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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某事故調查報告8篇

欄目: 調查實習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3.0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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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某事故調查報告8篇

關於某事故調查報告篇1

濱保高速天津“10·7”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

2011年10月7日15時45分許,濱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內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張高麗、張德江、孟建柱等中央領導同志先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後處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報請國務院批准,2011年10月12日,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組成的國務院濱保高速天津“10·7”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聘請了車輛技術、公路工程、交通事故處理等專業領域的專家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鑑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雲偉,冀b號大客車駕駛人,男,33歲,河北省承德市人。持準駕車型為a1a2的機動車駕駛證,發證機關為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初次領證日期為1997年9月25日,2002年1月增駕取得大型客車駕駛資格,有效期至2015年9月25日。2002年10月,雲偉取得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2011年6月以來被多個個體車主私自僱傭作為大客車替班駕駛人。

袁倩,魯aa356w號小轎車駕駛人,女,39歲,山東省濟南市人。持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發證機關為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初次領證日期為2003年7月3日,有效期至2015年7月3日。

經勘驗,沒有發現雲偉、袁倩酒後駕駛跡象,兩名駕駛人的駕駛培訓、駕駛科目考試、駕駛證發證及審驗情況均正常。

(二)事故車輛情況。

號牌為冀b的大型普通客車,生產企業為廈門金龍旅行車有限公司,廠牌型號為金旅牌xml6127e2。該車出廠日期為2007年4月20日,於2007年4月29日在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註冊登記所有人為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具有省際包車客運(非定線旅遊)運營資質,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4月。

該車核定載客53人,車主購買該大客車時要求廠家另外提供一排雙人座椅。在領取車輛號牌和行駛證後,車主通過調整座椅的前後間距加裝一排雙人座椅,使客艙座位數達到55個,每次年檢驗車前,車主再將加裝的座椅卸下以逃避檢查。事故發生時大客車實載55人,超員2人。

號牌為魯aa356w的小轎車,品牌型號為豐田牌tv7251royal。該車出廠日期為2010年6月23日,於2010年7月8日在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註冊登記所有人為袁倩的丈夫崔元孝,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該車核定載客5人,發生事故時實載3人。

經檢驗鑑定,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運營資質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車輛制動性能無異常。其中,冀b號大客車的車身上部結構強度、側傾穩定性等安全性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位於濱保高速公路天津市武清區境內59公里500米處至61公里700米處,道路為東西走向,雙向六車道,路基寬米(其中行車道寬米,應急車道寬3米,中央分隔帶寬3米)。該路段水平方向位於兩條平曲線反轉連接處,前後平曲線半徑分別為米和米;縱向位於緩坡坡底處,前後縱向坡度分別為%和%。該路段

設置了gr-a-4e型波形鋼護欄,護欄立柱高米,護欄立柱間距米,護欄立柱上部裝有二波波形樑板,樑板寬度310毫米、厚度4毫米,波形高度85毫米。事故發生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燥。

經檢驗鑑定,事故發生路段道路平縱線形及波形鋼護欄的設計指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冀b號大客車的註冊登記所有人為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掛靠單位為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是由原唐山一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原唐山通達運業集團有限公司於2010年12月15日重組後的新企業,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通達客運分公司是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下屬單位,共有車輛745輛,均為掛靠車輛,其中旅遊包車110輛、出租車635輛。

(五)事故大客車掛靠情況。

冀b號大客車的實際所有人(車主)為唐山市人張永彬。2009年12月28日,張永彬與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簽訂《車輛靠掛合同書》(國家規定禁止道路客運實行掛靠經營,為規避該規定,雙方簽訂所謂“靠掛”合同,實質上還是掛靠合同)。合同規定,張永彬每年向掛靠單位交納服務費9600元,車輛的產權、運行權、收益權及全部經營權歸張永彬個人所有。

(六)事故大客車包車客運組織情況。

冀b號大客車包車客運的組織者為幺立偉,2011年7月大學畢業。2011年9月,幺立偉開始聯繫車主張永,組織唐山市至保定市之間的省際往返包車,並分別於9月29日、9月30日、10月7日組織了三次包車,每次往返的費用是3500元。張永與張永彬等幾名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人通過自發聯繫,形成共同營運的個體組織,相互調劑客源並統一安排車輛發車,10月7日當天的往返包車由張永彬所有的冀b號大客車運營,幺立偉負責提前在唐山市、保定市兩地聯繫組織客源。10月7日上午共有52人乘坐該車從唐山市前往保定市,車上所有乘客下車後,幺立偉在保定市又安排54名前往唐山市的乘客(大部分為返校的大學生)上車,並支付給雲偉3500元作為包車費用,事故發生時大客車上包括駕駛人在內共有55人。

