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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制度8篇 如何構建高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經驗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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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是為規範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穩定發展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該制度包括合同簽訂、修改、續簽、解除和補充等各個環節,對於企業和勞動者都具有重要意義。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8篇 如何構建高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經驗與思考

第1篇

為規範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户口類型(非農業或農業)、户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基層員工,公司採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鈎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於管理人員,公司採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鈎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於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週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其附件是勞動合同裏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並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户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後返還員工,複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户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後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8篇 如何構建高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經驗與思考 第2張

第2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無錫市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等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精神,為了規範公司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全體員工和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健康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 勞動合同是員工和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2.1 要以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為前提,以定崗定員為基礎,符合公司實際,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於增強公司活力,促進生產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

2.3 要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尊重員工的選擇。

2.4 既要立足現實,又要考慮發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對穩定。

2.5 要兼顧國家、公司和個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顧一頭。

3.1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體現,凡本公司在冊員工均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黨委負責人,以及專職工會主席,可以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其他員工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訂立勞動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部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從社會招收的新員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4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自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生效,並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履行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5 勞動合同生效後,在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30日內作出答覆。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2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短於一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生效和終止日期。

4.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隻約定生效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到達員工退休年齡或死亡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履行中一旦出現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合同應即終止。

4.4.1 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員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先簽訂一年的合同,一年後考核合格再續訂合同。

4.4.3 公司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4.4.4 年滿五十週歲以上的男員工和年滿四十週歲以上的女員工,合同到期後,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可給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4.5 公司鼓勵政治素質高、技術業務好的員工簽訂長期合同。

a 平時表現較差,完不成生產任務,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受各種行政處分,經教育後表現有所好轉的;

b 以病假為名,在社會上從事幫工、運輸、販賣、做生意等從事第二職業,且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5 公司員工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或續訂勞動合同變換工種的,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試用期為2個月;

5.1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在規定時間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5.2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5.2.1 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5.2.2 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5.2.3 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

5.2.4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醫療期限按試用期天數的50%計算。

5.3.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需繼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再給予一定時間休息,在此期間的工資等各種福利待遇停發,保留廠籍。

5.3.2 員工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恢復工作後舊病復發,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經公司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不限定醫療期。

5.4.1 累計病休的醫療期自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以後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計算辦法:

5.4.2 如果員工享受3個月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個月內累計滿3個月,視為醫療期滿。如在此期間醫療期未滿而正常上班,則下一個醫療期的計算週期應自6個月後再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餘依次類推。

5.4.3 續訂勞動合同的,醫療期計算週期可從上一個合同期延伸至下一個合同期。

5.4.4 醫療期按規定的月平均天數計算:員工累計病休、連續病休30天為病休滿1個月。員工連續病休期間遇有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同樣計算為病休時間。

5.5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或在醫療期計算週期內累計病休達到規定的醫療期限,視作醫療期滿。

員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癒的疾病,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6.1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員工退休、退職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6.2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員工,在平時工作中表現較好的,根據公司的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無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況下,可同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3 合同的變更:公司因發展需要,為員工提供學習、住房、出國等條件的需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2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如一個年度內違反勞動紀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連續滿3個月及以上或累計滿4個月及以上完不成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6.4.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6.5.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 員工不符合上崗要求或不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

6.6 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市規定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可按規定程序裁員。裁減之日起6個月內確需新招人員,可優先從裁減人員中錄用。

6.7.1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7.3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

6.8 員工同時存在本規定6.4條、6.7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據本規定6.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給公司):

6.9.2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第3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説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

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台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台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6、其他專項協議台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二篇_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圖

為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係。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一、 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

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 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採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儘量避免公司的僱傭風險。

三、 在員工被批准轉為正式員工後,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聲明)後,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一、 對於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1年期合同;對於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於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三篇_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範本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廣東南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和員工(下簡稱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根據《勞動法》及省(市)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甲方與乙方用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責、權、利的協議,也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本。

第三條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的全面改革,打破幹部與工人、固定工與臨時工的界限,取消行政級別,變職務管理為崗位管理。甲方用工以定崗定員、職位分析為準則,實行競聘擇優上崗並按勞付酬。

第四條 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統一使用廣東省或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範本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用工條件及甲方聘用條件,經批准錄用到甲方工作的人員(包括原國家幹部身份、軍轉幹部、大中專畢業生,交通系統內部商調流動人員、社會就業人員等),願意為甲方服務,履行本人的崗位承諾書,服從甲方的管理與合理調配,接收甲方給予本人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一律按本規定要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明確的工種或崗位,合同期內由於工作、生產需要而變換工作崗位時,為簡化手續,只要雙方同意,不再另行補籤合同,以書面通知為依據,只要乙方到新崗位工作即視為有效。

第七條 甲方實行崗位結構工資制,並制訂薪酬福利方案等配套制度,以維護乙方合理的勞動報酬。合同期內,乙方工資支付的標準變動,不再另行補籤新的合同,按甲方統一制訂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才能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一)經甲方批准錄用的,在到職3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勞動合同書並交本人,經乙方確認合同條款內容無意見後簽名,然後送公司法人代表審核簽名(蓋章),合同簽訂完畢。

