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學校用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激勵競爭機制,保障學校和教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一支符合素質教育要求高素質的教職工隊伍,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文件,特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學校在編在職的全體教職工均實行聘用合同制。學校中層可採用校長聘任或竟聘上崗相結合。其他教職工由校長委託校級分管領導聘任。
第三條:本條例所涉及的考核、聘用、分配,人員流動中如遇重大問題,需經學校黨支部或行政聯席會討論,校長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成立兩個常設機構:全員聘任制工作指導小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
第二章考核
第五條:考核是聘用、晉升、分配、獎懲、人員流動、職稱評審的基礎和依據,必須對教職工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全面考核。
第六條:根據上級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對考核人員在德、能、勤、績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七條:考核原則:
1.堅持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2.實行分級考核。
3.校長考核學校行政人員、分管領導會同相關處室考核所聘人員。
4.聯合考核。
對雙重或多重身份的教職工的考核由分管領導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進行。
第八條:考核程序
(一).平時考核
1.各部門自行負責。考核內容按崗位職責等要求進行。
2.考核時間可根據各部門特點,按月、按季度或半年進行考核均可,考核結果須有書面資料,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二).年度考核:
1.成立學校考核領導小組。
2.被考核人進行年終工作小結。
3.參加考核人員按組室進行小結交流、評議,提出優秀人員和不合格人員的意向,報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平衡後,考核結果報學校年度考核領導小組。
4.學校年度考核領導小組、確定被考核人員的考核等次,有校長審定後同意被考核人員,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章 聘用
第九條學校堅持與教職工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學校與受聘人員的聘用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學校根據有關政策和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及編制情況,按照“科學定員,平等公開,競爭擇優,合理流動”的原則定編、定崗。凡簽訂聘用合同者,即為學校聘用合同制職工,並在此基礎上籤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 聘任合同由校長或校長委託人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應根據雙方的意願協商確定,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一般為3—5年;受聘人員在本校工作滿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齡不滿10年、且學校與教職工雙方同意訂立或者續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學校與其簽訂,但聘期不得超過受聘人法定退休年齡。崗位聘任合同應由學校與教職工通過雙方選擇、競爭上崗的方式確定崗位,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籤訂崗位聘任合同,並作為聘用合同的附件。崗位聘任合同由校長或校長委託代理人與錄用人員簽訂,簽訂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簽訂後,不因校長或校長委託人的變更而終止或解除。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生效後,雙方必須共同履行。如雙方對即將期滿的合同履行無異議的,原則上應在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訂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有關事項均按《蘇州市中國小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的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江蘇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及《學校崗位聘任合同書》文本見附件。
第四章 分配
第十六條 受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普通工人享受國家規定的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七條 獎金、福利根據各處室、個人崗位責任、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情況,合理拉開檔次,真正體現多勞多得按勞分配的原則(分配細則另定)。
第十八條 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後,教職工的工時制度、法定假制度、女職工保護待遇、因工傷殘和死亡待遇、非因公傷殘和患病及退離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人員流動
第十九條 學校對工作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對教職工的配備、組合要逐步合理化、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