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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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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中處於核心地位,其任務是解決因違反經濟關係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以通過規則來補償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為邏輯起點,確立由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天平歸責原則組成的綜合層級歸責原則體系,適應了經濟法責任的靈活性並排除了對受害主體保護的遺漏,保證受害主體能夠獲得最大的彌補。

淺論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 歸責基礎 歸責原則
  作者簡介:朱雨晨,南京理工大學人文學院2009級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識產權研究。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6-021-02
  
  歸責,即法律責任的歸結,是指國家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斷、認定、歸結和執行法律責任的活動。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通過對其歸責基礎的研究,從而確立起符合其自身特點的歸責原則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直接決定着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內容、承擔經濟法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責任的範圍。如果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一直處於理論上缺失狀態的話,那麼經濟法責任的體系就形同虛設。


  一、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理論
  (一)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的概念界定
  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確定經濟法責任主體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經濟法責任的依據和標準。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決定在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中,造成的損害結果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即為確定此種賠償責任提供依據和判斷的標準,它不同於經濟法的責任,也不能完全等同於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從理論上看,經濟法責任的歸責是一個過程,經濟法責任是經歷歸責過程後所得出的結果,而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貫穿于歸責過程始終並且必須被遵循的標準。“如果把經濟法上的損害事實作為起點,把確定的經濟法責任作為終點,那麼,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就是連接兩點之間的過程,而經濟法的歸責原則是保證這一過程對相關行為規範定性的價值判斷標準。”豍簡言之,歸責原則是可以被稱為確定行為主體承擔某一法律責任的推導方法。


  (二)當前學界對於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的學説
  當前學界關於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的討論,主要觀點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以及較為新穎的天平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的標準,決定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在確定了應承擔責任的主體後,以過錯的大小為標準來衡量責任主體所應承擔責任的為多少,因此,無論是確定責任主體,還是確定承擔責任多少,過錯歸責原則都是借用了一個主觀上的標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其理論基礎是對危險來源的特殊注意義務,它所規制的是對危險源具有控制力的責任主體。採此原則説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不管經濟法主體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就應當承擔經濟法責任。”豎經濟法領域中的調製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其作出調製行為時的主觀狀態不易為外界所知曉,因而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違法原則,不問當事人有沒有過錯,只要調製行為的主體違法或調製行為招致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個人的損害,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現代立法的產物,在經濟法中廣為使用,尤其是在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以及宏觀調控中更應如此。“經濟法責任以公平責任為主要的歸責原則還因為經濟公平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經濟法主體在主體地位,權利享有和義務承擔,交易機會,利益成果享有和責任承擔等各方面都滿足公平的要求。”豏公平責任原則在經濟法責任中的適用是較為普遍的,因其能相對較好地中和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中的一些弊端,因而受到了很大一部分學者的追捧。


  4.天平責任原則
  天平責任原則是陳婉玲教授在其著作《經濟法責任論》一書中所提出的一個全新的歸責原則。它基於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認為歸責原則在內涵上都應包括定責和定量兩個方面,在內容上其又分別對經營者和政府進行歸責。政府的定責原則是基於政府是否違反經濟法為其預設的義務構想來決定其是否應承擔經濟法責任的理論基礎。政府的量化原則是根據政府失範行為的形式和嚴重程度來決定採取何種措施的量化標準。而經營者的定責原則則基於經營者是否違反了經濟法為其預設的義務構想來決定經營者主體是否應承擔經濟法責任的理論基礎。經營者的量化原則是根據經營者主體經濟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來決定其應承擔多少經濟法責任。分別討論政府和經營者的經濟法責任,並分別對二者進行定責和定量兩個方面來評價,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


  二、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
  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在於實現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和全面發展,因此,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行為就是追究經濟法責任的邏輯起點。對於經濟法歸責基礎中涉及的正當性、合理性、確定性等問題,傳統部門法領域對此已有了一定的研究。例如,在法律責任的根據方面,學者們提出了“道義責任論”、“社會責任論”、“規範責任論”等等學説,它們對於説明歸責基礎的問題,都具有一定解釋力。豑筆者認為,對於經濟法責任歸責基礎的研究可以根據經濟法自身的體系要求,從成本補償的角度來進行探討,對相關理論做出進一步的拓補。


