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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欄目: 職場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32W

第一條 火工品的存放:

火工品管理制度

地面的火藥庫的炸藥、雷管必須分別貯存,必須有專用倉庫存儲,並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炸物品分發給個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2、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牴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庫內嚴禁存其它物品。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不準將易燃易燒、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帶入倉庫,禁止在炸藥庫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4、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要及時報告保衞科。

5、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燬,銷燬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保衞科向公安機關備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銷燬。

6、發放爆炸物品時,要查驗各種手續,按批准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減。

7、經常保持庫區的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做好防盜、防洪、防爆等安全防範工作,實現安全儲存。

第二條 火工品的領取和發放

1、火工品的發放認真執行火工品領退制度,每班按時發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須按時交回,各隊組用不完的炸藥、雷管,發放員應分別保存、交下一班發放時取走。

2、火工品發放必須是專職火工品發放員,不得代替。

3、火工品領取時必須是放炮員憑單據,並在單據後簽字後方可領取,其它人員不得代替。

4、發放火工品時發放員必須首先檢查炸藥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鎖沒有,炸藥雷管必須分運,裝箱上鎖。

5、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送、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發放記錄不得隨意塗改,一旦需要塗改,必須另起一行進行説明,並在塗改區劃一橫道,予以標註,同時,由發放員本人簽字或蓋章。

第三條 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領到工作面後,嚴禁亂扔亂放,不使用不得開鎖。

2、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分別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點。

3、現場班組長與放炮員將當班實際消耗的炸藥、雷管核對清點清楚,不得徇私。

4、在現場使用時,班組長與安全員要對爆破員進行監督,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從事爆破作業。

第四條 火工品回收制度

1、專職爆破員在生產現場使用民爆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

2、爆破員下班後要求嚴格執行清退手續,剩餘的炸藥、雷管要求當班退回庫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員對清退回庫房的炸藥、雷管要認真檢查、清點,在確認無誤後,互相履行簽字手續,嚴防意外。

第五條 火工品的貯存

1、火工品必須專庫存放,按規定儲存,不準超量,性質相牴觸的爆炸品要分庫存放,嚴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堅持日清月結,帳目清楚,帳目相符,做到先進先出,保證庫存物資不變質。

3、對過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時反映,請示有關領導,報公安機關批准妥善處理。

4、保持庫內安全設備齊全,做好安全防護工作,搞好衞生,保持庫共,庫內清潔,通風良好。

第六條 火工品的運輸

1、火工品運輸的一般規程:

(1)禁止用翻斗車,自卸式汽車和摩托車運輸。

(2)禁止與其他貨物混裝。

(3)禁止炸藥和雷管混裝混運。

(4)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火工品。

(5)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邊緣,雷管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兩層。

(6)裝載和運輸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7)運輸時應有專人押運,非押運人員不準同車乘坐。

2、井下運輸:

(1)運送時,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信號工,做到停車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禁止運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4)炸藥和雷管分別放在兩個專用揹包(木箱),禁止裝雷管裝在衣袋內。

(5)領取後,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禁止亂丟亂放。

(6)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員集中的地方停留。

(7)運送炸藥和雷管人員不得相跟,兩人間距至少大於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