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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蘭事故調查報告推薦8篇

欄目: 調查實習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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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蘭事故調查報告推薦8篇

青蘭事故調查報告篇1

一、事故起因

今年十月發生的一起書本脱膠質量事故,經過查勘可以看到這樣一幅畫面:我們生產的部分書本,脱膠、開裂、掉頁,質量事故給廣大讀者帶來了諸多不便。

在生產過程中,更換了熱熔膠的供應品種。我們沒有要求供應商提供原料的各種技術指標,也沒有進行嚴瑾、科學、認真的材料性能測試,而大批量的投入生產,更是書背脱膠的一個重要因素。正確認識,使用熱熔膠。加強對原材料和輔料進行檢測,對保障產品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二、事故分析

1、膠釘聯動線個別機長思想波動,我們沒有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只歎留不住人。其實人是留不住的,你能留住他在企業,卻留不住他在人世。如何及時補充新鮮血液,通過培訓,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使每個員工掌握必要的知識和操作技能。更好的幫助員工融入企業,構建和諧的工作氛圍,提高團隊精神,它是關係到企業能否順利發展的大事。

2、機長的技術水平直接關係到膠訂產品質量的穩定,機械出現故障後,由於維修與調節達不到標準,減弱了書脊的平服與牢固度。書背打槽深度達不到工藝要求,使熱熔膠粘結面積減少,粘結強度降低,是書背脱膠的一個重要因素。建立、健全設備使用規程和維護規程。

3、嚴格裝訂的工藝操作,對重要工序加以控制,是能獲得滿意的產品的一個重要因素。膠訂聯動線開機生產後,我們放鬆了對大批量產品的檢驗,沒有隨時掌握生產過程中的質量狀態,終於造成了一個悲劇。我們必須真正認識錯誤,汲取教訓。加強力量,完善質量流程管理,使質量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三、吸取教訓及整改措施

質量事故發生後,公司迅速啟動了一系列應急措施。大量的人員披星戴月、早起晚眠,付出了巨大的艱辛和努力,適時做好了補救工作。

此次質量事故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失。作為—個主管人員,我感到深深的慚愧,向受此次事故影響的各方表示歉意。

質量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們存在的工作不實、監管不力、管理不嚴和失職等問題。反映了我們職工隊伍在思想、工作作風、技術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多種不良現象。

精益生產的課題!我們要學習它,精通它,精通的目的全在於應用。要學到知識,頓悟智慧,回去以道御術,幹事業。真正做到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企業抗風險能力!

青蘭事故調查報告篇2

一、 事故發生經過:

在20xx-3-4日晚上,時間22:00左右,鑽孔b部工序員工 康成 在老長剪板機開鋁片調尺寸時手伸進剪板機刀口下方自己的腳誤踩到啟動開關,導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剪牀剪掉髮生重大工傷事故。廠內員工立即彙報了事發經過通知了廠內領導將此人送往上海醫院進行治療。經過醫院搶療,將中指和無名指接好,小指和食指無法接好,直接截肢處理,現在上海醫院住院治療中。

二、 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

1、 員工操作方法有誤,對培訓的安全知識疏忽,警惕心不夠所致。

2、 對員工的安全預防糾正,對本崗位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規範的操作動作未按要求操作。

3、 老廠設備沒有防護擋板,刀口裸露很容易發生工傷事故。

三、 糾正及預防措施:

1、 新員工必須培訓上崗,能標準的操作與掌握操作技能通過考試後才能上崗開料。

2、 對老員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訓,工序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工前的檢查。

3、 老廠設備沒有安全防護擋板,故以後所有墊板鋁片都在鑽孔a部完成,拉回去,決不允許去老廠剪料機上裁剪墊板鋁片。

4、 管理人員隨時監督發現有違規作業的,立即糾正培訓,對屢教不改的要進行處罰。

5、 針對現已有防護擋板的設備絕對不允許私自拆除等違規行為,一旦發現重罰。

報告人:黃紅軍

20xx-3-4

青蘭事故調查報告篇3

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911” 燃氣泄漏爆炸事故報告

發佈日期:20xx-12-30信息來源:無瀏覽次數: 84 打印:打 印

20xx年9月11日18時55分,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維護區職工食堂燃氣泄漏併發生爆炸事故,造成2名員工死亡、食堂設施嚴重損毀。

