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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交通事故調查報告6篇

欄目: 調查實習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66W

在參加調查期間,相信大家一定都感受到其中快樂之處,是時候寫一份調查報告了,要是對調查回顧得不夠具體,那寫出的調查報告就是很片面的,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分享的116交通事故調查報告6篇,感謝您的參閲。

116交通事故調查報告6篇

116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篇1

年月-日晚-點分,醫院門前發生了一起出租車與摩托車相撞的嚴重交通事故,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十一假期末,月-日晚-點左右。-出租車公司駕駛員開出租車行至到方向,過紅綠燈後有乘客打車到大學新校址。越雙黃線違章調頭,想走大橋到路再上路。調頭時沒有觀察情況與對面正急速駛來的一輛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死者名為,-人,年僅歲。當晚被公安交警連人帶車一併扣留,等待處理結果。

公司出面達成協議

此次事故,駕駛員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公司積極的和公安部門處理善後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調解中,死者家屬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殘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調處大隊協商賠償問題。由於死者家屬不按法律程序辦案,無法達成賠償協議。隨後又到出租車公司領導辦公室圍坐,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辦公。公司領導-總、-總出面,經過五天的艱苦協商調解,終於與死者家屬的達成協議。最終賠償死者家屬22萬。

分析事故 警鐘長鳴

血淋淋的事實,必須留下血淋淋的教訓!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給我們廣大的駕駛員留下最直接的教訓,就是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雙黃線違章竟然要用一條鮮活的生命作為代價!這樣的教訓足夠深刻了,這是其一。第二,透過表面看本質,駕駛員為什麼會違章駕駛,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識和無視交通法規的態度。在出租車行業中不僅只有平時違章駕駛,這是公司出租車普遍存在的問題。由於駕駛員心抱僥倖心理,想着不會那麼倒黴,但是等到發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還能後悔嗎?這次的教訓足夠要求駕駛員朋友,在平時的駕駛過程中必須強化交通意識,樹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的態度。寧等三分 不搶一秒 安全行車 遠離車禍是我們每個駕駛員都應該牢記的警訓。經過此次慘痛的教訓後,希望我公司廣大駕駛員從心底認識到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更要時時刻刻遵守交通法規、不違章,注意行車安全,這用生命換來的教訓,必須紮根於每位駕駛員的心中,警鐘長鳴。

116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篇2

一、機動車交通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特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數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數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識不強,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不看紅綠燈,甚至還有翻越隔離欄杆的行為,電動摩托車在馬路上隨意行駛,造成事故頻發。另一方面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改變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調解為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導致案件大量湧向法院。依某地法院為例,20xx審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81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419件,佔當年民一類案件51%。20xx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730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佔當年民一類案件50%。

(二)案件審理期限長

依某地法院為例,20xx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其中需要傷殘鑑定以及財產損失鑑定的案件為270件,約佔總數的3/4。這類案件從立到審,大都經歷較長時間的中止程序來進行鑑定,造成大量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根據《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對於人身受到傷害的,一般應自醫療終結後或者作出鑑定之日起一年內起訴;對於財產受到損害的,一般應在二年內起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方會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隱匿、轉移賠償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儘管此時受害方尚未醫療終結或作出鑑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採取中止審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待當事人醫療終結後有些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鑑定這一個步驟,也就是説治療終結後申請法院委託鑑定,無形中將該項程序納入了法庭的審理步驟。當事人的鑑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鑑定的事項屬於提出反駁證據、相反證據、新的證據範圍內的,提出鑑定申請的時間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另外,對申請鑑定的事項涉及重大利益的,為了解決矛盾、平衡雙方利益,提出鑑定申請的時間也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鑑定的也不計入審限。這自然造成了案件審限過長,因此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在審理時往往會因證據來源的條件顯得較為繁瑣複雜,由簡易轉為普通審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對簡單,但雙方不容易達成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責任劃分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報告,此份報告是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且證明力強。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一方要求儘快得到賠償救治。事故責任一方以及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則表示在責任劃分明確後進行合理賠償。法院的審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責任、費用等問題後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該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書。據此,可以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程序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也不認可調解書,交強險是一種社會性質的保險,它區別於商業保險,不盈利、不虧損是其自身特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調解書在執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的業務需要拒絕調解,往往雙方當事人拿到的是調解而成的判決文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現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是明確的侵權案件,機動車保險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屬於兩種案由。但為提高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追加機動車責任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直接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雖然有法釋【20xx】19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法理依據欠缺。

案件自身特點(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鑑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其中)及監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個環節多又缺乏制度約束,各個環節的機構又很難統籌的達成更高的監督體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漏洞(即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而進行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趨勢)已經出現部分人員通過先行墊付治療費用而盈利的現象。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賠償又等不到法院判決執行款的情況下,部分人員提供先行墊付治療費用,待判決生效後提取賠償執行款中除治療費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案件較為複雜,需要具有經驗的法官加以審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大部分是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權責明確的案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複雜情形例如:判定未辦理過户手續的車輛買受人、受贈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掛靠人、承租人、承包經營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借用人責任問題;判定駕駛員的責任問題;判定車輛被盜搶後的責任承擔問題;判定車輛維修人、保管人的責任問題;判定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問題;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產權人、維護人責任問題;判定行為人的違法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問題;判定無償搭乘人責任問題等情況,這需要富有經驗的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運用法律加以解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審判人員短缺,案件審理期限長且不易調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通過數據已經充分顯現出來。法院審判人員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面臨較大壓力。雖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點造成審理期限過長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調解結案。這樣為審判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往往案件當年立案不能在當年審理結案變成積案轉而給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負擔,影響法院的綜合指標。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責任者是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後有些人員責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後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往往原告拿着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對責任人不能執行,案件只能中止執行。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案件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鏈條以及審理模式,在法律法規未作改進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快審快結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鑑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可以説動一發便觸動全身。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下,這些人員及部門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質量,即使通過加強管理,調配人員提高某一個環節也難以追趕上這類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解決問題的辦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項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針對問題產生並隨着事物的發展而隨之變化,應以疏導為主,防治為輔。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隨着時代的發展產生新的規律。因此找到這一規律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還應大力加強對人民羣眾對交通安全的意識,完善法律法規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機動車交通案件的審理模式以及這一鏈條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運用法律與實踐結合形成的,它已經形成了穩定模式。問題也突顯出來,針對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優化環節,達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簡分流,以一個審判庭為例,這個審判庭共9人在面對基數龐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審理案件中,會遇到案件審理週期平均分攤在這9個人身上,儘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權責明確極易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與此同時這9個人還負責審理較為複雜的合同及土地糾紛等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上,每名審判人員都要經過很長審理週期才能將案件審理完畢。這樣造成案件無奈的積壓,若能根據案件情況,劃分出容易和複雜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集中負責這項工作,將審理週期長的交通事故案件由這幾名同志負責處理,進而讓其餘審判員從案件簡單且週期長得案件中解放出來審理其他案件,也許會在審判工作中達到很好的效果。但這個辦法在實際中也會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體上看,案件依舊滯留在我院只是將此類轉移到幾個人員那裏去;這樣做也會造成權利過於集中,審判工作中會產生帶有個人色彩較濃不良的慣性。此法在實際操作中能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還需進一步實踐。可以考慮定崗不定員的交流辦法加以改進。

