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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5篇 "挑戰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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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是一種在司法程序中常見的法律訴訟文書。其主要功能是向法院提出異議,爭辯法院對該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的問題。本文將對申請書的內容和書寫要素進行詳細介紹,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這一文書的作用和意義。

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5篇

第1篇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根據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雙方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第十條10.1款約定: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後六十(6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依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該約定確定了仲裁管轄的時間是在爭議發生後六十天內,排除了爭議發生六十日以後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被異議人在其仲裁申請書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糾紛的產生中陳述,申請人自支付全部增資價款至今,被申請人未按照《增資擴股協議》2.1.4、4.2條款的約定完成**科技的工商變更登記(協議約定在不晚於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向申請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可見,被異議人認為的爭議發生的時間為20xx年12月31日。

綜上事實,按照協議約定,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應當在其認為糾紛發生後六十日內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卻是在爭議發生後近兩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機構在雙方發生爭議六十日後對本案無管轄權。為此,特提出以上管轄異議,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5篇

第2篇

申請人:,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漢族, xx省xx縣人,現住濟南市長清區xx村x區x號樓。

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於1998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於1999年舉家搬遷到濟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餘。申請人與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於濟南市長清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濟南市長清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濟南市長清區,並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3篇

申請人: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滁州市定遠路_號

請求事項:將該案移送至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劉__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__】第522號),業經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20__年4月底劉__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20__年5月初劉__與滁州____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滁州____勞務有限公司將劉__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還是作為用工單位,劉__一直在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辦公地為高檔寫字樓,均為業務營銷人員,也無劉__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為滁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第4篇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2019年10月10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提出管轄異議如下。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合同關係,更不存在管轄權的約定。泗水和被申請人一直未與本案的另一被告王見上面,才將後面提及的債權轉讓協議讓我簽字,該協議至今沒有王簽字,被申請人當然也不會有與王間的約定管轄的相關證據,事實上,卷宗材料中也確實沒有相關證據。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本案中,申請人的住址是泗水縣金莊鎮尹城村,工作單位是泗水縣金莊鎮衞生院,另一被告王住址為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聖源居小區。依據民訴法的規定,本案兩被告的住所地均為泗水縣,故本案當事人間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三、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看,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與泗水間所簽訂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購房屋辦理了抵押,申請人為該合同借款作了保證。該合同第四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一)向貸款人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二)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因為該合同當事人並未對兩個可選項進行選擇。退一步而言,即便是當初泗水與王x選擇了由貸款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之一的明確選項,該選擇(即約定管轄)也只能是在合同當事人即泗水和王間具有法律效力,該約定與被申請人無關。

2019年10月10日,因泗水未找到王,故該協議書上至今未有王簽字,申請人便在該債權轉讓協議預先加註了擔保人:王x。在被申請人向貴院提交的該份債權轉讓協議上雖有中國xx銀行濟寧分行有權選擇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字樣,但由於濟寧並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即便是該債權轉讓協議有效,本協議當事人(泗水)為第三人(濟寧)約定管轄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因為在訴訟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只能依據由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權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王(本案另一被告)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於管轄權的有效約定,泗水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泗水工行與申請人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請人)約定的訴訟管轄無法律效力。貴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結合申請人向各級領導發出上訪材料來看,貴院原經辦該案的法官張確有違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請貴院將該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第5篇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現住__省__市__路__號,電話:____。

被申請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__區__鎮__村__組__號。

請求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貴院於20__年11月30日將原告高__訴被告王__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留置送達於申請人王__母親住所,隨即王__母親將上述材料郵寄給王__,王__於20__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是自20__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生活和居住,離開住所地已近兩年之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由經常居住地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被申請人高__因故受傷的事故發生地為河南省濮陽市,隨即在濮陽市進行治療終結,無論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還是依照便於當事人雙方舉證、證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訴訟原則,應當由濮陽市華龍區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本案應當由申請人王__經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