事故發生後,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市政府副祕書長、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楊吉奎第一時間做出重要批示,一是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妥善處置善後事宜;二是立即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儘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進行事故處理。市安監局黨組副書記、市安監局副局長、危化局局長劉士武指示危化局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楊吉奎副祕書長批示精神,負責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在全市開展燃氣行業事故隱患大排查行動,確保同類事故不再發生。危化局接到指示後,相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成立了大連市人民政府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911” 燃氣泄漏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立即開展了事故調查工作。調查組成員有:市安監局、建委、總工會及甘井子區政府、公安分局相關人員,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聘請了石油化工、城鎮燃氣、特種設備、爆炸、安全工程等方面的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技術論證等,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於20xx年11月,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地址:大連市甘井子區紅旗鎮岔鞍村,註冊資本壹仟萬元整,法定代表人蘭克。經營範圍:高爾夫球場管理服務;體育項目開發;文體活動策劃;房地產開發及銷售;物業管理;體育用品、服裝銷售;會議服務;餐飲。該公司現無機構部門及員工,其下設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所有員工都與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與img worldwide,inc(以下簡稱img公司)簽訂全面管理協議,由img公司負責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的管理運營工作,img公司指派遲守偉全權負責管理,並任命遲守偉為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的總經理。

2.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

公司成立於20xx年10月,隸屬於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負責人趙文敬,經營範圍:高爾夫球場管理服務;文體活動策劃;體育用品、服裝銷售;會議服務;體育項目開發。該公司共有員工347人,設總經理辦公室、行政人事部、高爾夫運營部、市場部、財務部、會所部、採購部、草坪部、工程部、安保部。

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維護區職工食堂(以下簡稱職工食堂)由該公司負責管理。

3.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

企業成立於1997年9月,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法人),地址:大連市沙河口區龍崗園6號,註冊資本叁佰壹拾捌萬元整,法定代表人唐日永,經營範圍:承包液化氣安裝專業的小型工程施工。其下設的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液化氣供應處為燃氣經營單位,主營液化氣供應。該企業負責大連東然紅旗谷石油液化氣氣化站的日常管理,該站通過管道向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維護區職工食堂供應燃氣。

(二)事故涉及的燃氣設施情況

1.大連東然紅旗谷液化石油氣氣化站(以下簡稱氣化站)

該站佔地1200m2,站內建有:一座液化氣氣化間(建築面積81.36 m2)、一座配電室(建築面積30.69 m2)、2個液化石油氣地下儲罐(2×10 m3)。該站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由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聘用的張愛萍負責。

2.燃氣管道設施情況

氣化站通過地下pe管線(外徑160mm、內徑136mm)直供方式向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建設的別墅區、維護區職工食堂供氣。為維護區職工食堂供氣的地下管線從食堂西側引出地面,在距地面200至300 mm高度,管道折彎90°穿牆,穿牆後再折彎90°沿牆向上,離地面2.2-2.3米左右掛裝一塊家用膜式燃氣表,該燃氣表型號為g 2.5膜式燃氣表,規格與參數為:最大流量為4 h,最小流量為0.025 h,最大工作壓力為30 kpa,轉速1.2r,燃氣表上方設閥門。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地點、時間