思考二案件審理前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庭,將此機構直接設立在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這樣做會使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簡化了訴訟程序。但這一制度並不適合全部法院,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發生具有多樣性、地域性、行政行為先行且分佈不均等諸多特點。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運用。

思考三嚴控收案範圍,為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部分法院採取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範圍,即明確凡此類案件如原告未治療終結或提出訴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發生後就立即立案而在醫院接受長時間的治療,造成案件中止、積壓。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數量,但於法無據。造成此類案件社會上的積壓,也不利於社會穩定,效果不佳。可以進一步改進為嚴控收案範圍的同時擴大現予執行的受案範圍。

思考四加強業務培訓。在審判工作中更應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以應對複雜多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簡易審理的模式,將雙方爭議不大且權責明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普通案件簡化審理,做到案件的快審快結。

將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計算設置成如同規範化公式模式上來,並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樣可以使案件在審理時更為簡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規。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審判人員適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釋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法律解釋》。這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強,但取消了調解前置環節,造成大量此類案件湧入法院。《侵權責任法》等部分新法雖然實施,但在審判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改進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規中關於保險規定及執行法規,增強力度。擴大將可能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到強制保險的範圍,使得這一社會性質的保險能更大的發揮作用,解決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人這一弱勢羣體的救治。

116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篇3

20xx年2月17日14時08分許,在同安區雙富路與霞碧路十字交叉路口,發生一起重型廂式貨車與普通兩輪摩托車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經區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以區總工會、同安公安分局、區建設與交通局、區交警大隊、區道交辦、祥平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區監察委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詢問人員、查閲資料,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與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於20xx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黃x芹,註冊地址:仙遊縣鯉城道德幼兒園前七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322786917792m,註冊資金:1500萬人民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閩交運管許可莆字350322000004號,經營範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貨物專用運輸(罐式),有效期至20xx年6月18日,事故車輛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為該公司車輛。

(二)事故車輛情況

1.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車輛品牌:解放牌,車輛型號:ca5250xxypk2l7t3ea80-3,發動機號:52334525,車輛識別代號:lfncrrkx2eac15071,總質量:25000kg,核定載質量:14565kg,出廠日期:20140616,檢驗有效期至20xx年07月。機動車所有人: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登記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遊縣鯉城道德幼兒園前七樓。機動車保險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強制險保單號:13021213901332409080、商業險保險單號:13021213901332408974。

2.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所有人:孫x林,住址: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新民鎮西塘新厝仔裏44號203室,當事人家屬未提供該車保單。

(三)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韓x坤,性別:男,身份(駕駛)證號:4203221993xxxx6933,準駕車型:b2,住址:湖北省鄖西縣河夾鎮箭流鋪村4組15號,系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人。

經現場呼氣酒精檢測:韓坤呼氣酒精檢測,酒精含量為0mg/100ml。

2.孫x林,性別:男,身份(駕駛)證號:5129271977xxxx4999,準駕車型:d,住址:四川省儀隴縣柳埡鎮金貝壩村3組6號,系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

根據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報告〔廈公交鑑(法病)字〔20xx〕53號〕,孫安林複核胸腹部受碰撞、車輛碾擠壓等交通事故鈍性外力作用胸腹部臟器損傷而死亡。

經委託福建歷思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閩歷思司鑑所〔20xx〕毒鑑字第368號),孫安林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正丙醇。

3.雷x良,性別:男,身份證號:3504241976xxxx20xx,住址:福建省寧化縣曹坊鄉上曹村馬羅背2號,系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乘員。

根據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報告〔廈公交鑑(法病)字〔20xx〕52號〕,雷福良符合頭部、腹部、盆部、雙下肢等處受交通事故鈍性外力作用致多發性複合型損傷而死亡。

(四)事故車輛鑑定情況

1.車輛性能鑑定

(1)經委託福建發展司法鑑定所對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燈光、轉向和行車制動等安全系統性碰撞痕跡與安全狀態進行鑑定〔閩發展司鑑所〔20xx〕痕鑑(痕)字第33號〕。鑑定結果為: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右前轉向燈、示廓燈的燈光裝置損壞、缺失為陳舊痕跡,燈光安全狀態不符合要求;轉向系、制動系的安全狀態均符合要求。

(2)經委託福建發展司法鑑定所對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燈光、轉向和行車制動等安全系統性碰撞痕跡與安全狀態進行鑑定〔閩發展司鑑所〔20xx〕痕鑑(痕)字第34號〕。鑑定結果為: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燈光系、轉向系和制動系的安全狀態均符合要求。

2.車輛速度鑑定

(1)經委託福建發展司法鑑定所對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行駛速度進行鑑定〔閩發展司鑑所〔20xx〕痕鑑(速)字第21號〕,鑑定結果為: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行駛速度約為11km/h。

(2)經委託福建發展司法鑑定所對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速度進行鑑定〔閩發展司鑑所〔20xx〕痕鑑(速)字第22號〕,鑑定結果為: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行駛速度約為22km/h。

3.車輛載重情況

經調查: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核定載重量14.565噸,事發時車載零擔日用品及服飾6.5噸,未超載運輸。

(五)道路和交通環境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同安區雙富路與霞碧路交叉路口;雙富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集安路,北往霞輝路,雙向兩車道分向式通行道路,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道路中心施劃單虛線;霞碧路呈東西走向,東往同集路,西往西洪塘村方向,雙向兩車道,道路兩側施畫兩排臨時停車位;事故路口無交通信號燈控制,水泥路面,乾燥;雙富路由南往北方向限速20km/h。該路段路權單位為同安區市政園林局,日常管養單位為同安城建公司。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2月17日14時08分許,韓x坤駕駛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沿同安區祥平街道雙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進入路口前行駛至對向車道後再進入路口右轉彎時,與沿雙富路由南往北直行進入路口由孫安林駕駛載乘員雷x良的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側面碰撞後,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碾壓倒地的孫x林和雷x良,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孫安林和雷福良當場死亡的損害後果。

(二)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同安交警大隊及時到達現場進行現場處置,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收集固定現場相關證據。20xx年3月21日,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隊對該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502121202200000341號),認定韓x坤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