(二)乙方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部門根據其工作、思想、學習、身體等方面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考核後提出是否轉正意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按上述第(一)點程序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合同。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實際需要,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之內),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如下原則由甲方確定:

(一)公司本部聘用的普通員工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二)公司本部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按其職務聘用文件發佈之日起3年一簽。

(三)關於改制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者,經商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四)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公司本部只與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部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子公司其他人員則由子公司總經理簽訂。

(五)非上述情況或特殊情況下的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

(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今後無論任何情況,任何人員(包括甲方兼併、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的人員),其合同期限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公司在兼併、重組和收購時,如有關收購協議、合同中有明確對人員的處理條款的,按收購合同協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員工的工齡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本企業工齡:凡因工作需要,由省直交通(含航運)系統內各單位商調進入本公司的人員,其在省直交通系統的工作年限,視同本企業工作時間連續累計。兼併、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省直交通系統的人員,沒有發放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視同本企業工齡連續累計。在社會上招聘及辭職後重新招聘到公司的,從到公司之月起計算本企業工齡。

(三)凡屬自動離職,辭職、辭退、開除、除名及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已領取補償金的,不再計算連續工齡。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四篇_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為確立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重慶市勞動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由本公司工會參與討論、制訂,於 年 月 日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平等協商確定。本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全體職工具有效力。

本制度所稱勞動合同(簡稱合同,下同),指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

務有關的所有協議,包括勞動合同書、用工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 二、

(二) 用工協議:退休返聘人員、內退勞保人員、以及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人員籤。

(三) 培訓協議: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專項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及業務技能提升培訓的員 工。

(四) 保密協議:科級及以上崗位;技術、財務、成本價格管理及薪資計算管理一般崗位。

(五) 競業限制協議:科級及以上管理崗位;關鍵技術崗位。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六個月。

1、中層及以上管理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4~5年,再次的可5-8年。

2、生產技術骨幹、關鍵、重要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3~4年,再次的可 4-6年。

3、普通操作工、一般管理人員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2~3年,再次的可 3-5年。

4、員工已經在我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在二00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已經連續兩次與 我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1、退休返聘人員簽訂1年期用工協議,協議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續簽。

3、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人員協議期限比照勞動合同期限執行。

2、5000元≤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4年。

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期間及競業限制期間;雖然期滿但按協議規定仍需保密的至該祕密 適用範圍 合同簽訂對象 全日制用工 (一)勞動合同書:具有勞動能力的、在法定工作年齡範圍內、經公司錄用的全日制用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最長不得超過2年。

2、 本制度實行後,新籤的勞動合同,以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和工資關係等區分, 屬於哪個法人實體的員工就與哪個法人簽訂勞動合同(區別在蓋章上)。

3、兼管股份公司和各事業部工作的員工,一律與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4、員工與各事業部或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親自簽訂,不允許他人代簽。

1、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即到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部門核實新進員工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與原單位勞動關係等情況,與員工簽訂首次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2、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聲明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決勞動合同關係,並附上相應依據。

3、勞動合同期滿前35日,人事部門通知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並在一週內將結果書面反饋人事部門,人事部門調查瞭解後籤批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

4、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人事部門出具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通知員工。員工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後辦理相關工作移交手續,合同到期時到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司手續;員工在收到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及時反饋續簽信息,並於合同到期日到人事部門完善勞動合同簽訂手續。

1、勞動合同原件由各個勞動合同簽訂主體負責保管。

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及社會保險繳納由股份公司人事部以合同實際簽訂主體的名義統一負責辦理。

3、勞動合同的管理遵循職責迴避原則,即合同保管崗位員工的勞動合同由部門主管保管。

4、股份公司人事部對勞動合同的簽定、保管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或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包括身體狀況不符合錄用條件、體檢不合格,不能勝任該崗位基本要求,提供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虛假信息和資料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

(2)有《**有限公司員工行為規範及獎懲條例》中丙類違紀行為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經濟損失及重大影響的;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醫療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人事部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其他重大調整實施經濟性裁員時,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然後結合員工的意願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辦理續簽或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變更包括崗位、工作地點、合同期限等的變更,合同變更以合同變更通知書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字確認生效。

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人事部門,試用期內須提前3日通知人事部門,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3條規定的,公司僅需書面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即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4條規定的,公司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會,工會作出書面回覆後,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的送達【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1)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一般應由勞動者親自簽收;

(2)不能親自簽收的,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郵寄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書上提供的通訊地址。

(3)勞動者既不能親自簽收,又不能採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則採取公告方式,即由勞動者所在部門一名領導和一名普通員工證見證下,在公司張貼欄上實施公告,拍照公告現場、存根張貼文件、記錄有關情況,並由見證人員在記錄單上簽字、註明日期。

