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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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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省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規範和加強山西省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建立以信任為前提、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項目管理機制,根據《山西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21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礎研究計劃項目面向世界科學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強”為目標,支持產業發展,支持科技人才自由探索,開展基礎性、理論性和應用基礎性科學研究,為構建我省新發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條 基礎研究計劃項目分為產業發展類和自由探索類。產業發展類設置前沿創新項目、產業引領項目;自由探索類設置青年科學研究項目、傑出(優秀)青年培育項目、自然科學研究項目項目類型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省自然科學聯合基金項目參照山西省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過程

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發佈年度項目需求或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或委託項目評審;

(四)批准項目立項、監督項目實施;

(五)組織項目驗收並開展績效評估。

 

第二章 申報與立項

 

第五條 產業發展類項目以常態化申報方式為主。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面向全省徵集項目選題,根據本省優先發展產業領域、學科發展戰略以及資金支出計劃,凝練併發布項目需求。

自由探索類項目採用常態化申報和集中申報相結合方式。集中申報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重點工作以及資金支出計劃,制定和發佈項目申報通知,自項目申報通知發佈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於30天。

第六條 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是在山西省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具有基礎研究能力的國家、省級創新載體依託單位,或者是經省委、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其他機構。

第七條 基礎研究計劃項目負責人應為申請單位全職人員且是所申請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的實際負責人,具有領導和組織開

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並符合年度申報通知

中所列其他要求。

第八條 基礎研究計劃項目合作研究單位一般不超過2個。項目組主要人員與項目負責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其項目組主要人員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

申請單位應承擔項目主要工作並與合作研究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書,明確雙方的研究內容分工、財政資金及自籌資金分配、知識產權歸屬等。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需求或申報通知要求,通過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基礎研究類項目,申請和正在承擔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或專項(平台、事後補助類除外)總數不超過2項。

第十一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形式審查向社會公示審查結果,公示期為7天,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進入項目評審

第十二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採取網絡評審、會議評審或專題論證等方式組織評審,可視具體情況增加或調整相關評

審程序。評審專家從科技專家庫中隨機遴選產生,執行迴避、保

密和輪換等制度。

    第十三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專家評價結果,綜合科

技項目專員、相關處室意見,研究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將擬立項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下達專項資金,與有關責任方簽訂項目合同。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天內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合同(計劃、任務書),約定項目的研究內容、主要目標、量化考核的技術指標、資金經費預算、項目資金績效目標等,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實施與驗收

 

十五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在項目實施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制定完善的項目管理制度;

(二)按照項目合同(計劃、任務完成相應目標任務;

    (三)合法、合規使用項目經費;

(四)按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如實填報項目進展情況以及相關統計調查表;

(五)配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機構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及績效評估。

第十六條 對於實施週期三年及以下的自由探索類項目,以

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一般不開展中期檢查;對於實施週期三年及以上的產業發展類項目、分年度撥款項目,原則上在實施期中開展一次中期檢查。檢查結果作為項目分年度撥款、績效評價和對項目進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內,項目負責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相應備案手續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傑出(優秀)青年培育項目、青年科學研究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如因故確實不能完成項目合同書的全部內容,可申請終止項目並繳回財政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實行綜合預算編制管理,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在經費總範圍內自主安排經費開支,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相關調劑手續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上述安排和調整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評價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十九條 自由探索類項目中試點科研項目經費包乾制選擇部分項目實行經費定額包乾資助,不再區分直接經費和間接經費。在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實行自主驗收和結題備案制。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績效完

成情況納入結題驗收範圍。項目結題前需通過省科技計劃信息

管理平台提交科技報告,並獲得科技報告收錄證書。

   第二十一條 對承擔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承擔單位及

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職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未實現預期研究目標或失敗的,經專家評估、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予以免責,不作負面評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於項目執行期結束前2個月內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保證經費專款專用,並對項目經費實施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學術不端、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項目實施的行為,或因客觀環境發生變化、法律糾紛等導致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實施危及財政資金安全的,按照《山西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二十五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有特別規定外,資助項目所產生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論文、著作、專利等)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並註明山西省基礎研究計劃資助項目”(英文:Supported by Fundamental Research Program of Shanxi Province)及項目編號。

    二十六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