工正式上班時需交付工作服押金200元,在正常情況下離職,本會所全額退還員工工作報押金。

第七章 安全與保密

第一條:會所的經營方針,財務狀況和人事檔案等方面信息均屬會所機密,所有員工均以維護會所的良好形象,具不得向客户或外部人員討論會所一切事務。

第二條:未經允許,不得任意翻閲顧客資料,賬薄及其它函件。

第三條:如遇工作場所有緊急事故發生,員工奉通知時雖不在工作時間內,也應迅速到場,不得藉故推諉,應及時到達現場。

第四條:遵守安全衞生法令,維護工作場所及四周環境的安全及清潔,防止盜竊,火災及其它自然災害事件的發生。

第八章 獎懲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事情這一,酌與獎勵:

(一) 對業務之改進提出具體建議,經採納實施結果,如有成效者。

(二) 開發新項目,新技術等,經確認對本會所有貢獻者。

(三) 防範災然於未然,或遇非常事態能臨機應變,處置得當者。

(四) 對於舞弊或危害本會所權益之事件,能於事前檢舉或阻止,使本會所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者。

(五) 每月無遲到,早退之記錄且無事假,病假,曠職者視為全勤,全勤獎金100元。上班遲到30分鐘以內扣5元,10分鐘以內不計遲到,無全勤,請小時假扣10元/小時。

(六) 每月總計遲到、早退達到8次或全月曠工達四天者,做解僱處理。

第二條:請假

(一) 事假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經核准後方可休假。事假一天60元,一天未休補助20元,4天未休補助100元,當月累積請假五天不享受帶薪年休。

(二) 病假一般需預先請假,急發病不能事先請假者需出示醫院急診證明。

(三) 店內人員若在當班時間內有事需請假時,應事先找好代班者,並告之店長,以免影響工作之正常進行。

(四) 員工每次休假不能超過當日規定人數。

(五) 員工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續假未核准者,視為曠工。

第九章 現金處罰

第一條:未按規定佩戴工牌,一次罰款5元。

第二條:未按會所要求統一着裝,一次罰款10元。

第三條:未按規定化淡粧上崗,一次罰款10元。

第四條:耐心聽取客人意見,不認真解答客人提問,或因態度不好造成客人投訴,一次罰款10—100元。

第五條:不協調本會所工作安排,一次罰款50元。

第六條:未經主管人員同意私自外出或擅離工作崗位,一次罰款20元。

第七條:未經同意違反有關輪牌制度,一次罰款10元。

第八條:例會遲到按考勤遲到處理。

第九條:例會無特殊情況無故缺席,一次罰款20元。

第十條:代替他人打考勤,委託他人代打考勤,一次罰款20元。

第十一條:每位員工負責範圍內清潔不好,一次罰款10元。

第十章 離職

(一):員工離職,分自動離職,辭職、開除。

1、自動離職:每月曠工達四日者。

2、辭職:員工因故要求辭職者。

3、開除:盜竊本院財物,玩忽職守對本院造成重大損失者。

(二)1、員人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自動離職和辭職者,需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填寫辭職報告書,報本會所領導批准。

2、員工辭職獲批准後,方可按本會所規定日期辦理工作財物移交手續,交接完畢,才可辦理離職手續。

3、離職時應交回的物品不全,本會所有權留部分薪資,待交齊物品後,才予以發放。

4、凡未按本會所規定前一月申請辭職者,本會所將扣除本人當月工資1000元,作為對本會所的賠償。

5、員工離職時,其在本院內的一切人事檔案,方可攜離。

第十一章 員工工資及福利待遇

(一) 本會所每月以10日發放工資,並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其它代替。

(二) 員工每月實際工資以兩種方式計算,可選擇

(業績達一萬獎100元;一萬二獎150元;一萬五獎300元)

A、 純提成:

面部、身體提成28%、腎根養護做一個提80、龍顏回春提130、全身養護提130。

B、經本會所考核合格正式上牌者底薪800元+提成:(業績不低於6000元,未完成業績者扣200元)面部提成10%、身體提成10%、腎根養護一個提60、另贈項目按手工提成,不計手工業績。

註明:1、產品10%提成2、辦卡5%3、單次泡澡10元。

(三)1、員工轉正工作滿一年後,可依下列規定給享有帶薪年休:(一月內請事假達七天以上者,不享有年休補助)

A、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每年享有年休5日,並補助200元。

B、工作滿二年以上未滿四年者:每年享有年休7日,並補助300元。

C、工作滿四年以上者,每滿一年遞增一日,但總數不超過10日,最高補助500元。

2、員工轉正工作滿一年後,可享有年終獎600元,滿兩年享有年終獎900元,滿三年享有年終獎1200元。(不滿一年者獎勵200元)

3、員工轉正後享有生日假一天。

(四)員工每月享有四天休息及國定假日(若有業務需要,國定假日照常上班,組織輪休)

(五)本會所為員工提供本制度之規定,員工簽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