第4篇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頒佈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於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佈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准後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並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後正式頒佈執行。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託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彙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並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户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祕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閲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後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塗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並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後,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准。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後,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第5篇

第一條 為保證合同台賬資料完整、統一,規範企業各類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均應由合同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建立合同台賬,並向公關法務部備案。

第三條 合同管理人員為簽訂合同的聯繫人和法務聯絡員,負責合同台賬的登記、資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條 合同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後三日內建立合同台賬,並對重大合同進行備案審查,協助法務部對合同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合同台賬採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寫一張表格,建立一份檔案。

(三)合同內容(含標的、數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其他須註明的事項);

(四)合同履行情況(有無違約、爭議、訴訟等情況及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2、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明等資料的複印件;

3、對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 合同台帳管理人員,有權對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現程序不符、內容有誤或資料不全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簽訂人員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充資料,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條 使用或借用合同台帳資料,應當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使用人或借用人應妥善保管合同資料,不得損壞或遺失,更不得擅自塗改或更換;辦理結束後,應及時將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資料歸還合同台帳管理人員。若違反前款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後果,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制定並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檔案管理為進一步規範合同文檔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本(不包含勞動合同)。

1、 合同檔案實行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檔,並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 需以公司名義訂立各種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試用期內員工非經總經辦允許不得作承辦人。

1、 合同文檔以部門名稱結合簽署日期年月份進行分類編號。

2、 合同編號規則:承辦部門名稱首字母-合同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广部20xx年2月份第1號合同)

3、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與相關部門審查會籤相結合的制度,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負全部責任。承辦部門主管為第一責任人,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總經辦和審查會籤部門對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各相關部門和總經辦依其職能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監察、審計。

5、 公司內各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簽訂合同或具有履約性質的書面文件。

6、 合同承辦部門和財務部應分別建立合同台賬,實行履行跟蹤報告責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資料必須由財務部保管,承辦部門只留存影印件。

7、 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財務部甄別並予以歸案。

8、 財務部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以有效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9、 各部門員工可在財務部查閲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閲,須進行登記,方可在財務部辦理相關借閲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10、 合同文檔的保存條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檔的安全。

11、 借閲人不得塗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2、 合同文檔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3、 已簽署的合同應明確支付方式及付款時間,並交予財務部及時催款。

1、 各部門在正式簽署合同後,須在一週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財務部存檔。

2、 移交的合同文檔必須註明合同編號並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倘若合同發生變更,則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3、 合同文檔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單並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後方可完成交接手續。

第6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説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7篇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滿足客户評估需要,維護員工切身利益,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公司決定落實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同時為規範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制訂實施本管理規定。

一、凡進入公司務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員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應對需簽訂合同的員工介紹公司的優惠條件和相關情況。

三、簽訂的合同要規範,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正確、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頁“用工單位”上要註明我公司和車間名稱,姓名應與身份證姓名一致,不寫錯別字。

第2項有關乙方自然情況均應填寫完整,合同期限根據公司要求填寫,自簽訂之日算起,一般為一年。同時,乙方工作內容(工種)也應註明。

最後一頁(簽章欄)的乙方簽名應由籤合同員工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並填寫具體簽訂時間,嚴禁代簽或作假,確保合同有效。説明:

2、員工有別名,並已在工資表中體現的,均應在填寫的姓名後寫上別名(加括號),並蓋章或按手印確認,以免產生不良問題。

四、簽訂合同的員工應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證複印件1張,並粘貼在備註欄上。

五、各車間主任應對本車間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造冊登記,對沒送交身份證複印件的,要註明清楚,以便後面索取。

六、若有員工私自解除合同而離廠的,車間主任應在花名冊上註明,並在15天內以聯絡單的形式,上報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彙總後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各1份,以便於凍結其工資和註銷勞動合同,否則,造成應凍結工資被領取的,按公司規定追究部門主管和車間主任的責任。

七、各部門主管應督促各車間按規定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掌握簽訂數量和質量等相關情況。

八、辦公室應積極配合勞動主管部門的合同驗證工作,應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歸檔等工作,防止遺失。

第8篇

1、為了規範本公司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本規定依據《勞動法》和《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股東單位選派的員工,原則上都與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1、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書及相關附件組成。勞動合同的甲方為公司,由總經理簽署;勞動合同的乙方為員工,由員工本人簽署。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工作需求及員工本人條件,徵詢員工本人意見來執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規定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自然終止條件出現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長期3年以上。

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員工,如本人自願,公司也同意,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最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延續、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簽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4、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員工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由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支付員工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發給本人1個月工資,相當於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4、第四章第三條第1款的情況,公司還應發給員工不低於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的100%。

5、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泄露公司商業祕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學歷、學位或脱產學習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應在辦理入學手續的同時與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學習結束後在本公司實行服務年限,原合同期限於服務期限屆滿時,應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在服務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交還學習培訓費用。

2、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按雙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勞動合同的附件包括:崗位協議書、專項協議書等,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於對專項事物進行約定。