經調查取證,冀b號大客車實際所有人張永彬未按照包車客運規定,辦理本次包車業務的省際包車證。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1年10月7日9時15分,雲偉駕駛冀b號大客車由唐山市瓦官莊出發前往保定市,車上共有乘客52名。13時,車輛到達保定市,中途無人上下車。13時32分,該車在保定市搭載另外54名乘客,起程返回唐山市,中途無人上下車。當日12時左右,崔元孝駕駛魯aa356w號小轎車,與妻子袁倩、兒

子崔哲一起由山東省濟南市出發前往天津市寶坻區,期間崔元孝、袁倩輪換駕駛車輛。

14時49分開始,小轎車由袁倩駕駛,當車輛行駛至濱保高速公路公里附近時,遇雲偉駕駛的冀b號大客車在右前方行駛。袁倩繼續駕駛小轎車以不低於120公里/小時的速度超越大客車。當小轎車與大客車並行時,袁倩採取減速措施,並在小轎車越過大客車車頭後兩次左右調整方向盤。15時45分許,小轎車以公里/小時的速度在第一車道靠右側行駛,大客車以公里/小時的速度在第二車道靠左側行駛,大客車左側車輪位於一、二車道分道線處,由於兩車橫向距離較近,大客車車身左側前部與小轎車右側後部發生擦蹭撞擊。

發生撞擊後,雲偉在未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情況下向右轉向,大客車偏離車道並衝向道路右側波形鋼護欄。當大客車接近右側護欄時雲偉又急向左轉向,造成大客車向右傾覆,靠壓在護欄上滑行62米(其中,大客車斜靠在護欄上滑行26米,大客車壓倒、壓彎護欄約36米)。在此期間,護欄波形板和護欄立柱持續衝擊大客車車身右側,大客車右前風擋玻璃立柱和車門後立柱受衝擊變形,上部結構開裂。此後,護欄未被壓彎部分在大客車慣性力的作用下,插入大客車右前上角並貫穿車窗插入車內,繼續衝擊右側車窗立柱,造成車窗立柱與車身骨架在焊接部位斷裂,大客車車頂右側與車身骨架開裂。大客車在右上部被護欄貫穿的情況下繼續滑行約80米,護欄在車內對大客車乘車人形成切割和撞擊,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部分公路設施損毀,直接經濟損失萬元。

至事故發生時,大客車駕駛人云偉連續駕駛6小時31分,行駛里程600餘公里,期間大客車單次停車時間均不足20分鐘,累計超速31次,超速行駛時間共2小時51分;小轎車行駛時間未超過4小時,行程里程不足400公里。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10月7日15時46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羣眾報警後,立即下達出警指令,同時向上級報告了事故情況。16時6分,消防官兵、救護人員、公安交警先後趕到現場,迅速開展事故救援、現場勘查、秩序維護等工作,並對事故現場實施了交通管制。接到事故報告後,天津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由市政府相關領導同志和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事故處置指揮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及時作出批示,7名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帶領安全監管、公安、衞生、民政等部門人員先後趕到事故現場和傷員救治醫院,指揮協調事故救援和現場清理,並全力開展人員救治和善後處理工作。天津市共抽調40名專家對受傷人員會診救治,組織1000餘名幹部參與遇難人員核查、辨認、賠付以及死傷人員家屬接待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迅速委派省政府領導同志率省應急辦、安全監管局、公安廳、教育廳、交通運輸廳等部門和唐山、保定兩市負責同志趕赴天津,共同開展善後處理和維護穩定

等工作。與此同時,河北省連夜部署唐山市6所高校開展全面排查,在查清事故傷亡人員身份的基礎上,進一步組織600餘名幹部分別在保定市和天津市認真做好傷亡家屬安撫工作,積極與天津市相關部門溝通交流,大力協調保險公司和企業及時撥付賠償資金,並耐心對涉及遇難和受傷人員的唐山市6所高校學生進行勸解疏導,做好社會穩定維護工作。

事故發生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組成聯合工作組,於當日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善後等事宜。

