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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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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鳳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鳳凰古城消防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鳳凰古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鳳凰古城是指《鳳凰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9-2035)》確定的鳳凰古城核心保護區。

    第三條 在鳳凰古城內居住和從事保護、管理、經營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鳳凰古城的消防工作在鳳凰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應急管理部門對古城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縣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各級、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鳳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縣應急管理部門和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古城區居民、旅遊業經營企業和經營户等開展自檢自查,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鳳凰古城區的應急演練。建立和完善古城志願消防隊,開展古城消防安全志願宣傳。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對在鳳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完善消防培訓制度,加強社會化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由消防機構牽頭,每季度舉辦一期消防知識培訓,參訓對象為古城保護區範圍內經營業主、工作人員、施工人員、原住居民。嚴格執行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相關規定,古城內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含施工隊)未經職業技能鑑定或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嚴禁從業上崗。

第九條  建立完善防災救助體系,鼓勵和引導古城保護區經營性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財產火災保險。

第十條  鳳凰古城經營場所的業主、承租經營人員要確保本場所消防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道。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對他人挪用、損壞和遮擋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有舉報義務;經營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器材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鳳凰古城保護範圍內,滅火器危險等級應為嚴重危險級,滅火器最小配置級別為3A,文保單位建築單體中每個設置點設置35KGMF/ABC5乾粉滅火器,非文保單位建築單體中每個設置點設置25KGMF/ABC5乾粉滅火器。

第十四條  鳳凰古城保護範圍內傳統建築保護性修復的,其承重構件、樓梯宜採用不燃或者難燃燒體構件。

歷史建築保護性修復並改變原使用功能的,木柱、樓板、樓梯等可燃構件宜作防火保護層(如:表面塗刷或者噴塗防火塗料、樓梯底部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的耐火材料包覆等)以提高主要構件燃燒性能。

建築樓梯間形式和寬度可以尊重歷史原貌,二層窗口應當配置安全繩、軟梯、緩降器等安全逃生設備;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每層建築面積不應當超過200平方米,且人數不應當超過15人。

第十五條   鳳凰古城保護範圍內現有餐飲場所的廚房間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確有困難的,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廚房隔牆上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

(二)採用集中供氣方式的,燃氣管道敷設穿套管,燃氣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並符合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相關規定;採用油類燃料的,油品閃點不小於60℃,盛裝燃料的器具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存放於無明火的獨立房間,存放量不超過3天用量。

(三)排油煙管道的設置,與可燃物之間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餐飲場所營業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其廚房間烹飪部位及排油煙罩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六條  鳳凰古城保護範圍內必須設有足夠的消防用水,保障火災情況下消防用水的需要。

利用市政水源的,室外消防給水管佈置成環狀,宜採用直徑DN150的室外消火栓;沿街、巷每隔60米設一個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宜採用地上消火栓,確有困難的,可採用地下消火栓;消防車無法到達的,可以在牆壁上設置一個DN65的栓口或者採用2DN65栓口的地下消火栓,周邊配備水槍、水帶。

沿河應當每隔80米設置一處消防車、消防艇取水碼頭或者機動消防泵取水點。

按照規範要求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建築,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第十七條  鳳凰古城經營業主、從業人員、原住居民必須確保用電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氣線路。需對電氣線路進行改造修復的,需報電力部門備案和審批,同時聘請具有施工資質的人員進行操作,嚴禁擅自改動和無證施工操作。

第十八條  鳳凰古城經營場所嚴格落實自查自糾,早、中、晚分別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做好巡查記錄,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鳳凰古城內應當設立小型消防站、消防執勤點,配備不少於30人的消防執勤力量,實行巡防一體化,加強消防監管和滅火救援,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小型消防站、消防執勤點應當設固定的辦公地點,配備小型消防車、消防電瓶車、滅火器、機動消防泵、消防水槍、水帶、簡易破拆工具等必要的消防裝備,合理規劃保護半徑,確保一旦發生災情,能夠在3分鐘內趕到並有效處置。

第二十條  鳳凰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築鼓勵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條件的,可以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建築面積小於1000平方米的,可以利用市政給水管網設置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合理確定系統形式,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便於維護保養。

除已按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設施的建築外,在居民家庭、小型商業門店、民宿、酒吧、餐飲場所推廣安裝智能感煙感温報警器,並納入智能報警平台。

      

第四章 火災處置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完善火災處置部門聯動體系,消防救援部門應牽頭各職能部門定期組織古城火災綜合應急演練,火災發生後,各部門必須第一時間到場配合處置。

第二十二條  鳳凰古城經營業主、從業人員、居民有發生火災及時報警的義務,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阻撓他人報告火警,不得阻撓、影響消防部門滅火救援行動。   

    第二十三條  鳳凰古城各行業協會必須建立完善行業自律制度,推動行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遵守消防法規。    

   

第五章 舉報投訴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舉報他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消防機構作為火災隱患投訴舉報承辦主體,對於羣眾投訴舉報有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及時查清處理的職責。對於屬實的投訴舉報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一的單位及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對管理人員威脅、辱罵、恐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