目前,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與2名死者家屬尚未達成賠償協議。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死亡人員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1.孫x林,本事故中系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2.雷x良,本事故中系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乘員,在本事故中死亡。

(二)經濟損失

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與2名死者家屬尚未達成賠償協議。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韓坤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重型貨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進入路口前行駛至對向車道後再進入路口右轉彎,且未注意觀察道路交通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有關規定,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對事故的發生起根本性作用。

(二)事故間接原因

1.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公司雖有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但尚未完全到位。表現為: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韓x坤安全教育不到位,對所駕駛車輛右前轉向燈、示廓燈的燈光裝置損壞、缺失,燈光安全狀態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時處置。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為一般交通運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韓x坤,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重型貨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進入路口前行駛至對向車道後再進入路口右轉彎,且未注意觀察道路交通情況,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建議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目前案件已移送同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要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對韓坤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報同安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二)對相關單位處理建議

1.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對駕駛員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建議由莆田市仙遊縣應急管理局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並將處罰結果函告廈門市同安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2.經查閲仙遊縣運管所和同安區市政園林局的履職情況,認為上述單位的安全生產製度健全,工作履職到位,未發現因監管履職工做不到位而導致本起事故發生的問題。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針對此次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為進一步強化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議:

(一)強化主體責任,確保安全。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培訓,督促員工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技術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二)完善交通警示標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區道交辦要會同祥和街道和交警大隊等單位在雙富路與霞碧路交叉路口增設交通提醒和警示標誌,確實提高該路口的道路交通安全狀況,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強化履職,積極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警部門等單位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對道路貨運企業執法監管,將發生亡人事故企業納入重點監管名單,提高執法檢查頻次,發現違法行為立即依法予以查處。

(四)加強對貨運企業和民眾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運輸部門要計劃安排人員進貨運企業排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抓好整改落實,幫助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各鎮(街)、公安交警部門等要做好重點路段入企、入村、入户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增強民眾安全出行意識。

116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篇4

____年__月-日晚-點__分,__醫院門前發生了一起出租車與摩托車相撞的嚴重交通事故,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十一假期末,__月-日晚-點左右。__-出租車公司駕駛員__開出租車行至__到__方向,過紅綠燈後有乘客打車到__大學新校址。__越雙黃線違章調頭,想走__大橋到__路再上__路。調頭時沒有觀察情況與對面正急速駛來的一輛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死者名為__,__-人,年僅__歲。當晚__被公安交警連人帶車一併扣留,等待處理結果。

公司出面達成協議

此次事故,駕駛員__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公司積極的和公安部門處理善後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調解中,死者__家屬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殘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調處大隊協商賠償問題。由於死者家屬不按法律程序辦案,無法達成賠償協議。隨後又到____出租車公司領導辦公室圍坐,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辦公。公司領導-總、-總出面,經過五天的艱苦協商調解,終於與死者家屬的達成協議。最終賠償死者家屬22萬。

分析事故 警鐘長鳴

血淋淋的事實,必須留下血淋淋的教訓!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給我們廣大的駕駛員留下最直接的教訓,就是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雙黃線違章竟然要用一條鮮活的生命作為代價!這樣的教訓足夠深刻了,這是其一。第二,透過表面看本質,駕駛員__為什麼會違章駕駛,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識和無視交通法規的態度。在出租車行業中不僅只有__平時違章駕駛,這是公司出租車普遍存在的問題。由於駕駛員心抱僥倖心理,想着不會那麼倒黴,但是等到發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還能後悔嗎?這次的教訓足夠要求駕駛員朋友,在平時的駕駛過程中必須強化交通意識,樹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的態度。“寧等三分 不搶一秒 安全行車 遠離車禍”是我們每個駕駛員都應該牢記的警訓。經過此次慘痛的教訓後,希望我公司廣大駕駛員從心底認識到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更要時時刻刻遵守交通法規、不違章,注意行車安全,這用生命換來的教訓,必須紮根於每位駕駛員的心中,警鐘長鳴

拓展閲讀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

為切實抓好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市各地建立常態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各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現經費保障到位、人員落實、制度健全、機制完善、管理有序、考核逗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一步完善,農村羣眾交通安全常識進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識進一步增強;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一般交通事故明顯下降,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絕。

二、工作措施

(一)人力、財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對鄉鎮交管辦的工作支持和資金投入力度,人力、財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鄉鎮交管辦工作正常開展。

1.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縣級政府負總責,鄉鎮政府主責主抓,主要領導統籌協調,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

2.鄉鎮交管力量充實到位。鄉鎮交管辦要以鄉鎮公安派出所為依託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專職管理人員不足3人的鄉鎮,要根據轄區人口、道路、車輛及駕駛人數量等實際情況,儘快將管理人員配齊。

3.配齊工作裝備。各地要為鄉鎮交管辦安排專門辦公場所,配置必要的辦公設備和執勤執法裝備,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4.落實專門勸導人員。村委會幹部要負責對轄區機動車、駕駛人及車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勸導,各村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交通安全勸導員。

(二)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攻堅年行動要求,對近年來制定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關工作制度進行清理,並認真修訂、充實和完善,為相關工作的開展打牢基礎。

(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際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定期召開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總結階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並督促抓好落實。

(四)完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訂符合當地農村實際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完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學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

(五)強化相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際聯席會議要按照各級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工作檢查和業務指導,每月向本級政府上報一次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六)加強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指導。各地要把轄區所有鄉鎮交管辦分解到承擔相關職能的部門,實行部門定點聯繫和業務工作指導,不斷提高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加強農村道路交通違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鄉鎮牽頭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制度,適時開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隊和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參與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動,重點查糾客車、校車、麪包車、拖拉機、低速汽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違法行為,並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廳《四川省農村公安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定(試行)》(川公交〔20--〕93號)要求,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並確定一名民警經常參與當地交管辦開展的交通違法行為查糾活動。

(八)加強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隱患台賬,制定整治計劃和完成時間表,加大財力投入,實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九)落實農村道路管理養護職責。各地要切實履行本轄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主體職責,按照相關規定投入養護資金和日常管理補助,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完善考核機制,確保管理和養護落實。

(十)大力發展農村客運。各地要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村客運政策性補貼制度,制定發展農村客運總體規劃,積極引導農村客運實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區化經營。要合理設置農村客運站點,根據農村羣眾出行特點安排好車次和線路,保障羣眾平安出行。

(十一)強化摩托車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進一步強化農村摩托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摩托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和違法查處,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實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帶牌銷售”和下鄉服務等便民服務制度,消除摩托車無牌無證現象。