在各方積極努力下,事故救援及善後處理工作平穩有序。10月8日7時,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事發路段恢復通行。10月9日凌晨,傷亡人員的基本情況全部查清。10月14日,35名遇難人員的賠付工作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在大客車駕駛人云偉超速行駛、措施不當、疲勞駕駛三項交通違法行為的共同作用下,大客車與小轎車發生擦撞並側翻,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轎車駕駛人袁倩在超越大客車時車速控制不當,兩次左右調整方向,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也是發生事故的原因;大客車超員載人,加重了事故後果。

(二)間接原因。

1.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

制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未認真開展包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違規同意通達客運分公司與事故大客車的掛靠經營行為;未發現和解決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管理混亂等問題。

(2)通達客運分公司違規與事故大客車實際所有人張永彬簽訂《車輛靠掛合同書》;未發現和整改糾正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糾正事故大客車違規僱用公司駕駛員台賬以外的人員駕駛車輛;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致使事故大客車長期私自承攬包車客運業務。

2.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未認真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未按規定認真核發省際包車證,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

(2)唐山市交通運輸局開展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

3.河北省、保定市、唐山市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開展車輛安全技術

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

(2)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市區內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

(3)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

(4)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貫徹落實《公安部關於規範高速公路客運車輛檢查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到位,未協調解決好在濱保高速冀津收費站進入天津方向設置交通安全服務站的問題;路面巡查工作中未發現和解決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濱保高速天津“10·7”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雲偉,事故大客車駕駛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檢察機關依法逮捕。

2.張永彬,事故大客車車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1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為監視居住。

3.幺立偉,事故大客車包車組織者。因涉嫌非法經營罪,2011年10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閆小軍,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大客公司經理。未認真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僱用公司駕駛員台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致使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王立祥,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安全保衞科科長。未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僱用公司駕駛員台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魯衞東,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保衞科。未認真督促分管部門開展包車客運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

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僱用公司駕駛員台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宋瑞祥,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大客公司。未認真督促分管部門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僱用公司駕駛員台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對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混亂的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王軍生,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協助經理負責公司日常工作。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公司分管領導和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齊立軍,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公司經理,兼任唐山汽車東站站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徹底治理私人車輛違規掛靠經營的安全隱患,對公司分管領導和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武秋生,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交通安全處處長。未認真督促檢查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汪秋英,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副處長,分管包車客運工作。未認真督促檢查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孫玉強,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處長。未認真督促檢查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莫國華,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交通安全處。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和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相關部門和下屬單位未發現和及時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以及在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王俊生,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行政處。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和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包車客運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相關部門和下屬單位未發現和及時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以及在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李建民,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組織徹底治理私人車輛違規掛靠經營等安全隱患,對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和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3.王貴林,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未認真督促檢查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組織徹底治理私人車輛違規掛靠經營等安全隱患,對集團公司和通達客運分公司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牛久利,唐山匯達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原通達運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在擔任原通達運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貫徹落實原交通部關於禁止車輛掛靠經營的規定不力,違規同意

下屬分公司與事故大客車實際所有人張永彬簽訂《車輛靠掛合同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劉達,中共黨員,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副科長,分管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認真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未按規定認真核發省際包車證,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李筠荔,中共黨員,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科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未按規定認真核發省際包車證,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張凱,中共黨員,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副處長,分管客運管理科。督促分管科室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孫惠忠,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黨總支書記。組

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鄭建國,唐山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交通運輸管理處。督促交通運輸管理處開展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0.楊榮博,唐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組織開展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交通運輸管理處未認真履行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監管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1.王和深,中共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車輛檢測科副科長兼查驗員。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榮曉濱,中共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

車輛檢測科科長。組織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3.彭利民,中共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分管車輛檢測科。督促分管科室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4.温俊利,中共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督促分管領導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5.南林,中共黨員,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副大隊長,負責保定市區五四東路與長城大街集中治理和巡邏管理。10月7日開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市區內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王志輝,中共黨員,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大隊長。組織開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對當班民警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7.張志勇,中共黨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

定支隊保定大隊科員。10月7日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楊凌博,中共黨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副大隊長。作為10月7日帶班領導,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9.霍貴軍,中共黨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支隊長。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對當班民警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0.袁海山,中共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唐津大隊主任科員。10月7日在濱保高速公路執班巡查工作中,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1.李振剛,中共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濱保高速負責人。作為10月7日值班領導,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

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2.姚傳義,中共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秩序管理科科長。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3.康國彬,中共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支隊長。未按上級通知要求協調解決好在濱保高速冀津收費站進入天津方向設置交通安全服務站的問題;督促內設科室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袁倩,魯aa356w號豐田牌小轎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建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袁倩予以罰款。相關部門要監督袁倩履行相應的事故賠償責任。

