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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的附加協議是否可以作為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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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的附加協議是否可以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方協議以及三方協議簽訂的時間都是2009年5月22日。當時公司説想籤三方協議的話,必須簽訂三方協議附加協議。所以簽了。《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是2009年7月1日。三方協議的有效日期是:《勞動合同》簽訂的一刻。我個人認為三方協議的附加協議的有效期應該是由三方協議決定的。但是三方協議附加協議上面有這樣的兩條:第六條:乙方(我)拿到畢業證後即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續簽合同),試用期3個月。若因乙方願因而導致合同終止的,乙方須賠償甲方因招聘乙方所發生的費用和培訓費用3000元/人。(具體賠償標準依據乙方在甲方公司實際工作年限進行折算)。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將本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 我現在要離職,並且提前一個月給經理髮了郵件,並做好了一切交接工作。公司還是要我賠錢。。。我對費用提出質疑。公司説我是從學校招聘會招回來的應屆生,所以要賠償招聘費。至於培訓費,公司沒有出示任何的證據,而事實上我沒有簽過任何的培訓協議,也沒有接受過專項的培訓。 我現在已經離職了,我該怎麼辦?公司的做法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