116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篇5

陝西咸陽“”特別重大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

2015年5月15日,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境內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00餘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楊晶、郭聲琨、王勇等領導同志先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依法依規做好事故處置、家屬安撫等工作,儘快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責,同時要深刻吸取教訓、落實責任、嚴格制度、採取措施,切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15年5月16日,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監察部、交通運輸部、全國總工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以及陝西省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國務院陝西咸陽“5?15”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了車輛技術、公路工程、交通事故處理等領域的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鑑定和專家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陝b號大型普通客車,車輛品牌型號為京通牌bjk6111a,核載47人、事發時實載46人,登記所有人為樑利峯(男,西安市長安區人)。該車於2003年9月1日出廠,2003年11月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註冊登記,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2011年1月20日,樑利峯妻子的侄子袁武輝(男,西安市長安區人)以8萬元價格購得該車,將該車轉入陝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使用性質為出租轉非(即由營運轉為非營運),強制報廢期為2015年11月3日。2014年4月24日,袁武輝以萬元價格將該車轉讓給現實際車主師東安(男,西安市灞橋區人),私下籤訂了買賣協議,但未辦理正規交易和過户手續。2014年7月,師東安私自為該車更換了發動機總成,為確保車輛通過年檢,師東安在2015年5月5日找到車託劉保社,讓其代為辦理車輛檢驗,並支付了500元費用。2012年以來,該車共有7條交通違法記錄,均已處理。

經查,該車無道路客運資質,事發時為非法營運。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王鋼,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萬壽中路人,於1995年5月23日在河南省確山縣初次申領取得機動車駕駛證,1996年11月8日申請轉入西安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準駕車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6月21日。2013年5月27日,王鋼在西安市取得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19年5月26日。2015年4月22日開始,王鋼受僱於車主師東安駕駛陝b號大客車,每月工資3500元。

經查,駕駛人相關證照齊全有效,在此次事故中受傷。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路段為咸陽市淳化縣淳卜路,該公路系縣道三級公路,由淳化縣城通往卜家村,全長公里,設計速度30公里/小時,局部四級公路設計速度20公里/小時。該公路始建於上世紀70年代,2007年4月經陝西省發展改革委批准立項進行改建,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委託陝西能通工程諮詢有限公司進行改建工程設計並組織工程施工。2008年10月14日經咸陽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組織驗收後,交付淳化縣農村公路管理站養護運營。2012年,淳化縣交通運輸局按照咸陽市交通運輸局相關文件要求,組織對淳卜路實施了文明示範路改造與養護,主要進行了部分路面封層、路肩硬化、邊溝增設、標誌標線增設、安保設施安裝,以及綠化、管護等。

事故現場位於淳卜路1公里450米處,該路段彎道半徑為米,縱坡度%,路拱合成坡度%,瀝青路面,有效路面寬度米,中央施劃有黃色單實線。事故車輛衝出彎道的點位斷面外側為高出路面至米的綠化台,綠化台外側臨崖,路基邊緣至崖口面的距離約米。1公里440米至1公里504米處有單磚四層綠化圍擋,高米、寬米;1公里389米至1公里440米處設有波形護欄。沿坡道向上,2公里395米處卜家村至淳化方向設有“陡坡”警告標誌;3公里40米處卜家村至淳化方向設有“向右急轉彎”警告標誌;3公里250米處淳化至卜家村方向設有“限速40公里”的禁令標誌和“向右急轉彎”、“起伏路面”2塊警告標誌。

經查,事故發生時該路段主要技術指標符合相關標準規範要求。按照淳卜路2007年改建工程設計文件,1公里365米至1公里460米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城垛式防撞牆,但施工時未實施,也未通過規定程序進行設計變更。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西安依諾相伴生活館(以下簡稱依諾相伴生活館)。該公司由張海燕(女,甘肅天水人)和張萌(女,陝西咸陽人)合夥開設經營,張海燕為第一負責人,張萌為第二負責人。此前,張海燕在西安市雁塔區註冊了陝西依諾匯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張萌在西安市碑林區註冊了西安相伴商貿有限公司,2014年初兩人將兩個公司合併,以依諾相伴生活館的名義進行合作經營,公司營業地址為西安市新城區尚樸路北長巷10號“9+1”酒店7樓。

經查,依諾相伴生活館自2014年初開業以來,多次組織客户旅遊,旅遊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藉機推銷保健產品。但是,依諾相伴生活館並未在西安市新城區註冊登記,也沒有取得旅行社經營資質,屬於非法經營。在本次事故中,依諾相伴生活館以答謝會的名義組織193名客户前往淳化旅遊並推銷阿膠產品,每人收取198元,包含吃、住、門票、交通等費用。

2.銅川鵬瑞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瑞公司)。該公司為民營企業,成立於2011年8月25日,法人代表張小平(男,陝西銅川人),實際控制人為公司總經理高琦(男,陝西銅川人)。2015年3月17日,鵬瑞公司獲得陝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2015年3月18日,獲得陝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計量認證資質認定證書。2015年4月14日,與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車監管信息平台聯網,正式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

經查,2015年5月5日,事故車輛在鵬瑞公司進行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檢驗並獲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過程中,外檢員對發動機等必檢項目漏檢、少檢,未發現事故車輛發動機號與註冊登記信息不一致的問題,且第一次駐車制動檢驗不合格,第二次複檢時引車員與車主、車託弄虛作假,採取拔掉尾燈線踩腳剎的方式通過駐車制動檢驗。

(五)事故車輛非法營運情況。

陝b號大客車為“營轉非”車輛,轉入銅川后未辦理道路客運資質,袁武輝一直用該車從事非法包車營運,跑車路線集中在西安市及周邊地區。2014年4月,師東安購買了該車,也長期在西安市及周邊地區從事非法包車營運。2015年4月20日,陝b號大客車因非法營運被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稽查三隊執法人員處以3000元罰款。

經查,目前西安市“營轉非”大客車保有量約佔陝西省總數的66%。本次事故中,依諾相伴生活館共租用了4輛大客車,分別為西安籍1輛、銅川籍1輛、咸陽籍2輛,均為“營轉非”車輛,不具備道路客運資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上述4輛大客車在西安市共有一千餘次通行記錄。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5月14日,事故車輛受僱於依諾相伴生活館拉客前往淳化縣,車費為1900元包租兩天。7時20分左右,事故車輛由陝西省體育場出發後,沿西安市南二環、西二環、快速幹道、西三環行駛,由六村堡高速入口進入福銀高速、鹹旬高速前往淳化縣。

5月14日上午9時許,4輛大客車到達仲山森林公園,依諾相伴生活館隨後組織客户前往景區遊覽。14日下午至15日上午為自由活動,在此期間,依諾相伴生活館安排了保健產品的相關促銷活動。