2.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河北省相關部門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濱保高速天津“10·7”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重大損失,後果十分嚴重,教訓十分深刻。為了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有效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議:

(一)清理道路客運企業掛靠車輛,建立良性發展的道路客運產業體系。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4號)的要求,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要對存在掛靠經營或變相掛靠經營的客運車輛進行徹底清理,逐步理順客運營運車輛的產權關係,對清理後仍然不符合規定經營方式的客運車輛,要取消其經營資格。對達不到規定技術等級和類型等級的客運車輛,要及時進行更新淘汰,新更新的車輛禁止掛靠經營或變相掛靠經營。

(二)整頓旅遊包車客運市場經營秩序,切實加強旅遊包車客運的安全管理。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旅遊包車客運市場經營秩序的整頓管理,認真審查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運營資質、包車合同、申請路線和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等情況,嚴格審批、發放包車證,杜絕違規發放空白包車證的現象,嚴禁旅遊包車客運違規從事班線運輸等與審批資質不相符的經營活動,進一步規範旅遊包車客運的市場運營秩序,提高旅遊包車客運的安全程度。要着力改變旅遊包車客運市場分散經營、不進站經營的現狀,進一步創新管理機制,整合旅遊包車客運市場資源,推行道路客運企業統一管理的經營模式,強化對旅遊包車客運的日常安全監管。要進一步督促指導包車客運企業規範填寫客運包車合同,在合同中詳細註明包車約定的時間、起止點和運行線路等信息,明確包車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三)健全道路客運企業內部安全制度,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督促道路客運企業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安全生產製度和措施能夠執行到位,切實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嚴格落實道路客運企業安全檢查制度,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要充分利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衞星定位裝置等科技手段,強化道路客運企業對所屬客車的動態監管,加大對超速、未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駕駛人調離駕駛

崗位或辭退。對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道路客運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頓仍不達標的,堅決取消其相應經營資質。

(四)完善客運車輛駕駛人監管教育制度,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客運車輛駕駛人的管理制度,對客運車輛駕駛人實行全過程監管、終身誠信考核。在駕駛證和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申領考試環節,要重點提高駕駛人應對惡劣天氣、複雜路況以及緊急突發事件的操作技能和水平,完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提高客運車輛駕駛人的職業准入條件。在錄用上崗環節,要進一步建設完善信息公開共享的駕駛人 “黑名單”信息庫,道路客運企業要嚴格審查新聘用客運車輛駕駛人的從業資格和安全駕駛記錄,提高道路客運車輛駕駛人的整體素質和水平。在日常教育管理環節,道路客運企業要組織車輛駕駛人定期開展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典型事故案例、惡劣天氣和複雜道路駕駛常識、緊急避險、應急救援處置等方面的教育,並通過多種形式定期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強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安全意識,杜絕客運駕駛人脱離道路客運企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問題的發生。

(五)嚴厲打擊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重點道路、重點時段的交通管控,嚴厲打擊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法超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對跨省長途客運車輛,要強化區域合作,有效依託省際交通安全服務站,認真檢查客運車輛的駕駛人情況、車輛乘載人數、車輛安全狀況等,並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提示,提高駕駛人的安全意識。要強化安全問責,凡是沒有依法履行安全職責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乃至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對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六)修訂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標準,從本質上提高道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國家有關部門要適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道路客運安全相關法規、標準尤其是涉及車輛安全性能的技術標準的研究和制定、修訂,在制定、修訂過程中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不斷細化車輛安全性能檢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將現行的推薦性標準逐步上升為強制性標準,有效提高客運車輛准入安全門檻。要進一步提高客運車輛整車車身強度、上部結構強度,強制大、中型客車採用全承載整體框架式車身結構;對新生產和在用的大、中型客車推行安裝座椅安全帶制度,進一步提高客運車輛的被動安全性能;要提高客運車輛行李艙高度限值的安全性能指標,進一步降低客運車輛高度和整車重心,提高客車側傾穩定性;要逐步推廣使用客運車輛限速裝置,進一步提高客車的主動安全性能;要修訂完善高速公路安全防護欄技術標準,提高護欄的安全防護能力。