  從經濟學的角度上看,現實生活中的違法主體也都是有限理性的利益主體,當然會考慮到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在其從事違法行為時,會在客觀上對他人和社會帶來成本。經濟法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既可能是基於彌補私人成本而產生,也可能是基於彌補社會成本而產生。因此在發生私人成本即私益受損時就應考慮如何彌補私人成本;
當發生社會成本也即社會公益受到損害時,同樣應考慮應如何解決“公害”問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基於對兩類利益的保護,以及經濟法基本矛盾(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解決,對於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必須通過規則來補償,這就是經濟法責任制度產生的原因,也是能夠歸責於相關主體的基礎。


  三、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體系的建構
  (一)對當前歸責原則理論的分析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的歸責基礎是行為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因主觀意思欠缺而違反了行為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其通過對具有主觀惡性的過錯進行懲罰,實現了法律責任的正義價值,同時促進被損害利益的恢復與補償。但根據這一原則,原告須要證明被告在生產過程中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才有可能勝訴。在某些情形下,如由於產品質量缺陷造成消費者權益被損害的情形下,對於消費者來説,這樣的舉證責任是有難度的,在道義上也欠公平;
還有在環境侵害領域,其侵害的發生往往涉及一些常人無法知曉的深奧的科學技術,而受害者無法完成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面對這樣的情況,過錯責任原則在對受害人的保護上明顯呈現出了不利的一面。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通過特殊的注意義務和法定的免責事由共同作用,來確定責任主體是否要承擔責任的。但是,對於應承擔責任的責任主體到底應該承擔多少責任的問題,這個歸責原則就顯得捉襟見肘。在過錯歸責原則中,在確定是否要承擔責任和責任多少的問題上採用的都是過錯標準,在無過錯歸責當中,對於責任量化問題缺乏可行的判斷標準是其一大弊端。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作為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能較好的保護市場經濟中處於弱勢地位一方的合法權益,但一味的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不對個案加以區分,任何風險以及責任都由主體雙方來承擔,那麼對於受害方反而不公平。如受害一方主體能夠勝任舉證侵害行為的有主觀過錯的責任時,那麼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進行歸責可能更加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4.天平歸責原則
  對於天平歸責原則採用針對不同的經濟法責任主體分別進行討論歸責原則的方法,但其所構建的具體制度並不具有不可替代性。賦予弱勢一方更多的權利,對強勢一方則規定更多的限制,這樣的做法和公平責任原則有些類似。此外,天平歸責原則的歸責基礎是社會整體利益,忽略了個人作為經濟法責任主體時其合法權益也會遭受損害。我們應該認識到,經濟法責任制度要維護的不僅有社會整體利益,也有單個消費者的利益,何況在市場經濟中,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恰恰又有着非常龐大的數量。


  (二)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體系的建構設想
  在當前的經濟法責任中,不論是傳統法律上的歸責原則還是一些較為新穎的歸責原則,其單獨適用均會存在一些弊端。筆者認為,出於經濟法責任較之其他法律責任更為靈動,其歸責過程更為複雜的原因考慮,綜合幾種歸責原則,在經濟法責任中作不同的適用,不失為一種合理的選擇。


  建構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體系,應當從責任主體的不同、經濟法侵權個案中的特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從對受害者損害的最大化彌補目的出發,借鑑侵權責任法中對於不同類別的案件採用不同歸責標準的做法,形成以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以及天平歸責原則共同組成的綜合層級歸責原則體系。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排列出層層遞進的歸責原則,逐一進行適用保證受害主體能夠得到最大化彌補。普通的經濟法責任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當主體一方是明顯處於弱勢地位的羣體時,如因產品質量問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環境污染侵權案等等,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要注意其懲罰的嚴厲性,在適用範圍上應受到一些法律法規的限制;
如果政府作為一方行為主體出現時,則可考慮天平歸責原則的做法,定量定責分析適用;
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則要求責任主體間地位必須是實質平等的,且主體雙方都不存在過錯。此外,天平歸責原則中的定量、定責原則可以被其他三項歸責原則所吸收,混合搭配使用。


  總體來説,構建一個綜合層級適用的歸責原則體系,逐層篩選進而得出經濟法侵權個案中的歸責原則,對於靈活性較強的經濟法責任來説可操作性更強,也能更好地避免對受害主體利益補償的缺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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