5月15日15時許,4輛大客車從仲山森林公園出發返回西安,其中由王鋼駕駛的陝b號大客車排在最後一輛。15時27分,當該車行駛至淳卜路1公里450米下坡左轉彎處時,車輛失控由道路右側衝出路面,越過路外側綠化台並向右側翻滑下落差32米的山崖,車頭右前側撞擊地面,頭下尾上、右側車身後部斜靠在崖壁上,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傷。

(二)應急處置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後,淳化縣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門人員立即行動,於15時35分趕到現場,迅速組織人員施救,並對大客車泄漏燃油進行排放、掩埋、圍護,同時架設水槍、乾粉滅火器,防止燃爆引發次生事故,對事故車輛採取支頂措施並設置觀察哨,防止土崖進一步垮塌和事故車輛下滑,保護傷員和救援人員的安全。陝西省、咸陽市及淳化縣黨委、政府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領導親臨一線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和前期勘察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負責同志率工作組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17時5分,現場救援工作基本結束。

事故發生後,當地黨委政府成立了“一對一”工作組,認真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省、市兩級衞生部門和3所傷員收治醫院均成立了醫療領導小組和救治專家組,對每位傷者制定專門救治方案,確保傷情得到妥善治療。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王鋼駕駛制動系統技術狀況嚴重不良的大客車,行經下陡坡、連續急彎路段時,因制動力不足造成車速過快,行至發生事故的急彎路段時達到59公里/小時,在離心力作用下出現側滑,失控衝出路面翻墜至崖下。

客車墜崖後車頭猛烈撞擊地面,衝擊力造成乘客向前翻倒,由於客車座椅與車身連接強度不足,事故發生時70%的座椅發生脱落,砸壓車內乘客,進一步加重了事故傷亡後果。

(二)間接原因。

1.鵬瑞公司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檢驗工作管理混亂。

鵬瑞公司在申請機動車檢驗資質時提供的授權簽字人學歷、職稱造假,編造虛假材料騙取資質;公司對發動機等必檢項目未提出查驗要求,普遍存在漏檢、少檢現象;安排不具備大客車駕駛資質的引車員進行檢驗;事故大客車制動系統複檢時,檢驗人員與車主、非法中介人員合謀弄虛作假,導致嚴重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事故大客車獲得檢驗合格證明。

2.依諾相伴生活館無照經營,非法組織旅遊活動。

依諾相伴生活館長期無照經營,安全制度不健全,在不具備旅遊經營業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租賃不具備運營資質的大客車,擅自組織客户開展收費旅遊活動。

3.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機動車檢驗機構監督檢查不到位。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檢驗機構監督檢查規定、標準不熟悉;在鵬瑞公司資質申請時未按照要求對申請備案材料審核;未按照要求加大對檢驗機構檢驗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鵬瑞公司檢測項目漏檢、少檢問題失察;未發現鵬瑞公司引車員不具備相應資質從事大客車引車的問題;未將對檢測機構加強監督管理的有關文件轉發至鵬瑞公司所在地的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王益分局。

4.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履行車輛查驗職責不到位。

銅川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對查驗員培訓教育不到位,對查驗員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查驗員未按照要求對檢驗合格證明進行審核,部分查驗員資質過期;對檢測機構現場抽查、巡迴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檢驗機構檢測項目漏檢、少檢問題。銅川市交警支隊對車管所培訓教育不到位、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失察。

5.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未及時查處依諾相伴生活館非法經營行為。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區分局西一路工商所未按照陝西省工商局的統一要求,集中開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專項行動,未能及時發現依諾相伴生活館的非法無照經營行為。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對西一路工商所市場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西一路工商所未全面排查無照經營行為的問題失察。

6.西安市旅遊部門對旅遊市場安全監管不到位。

西安市新城區旅遊局對於利用旅遊手段開展商品促銷的非法違規問題認識不到位,未能提前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依諾相伴生活館的非法旅遊經營活動。西安市旅遊市場稽查隊對新城區旅遊局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導不力,組織開展旅遊市場“打非治違”工作不力。

7.西安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履行查處非法營運大客車工作職責不到位。西安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稽查支隊對各區縣運管機構運政稽查隊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解決城六區運政稽查隊伍在查處非法客運車輛方面執行落實困難的問題,對非法營運的大客車查處不力。西安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組織開展全市道路運輸市場“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稽查支隊和各區縣運管機構督促指導不到位。

8.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局執法行為不規範。

西安市臨潼區運管站未有效建立“查處分離”的執法工作制度,對下屬稽查三隊執法人員隨意降低處罰標準、執法文書填寫不規範等問題失察。站領導發現工作人員對事故車輛的行政處罰存在問題後,指使有關人員偽造執法文書。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局對下屬運管站業務指導不到位,未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到位、不嚴格、不規範等問題。

9.咸陽市交通運輸局違反公路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對淳卜路改建工程驗收及質量監督工作履職不到位。

咸陽市交通運輸局違規組織淳卜路改建工程驗收工作,在設計文件中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未建設的情況下,出具《淳化縣城關至卜家公路改建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咸陽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對淳卜路改建工程質量監督不到位,未發現建設施工違反設計文件、安全防護設施缺失的問題。

10.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違反公路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在事故路段改建過程中未按設計文件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打非治違”工作開展不力。

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作為2007年淳卜路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在項目招投標時未將已批覆設計文件中的安全防護設施等項目工程納入招標範圍,也未通過規定程序進行設計變更,在包括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未按設計施工的情況下申請項目整體竣工驗收,造成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

淳化縣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所未落實2014年以來上級多次部署的打擊非法營運行動的要求,打擊非法營運行為不力,沒有發現並查處包括事故大客車在內的非法營運大客車在淳化縣境內非法運營的問題。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陝西咸陽“5?15”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情況及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王鋼,事故車輛駕駛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2.張海燕,依諾相伴生活館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3.張萌,依諾相伴生活館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4.師東安,事故車輛現實際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5.張勇,鵬瑞公司引車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6.劉保社,為事故車輛辦理機動車檢驗業務的車託,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7.王紅蕾,依諾相伴生活館銷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取保候審。

8.樑利峯,事故車輛註冊登記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取保候審。

9.袁武輝,事故車輛前實際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取保候審。

10.師剛,事故車輛現實際所有人師東安的兒子,與袁武輝進行車輛買賣交易的協議簽訂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審。

11.袁俊,依諾相伴生活館負責人張萌的丈夫,協助張萌參與經營事務,事故發生後將依諾相伴生活館財務藏匿,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取保候審。