國務院濱保高速天津“10·7” 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關於某事故調查報告篇2

20xx年6月1日18時10分左右,xx市xx化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廢氣泄漏事故,事故導致企業周邊4名羣眾入院治療,22名症狀輕微的羣眾進行門診觀察,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事故發生後,國家安監總局及市、區領導高度重視,相繼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安監部門落實領導指示精神,徹查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根據區委、區政府的指示,20xx年6月2日由區安全監管局、中塘鎮等相關部門組成了“6.1”廢氣泄漏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聘請專家參加,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及綜合分析,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xx市xx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

xx公司坐落於xx市濱海新區中塘鎮東河筒村,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1507.98萬人民幣;股東及出資信息:股東,xx市濱海新區中塘鎮東河筒村民委員會,實繳出資額,301.6萬元;股東,xx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1206.38萬元;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主要經營範圍:直接耐曬黑g、直接耐曬藍b2rl、直接耐酸大紅4bs、直接桃紅12b、液體黃r、液體黃yd-Ⅱ、液體棕、液體紅等;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生產工藝流程

發生事故的車間主要產品為液體黃r,該產品是一種用來對紙張進行染色的黃色液體染料。

操作規程:

首先用水調製片鹼形成水溶液並加入反應罐中,然後將對硝基甲苯鄰磺酸加入反應罐進行縮合反應,期間用冷卻水對反應罐進行冷卻並啟動攪拌,縮合反應結束後往反應罐中加入濃硫酸進行中和反應,要求在40-60分鐘內滴加完濃硫酸,期間繼續用冷卻水對反應罐進行降温,要求滴加完濃硫酸後反應罐的温度在50度左右。最後一步再加入二乙醇胺進行溶解得到最終產品液體黃r。

酸霧吸收噴淋裝置原理:

對在添加濃硫酸過程中分解產生的三氧化硫等尾氣採用酸霧吸收噴淋裝置來進行尾氣處理,該裝置主要由兩級鹼液噴淋中和裝置和一套引風系統組成,反應罐在添加濃硫酸過程中產生的三氧化硫尾氣通過安裝在反應罐頂部的引風管進入位於車間外部的酸霧吸收噴淋裝置,經過兩級噴淋鹼液中和後的合格尾氣通過煙囱排入大氣中。

二、 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 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6月1日下午18時左右,xx公司生產液體黃r產品的液體染料車間(廠內編號為6車間)一號反應罐在添加濃硫酸的過程中,當班工人突然發現反應罐往外冒白煙(主要成分為三氧化硫),因現場煙氣濃度大,人員無法靠近反應罐,該工人就跑到位於車間外面的酸霧吸收噴淋裝置查看,發現該裝置沒有運轉,就立即啟動該裝置並往反應罐冷卻水系統中加入冰塊以加強冷卻水的供冷效果為反應罐降温,三氧化硫外溢從17時41分開始,至當日18時38分左右三氧化硫停止外溢,外溢時間約一小時。在此期間,因反應罐為常壓敞口式,致使分解產生的大量三氧化硫煙氣從反應罐搪瓷罐口外溢並由車間的天窗口及酸霧吸收噴淋裝置的煙囱口向空氣中排出,氣體因風向飄落至附近的居民活動廣場,造成部分羣眾出現呼吸道不適症狀。

(二)事故救援及善後情況

區應急指揮中心接報後立即上報區領導,區領導高度重視,國英、張勇、傳捷、長順、景平、青林等區領導同志分別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妥善處置,安排好受影響羣眾的檢查診治工作。區政府祕書長曹金秋同志及區安監、衞生、環境、公安、消防、應急和中塘鎮黨委、鎮政府等部門的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幫助受影響羣眾到醫院進行檢查診治。現場已責令企業停產整改,中塘鎮黨委、政府妥善進行了羣眾安撫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4名羣眾入院治療,22名羣眾留院觀察,截至6月12日,住院羣眾已全部出院。

(二)直接經濟損失

截至目前,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86的標準,已確定直接經濟損失約215萬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 直接原因

員工違章操作,設備故障。

操作工鄭某某未按照操作工藝要求往反應罐中緩慢滴加濃硫酸,並在加酸期間擅離崗位,造成濃硫酸加註過快,導致反應罐反應劇烈,產生大量熱量及三氧化硫尾氣;同時,因酸霧吸收噴淋裝置中的第一級噴淋泵電機損壞,不能噴出鹼液來中和尾氣中的三氧化硫,導致三氧化硫尾氣未經處理進入第二級,使未得到充分吸收處理的三氧化硫尾氣從煙囱排到空中,從車間屋頂天窗及煙囱排出的不合格三氧化硫尾氣因風向飄落至羣眾活動廣場,造成部分羣眾因吸入廢氣身體不適入院就醫。