事故發生地點為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維護區的職工食堂。

經對該食堂發生燃氣泄漏時的目擊證人詢問調查及調閲食堂內、外部監控錄像,確認20xx年9月11日18時30分左右,就餐員工聞到液化石油氣味;18時34分23秒,食堂廚房突發燃氣大量泄漏;18時55分29秒,食堂發生爆炸事故(注:俱樂部管理分公司監控系統時間比北京時間快2分鐘,報告中的時間為校正後的時間)。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9月11日18時30分左右,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職工黃瑩、劉美華、譚馳、宋小杰先後進入食堂就餐,黃瑩聞到煤氣味並聽見類似管道泄漏的“哧哧”聲,並問當日值班廚師馬殿軍是否煤氣泄漏了,馬殿軍回答沒有聞到,過了會又聽到“砰”的一聲;監控錄像記錄18時34分23秒,馬殿軍突然從後廚間跑進就餐間招呼就餐人員往外跑;18時41分左右,馬殿軍打電話給廚師長李國盛和行政總管劉永報告食堂煤氣泄漏,根據劉永自述,他詢問相關事宜,得知馬殿軍及食堂內的其他人員都已撤出,李全華(廚師)已關閉氣化站儲罐總閥門;隨後,劉永先後給保安部長李運高、工程部長朱明及主管領導康必奇打電話彙報情況;18時45分左右,馬殿軍、李全華兩人先後進入食堂內停留片刻後又退出,李全華蹲在室外地面咳嗽、嘔吐;18時46分左右,馬殿軍用毛巾捂住口鼻後再次進入食堂,18時47分撤出,停留在食堂東門口西側;18時52分,馬殿軍用毛巾捂住口鼻後又一次進入食堂,半分鐘後返回停留在食堂門口;18時54分左右,馬殿軍、李全華2人再次進入食堂,李全華在就餐間關閉消毒櫃後退出至食堂門口,此時馬殿軍進入後廚間北側,片刻又返回南側,在18時55分29秒關閉冰箱上方照明燈開關瞬間,發生燃氣爆炸。

(三)事故現場情況

1.職工食堂基本情況

該食堂是公司員工就餐場所,長、寬、高分別為12.84 m、13 m、3.7 m,面積共計約166m2,由餐廳及廚房組成,後廚灶台使用的燃氣為管道液化石油氣,具體佈局及爆炸事故發生前兩死者生前站立的位置見技術報告。

2.爆炸事故發生後的食堂建(構)築物損毀現場情況

根據事故現場勘查發現,職工食堂整個空間內發生可燃氣爆炸,爆炸中心為職工食堂。爆炸致使食堂內部設施及四周牆體完全破壞,食堂附近房屋的玻璃破裂。

(四)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保安人員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甘井子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動2輛水罐消防車,派出14名消防官兵攜帶搶險器材趕赴現場進行應急搶險和人員搜救。

120急救中心出動了一台急救車、5名醫務人員參加緊急搶救。

公安部門出動11名幹警警戒、勘查現場,維持現場秩序。

甘井子區紅旗街道、甘井子區相關部門的領導聞訊迅速趕到現場,參與應急處置。

市安監局領導與相關部門人員接到報告也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至當日21時50分,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事故現場的馬殿軍、李全華(均為職工食堂員工)兩人當場遇難,無其他受傷人員。

在開展應急救援的同時,市政府事故調查組成立並立即開展工作,為確保現場安全,事故調查組責成市燃氣管理部門指派專業隊伍將氣化站內兩個地下儲罐中的液化石油氣全部導出運離現場並實施了罐內注水安全措施,該站已經停止儲氣、供氣。

本次事故造成了職工食堂的損毀,未發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類別、人員傷亡、等級、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類別:其它爆炸。

人員傷亡: 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經現場勘查,事故造成食堂四周約260m2的牆體全部倒塌,166m2的食堂及新建職工宿舍一層490m2吊頂全部損壞,新建職工宿舍四層部分玻璃震碎,事故損失工作日為12000(2×6000)天,直接經濟財產損失為285萬元。

四、 事故原因及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真、細緻的調查詢問、檢查相關文件材料,以及技術組全體專家認真、細緻的現場勘查、現場檢測、試驗論證、技術分析和所出具的事故技術調查報告,認定事故原因及性質如下:

(一) 事故直接原因

1.職工食堂燃氣泄漏原因。氣化站在夏季違規關閉站內電加熱式氣化器,也未採用空温式氣化器,直接通過氣相管路經氣相減壓閥減壓的方式供氣,換熱面積不夠、氣化不完全,造成高壓氣相管路氣體帶液(即氣液兩相共存),液化石油氣通過氣相減壓閥進入低壓輸氣管道後氣化膨脹,致使低壓輸氣管道中的壓力逐漸上升,經大連理工大學燃氣表承壓能力測試實驗、以及對供氣站使用的fisher 99l型減壓閥減壓性能測試實驗表明,低壓輸氣管道產生的壓力超過g 2.5膜式燃氣表設計的最大工作壓力30 kpa,造成燃氣表爆裂,導致燃氣的泄漏。

2.職工食堂燃氣爆炸原因。職工食堂內泄漏的燃氣濃度達到爆炸極限,職工食堂員工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關閉餐廳內照明開關時產生電火花,導致職工食堂燃氣爆炸事故的發生。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意識淡薄,未建立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在未進行風險辨識、安全評估情況下,擅自盲目改變燃氣供氣工藝流程,造成了燃氣低壓管道超壓,是煤氣表爆裂、燃氣泄漏發生的主要原因。

(2)企業未認真履行指導燃氣用户(職工食堂)安全使用燃氣,對燃氣設施未履行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未及時發現和消除職工食堂存在的燃氣引入管未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

切斷閥、用氣房間未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固定照明設備不防爆等不安全事故隱患,在煤氣表爆裂、燃氣泄漏後,不能及時切斷燃氣供氣管路,造成燃氣大量泄漏。

(3)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的氣化站運行人員未按國家相關規定接受相關部門的培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其安全意識淡薄,不掌握氣化站泄漏應急處理的安全技能;燃氣泄漏發生後,不能及時採取措施組織搶險、搶修,導致事故影響擴大。

2.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

(1)企業忽視安全生產工作,未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未組織對員工進行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缺乏燃氣泄漏應急處置安全知識,燃氣突發事件的處置演練和培訓工作不到位,對燃氣泄漏事故應急指揮、處置措施不當,對職工食堂燃氣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2)職工食堂使用燃氣的安全設施缺失,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未及時切斷泄漏的燃氣管路。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911” 燃氣泄漏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馬殿軍,職工食堂廚師,不掌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在燃氣泄漏發生後應急處置不當,對燃氣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2.李全華,職工食堂廚師,不掌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在燃氣泄漏發生後應急處置不當,對燃氣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建議

1.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

(1)姜錫斌,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安全巡檢員,負責企業設備設施安全巡檢工作,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規定,建議對姜錫斌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

(2)付金泉,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安全巡檢員,負責企業設備設施安全巡檢工作。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規定,建議對付金泉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

(3)唐日錄,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副經理。負責企業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安全巡查工作,對大連東然紅旗

谷液化石油氣氣化站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認真履行指導燃氣用户(職工食堂)安全用氣的法律責任,對燃氣泄漏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規定,建議對唐日錄處人民幣4萬元罰款;

(4)唐日永,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法定代表人。負責企業全面管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大連東然紅旗谷液化石油氣氣化站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違章指揮該氣化站改變燃氣供氣工藝流程,對燃氣泄漏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議對唐日永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合計人民幣5.1萬元整(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提供了唐日永20xx年總收入17萬元整的年度工資收入證明)。

2. 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

(1)李國盛,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職工食堂伙食長,負責職工食堂人員管理、安全管理。職工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規定,建議對李國盛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

(2)劉永,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後勤主管,未認真履行對職工食堂、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應急的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規定,建議對劉永處人民幣4萬元罰款;

(3)康必奇,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長,負責公司人事、行政和後勤。對職工食堂員工安全培訓等工作組織實施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規定,建議對康必奇處人民幣3萬元罰款。