12.韓小鋒,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稽查三中隊隊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於2015年5月30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3.孫小軍,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稽查三中隊運政管理員,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於2015年5月30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4.張剛,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稽查三中隊運政管理員,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於2015年5月30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5.何鵬遠,咸陽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5年6月3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16.程文博,咸陽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5年6月3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7.齊述芳,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1997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公路股股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5年6月4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8.高琦,鵬瑞公司經理,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5年6月6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9.趙公文,鵬瑞公司授權簽字人、質量負責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5年6月6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0.範萬濤,鵬瑞公司檢測科長、質量監督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5年6月6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以上人員屬於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除以上人員外,對於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員是否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張惠榮,陝西省銅川市委常委、副市長。對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及管理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白宏民,陝西省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全局工作人員培訓教育不夠,對相關科室人員履職不到位的問題督查不力,對檢驗機構監督檢查不夠,未指導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王益分局加強對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程永紅,陝西省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分管政治部、監督稽查科(稽查隊)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所屬人員教育管理不到位,對分管的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檢驗機構檢驗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對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王益分局的工作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牛向榮,中共黨員,陝西省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稽查科(稽查隊)科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工作責任心不強,對鵬瑞公司監管不到位,在鵬瑞公司資質申請時未按要求對申請備案材料審核,對鵬瑞公司存在的檢測項目漏檢、少檢及引車員不具備相應資質等嚴重違規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汪三浩,中共黨員,陝西省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科(稽查隊)主任科員。負責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督檢查、日常執法檢查等工作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鵬瑞公司存在的檢測項目漏檢、少檢及引車員不具備相應資質從事大客車引車等嚴重違規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6.楊劍光,陝西省銅川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警支隊支隊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車輛查驗員培訓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問題失察,對車管所履行相關職責情況及現場抽查、巡迴檢查不力問題的督促檢查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宋灝,中共黨員,陝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車管所人員的培訓教育、監督管理工作不夠重視,督促檢查不到位,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姚振平,中共黨員,陝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2015年2月至今任陝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調研員。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車輛查驗員教育管理不到位,對資質過期的車輛查驗員仍在崗從事查驗工作等問題失察失糾,對監督科的工作督促指導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田鬆奇,陝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政委,負責全所民警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所長分管車管科和原檢測站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對車輛查驗員的培訓教育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資質過期的車輛查驗員仍在崗從事查驗工作問題失察失糾。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趙波,中共黨員,陝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車管科科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車輛查驗員培訓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對車輛查驗員未按規程進行事故大客車查驗的問題失察,違規安排資質過期的查驗員在崗從事查驗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11.成耀靜,中共黨員,陝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科員。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檢測機構現場抽查、巡迴檢查及監督不到位,對檢驗機構檢測項目漏檢、少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2.陳勤學,中共黨員,陝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科員。負責車輛查驗工作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2013年11月29日事故大客車檢驗查驗時,未按照《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要求審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制動、燈光等主要安全項目的檢驗結果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3.劉海軍,中共黨員,陝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局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2014年省、市工商局部署的集中整治無照經營專項活動落實不力,對西一路工商所未認真開展無照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失察,對所屬單位及人員教育管理及督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劉永超,陝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副局長、紀委書記,分管市場監管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西一路工商所落實排查工作不到位的情況失管,對西一路工商所開展無照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所屬單位及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5.張明京,中共黨員,陝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西一路工商所所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對2014年省、市工商部門部署開展的無照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工作落實不力,對所屬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對轄區發生的無照非法經營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6.李長慶,羣眾,陝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西一路工商所主任科員,負責西安市新城區尚樸路轄區工商執法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認真落實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對分管轄區內依諾相伴生活館非法無照經營行為失察,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7.梅增武,中共預備黨員,陝西省西安市旅遊市場稽查隊副隊長(主持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企業組織非法旅遊活動失察,未及時有效地開展稽查;對所屬單位旅遊市場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8.夏茜,中共黨員,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文物旅遊局局長。履行主體監管職責不夠,對轄區企業組織非法旅遊活動失察,督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19.雷海軍,中共黨員,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文物旅遊局副調研員,分管西安市新城區旅遊市場監管工作。未正確履行主體監管職責,對轄區企業組織非法旅遊活動失察,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0.馬旭,中共黨員,陝西省西安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組織開展全市道路運輸市場“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履行職責不到位,對稽查支隊和各縣區運管機構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1.譚敏,中共黨員,陝西省西安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稽查科科長。對各區縣道路運輸稽查隊伍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解決稽查隊伍查處非法客運車輛工作執法困難的問題,對非法營運的大客車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宋光明,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監督檢查不力,未認真督促運管站建立“查處分離”執法工作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運管站存在的執法不嚴格、不規範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3.宋鴻賓,中共黨員,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區交通運輸管理站。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指導督查不力,未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執法站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到位、不嚴格、不規範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蔣增輝,中共黨員,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站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對下屬稽查三隊在執法人員私自放行車輛、隨意降低處罰標準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事故發生後,指使他人偽造事故車輛行政處罰的相關文書材料。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張建利,中共黨員,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副站長,分管全站行政執法工作。未及時履行職責,對交通運輸管理站的執法文書審核把關不嚴,未發現行政處罰文書填寫不規範等問題,事故發生後,在明知是偽造的處罰文書上簽字。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6.景宏君,2004年9月至2012年7月任陝西省咸陽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2012年7月至今任咸陽市交通運輸局調研員。2008年擔任淳卜路改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在驗收工作中對淳卜路改建工程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未招標建設的情況失察,對淳卜路建設不符合設計要求卻通過驗收把關不嚴,並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同意,造成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7.任科志,中共黨員,陝西省咸陽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2008年10月擔任淳卜路改擴建工程項目驗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驗收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淳卜路改建工程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未招標建設的情況失察,對淳卜路建設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卻通過驗收的問題把關不嚴,造成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8.聞俊輝,2007年2月至2011年8月任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委副書記、縣長,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任陝西省咸陽市政府副祕書長,2013年6月至今任咸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黨組書記、局長。2007年4月擔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揮部總指揮,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淳卜路改建項目建設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工程擅自變更設計、未將安全防護設施納入招標範圍、違規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等問題失察,造成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劉敏軒,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任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副縣長,後歷任淳化縣委常委、副縣長,淳化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政府黨組副書記。任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副縣長期間,分管縣交通運輸局工作,2007年4月擔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淳卜路改建項目建設督促檢查不及時、管理不到位、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未納入招標範圍、違規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等問題嚴重失察,導致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0.姚春孝,中共黨員,2001年7月至2007年12月任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局長,後歷任淳化縣創衞辦主任、陝西鹹旬高速管理處副處長,2013年4月離崗。任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負責交通運輸局全面工作,曾擔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2007年4月在組織實施淳卜路建設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擅自變更公路設計,未將建設路段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納入招標範圍,導致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1.楊忠來,中共黨員,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局長,2014年1月離崗。任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08年參與淳卜路改建工程竣工驗收時,在該路段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未按照設計建設施工的情況下,違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導致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2.李鋒,中共黨員,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負責淳卜路設計和招標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將建設路段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納入招標範圍,違規同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導致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3.王釗,中共黨員,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道路運輸管理所所長。未正確履行職責,未認真落實2014年以來上級多次部署的打擊非法營運行動的要求,對旅遊景點非法營運問題查處不力,對包括事故大客車在內的非法旅遊包車在淳化縣境內運營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4.王濤,中共黨員,陝西省咸陽市淳化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副所長,分管客運、貨運、法制和駐站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有效落實2014年以來上級多次部署的打擊非法營運行動的要求,對旅遊景點非法營運問題檢查執法不到位,部署打擊不力,對包括事故大客車在內的非法旅遊包車在淳化縣境內運營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鵬瑞公司機動車檢驗資質。