(二)間接原因

xx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xx公司未對染料車間生產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有效辨識,沒有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制度,設備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保障設備完好及日常可靠運行,只有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才進行報修,導致酸霧吸收噴淋裝置第一級噴淋泵電機損壞故障未能發現。

xx公司員工操作知識和技能培訓教育缺乏,整個車間9個人只有一名車間主任和兩名帶班班長懂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未按照預案進行定期演練,沒有制定相應應急處置方案,導致員工遇到突發事件束手無策。

xx公司沒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及每日生產前的生產裝置檢查制度,操作工開車前沒有確認裝置各單元是否正常就開車生產,裝置是否存在問題全然不顧。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xx公司“61” 尾氣泄漏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xx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很大漏洞。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從業人員不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不瞭解事故應急處置措施;沒有督促和教育好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沒有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一)之規定,處以35萬元罰款。

(二)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xx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某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就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實際演練,以講代練。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一)之規定,處以20xx年度收入30%的罰款。

xx公司當班工人鄭某某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其未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生產期間擅離職守,導致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建議xx機關調查處理。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xx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責令整改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待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生產。要對公司進行全面風險辨識,制定相應處置方案,按照預案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應急演練。開展全員生產技能教育培訓和考核,不具備條件的不安排上崗;嚴明勞動紀律,避免員工生產期間擅離崗位,完善交接班制度;建議該公司將硫酸加註由人工手動加註改為流量控制自動加註,將反應罐的温度檢測由玻璃温度計改為遠傳温度顯示儀;在車間內增加顯示引風機工作狀態的電流表,實時顯示引風機工作狀態;在車間增加尾氣泄漏報警系統;建立設備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排除,確保設備完好率。

同時,該企業已經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升二級工作,存在為達標而達標,為升級而升級的問題,建議該公司要嚴格把標準的內容落到實處,切實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認真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東河筒村委會作為股東,要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企業的日常巡查和檢查;中塘鎮作為屬地政府,要進一步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做到守土有責,進一步落實屬地責任。

關於某事故調查報告篇3

調查時間:***年*月*日 星期* 18:10

調查人員:***發展中心:王**、鄭**、劉**

***公司安全部:劉*

調查內容:**車間***工傷事故

事故發生時間:

事故發生地點:

當事人:郭*、申*、牛*

負責人:車間主任-------申*

安全部負責人------劉*

事故處理:事故發生當天早上5:30左右,事故發生後相關負責人等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往東勝中心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檢查和包紮後因院方無再植技術而將傷者於早上九點多送往包頭接受再植技術。目前傷者手部已經接受了肉體再植技術和植皮,醫院表示經過15天的住院治療拆線後可出院。出院休養半月左右再進行二次手術。目前傷者治療情況良好、情況穩定。

當事人對事故的描述:

郭*——與傷者搭檔工作,並負責指揮天車

牛*——天車工

郭*的説法:

事故發生當時,郭正與申合作,準備將工件進爐。郭在工件旁邊指揮天車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頭操作,給工件的頂部上一個零件。天車先起吊位於擺放底部的工件,磁鐵沒有吸好,在起吊過程中工件滑開,並碰到了位於上部的另一個工件,致使上部的這個工件滑落。而申當時正在給上部的這個工件擰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卻池的水泥牆撞去,致使位於牆和工件之間的申手部被砸傷。

牛*的説法:

郭*平時幹活比較老實,來的早乾的多。申在當天凌晨一點多才到(本來交接班時間應在午夜12時),此時 郭已經將活幹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裏不舒服,和申在幹活時可能帶有情緒。而申也很犟,你讓我幹這個我偏不幹這個,二人幹活時氣氛很僵。當時申在給工件上零件,先把位於底部的零件上好後又接着給上部的工件擰零件。郭指揮天車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認為下部的已經上好讓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車工心裏覺得下部的工件壓着,起不起來,且申還在工件周圍作業。但是指揮讓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認為申有防範意識,於是先將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讓。申也躲了一下,身體向後撤開,於是天車工起吊。但申當時手部仍然在作業,並沒有完全撤離,致使在天車起吊下部工件時,上部工件因無受力支撐滑落砸傷申無名指指端部分。

對事故的反思:

1、 事故發生後,安全部第一時間啟用緊急備用金,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及時有效地保住了傷者的手指。為傷者和單位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應急措施很重要,關乎單位和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

2、 事故發生後,安全部前去事故發生場地拍照取證,但第一現場已經被破壞,為取證和工傷鑑定增加了難度。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保護好事發現場有利於員工工傷的鑑定和單位對事故原因的調查,以便於總結類似事件的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