3.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

(1)遲守偉,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對管理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對事故的發生應負直接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議對遲守偉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合計人民幣18萬元整(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提供了遲守偉20xx年總收入60萬元的年度工資收入證明)。

(2)蘭克,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法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忽視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議對蘭克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合計人民幣14.4萬元(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提供了蘭克20xx年總收入48萬元的年度工資收入證明)。

(三)對事故相關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對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911” 燃氣泄漏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監總局第31號令)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1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對大連紅旗谷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911” 燃氣泄漏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監總局第31號令)規定,建議給予人民幣1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本起燃氣泄漏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教訓深刻、慘痛,事故既反映出供氣單位重經營,輕安全,忽視燃氣安全設施投入問題;又反映出燃氣用户對員工燃氣安全教育培訓的缺失等問題。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複發生,建議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一)燃氣經營單位和燃氣使用單位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紅線意識

我市燃氣經營單位和相關部門要深刻吸取此起事故教訓,切實落實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安全責任落實到領導、部門和崗位,誰踩紅線誰就要承擔後果和責任。

(二)燃氣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要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燃氣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燃氣經營單位一是要針對本次事故暴露出的燃氣系統安全設施嚴重缺失的問題,立即組織進行隱患排查,加大安全投入,在燃氣系統中增加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確保燃氣系統的安全可靠;二是要完善並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供氣,安全用氣。三是認真做好用户安全用氣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用户安全用氣的指導,提高用户安全用氣管理水平及應急處置能力,使用户增強自我保護能力,並積極配合燃氣供應單位對燃氣設施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燃氣的使用單位,尤其是用氣量大的商業用户,要加強對員工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使員工熟知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青蘭事故調查報告篇4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寫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時間:二0 年 月 日

填寫説明:

1、重傷以上事故按此調查報告書內容認真組織調查、如實填寫。調查報告書一式五份,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上報安監、公安、工會、行業主管部門。

2、調查工作應遵守國務院令第75號發佈的《企業職工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gb6442-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執行。

3、“報告書”中各項如填寫篇幅不夠,可另行附頁。

4、事故類別按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的規定填寫。

5、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責任劃分按gb6442-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進行。

6、事故名稱:寫明事故單位簡稱,事故發生時間(月、日)、事故類別及後果。例如:市建七公司“4.16”高墜重傷事故。

7、調查報告書編寫由地區代碼、年份、行業、事故嚴重程度、序號五項內容,其中序號由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地區、行業、事故嚴重程度的表示符號見下表。

例如:03年市有關部門查處的第6起工業企業死亡事故,其調查報告書編號為:s03gw06

8、調查報告附件目錄中所列內容是事故單位必須提供的,其中6-9項內容事故複雜

八、附件目錄

1、事故現場示意圖和事故現場、傷亡照片; 2、醫療部門的診斷書、法醫的屍檢報告; 3、目擊證人、事故責任者詢問筆錄

4、傷亡人員身份證、勞動合同書、安全培訓記錄、補償協議書 5、營業執照、承建合同(或承包合同)

6、事故起因物、致害物的説明書、合格證、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 7、事故相關的工藝文件、環境條件、設計方案等有關資料; 8、專家技術鑑定報告、試驗報告等; 9、其他有關材料。

青蘭事故調查報告篇5

20xx年4月20日6時20分左右,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天津生態城南部片區新加坡美食城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27萬元。事故發生後,該公司隱瞞不報,直至4月26日死者家屬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實,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安委會下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津安生督〔20xx〕2號)的要求,經區政府批准,20xx年5月21日成立了由區安全監管局、區監察局、區公安局、區總工會、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支隊及中新天津生態城管委會等部門組成的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4·20”一般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區漢沽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事故瞞報過程,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河公司)。

山河公司成立於1999年5月12日,為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註冊資本:3156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程某財;註冊地址:湖北省黃岡市團風縣團方大道;從業人員:3000餘人;經營範圍:建築施工。該公司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等資質。山河公司為天津生態城南部片區新加坡美食城項目總承包施工及總包管理工程中標項目總包單位。