2.建議責成陝西省西安市有關部門依法吊銷駕駛人王鋼的駕駛證及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3.建議責成陝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4.針對銅川市、西安市、咸陽市及陝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該起事故中暴露出對下屬單位和部門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建議陝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予以約談。

五、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紅線意識和責任意識。

陝西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陝西省近三年來發生2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紅線意識和責任意識。要結合陝西省實際情況,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體要求,加快推進省、市、縣、鄉(鎮)、行政村(居委會)“五級五覆蓋”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要嚴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責任考核,將其作為有關領導幹部實績考評的重要內容,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下大力氣狠抓“營轉非”大客車源頭安全監管。

陝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入組織開展“營轉非”大客車專項排查整治,查清車輛使用情況,納入重點車輛進行管控。嚴把“營轉非”大客車過户關,對使用達到距報廢年限1年以內的大客車,公安部門要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令2012年第12號)要求,決不允許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在的地市級行政區域。嚴把“營轉非”大客車運行關,對屬於企業及有關單位的“營轉非”大客車,公安部門要督促所屬單位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嚴禁從事非法營運活動;要在本省“營轉非”大客車上噴塗專用標識,提示乘客不要乘坐非法營運的車輛。嚴把“營轉非”大客車淘汰關,陝西省人民政府要出台優惠措施,引導現有“營轉非”大客車進行報廢,逐步減少存量、消除安全隱患。嚴把“營轉非”大客車源頭治理關,陝西省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儘快研究制定加強客運車輛“營轉非”工作管理的政策規定,鼓勵道路客運企業將淘汰的客運車輛按規定進行報廢,同時嚴格控制客運車輛轉為非營運後的流向,防止此類車輛被個人利用進行非法營運,從源頭上堵塞“營轉非”車輛的安全隱患和問題。

(三)繼續深化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違”工作,繼續保持高壓態勢,推動強化部門合力。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結合陝西省旅遊出行活動較多的特點,完善查處聯動工作機制,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嚴肅查處超速、超員、疲勞駕駛以及無資質非法營運等各類非法違規行為,嚴禁隨意降低非法營運處罰標準,堅決避免處罰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等問題的發生。旅遊、工商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共享,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進一步加大旅遊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力度,嚴厲查處無資質和超範圍開展旅遊經營業務的非法違法行為。西安市人民政府要全面理順市交通運輸部門與城六區交通運輸部門在客運車輛非法違規行為查處方面的職責和權限,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客運市場“打非治違”工作成效。

(四)全面提升農村、山區道路的安全水平。

咸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山區道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多方落實工程建設經費,確保配套資金保障到位,按項目批覆和設計方案有序組織實施,堅決避免擅自削減項目建設經費、不安排地方配套資金等問題的發生。交通運輸部門要全面排查現有農村、山區道路的安全隱患,摸清公路安全隱患底數,建立隱患基礎台賬,確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資金,加快推進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在公路安全隱患整治到位前,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應通過多種途徑將隱患信息對外進行公佈,提前在路面增設警示標誌,加大路面巡邏管控力度,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五)切實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

銅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嚴把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源頭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對轄區機動車檢驗機構及檢驗技術人員進行全面集中排查,公司檢驗資質過期或者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引車員等不具備條件的,要堅決予以關閉清理,不得繼續開展檢驗工作;要加強對機動車檢驗機構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嚴格按照流程開展工作,提升機動車檢驗機構的規範化操作;要加大對監管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強化責任意識、提升監管能力,堅決扭轉重許可、輕監管甚至不監管的突出問題。公安部門要通過網絡監控、巡迴檢查、檔案複核等方式,嚴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為檢驗不合格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擅自減少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問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部門要採取聯網監查、明查暗訪等手段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高監管工作成效。

國務院陝西咸陽“5?15”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116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篇6

2021年1月24日,南寧市江南區白沙大道星光立交橋底附近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輛小汽車先後與9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600萬元。事故發生後,公安部副部長劉釗,自治區黨委書記鹿心社,自治區黨委常委、市委書記王小東,自治區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周成方等領導同志分別作出批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2021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局、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總工會以及經開區管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南寧市白沙大道“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鑑定、專家論證等,查明瞭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以及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月24日下午13時許,廣西祺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祺翔公司)員工楊文貴駕駛一輛無號牌碧玉青色東風風行t5evo小客車從白沙大道55號廣西集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大公司)駛出,沿白沙大道南側輔路往亭江立交方向行駛,當行駛至白沙大道53號希爾頓歡朋酒店前路段時,車輛碰撞一台由顏明敏駕駛並搭載薛文婷在前方行駛的南寧8ap15(綠色號牌)電動自行車,之後駕車持續加速,連續違反路口交通信號燈控制,至星光立交橋底廣西福利院前路段時,車輛再次連續碰撞8輛電動自行車,事故造成4人當場死亡,6人受傷(其中有2名受傷人員分別於1月26日、2月8日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有關規定,道路運輸事故7日後死亡人員不列入統計範圍),以及10輛車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應急處置情況。

1月24日13時18分,南寧市交警支隊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控制肇事駕駛人、協助醫療部門搶救傷員,並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周成方,南寧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邱明宏,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南寧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陳榮茂,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張宇等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報後先後趕到現場指導善後處置工作。事故受傷人員得到迅速及時有效救治,事故現場於1月24日下午17時10分處理完畢,道路交通恢復正常。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無號牌東風風行t5evo車,為集大公司待售車輛,未申領臨時號牌,車身顏色為碧玉青色,車型為suv,車架號為lwxa14af1mz354066,車輛製造企業為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合格證編號為wdr03p0mz354066,合格證發證日期為2021年01月15日。

經查,該車系集大公司於2021年1月19日從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運回待售。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楊文貴,男,31歲,住址為廣西桂平市中沙鎮上國村上村屯22號,祺翔公司員工。2015年1月29日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類,發證機關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事故發生後,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楊文貴。