3、車間主任表示安全工作一直在做,今年更是狠抓安全。六月份就是安全月,但由於車間工作人員流動頻繁,工作難度大。盡最大可能把能想到的考慮到的安全隱患已經全部印發資料下發學習,但考慮的細節還不夠。以這件事情為例,考慮到了熱處理過程中的流程問題和主要操作步驟的安全問題,但像上零件這樣的細節考慮不夠周全,對員工的搭檔問題和情緒問題也注意的較少,平時很少得到這方面問題的反饋。以後要加強安全意識的教育,多説、多講、多看,讓員工進一步瞭解各工種的工作流程,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做到安全以預防為主,防微杜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不僅僅是可以看得見得操作安全,還有看不見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強安全教育的同時還要多注意員工日常生活中的個人習慣和性格問題,及時發現和了解情況,和員工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避免員工帶情緒上班,讓員工在工作時能夠集中精神,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關於某事故調查報告篇4

一、企業名稱:

沐川縣津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沐川縣鳳村鄉

二、企業類別:

煤炭工業 企業性質:民營

三、直屬監管部門:

沐川縣安監??

四、事故發生時間: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發生地點:

123b6掘進磧頭

六、受傷情況:

傷一人

七、事故經過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組長巫*兄在更衣室組織**掘進工作面組員周*森、宋*君、王*軍、張*其、魏*宣、向*全、楊*軍7人召開了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及防範措施,明確了分工,由放炮員周*森、押運員王*軍負責到庫房領取炸材:其餘5人到磧頭作業,18:00分大家分別在調度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磧頭作業,首先由代班組長巫*兄檢查磧頭安全,然後佈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李*榮檢查瓦斯,巫*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周*森開始裝藥、聯線、放炮,於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巫良兄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餘人員在後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楊正軍的腰椎。事故發生後,班組人員立即彙報調度室,並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八、事故發生原因

1、楊正軍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巫良兄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檐,幫錨杆,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九、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萬仕華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楊正軍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曹幫森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王潤全、魏世貴、徐金華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王芝雲、通風技術員吳遠森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徐施銀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並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李成榮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十、事故防範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樑,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留下傘檐。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杆,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煤礦安監科

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關於某事故調查報告篇5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重大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範文

**縣“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範文

2016年4月4日19時30分許,**省**市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一輛號牌為貴**的中型客車,在途經**縣**鄉**村至**村通村水泥路上時,墜入道路左側垂高51m的以那河河牀,造成21人死亡、3人受傷,車輛嚴重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萬元。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王勇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傷人員,妥善處理善後事宜,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責任追究,並進??

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省委書記趙克志、省長陳敏爾作出批示,省委常委、副省長秦如培迅速帶領省政府辦公廳、省安全監管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辦相關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和事故善後處理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二司司長蘇潔會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的同志組成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4月5日上午,成立了由省安全監管局局長李尚寬任組長,省安全監管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總工會、**市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的省人民政府**縣“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閲資料、調查取證、檢測鑑定和分析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制定了事故防範措施。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事故車輛情況。

貴**號中型普通客車,型號:萬達牌**,所有人:**省**汽車運輸公司,使用性質:公路客運;出廠日期:xx年8月29日,初次登記日期:xx年9月4日,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安裝有機動車衞星定位系統及車載攝像設備。核載19人,事故發生時實載24人。事故後經鑑定,該車事故發生時行駛速度為/h。該車由**省**汽車運輸公司**車站管理,以全額抵押承包的方式由肇事駕駛員**經營。

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事故車輛駕駛人**,男,身份證號碼:**

…………

車。17時19分許,該車裝載乘客

往**方向行駛。17時27分,**在正常行駛途中從儀表盤下取出動態監控終端電源線並扯斷,致使該車衞星定位動態監控掉線。18時和18時13分,該車在307省道**縣以那段兩次停車,共有5名乘客上車;18時52分,3名乘客下車;19時02分至19時12分,該車在武佐河大橋**縣境內停車加水,期間又有4名乘客上車;19時17分,1名乘客下車,此時該車共載24人。19時30分許,該車行駛至307省道170km+100m與**縣**鄉**村通村公路交叉路口處,左轉駛入通往**鄉**的通村公路,車輛通過限寬水泥墩時,左前輪刮擦左側限寬水泥墩後失控,翻下道路左前方,與斜坡上的石塊接觸後,再翻墜到以那河河牀上,造成包括駕駛人**在內的20名司乘人員當場死亡、1人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3人受傷、車輛嚴重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當地羣眾撥打電話報