(二)相關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天津英諾旺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諾公司)。

英諾公司成立於20xx年3月15日,為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張甲;註冊地址:天津生態城動漫中路126號動漫大廈b1區二層201-99;經營範圍:以自有資金向房地產業進行投資,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

2.監理單位:天津開發區建設工程監理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區監理公司)。

開發區監理公司成於1992年12月30日,為全民所有制國有企業。註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夏某陽;註冊地址:天津開發區黃海路3號六層605-609室;從業人員:500餘人;經營範圍:工程監理服務、工程諮詢服務、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等。

3. 監督單位:中新天津生態城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中新天津生態城建設局委託,負責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三)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1. 工程項目整體情況。

天津生態城南部片區新加坡美食城項目立項時間為20xx年3月26日,項目代碼為1223535k7210006,總建築面積2389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築面積為16110平方米,地基為鑽孔灌注樁,地下一層、主體結構為框架結構。

該項目共分“天津生態城南部片區新加坡美食城項目樁基工程”和“天津生態城南部片區新加坡美食城項目的總承包施工及總包管理工程”兩個標段,分兩次招標和施工,中標施工總承包單位均為山河公司。樁基工程已經竣工。發生事故的工程是“天津生態城南部片區新加坡美食城項目總承包施工及總包管理工程”(以下簡稱美食城項目),該工程招標備案時間為20xx年4月24日,中標開工日期為20xx年4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xx年8月30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證時間為20xx年5月31日,證書編號為20xx-生態建施證-0012。

2.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簽訂情況。

事故調查過程中,山河公司向事故調查組提交了與天津渤海華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兩份勞務合同,第一份合同為基礎、主體結構勞務合同(編號為20xx-4-23,開工時間為20xx年4月30,竣工時間為20xx年9月30),該合同已履行完畢;第二份合同為砌築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編號為gf-20xx-00010,開工時間為20xx年10月13日,竣工時間為20xx年10月),在第二份合同中明確華鵬公司授權委託張某謀(男,湖北武漢人 )為該項目的代理人。經對華鵬公司法人羅某華及張某謀等人詢問和相關書證的比對,確認第二份合同為山河公司自行編制的假合同。事實上,砌築工程的二次結構砌築施工是山河公司直接僱傭自然人張某謀組織勞務人員進行施工的。

3. 工程施工情況。

該工程自20xx年1月15日奠基,20xx年12月18日主體封頂,隨後轉入二次結構混凝土、地上砌築等施工。由於春節原因,20xx年1月4日,美食城項目建設單位英諾公司向建管中心遞交了《工程暫停施工告知書》,建管中心也依規向該工程建設單位下發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20xx年3、4月份在沒有履行任何復工手續、也未向建管中心報告的情況下,陸續有工人進入該工程工地進行二次結構砌築施工。

二、事故發生經過、瞞報核查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善後情況

20xx年4月20日上午6時20分左右,張某謀勞務隊伍的工人張某福在5樓放砌牆墨線作業時,從沒有安全防護的預留洞口墜落至1樓地面(高度約16米,墜落過程中砸穿了2-4樓同位置洞口的防護模板)受重傷,於7時35分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瞞報及核查情況

事故發生後,山河公司未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20xx年4月26日,死者家屬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中新天津生態城和風路派出所接警,經民警向報警人張某娟(死者長女,湖北省武漢人)瞭解,4月20日7時左右,張某福在天津生態城南部片區新加坡美食城項目工地施工過程中墜樓,經送泰達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死者家屬自20日來到天津後與山河公司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張某娟遂向公安機關報警。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接到市安全監管局核查事故的信息後,立即會同中新天津生態城安全監管局等部門進行核查,山河公司、開發區監理公司均否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並出具了書面説明,後經進一步調查確認,4月20日上午6時20分左右,該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死亡事故,山河公司存在瞞報事故行為。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張某福,男,63歲,外來務工人員,湖北省武漢東西湖人。