經查,楊文貴及親屬無犯罪記錄。駕駛證狀態在2017年6月2日有一條違章未處理。1月24日10時許到公司上班,12時許接公司實際控制人韋傑榮微信通知,要求其從位於亭江路的白沙汽車主題公園內的公司開一輛已經賣給客户的風行t5ev0小型suv車到位於白沙大道55號的集大公司換回一輛碧玉青色東風風行t5evo小客車回白沙汽車主題公園內公司展示。12時28分許,楊文貴到達集大公司,13時17分駕駛涉事車輛從集大公司出發,出門後右轉彎進入白沙大道輔道往東行駛,隨後發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南寧市江南區白沙大道53號希爾頓歡朋酒店前路段輔道和45號廣西社會福利院前路段輔道,白沙大道為東西走向,往東為白沙亭江立交橋方向,往西為白沙友誼立交橋方向,瀝青路面,當天晴天,路面乾燥,能見度好,事故現場位於白沙大道南側輔道內,有監控視頻攝像。事故路段白沙大道53號希爾頓歡朋酒店前限速40km/h,白沙星光立交橋東南方向紅綠燈東側限速30km/h。道路標誌設置完好。

(四)事故單位情況。

1.廣西祺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賴蓮,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為南寧市青秀區長福路16號廣西綠色建築示範小區7號樓802號,實際經營場所為江南區亭江路59號綜合樓一層b101號,持有《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汽車美容,汽車維修服務,商品信息諮詢,房屋租賃,汽車租賃……銷售汽車、二手汽車(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祺翔公司現有員工7人,其中韋傑榮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賴蓮負責車貸金融對接和財務工作,黃子樑負責新車資源調配、採購,陳聰負責廣告排版工作,馬小鳳負責已銷售車輛的資料收集,翁值茂和楊文貴負責到4s店調車、上牌業務。

2019年9月祺翔公司開始與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合作,2020年11月租用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位於江南區亭江路59號的場地辦公,代理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汽車銷售業務,銷售多個品牌汽車。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為祺翔公司提供購車客源,向其出租辦公室並提供展廳展示銷售新車。祺翔公司根據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源與客户對接,收集客户信息併為客户辦理購車貸款、購置税、保險、上牌交車。銷售利潤按協商比例分成。

2.廣西集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權龍芸,公司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住所為南寧市白沙大道55號a幢4-5號門面,持有《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汽車美容用品……機動車修理與維護(憑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經營,具體項目以審批部門批准為準)。

經查:集大公司為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授權一級經銷商,銷售東風柳汽授權的各類車型,主營東風風行牌汽車銷售及汽車維修。集大公司為祺翔公司的供貨商之一,雙方未簽訂合同。祺翔公司支付集大公司1萬元展示押金後,集大公司把車輛交給祺翔公司,雙方簽訂《車輛交接書》;隨後祺翔公司安排駕駛員將該型號車輛從集大公司停車場駕駛回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汽車展廳展示銷售。

3.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陳雪梅,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為南寧市江南區亭江路59號綜合樓一層b101號,持有《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保險代理業務、汽車零配件零售、汽車新車銷售、二手車經銷、電子產品銷售、電池銷售、貨幣專用設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五)其他有關情況。

1.小客車車輛檢驗情況。

經委託,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鑑定中心出具涉事車輛安全狀況技術檢測報告,結論為:1.小客車制動系統工作正常。2.小客車轉向系統工作正常。3.小客車在白沙大道45號門前鋪路發生事故時5.7秒內,車輛制動踏板未踩下,方向盤可轉向,車輛處於加速狀態。

經委託,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鑑定中心還通過視頻資料對肇事車輛事發過程的行駛速度進行鑑定,計算該車三段時刻車速,第一段時刻為涉事車輛在希爾頓歡朋酒店前路段發生第一次碰撞前的車速,為61.0 ~ 69.3公里/小時;第二段時刻為涉事車輛通過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西南路口時車速,為110.8 ~ 128.7公里/小時;第三段時刻為涉事車輛通過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東南路口時,車速為122.1 ~ 145.6公里/小時。

2.楊文貴血液毒品含量、血液乙醇含量鑑定情況。

經廣西正廉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司鑑〔2021〕毒鑑字第200號)鑑定,結論為:楊文貴血液中未檢出乙醇。

3.楊文貴案發時精神狀態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鑑定情況。

經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南醫司鑑〔2021〕精鑑字第047號鑑定,結論為:案發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楊文貴駕駛未依法登記註冊也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行車過程中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超速行駛導致車輛發生第一次碰撞,之後,楊文貴隨即駕車加速逃離現場,因其超速行駛,在行至白沙大道45號前路段又發生第二次碰撞。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南寧市白沙大道“1·24”道路交通事故為兩起事故,第一起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第二起為刑事案件。分析如下:

1.楊文貴根據公司安排前往集大公司調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規定,在行駛過程中又違反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導致車輛碰撞在正前方行駛由顏明敏駕駛並搭載薛文婷的南寧8ap15(綠牌)電動自行車,此事故為生產安全一般事故(但該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根據《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南府辦函〔2019〕174號)有關規定,該起事故不屬於調查範疇)。

2.第一起事故發生後,楊文貴駕車超速逃離現場(第一事故現場距離第二事故現場為572米,行駛時間長達13秒,在此期間楊文貴並未採取任何的制動措施,而是連續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超速行駛,在案發前5.7秒,其時速達122.1至145.6km/h),其明知其超速行駛會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駛且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致5人死亡、3人受傷,此為第二起事故,楊文貴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批准逮捕。該起事故為非生產安全事故。

四、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責任認定。

根據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質,調查組認定南寧市白沙大道“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為刑事案件而非生產安全事故,案件後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

雖然南寧市白沙大道“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為非生產安全事故,但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還是發現相關企業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

1.祺翔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安全生產投入不足。未在註冊地址經營,轉移到新的經營地址後未及時設立分支機構也未變更相關信息。未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2.集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訂全面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制定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因疫情原因未如期開展;未能對經營場所外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有效進行預判,及時整改合作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未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3.鋭思公司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未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三)處理建議。

建議由行業管理部門對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鋭思公司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五、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鋭思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經營,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完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力度,嚴格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確保安全生產經費投入。

(二)商務、市場監管和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督促指導汽車銷售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增強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在動力。同時要加大檢查執法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管重罰。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行車常識、緊急情況處置等內容的安全宣傳教育,加強路面管控,加大對違法停車、疲勞駕駛、超速、超載、無牌照上路行為的查處,嚴厲打擊酒駕、毒駕行為,同時要做好違法行為信息及時通報,完善違法行為公共查詢系統。

(四)各級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訓,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壓實責任擔當,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區重大交通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成員安全意識,防止和減少道路交通特別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