警並立即自發進行救援。4月4日19時36分,**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羣眾報警,稱在**縣**鄉**村一輛客車翻到以那河裏;19時37分至39分,指令縣交警大隊、**派出所、縣消防大隊出警,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19時42分,**鄉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20時12分,縣刑偵大隊、交警大隊、消防大隊、特警大隊趕到現場,並立即投入救援;21時08分,縣委、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趕到現場,成立救援工作領導小組,下設11個工作組開展工作;21時許,第一位傷員抬上救護車;22時許,另外3名傷員送醫院搶救。交通事故調查報告4月5日凌晨1時許,遇難者遺體分送**縣、**縣、黔西縣殯儀館停放,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結束。6時許,現場清理完畢;8時許,現場交通恢復通行。

接到事故報告後,**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率領市相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長秦如培帶領省政府辦公

廳、省安全監管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辦相關人員趕赴現場,成立事故救援處置工作組,指導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同志組成的工作組,於4月5日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工作。**省衞生計生委立即調集醫療衞生專家全力搶救受傷人員,目前傷員無生命危險;**市、**縣、**縣積極協調保險企業做好理賠工作,並全力做好死傷者人員家屬接待和安撫,及時與全部遇難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落實賠償事宜。事故善後工作有序進行。

關於某事故調查報告篇6

一、事故發生經過:在20xx-3-4日晚上,時間22:00左右,鑽孔b部工序員工康成在老長剪板機開鋁片調尺寸時手伸進剪板機刀口下方自己的腳誤踩到啟動開關,導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剪牀剪掉髮生重大工傷事故。廠內員工立即彙報了事發經過通知了廠內領導將此人送往上海醫院進行治療。經過醫院搶療,將中指和無名指接好,小指和食指無法接好,直接截肢處理,現在上海醫院住院治療中。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

1、員工操作方法有誤,對培訓的安全知識疏忽,警惕心不夠所致。

2、對員工的安全預防糾正,對本崗位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規範的操作動作未按要求操作。

3、老廠設備沒有防護擋板,刀口裸露很容易發生工傷事故。

三、糾正及預防措施:

1、新員工必須培訓上崗,能標準的操作與掌握操作技能通過考試後才能上崗開料。

2、對老員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訓,工序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工前的檢查。

3、老廠設備沒有安全防護擋板,故以後所有墊板鋁片都在鑽孔a部完成,拉回去,決不允許去老廠剪料機上裁剪墊板鋁片。

4、管理人員隨時監督發現有違規作業的,立即糾正培訓,對屢教不改的要進行處罰。

5、針對現已有防護擋板的設備絕對不允許私自拆除等違規行為,一旦發現重罰。

關於某事故調查報告篇7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關於某事故調查報告篇8

世界衞生組織的事故調查顯示,大約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後駕駛有關。酒後駕駛已經被世界衞生組織列為 車禍致死的首要原因。在這些酒後駕車釀成的慘劇中,有多少是源自於駕駛員的僥倖心理?有多少是源自於駕駛員對酒精的錯誤認識?

調查顯示:駕駛員過高的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

根據來自4538位新浪網友的調查顯示,有81.29%的被調查者同意酒後駕駛屬於違法行為,但在被問及是否有過酒後駕駛行為時,僅有20.63%的`被調查者從未有過酒後駕車的行為。在被問及酒後駕駛人員存在何種心理時,有39.84%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後駕駛人員過高的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27.35%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後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另外,有18.97%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後駕駛人員存在僥倖心理。

飲酒與開車——致命的結合

然而事實並非想象中那樣簡單,來自某國際組織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每33分鐘就會有一人死於與飲酒有關的交通事故。儘管有大多數人認為酒後駕車釀成的交通事故永遠不可能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但專家的統計結果證明:在每個人的一生中捲入與喝酒有關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為30%。顯而易見,飲酒與開車是多麼可怕的致命結合,正是由於酒後開車這個“罪魁禍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該發生的慘劇接連上演,造成一個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支離破碎。

酒精對駕駛員身體的影響

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尤其是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下降。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發生撞車意外的機會越高,受到酒精影響的司機通常會有如下特徵:

1.對信號燈反應慢;

2.逆向行駛;

3.搖擺不定、突然轉向、飄忽不定或在道路中線駕駛;

4.亂踩剎車;

5.轉彎幅度大;

6.蛇行;

7.沒有原因就停車;

8.開車速度極慢;

9.突然轉彎或違法轉彎;

10.天黑時不開前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