(二)直接經濟損失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認定該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27萬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張某福在未設防護欄杆、洞口下未張設安全平網的5樓預留洞口(寬約50cm、長約2800cm)旁作業時墜落,並且同位置2-4層洞口設置的防護板不符合安全規定,未起到防護作用,直接墜落至1樓。

(二)間接原因

1. 山河公司施工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1)違規分包。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砌築作業分包資質的自然人張某謀。

(2)違規施工。在沒有履行任何復工手續也未向建設監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擅自施工,施工期間中標項目經理、安全經理不在現場管理。

(3)安全教育、告知和檢查缺失。未對張某福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向作業人員告知臨邊作業的危險性;違規施工期間現場檢查缺失,現場臨邊防護不到位的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發現和消除。

2. 開發區監理公司

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發現施工現場沒有履行復工手續施工,只是向施工方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但在施工方拒絕接收監理通知單的情況下,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放任違規施工行為;同時施工現場存在事故隱患,未督促整改,未盡到監管職責。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山河公司“4·2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隱瞞不報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 程某財,山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中新天津生態城管委會(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以20xx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 何某,山河公司天津分公司副總經理,是該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事故發生後沒有依法報告事故。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瞞報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中新天津生態城管委會(安全監管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以20xx年年收入60%的罰款。

3. 周某旺,開發區監理公司美食城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是該項目安全監理的直接負責人。發現施工現場沒有履行復工手續施工,向總包方下達監理通知單要求停止施工,但在總包方不接收的情況下,沒有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也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履行安全職責不到位。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和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開發區監理公司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安監總局第11號令)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4. 張乙,開發區監理公司美食城項目監理機構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未根據工程進展檢查監理人員工作情況,致使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職責不到位,放任違規施工行為。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t50319-20xx)中3.2.1第3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開發區監理公司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安監總局第11號令)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二)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 山河公司施工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砌築作業分包資質的個人;在沒有履行任何復工手續也未向監管機構報告的情況下帶隱患施工,施工期間中標項目經理、安全經理不在現場管理;安全教育、告知、檢查缺失,現場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消除;事故發生後,存在瞞報行為。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綜合裁量,建議中新天津生態城管委會(安全監管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以20萬元的罰款,共計120萬元。依據《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關於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工作的通知》(建築〔20xx〕16號)規定,建議市建委對其處以停止在天津市參加投標活動3個月的行政處罰。

2. 開發區監理公司教育和督促項目監理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夠。監理人員發現施工現場沒有履行復工手續施工,只是向施工方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但在施工方拒絕接收監理通知單的情況下,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放任違規施工行為;同時施工現場存在事故隱患,未督促整改,未盡到監理職責。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中新天津生態城管委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對其處以10萬元的罰款。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山河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執行建築施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項目的安全管理體系,使項目施工全過程受控;二是加強外包隊伍的管理,嚴禁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三是落實安全教育培訓,提高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安全責任和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安排其上崗作業;四是向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範措施;五是開展全面安全隱患排查,落實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消除施工現場物的不安全狀態,糾正現場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六是依法依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杜絕瞞報、遲報和漏報行為。

開發區監理公司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等規章制度,依法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管控,確保監理人員認真履職;嚴格審查外包隊伍資質;在實施監理過程中,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隱患巡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認真落實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中新天津生態城建設管理中心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區域各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認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做好日常巡查。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發現並查處,要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確保項目建設的安全。

中新天津生態城管委會要在事故結案3個月後,對事故相關單位的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青蘭事故調查報告篇6

20xx年7月11日,九州建築公司第一項目部在建設過程中,因上架工人違規操作造成1人受傷。由公司人事部組織專人對事故進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單位是九州建築公司,位於南京市鼓樓區徐州路,是私有制生產經營形式,規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項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層北區作業,因作業需要,在移動腳手架的過程中,因工人違規操作且腳手架下部建渣堆積,造成腳手架重心不穩,發生腳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

三、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

1、事故發生後,第一項目部門經理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並將受傷工人送至醫院急救,同時對事故發生經過進行了解,並及時向公司領導、人事部進行報告,並等待進一步的指示。

2、善後處理。事故發生後,由公司領導主持召開公司內部所有在建項目安全協調會,對受傷工人安置工作進行落實。對今後在建項目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如下安排:

(1)在建項目每週必須進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強工人安全意識。

(2)在建項目至少配備一名安全員進行現場巡視。

(3)工人進行有較大危險源的施工作業時,必須有專人進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項目需進一步加強獎懲制度的管理力度。

(5)對發生事故的項目,項目經理必須做出書面檢討。

四、事故傷亡人數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該事故中一個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並沒有人員的死亡。初步估計這次的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000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違規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工人安全意識較薄弱。

2、事故的間接原因:現場管理人員監管力度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無現場專職安全監管人員。

六、事故的性質

經公司人事部調查及分析認定,該是事故是違規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

七、事故責任劃分

1、事故直接責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動腳手架作業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按要求移動腳手架,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

2、事故主要責任人——公司現場負責人

公司現場負責人,沒有履行好在建項目安全管理職責,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工人安全意識,造成人員受傷,屬失職。公司現場負責人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八、整改措施

該事故發生後,公司內部高度重視,舉一反三,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專項整治,做到防微杜漸,以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青蘭事故調查報告篇7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xx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 。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説,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説,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青蘭事故調查報告篇8

公司領導:

近期,寧夏市場反饋xxxx的禮盒有褶皺現象(見附圖一),

質量部得到信息後,對相關環節進行了調查,現彙報如下:

一、產品情況

1、發生禮盒褶皺的產品批號為:xxxxx,該批號共計生產了xxxxx件;

2、禮盒供方為xxx有限公司(下稱xxxx);

3、寧夏客户該批次共進貨xxxxx件,從市場上回收xxxx件產品,其中有xxx件全部起泡有褶皺,還有xx件沒抽樣;

4、xx件產品由xx公司市場督察員配合回收;

5、目前其它市場暫無此質量問題反饋;

6、該批產品無庫存。

二、市場抽查情況

1、市場人員從經銷商庫房中抽查了批號為xxx的產品5件,其中有3瓶禮盒有輕微起泡現象;

2、從市場管理人員走訪賀蘭縣7家終端零售店來看,生產批號為xxx的產品在7家零售店都存在禮盒起泡褶皺現象。

三、產品處理

鑑於該批產品在庫房內發生起泡褶皺的較少,5件產品只發現了3瓶,起泡褶皺的產品在終端貨架上表現比較明顯,故對該批產品xxxxxxxxxxxxxxxxxxxx。

四、原因分析

經質量部與xxxx的聯合調查發現,該批禮盒是在今年的1月份生產的,氣温低、時間短,禮盒在沒有充分晾乾的情況下就發到了包裝地點,在隨後的運輸、貯存過程中,特別是在貨架過程中,隨着温度和濕度的增加,一些禮盒面紙在高温環境下乾燥收縮,導致表面的膠膜產生了褶皺。

五、責任劃分

1、因該批禮盒系供方未按照規定將禮盒晾乾,然後再運往包裝生產點,導致紙面收縮、覆膜發生褶皺,屬供應商責任,故本次禮盒褶皺事故所產生的所有售後費用由xx公司承擔。待該批產品全部消化完後,由市場監管人員審批統計後,報市場管理部,由xx公司統一賠付;

2、根據xxxx發[20xx]46號《質量問題處理辦法》,對xxxx有限公司處以xxx元的經濟處罰;

3、請xxx有限公司針對本次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保持送到包裝生產點的包材符合要求,避免類似現象的再次發生。

特此報告

xxxx集團公司

質 量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